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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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 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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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孕药品和用具;3。

    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

    来料加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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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废人专用的物品;8。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

    ;9。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10。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定期免税的项目在195年底前可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有:(1)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2)饲料;(3)农膜;(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生产销售的尿磷铵和硫磷铵;(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第二节 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及其特性

    消费税,是对工业企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部分应税消费品按差别税率或税额征收的一种税。193年,新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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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前,我国对工业环节产品销售区分不同的产品分别征收产品税和增值税,产品税和增值税的税率参考产品销售利润水平设计,税率差异较大。 这次税制改革后,统一改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实行比较单一的税率结构。 增值税作为中性税收主要发挥其公平税负和普遍调节,以及保证财政收入的功能,同时选择部分工业产品征收消费税,主要起到调节产品利润水平以及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发挥税收对消费品产销供求的特殊调节作用。我国消费税作为特定调节税收具有以下特点:(1)选择少数消费品征税,仅选择烟酒、化妆品、小汽车等11类消费品征税。(2)实行产品差别税率(税额)

    ,税率(税额)按产品利润水平和国家政策设计,根据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产品功能及市场供求、价格等不同情况,设有3%至45%分为10档的比例税率,还有4档定额税率。(3)在产制环节由生产者一次性缴纳消费税后,在批发、零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4)采取两种不同的征收办法,既有按消费品的销售量和规定税额从量定额征收,又有按消费品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从价定率征收。

    二、征收范围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根据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结构,遵循现行的消费政策,并考虑到财政收入的需要来加以确定。 由于新的增值税实行后,必然有原来一些高税率的产品税负下降,为了既要弥补财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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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的减少,又不至于对人民生活水平产生太大影响,因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仅选择部分消费品。 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为烟、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产品。

    三、纳税义务人

    为了贯彻我国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这次颁布的消费税条例,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即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消费税,如果在征收消费税和增值税以后,税负重于工商统一税的,最多不超过5年,可退还多纳税部分。但1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享受退税。

    四、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消费税的税目,是消费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具体化,是征税与否的标志和主要界限,消费税的税目按产品类别设置,共设置了11个税目,13个子目。11个税目中除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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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小汽车在税目下设置具体子目外,其他均不再细分税目。烟税目下设置了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和烟丝4个子目。 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按以下标准划分:1。

    每大箱(五万支,下同)销售价格(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下同)在780元(含)以上的,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每大箱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按乙类卷烟税率征税。2。

    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3。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选按上月或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4。

    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5。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6。

    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 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7。

    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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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新编纳税指南

    8。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置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等6个子目。 对外购已税白酒或酒精再生产的白酒,以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其税目的归属按以下标准划分:1。

    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2。

    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3。

    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4。

    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6。

    对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二)税率消费税的税率,按从价征税和从量征税分别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对于从价征税商品,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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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由3%至45%分为10档(参见本书主要税种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纳税环节

    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加强源泉控制,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减少纳税人数量,便于征管,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震动。 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例如酒厂,自己生产酿制原料白酒,再用原料白酒加浆降度或加曲调香后生产各种酒度的成品白酒。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提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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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新编纳税指南

    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六、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由于增值税已实行价外税办法,为便于对征收中税基的计算,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办法,这样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一样,为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包括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对代垫运费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可不包括在销售额内:(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不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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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35

    税。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应税消费品(1+增值税税率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B         或征收率)

    对于自产自用、委托加工、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按以下规定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额。(1)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上述成本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上述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上述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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