《强掳·诉讼·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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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掳·诉讼·和解-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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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必定属于正义的中国人民。    
    对于花冈“和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是很自然的。我认为,“和解”中某些缺陷和不足,也是存在的。这些可以作为今后斗争的教训而加以汲取,不应影响对和解的评价,要肯定中日两国人民,特别是那些终年终日为劳工伸张正义的旅日爱国侨胞和日本的有识之士们的努力。他们夜以继日,不辞劳苦,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精力、时间和财力,同心协力为中国劳工们讨回公道而奔波于中日两国各地。这种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据笔者所知,田中宏、林伯耀和新美隆等人在“花冈诉讼”期间多次往来于中日两国之间,也曾邀请人数众多的花冈幸存者和遗属们从各地到北京来,向他们报告进展情况,双方实现“和解”之前也曾征求了原告们的意见,11名原告们了解了东京高等法院2000年4月21日所提出的和解劝告书的内容之后,于2000年4月30日一致签字盖章表示同意。幸存者和遗属分散于许多地区,联系到每一个人并非易事,但是,田中宏等人仍然克服重重困难,尽可能地访问了他们,征求意见。今天为了把赔偿金准确地送到受害者手里,又不辞劳苦,到处奔波,寻找有关人士,进行确认和发放。    
    我想再次强调,对于花冈“和解”,要看主流,看成绩,某些缺陷和不足,指出来就可以了,不必再为此而无休止地进行争论。彻底解决强掳劳工问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今年6月30日,花冈惨案的幸存者和日本各界人士约300人在大馆市隆重举行追悼大会,沉痛悼念牺牲在花冈的中国劳工烈士。鹿岛建设公司的代表增渊晴男在追悼大会上,正式宣布撤销了两年前“和解”当天在公司的网站主页上单方面发表的那个推卸责任、进行辩解的所谓“声明”。这又是一个进步,接着,7月1日花冈惨案的幸存者和遗属的代表向日本国会递交了花冈受难者联谊会致日本内阁的一封信,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就强掳中国劳工问题认罪和进行赔偿。事实证明,坚持不懈地进行工作,就一定能够逐步取得新的成果。希望中日两国的有关人士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紧密团结起来,把斗争的矛头指向一小撮顽固坚持错误立场的加害者,争取最后的胜利。    
    (2002年8月于北京)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中日两国学者、专家的评述

    (日本)龙谷大学教授 田中宏    
    一、序  言    
    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50周年到来之际,亚洲各国的战争受害者要求日本给予战争赔偿的呼声爆发了出来。由在战争末期被强掳到日本的被强制劳动的受害者所组成的“花冈受难者联谊会”,在迎来起义50周年的1995年6月,对曾强迫他们劳动的企业鹿岛建设公司所进行的起诉就是其中的一例。    
    应如何看待亚洲各国提出的战争赔偿问题呢?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首先,对战争所造成的损失,日本政府是否做了“国家赔偿”。其次,与此相关联,也就是日本政府的战争观、历史观或历史认识问题。    
    二、承认“波茨坦公告”    
    1972年缔结《日中共同声明》之际,周恩来总理曾指出,“自从1894年以来的半个世纪中,由于日本帝国主义者侵略中国,使得中国人民遭受重大灾难……”。    
    《波茨坦公告》沿承《开罗宣言》,规定了日本对台湾以及朝鲜等地区的所有权的放弃,日本对此予以接受,由此战争宣告终结。在日本,人们一般所说的“15年战争”是指满洲事变(“九一八”)以后的事。但是,实际上《波茨坦公告》宣告了自1894年以后的“50年战争”的终结。    
    其中,“15年战争”是一个独特的时期。原因是自作为其导火线的满洲事变之后,日本不曾对中国提出宣战。而且,在1941年12月的对英美宣战的“诏书”中“遵守国际法”并没有写进去。在明治天皇时的日清、日俄战争,以及大正天皇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开战诏书”中均有“在遵守国际法法规……”一项,但在昭和天皇的诏书中却无此项。“15年战争”是无视国际法的15年,1933年的退出国际联盟就是一个证明。    
    《波茨坦公告》中,除了放弃领土所有权之外,还有“对战争罪人的处罚”以及“赔偿的索求”等条款。以上诸项是如何被履行的是有必要加以考察的。    
    占领当局(以麦克阿瑟为首的美军),推行了种种战后改革,其中之一就是“军人抚恤制的废除”,即废除以往的军国主义的“恩典”,为的是实行非军国主义化,也就是说,废除曾对军队有过贡献者的特权性的抚恤制度,对于战死者、负伤者等的救济,应通过对于一般性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充实和完善来实行。    
    就对战争犯罪的追究而言,东条英机以下的军部首脑作为甲级战犯在东京国际军事法庭上接受了审判,25人全部被判为有罪。但是,在其中的7名被处以死刑的第二天(1948年12月),其余的被判为甲级战犯的嫌疑犯则全部被释放了。岸信介就是其中之一,1957年2月,他登上了首相之位。    
    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是在世界各地以及日本的横滨进行的。例如对于花冈事件的审判,1948年3月,6人被判为有罪,其中3人被判死刑。但以后被予以减刑,死刑也没有执行。强掳中国人一事是由内阁会议决定的,前面提到的岸信介当时是工商大臣,由于他已被释放,因而他的责任也没有被追究,此案也就不了了之。    
    1995年6月,日本众议院通过了反对意见众多的“以历史为教训,重誓和平的决议”,其实,在50年前的1945年12月,曾有过“关于战争责任的决议”。其中,有关于“违反国际法规的残虐行为为刑事犯罪”的论述。当时,关于“15年战争”期间无视国际法这一事实是坦率地予以承认的。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对日和平条约》及其后

    在东西对立的朝鲜战争期间,由以美国为主导的对日媾和会议在旧金山召开。但是,作为日本对外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者的中国和朝鲜却没有被邀请参加。再者,对虽被邀请但没有出席会议的缅甸以及没有在条约上签名的苏联,日本不得不就战后处理问题做另外的交涉。这样,尽管有如此的问题,和平条约仍是日本战后处理的基本条约。    
    由于条约的生效,日本的被占领时期宣告解除,主权得以恢复。    
    在和平条约中,除了放弃对台湾、朝鲜的所有权(2条)之外,还规定了对战犯加以审判(11条)、一般性的赔偿义务以及对在外财产权的放弃(14条a项)等。    
    在恢复主权后,日本政府很快便开始了对战争受害者的抚恤,1953年8月,复活了“军人抚恤”制,基于旧军队中等级的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抚恤金开始支付了。这一动向是朝着与非军国主义化“相反的方向”运行的。以战死者的遗属为中心所组成的日本遗属会,作为压力团体,对于这一决策的形成有着很大的影响。    
    日本遗属会最初是以“应该记住失去儿子的美国母亲、失去丈夫的中国妻子”(1950年4月)为理念的,以后走向了“表彰英灵”、“靖国神社的国家维护”、“靖国神社的正式参拜”等否定侵略战争的方向。主权恢复以后开始的战争受难者抚恤立法有15条,其中有7条是在6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期间制定的。    
    在这一期间,日本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有东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召开,东海道新干线的开通,名神、东名等高速公路的开通,再就是一般国民的自由出入境的实现。另一方面,自1963年起,由政府主办的“全国战殁者追悼仪式”每年都在举行。1964年,“战殁者授勋”也重又开始了。另外,林房雄从1963年9月开始在《中央公论》上连载“大东亚战争肯定论”。    
    在此想予以指出的是,在这一时期,作为甲级战犯的嫌疑犯岸信介出任了首相(1957年2月至1960年7月),甲级战犯贺屋兴宣(东条英机内阁大藏相、东京审判中被判为终身监禁,后被释放)就任日本遗属会会长(1962年8月至1977年4月)。    
    除去关于原子弹爆炸受害者的两条法律之外,在13条法律当中,全部有限日本“国籍”的条件,由此“日本国民”以外的外国人得不到国家赔偿。这样,过去旧殖民地的朝鲜人、台湾人,由于是“外国人”,因而得不到丝毫的赔偿(对台湾籍原日本兵的遗属以及重伤者共3万人,每人支付200万日元是惟一的例外)。    
    四、“战后赔偿”的内外区别    
    基于15条法律,支付给日本国内的战争受害者的国家赔偿额共计40万亿日元(根据《社会保障统计年报》统计)。    
    在战后50周年之际的1995年,重新对战殁者的遗属151万人支付了6,040亿日元的特别抚恤金,对27万人的原子弹爆炸受害者支付了270亿日元的特别葬仪补助费。另一方面,就以“慰安妇问题”为代表的所残留下来的对外赔偿问题而言,如对台湾确定债务(军人、军属等的未支付薪金、未退还的军事邮局存款等)的了结,库页岛遗留韩国人的回国援助事业,为对“慰安妇”进行赔偿而设立的国民基金的事务经费等亚洲和平友好交流计划的第一个年度的预算总额250亿日元,内外差别之大是一目了然的。    
    前面已提到,对日和平条约的14条第a项规定了“一般性的赔偿支付义务”以及“没收在外财产”。在最初的条约草案中,美国曾主张“无赔偿义务”,但由于菲律宾等国的强烈抗议,只有一般性的赔偿义务被规定了下来,采取了具体问题通过两国间的协议来解决的方式。而且,在同一条款中附有以下保留性的说明“(日本的经济实力)不具有履行所有的赔偿其他债务的能力是得到公认的”。    
    日本予以正式赔偿的国家只有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缅甸以及越南,还有韩国(准赔偿)等支付总额为6,638亿日元。并且,据日本政府估计在外财产的损失为3,250亿日元,如将两者合计,对外支付约为1万亿日元。而且,日本的财政部声称“进入高度增长时期的日本,总的说来,有了支付赔偿的余力了”〔《昭和财政史——从终战到媾和》(1),1984年〕。外务省认为“作为赔偿,提供出口困难的工厂设备以及从未出口过的资产,培养‘感情’,为将来的交易打好基础,这是符合国家利益的”(《日本的赔偿》1963年)。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该条约的11条是“接受战争犯罪法庭的审判”,军人抚恤所依据的是日本的抚恤法,其中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是超过3年的刑罚或是被处以监禁的”,“抚恤获得权利被取消”。但是,在战争审判中被处以以上刑罚者则照样在享受抚恤。对外虽是“接受”,在国内却是“否定”了。    
    中曾根首相曾发出如此的豪言,正式参拜供奉有甲级战犯的靖国神社是对“战后政治总决算”。1985年8月15日,他终于正式参拜了靖国神社,这是众所周知的。    
    在军人抚恤金的支付上所表现出来的对战争犯罪的否定,与首相的正式参拜靖国神社是有深切的关联的。


第一部分:日本战后赔偿与歪曲的历史认识冷战结束以后

    在战后40周年的时候,与中曾根首相的正式参拜靖国神社形成意想不到的对照的是,3个月前西德总统瓦茨捷克所作的“无视过去者也不可能会正视现在”的著名纪念演讲。过去两国之间曾结为同盟,40周年之后,两国首脑的态度却形成了极大的对照。    
    战后,这两个国家都实现了惊人的经济发展,日元和马克作为国际上的坚挺货币已是众所公认的。但是,在对待历史的态度上,两国是完全不同的。    
    在东西冷战的国际形势下,遭受日本侵略最为惨重的两个国家——朝鲜和中国,都处于国家被分裂的状态,日本得以享受其过去没有怎么被加以追究的渔翁之利。另一方面,在美国这一张大伞的保护下,日本只要履行作为忠实的伙伴的职责,在国际社会中就不会感到特别的不便。经济上,由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所提供的“特需”这一有利条件,日本的复兴顺利地得以进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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