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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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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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可以有多种方式来满足第86段的要求。在许多管辖权范围内使用的方法采用多栏式格式,它对股东权益内每个要素的期初和期末余额之间进行调整,包括(第86段中)项目(1)至项目(6)。另一种做法是提供只列报(第86段中)项目(1)至项目(3)的单独财务报表。按这种方法,(第86段中)项目(4)至项目(6)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反映。本准则的附录对两种方法均有说明。无论采用哪一种方法,第86段均要求提供项目(2)的小计金额,以使使用者能得出当期企业的活动形成的总利得和损失。
结构和内容…现金流量表
90。《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规定了现金流量表列报和相关披露要求。该准则指出,现金流量信息有助于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对企业生成现金及等价物的能力,以及企业利用这些现金流量的需求进行评估的基础。
结构和内容…财务报表附注…结构
91.企业财务报表附注应为:
    (l)提供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选择并运用于重要交易和事项的特定会计政策的信息;
    (2)披露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但不在财务报表的其地位置反映的信息; 
    (3)提供不在财务报表内列报、但对于公允地反映却是必要的附加信息。 
    92.财务报表附注应按系统的方式反映。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内的各项目应在附注的相关资料中交叉注释。
    93.财务报表附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权益变动表内反映的金额的叙述性描述或更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包括诸如或有负债和承诺等附加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和鼓励的信息以及为实现公允反映而必需的披露。 
    94.附注通常按下列顺序列报,这种顺序有助于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并将它们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比较:
    (l)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声明(参见第11段);
    (2)计量基础和所运用会计政策的说明;
    (3)对各财务报表内列报的项目予以注解的信息,按列报每个项目和每种财务报表的顺序排列;
    (4)其他披露,包括: 
    ①或有、承诺和其他财务方面的披露; 
    ②非财务方面的披露。 
    95.在某些情况下,在附注内改变特定项目的顺序可能是必要或必需的。例如,有关利率和公允价值调整的信息可能与关于金融工具的到期日的信息合并在一起,尽管前者是收益表披露而后者是资产负债表披露。但是,附注的系统结构应尽可能地予以保留。 
    96.关于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和特定会计政策的信息可能作为财务报表的单独组成部分予以反映。
结构和内容…财务报表附注…会计政策的说明
97.财务报表附注中会计政策部分应披露如下内容:
    (1)编制财务报表时使用的计量基础;
    (2)对于恰当地理解财务报表所必需的各项特定会计政策。
    98.除了财务报表中使用的特定会计政策外,使使用者知道所采用的计量基础(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实现净值、公允价值或现值)也是重要的,因为计量基础构成全部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如果在财务报表中使用一种以上的计量基础,例如重估某些非流动资产,则提供每种计量基础适用的资产和负债类别的特征就足够了。 
    99.在决定一项具体的会计政策是否应予披露时,管理部门应考虑披露是否能帮助使用者理解在已报告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中反映交易和事项的方式。企业可以考虑列报的会计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如下方面:
    (1)收入确认;
    (2)合并原则,包括子公司和联营企业;
    (3)企业合并;
    (4)合营企业;
    (5)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确认和折旧/摊销;
    (6)借款费用和其他支出的资本化;
    (7)建造合同;
    (8)房地产投资;
    (9)金融工具和投资;
    (10)租赁;
    (11)研究与开发;
    (12)存货;
    (13)税项,包括递延税项;
    (14)准备;
    (15)雇员福利费用;
    (16)外币折算和套期;
    (17)产业和地区分部的定义以及在分部之间分配费用的基础;
    (18)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19)通货膨胀会计;
    (20)政府援助; 
    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会特别要求披露以上领域的许多方面的会计政策。 
    100.每个企业应考虑其经营性质和会计政策,这是使用者期望针对该企业的类型所要求披露的内容。例如,所有的私营企业被期望披露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资产)的会计政策。当企业拥有重大的国外营业或外币交易时,使用者期望企业披露确认汇兑损益和对这些损益进行套期的会计政策。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用于确定商誉和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政策应予披露。 
    101.即使当期和以前期间反映的金额不重要,会计政策也可能是重要的。披露现行国际会计准则没有规定,而按第20段的要求选择并运用的各项政策的会计政策也是恰当的。
结构和内容…财务报表附注…其他披露
102.如果下列内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则企业应将其披露:
    (1)企业所在地和法律形式、公司的国别以及注册总部的地址(或产业的主要地点,如果其与注册总部不在同一地点的话);
    (2)企业经营的性质及其主要活动的描述;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高的母公司的名称;
    (4)当期期末或当期平均雇员数量。
生效日期
103.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日期自1998年7月1日开始或以后的财务报表生效。鼓励及早采用。
    104.本国际会计准则替代1994年重述过并得到理事会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会计政策的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 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的信息》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3号 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
附录:示范财务报表结构
(略)
老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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