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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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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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更为广泛, 

不仅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也包括证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原告 

      1.原告资格的基本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24  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是原告”; 

      行政诉讼法第2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解释第1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 

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 

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司法解释第12 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诠释: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不能做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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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论法律第2 条、还是解释第12 条,原告必须与具体行 

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甘文认为与解释第1 条联系起来,有法律 

上利害关系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 

响); 

       (3)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原告资格转移 

       (1)公民死亡的?公民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 

       (2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3.与原告资格有关的其他情形 

       (1)公民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近亲属可以依当事人的口 

头或者书面委托,以当事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2)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为原告 

      ①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 

      ②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 

追加为第三人的(实际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只不过 

行政复议决定乃一特殊具体行政行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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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3)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企业依字号为原告, 

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诉讼代表人;其他未起字号的合伙组 

织,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可推选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制度) 

       (4)联营企业的联营各方、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合营、合作 

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 

行政行为侵害的?(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联营、合营、合作各方应该以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 

而不应该以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为由 (甘文:71) 

       (5)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 

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6)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 

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 

诉讼 

      第一,被强制终止或改变隶属关系的企业,在法律上已经不存 

在,但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 

企业中相关的权力机构都可以行使诉权,法定代表人、董事会都可以 

独立行使;第三,国有企业也可以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为由提起行政 

诉讼。 

       (7)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以企业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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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两个特殊问题 

       (1)行政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参 

加行政法律关系的情况;甲行政机关被乙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情况) 

       (2)检察机关能否具有原告资格?(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起 

诉的情况;行政机关不适当地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法外利益,或不适当 

地减免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责任不予追究 

时,这实际上是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而无人起诉的情 

况) 

      检察机关若成为原告所面临的问题:(1)缺乏法律依据;(2) 

诉讼后果无人承担 

      三、被告 

      1.行政相对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告; 

      2.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 

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经过复议的案件 

       (1)复议决定维持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决定改变的(事实认定改变、适用的依据改变、撤销 

部分撤销或变更)?(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若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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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行政 

复议非法定前置程序,那么,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在起诉期限内对原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 

       (4)复议逾期不作决定的?(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 

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4.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 

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组建该机构 

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行政机关内设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 

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以实施 

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没有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也是该机构或 

者组织为被告) 

      7.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委托的行政 

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 

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被告不适格,法院通知原告变更,原告不同意,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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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共同诉讼人 

      因同一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共同诉讼当事人。 

      1.必要的共同诉讼: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 

       (1)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受到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3)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在两个以上。 

      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2.普通的共同诉讼:因同样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在同一事实基础 

上作出的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诉讼 

       (1)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分别受到同一行政主体作出的性质相 

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 

       (2)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对因同一事件涉及不同法律规范的事件 

当事人作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一并提起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法院是否合并审理,应视合并审理是否可以 

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而定。 

      五、第三人 

      1.第三人的概念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就是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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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方式有申请 

和法院依职权两种。 

      2.第三人的通常情形: 

       (1)应当追加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被告,法院可通知相应行政 

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2)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相对人,其中一部分提起 

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的,不起诉的那一部分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3)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或者裁决 

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的,可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为 

第三人; 

       (4)与行政机关在决定书上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可通 

知作为第三人。 

                       第六节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1.被告负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32  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 

任” 

      主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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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告难以了解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依据和有关的专业知 

识; 

       (2)被告举证能力强,体现负担公平原则; 

       (3)无论行政相对人能否提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依法 

行政原则要求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就是行政主体必须为其行为提供 

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2.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司法解释第27 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 

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 

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其他证据规则 

      1.证据提供的规则 

       (1)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第 

34 条第1 款) 

       (2)被告举证责任应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履行完毕; 

     如果在二审过程中,行政机关提供了应当并且能够在一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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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证据,该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 

据; 

       (3)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指定的鉴定部 

门予以鉴定 

      2.证据调取、收集规则 

       (1)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4 条第2 款) 

      法院的此项权力在庭审模式改革的今天,应该是受到限制的。 

司法解释第29 条规定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是:(一)原告或者第三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 

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应该将此规 

定视为限制性规定。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 

政诉讼法第33 条) 

      司法解释给予的有限例外(第28 条):(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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