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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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智慧-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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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法律体系之外,其他政治因素也会对金融结构的形成产生影响。如,一是腐败因素。政府的腐败会侵蚀法律体系的有效性,影响金融结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研究表明,腐败程度(一种可用计量方法计算出来的指标)与金融体系的不发达成正比,金融体系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有较高程度的腐败现象。二是政府管制对金融发展和金融结构的形成起着实质性的引导作用;如会计制度。标准、清晰和执行严格的会计制度可以促进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的发展。这是因为会计信息对企业监管和投资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而良好的、可资对比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对证券市场发展尤为重要。银行监管的研究发现,在限制银行从事诸如证券、房地产和保险等所谓非传统领域的经营活动的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不发达的可能性大。实行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体系较少以(资本)市场为基础。此外;不同的税收结构可能会对相应的投资选择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三是宏观经济环境。通货膨胀维持高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较为不发达,但持续的高通货膨胀对金融结构则没有显著影响。    
    莱文(Levine),卢互伊扎(Loayza)和贝克(Beck)对法律和监管体系与金融中介发展的关系做了详细的数量分析。他们分析了债权人权益、法律与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和会计标准这3个指标与3个金融中介指标的关系,结果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对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缺乏通常会被官僚机构有意识地加以利用并维持这种无效状况。什莱弗(Shleifer)和维什尼(Vishny)的研究发现,在法律的有效实施无法实现的时候,政治往往介入。不完全的、同时又无法有效实施的法律体系给政治上的寻租提供了温床。官僚体系因为有利可图将会维持这种无效的司法体系而不思改变。在这种预期下,投资者总倾向于选择能在给定时间给予明确回报的投资工具,也就是债券。因此,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中,资本市场的发展落后于信贷市场。因为,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一般是长期而稳定的关系,这保证了银行不会因为法制不健全而遭受较大损失。也就是说,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投资者的权益只能靠非合约方式来保障。    
    贝克、德米尔格—孔特和莱文研究了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资源禀赋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他们认为相应地有3种理论。第一种理论认为法律体系决定了金融发展水平;其中又有两种不同机制。一种机制是,不同的法律体系在处置产权和投资者权益的优先级次和对金融合约的保障上不同,这导致了后来金融体系的不同发展方向。较倾向于保护私人产权的法律体系更有助于后来的金融发展,如英国的普通法。另一种机制是,不同的法律体系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的能力不同,能够更好地适应变化的环境的法律体系较有助于金融发展,根据比较法律文献,普通法更具动态适应能力,而法国的罗马法最为僵硬。第二种理论认为政治体制决定了金融发展水平,主要是诺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观点。金融发展由金融制度决定,而金融制度无疑由统治阶层决定,统治阶层的政治意志决定了金融制度的性质,因而也就决定了未来金融体系的发展。例如,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实施金融压制的可能性较大,从而妨碍金融发展。又如,利益较为多元化、对政府管制实行法律监管和政府行为具有较高透明度的政治体系比较有利于金融发展。第三种理论则强调资源禀赋,认为某些特定的地理和资源因素会影响对不同人群的产权保护,从而影响金融发展进程。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即使考虑其他多种因素,如政治体制的不同起源和不同发展,法律体系的起源对金融发展最为重要。结果与上述讨论基本相同。对于制度的动态过程,他们发现具有较强变通性和适应能力的法律体系有助于金融发展,政治制度是次要的。如德国与法国的法律体系起源相同,但适应变化不同,因而他们各自的金融体系发展也不同。    
    目前,国内管理层与学界一直在倡导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但是,这种治理机制主流模式是什么?人们对此认识不足,至多也只是认为美国式的公司治理机制最为有效。但是这种公司治理机制一移植到中国,就南辕北辙,问题在哪里?根本上就是没有去了解中国公司治理机制受政治方面力量的影响。如“国有制至上”政治理念下,国内公司的治理结构多以形式上公司第一大股东代表国有股或法人股“关键人”控制,实际上经营管理者是“内部人”控制。在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严重扭曲:如国有制下的股权过分集中使公司庞大的资源被大股东所操纵与掠夺,董事会、监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这就必然使公司运作上的透明率低、缺乏有效监管和决策上的内幕重重等问题,最终造成公司业绩滑坡和资源流失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曾多次撰文指出,重建现有的中国资本市场不只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化程度及合约安排,关键还在于政治意义上的目标厘定,在于政府如何做好国有企业脱困“圈钱”、股市既得利益者与整个股市投资者利益的协调与整合。这些都是金融政治经济学所要研究的问题。    
    总之,金融政治经济学是现代金融理论最近兴起的前沿课题,它通过对依附在证券上的权利产生及运作机理的分析,从新的角度揭示了金融资产定价是如何确定的,金融市场是如何演进与发展的,金融市场秩序是如何形成的等方面的问题,从而也从根本上揭示了投资者在选择设计及运用各类金融产品与金融机构过程中利益关系的冲突与调整,揭示投资者在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秩序演变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2002年10月)


第四部分 理论中的智慧第22节 当前汇率制度的国际论争

    最近,张志超教授指出,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汇率制度成了国际金融理论中最为关注的论题。因为,在国际学术界看来,尽管导致这次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各云其是,但亚洲国家在危机前实行的汇率制度则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因为,正如尼科拉斯(Nicolas)指出的那样,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这些亚洲国家基本上实行的是盯住的汇率制度。这种汇率制为银行和企业提供了很强的诱因去从事国际借款,同时又提供了负诱因,阻止银行和企业在这一过程中进行对冲活动以避免风险。结果是,这些国家出现了大量的期限错置和货币错置的金融资产,从而使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变得很脆弱。另一方面,日益僵硬的盯住汇率制度,削弱了这些国家的竞争力,抑制了出口增长。而这些因素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积累与爆发。    
    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反思,深刻地改变了经济学家对汇率制度的看法。目前盛行的“中间制度消失论”也就在这一背景下兴起。该理论主张,惟一可持久的汇率制度,是自由浮动制或是具有非常强硬承诺机制的固定汇率制(如货币联盟和货币局制度)。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性汇率制度,包括“软”盯住汇率制如可调节的盯住、爬行盯住、幅度(目标)汇率制以及管理浮动,则正在消失或应当消失。因此,未来我们将会看到,各国不是选择完全自由的浮动汇率制,就是选择硬盯住汇率制。而这一理论的政策主张就是自由浮动或硬盯住汇率制要优于软盯住和管理浮动汇率制;对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来说,自由浮动制是更好的选择,而硬盯住制则可留在“非常”情况下使用。根据这一理论,不少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组织、国际智库和国际著名的学者对未来的国际汇率制度,特别是新兴经济体的汇率制度提出了众多的建议,这就导致了对国际汇率制度的异常热烈的讨论与交锋。可以说,未来国际汇率制度的走向,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目前这场讨论的影响。以下我们介绍一些主要观点,然后做一点评论。    
    曾做过美国财长的森默斯(Summers)主张弹性汇率制,即管理下的浮动汇率制。美国国会的米尔特(Melter)委员会,主张汇率应当上下“波动”,而不在乎这种波动是否受到“管理”。也就是说,只要汇率能够上下变动而不是固定不变,管理浮动汇率也可以接受。美国外交关系理事会特别工作组尽管赞同少数情况下可实行硬盯住汇率,但它主张新兴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应实行管理浮动制,并且在其管理浮动汇率的定义中,包括了带爬行幅度的盯住汇率制。此外,从长期看,新兴经济体应考虑实行美元化的可能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起先反对紧密管理下的浮动汇率制,因为在资本高度流动的环境中,汇率制度必须以较大的决心来保卫盯住制,或是汇率根据市场力量经常进行变动的管理浮动。但是,由于各国经济、金融和其他方面条件不同,不可能有一种适合所有国家的最适当的汇率制度,而对某一国家合适的汇率制度,在一段时间后,也可能发生变化。他们指出,盯住制是不是能够持久,和它是不是合乎需要有所不同。虽然盯住制不能长期维持,但在有限的时间内仍然起着作用。对于资本不高度流动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它们同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程度不深,某种形式的盯住制、或幅度汇率制、或严格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仍然可行。    
    法国和日本联合建议的管理浮动制,则是各国货币可在某一幅度内浮动,这一幅度的中心平价,按一篮子货币定值,其中包括美元、日元和欧元。这与亚洲政策论坛观点基本相似,后者的报告指出,汇率制度的选择,不但要考虑防止大规模的资本内流和货币危机,而且要考虑更好地促进贸易、国际直接投资和经济增长。因此,对资本市场开放的亚洲新兴经济体来说应采用管理浮动制,汇率应与竞争力相一致,以贸易加权的货币篮子,而不是以单一货币为基础,按国际通货膨胀差异适当进行调节。该货币篮子应包括美元、日元、欧元,以及各国主要贸易伙伴国的货币。汇率制度的灵活性,可依各国资本流动的规模和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而异,但应足够高,以限制同可持续的竞争力和资源配置不一致的汇率的波动和严重错置。    
    而在这次论争中,最有影响的学者有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约翰·威廉森(JohnWilliamson)和斯坦福大学教授麦金农(McKinnon)。麦金农认为,一种好的汇率制度能具有足够的弹性以避免汇率错置,又能使汇率不受单方向投机攻击。在亚洲国家最好是实行共同的一篮子盯住;同时,确定货币波动的幅度。在这种制度下,政府公开宣布一汇率波动的观察幅度;在这幅度的中心,则是政府估计的均衡汇率,汇率可围绕此上下波动,幅度可公开宣布为5%或10%,或更多。如汇率在此幅度内波动,政府承诺不进行干预。如汇率上下超出了这一幅度,允许政府进行干预把汇率拉回幅度之内(但不一定),但政府不承诺也不必保卫任一特定汇率。而政府对汇率的干预是为了不让投机者进行单方向赌博,避免国际储备流失。同时,在确定的波动幅度内,可按一定速率爬行,以避免出现大规模的汇率错置。麦金农则主张日元对美元在每日或每周的基础上自由浮动,但长期内应有一基准平价,由美国和日本政府承诺予以维持。也就是说,日元对美元短期内自由浮动,但长期内管理浮动。在这一复杂的前提下,东亚国家实行集体的美元平价制度,只有各国对汇率有一个长期的承诺,答应在危机后恢复原来的汇率水平,以使市场形成回归性汇率预期。同时,政府必须设法延长债券市场上本国和外国融资的期限结构,以解决国内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没有一种汇率制度可能在所有时间、对所有国家都是最优的。而无论一国选择何种汇率制度,其宏观经济政策必须健全、协调一致和有公信力。较有弹性的汇率制度是未来国际汇率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有少数国家会实行超级固定汇率制度,但多数国家则会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当然,有学者也指出,世界三大货币的稳定是各国不同汇率制度得以顺利运作的根本前提,未来的国际汇率制度会是世界三大货币中各占一极,而其他国家货币采取多样化汇率安排的这样一种“三极多样”的局面。至于这“三极”和“多样”如何连接与均衡将是未来国际汇率制度的中心问题。还有,汇率制度的安排如何既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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