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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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 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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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 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的抵扣联之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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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与购货方。 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增值税的代收代缴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和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

    ,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商业零售企业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取得购买方有统一编号的“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能提供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 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记帐联如有应填而未填、填写不实、填写差错的,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法则的的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把所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扣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按票面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六节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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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办理纳税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纵观全球,世界各国不仅把纳税申报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而且把它作为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之一,并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我国自1950年统一税制以来,一直将此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1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仍将这一征管制度保留下来,并提高了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地位。实行纳税申报,是征纳双方的共同需要。对纳税人来说,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的手续,是对申报内容的真实程度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证明;对税务机关来说,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前提,据此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开具纳税凭证,也是核定入库期限,通知按时缴税的法定程序。 同时,税务检查也离不开纳税申报,税务检查可以通过核对纳税申报上的数字,验证税款缴纳是否正确。 因此,纳税申报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查处税务违章、违法案件,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二、纳税期限和申报期限的核定

    纳税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确定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各种税收的纳税期限因征收对象、计算环节等不同而不尽一致,即使同一税种具体到每个纳税人也不一样。 因此,为了方便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额,便于税务机关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现行各种税收法律、法规都对纳税期限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到每个纳税户的期限,则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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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确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纳税期限则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应解缴税款的期限。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三、延期申报和邮寄申报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这里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如风、水、火灾、地震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期申报,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或扣缴税款期届满,但帐户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延期申报,但应当按上期实际缴纳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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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然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纳税申报的具体方法

    《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法定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由此可见,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是采取“三自报缴”的,还是“定期定额”征收的,或者有减免税项目的,均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报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表现,纳税人应当正确填报。 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要仔细阅读各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并在弄清、弄懂的基础上正确填报;(2)要想把纳税申报表填得正确,纳税人应在“应缴税金”帐户上下功夫,要按照填制申报表的需要去设置“应缴税金”帐户下的各个明细帐户,达到纳税申报表上的数字能够来自帐上,而不是来自帐外;(3)要注意申报中减免税栏的填写。 现行税制规定,减免税未获批准前的各期税款,要按照规定缴纳,只有待批准后,方可办理应税减免税的退库;(4)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5)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的纳税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主要是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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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资料主要是指与纳税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境内外公证正机构出具的有关证件、个人工资及收入证明等。另外,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重要依据。 因此,无论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都要认真加以保管。 纳税人留存的纳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要装订成册,加具封面,作为重要的纳税资料归档保管,以备将来进行税务检查时查核。税务机关对此也要妥善保管,于年度终了后装订成册,加具封面,作为税务历史资料进行归档,以备查阅。纳税申报表样式见附录的第二部分。

    第七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对税务机关来讲是税款的征收入库,对纳税人来讲是应纳税款的缴纳,体现了征纳双方在征收税款与缴纳税款这一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税款征收是纳税申报的后继步骤,只有凭借此步骤,申报表上的数字才会成为国库中的资金,实现“应纳税款”向“已纳税款”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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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征收是综合性很强的环节。 该环节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税额计算(亦称计税公式)

    、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税款缴纳(即征收方法)

    、违章处理等。 在这13个税制要素中,除“违章处理”这一要素外,其余都在该环节得到贯彻。 因此,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乃至整个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整个税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税款征收工作搞好了,对于执行好各项税收政策,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悠,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又称“自报查帐”。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结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纳税人据以缴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税款缴纳,可以采取自报、自核、自缴的方式,即由纳税单位自行计算申报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银行缴纳税款。也可以采取自报核缴方式,即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缴款书,由纳税人据以向当地银行缴纳入库。 目前,后一种方式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较广,并已成为大多数企业法人、团体法人和部分公民向国家申报纳税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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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查定征收查定征收。 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定纳税人的实物量而确定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税务机关为了控制某些零星、分散的税源,简化纳税手续,对经营规模小,产品的生产、销售批次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低的纳税人,根据其生产能力和一定时间内的实际产、销情况,核定一个实物量作为计税标准,据以计算纳税期内的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期末进行结算。 当实际产、销量超过核定量时,须由纳税人报请补征;不到核定量时,可由纳税人报请重新审定。 这种征收方法源于50年代初我国对货物税的征收,主要用于对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部分纳税人。

    四、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 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税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税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又分就地查验征收和设立检查站查验征收两种。 就地查验征收是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纳税人起运前的征税对象征税后发给纳税人已纳证照,以及查验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是不是持有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或者对已到达某目的地的征税对象,由当地税务机关查验有关完税证、照和实物,据以确定应否征税。 设立税务检查站是税务机关在人员、货物交往较多的车站、码头、机场、口岸或其他交通要道等地设立的专门查验征收机构,对所有经过上述交通要道的应纳税货物、商品查验其完税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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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实物,以确定应否征税。 查验征收既是对流动、分散的税源加强控制管理的一种方式,又是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

    五、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 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核定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和按适用税率核定的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记帐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或小型工商业户。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趋势和上期的负担情况,采取民主评议和审查对比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在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内的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和按适用税率核定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对核定期内的应纳税额一般不得变动,税务机关对税款缴纳情况及时予以核对,加强督促检查;对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业户,可及时进行调整。

    六、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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