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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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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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的独立财产是公司人格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标志之一。公司财产虽来自于成员的投资,但其成员一旦把财产投入公司,就与这些财产相分离,使这些财产成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来支配。
   3.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依赖其成员,而是取决于其自身。由法律赋权,公司通过其机关为意思表示,以其代表人体现公司意志,由执行机关予以具体落实。因此,公司必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机构的涣散和缺失,必然对其意志和能力造成危害。
   4.公司独立责任与其成员的有限责任。即公司对其自身的债务负责,其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正是这种公司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使公司人格得到了充分体现,被誉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
   公司能取得独立的人格应具备的条件,我们称之为公司人格的要素,即公司资本、章程及组织体系。
   二、公司人格的意义
   公司人格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设计,而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的必然选择,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公司人格的法律意义。公司人格使公司在法律上成为一个独立主体,其犹如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将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直接联系阻隔开了,从而廓清了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公司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明晰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投资者的有限责任,确立了有效的法律责任机制。
   (二)公司人格的经济意义。公司的人格,使得公司独立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将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其投资的范围内,从而控制了投资风险,有效地刺激了投资,进而促进了资本的迅速集中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并带动了资本市场的形成和经济管理的革命性变革,对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起到了十分巨大的推动作用,正是如此,才有人赞叹以独立人格为基础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就连蒸汽机和电的发明都不如它来得重要。”可以说,公司人格通过有限责任制度得到了充分展现,具有不可估量的经济意义。
   (三)公司人格的社会意义。公司人格奠定了公司的主体地位,并在衡平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使公司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壮大而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时至今日,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已越出了经济领域,而及于政治、文化、科技与教育诸方面,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基于公司的重大社会作用,我国现行《公司法》引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在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极大局限性,为矫正其不足,各国在司法上采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国家中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刺穿公司的面罩”。在德国被称为“直索”,在日本被称为“公司人格形骸化理论”。它是指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法人,在其人格被滥用,并因而使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令不当行为人直接面对公司的债权人对公司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如下特征:
   1.公司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一方面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法人资格,另一方面,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自始合法有效。这是该制度确立的前提。
   2.公司成员滥用了公司的法律人格。即公司法人的成员利用公司的人格与有限责任的有利条件实施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的行为,从而损害了公司人格的独立性。
   3.公司成员滥用公司人格,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公司成员对公司人格的利用,已违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根本目的,若不予矫正则违背相关各方之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4.该制度仅对特定个案中的公司实施。即只就某一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否定公司之法律人格,具有相对性、部分性,效果及于特定当事人和特定法律关系,并不一般和永久地否认公司的人格而导致公司人格的独立消灭。
   可见,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在于矫正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制度,维护法人制度的本质,完善有限责任,防止欺诈,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市场竞争的公正有序。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范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除少数情况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外,多数情况下各国均以司法审制的方式予以施行。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0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应该指出的是,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核心和基石。因此,公司人格否认之适用必须慎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否认公司人格的前提必须是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比较复杂,在诉讼程序上,应由法院审查并作出判决。目前,多数学者倾向性的意见认为,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主要是:(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2)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合同义务和他债务;(3)公司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混同,使公司人格形骸化;(4)股东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实施诈害行为;(5)股东对公司过度操纵规避法律的行为;等等。
   第五节  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享有法人财产权。我们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以法人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一系列综合性财产权利,它不仅包括由股东投资以及经营过程形成全部物权,而且包括公司享有的债权、法人股权及无形财产权。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法律特征。公司法人财产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财产权是以公司名义享有的独立的财产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即公司作为法人实体是其财产权的唯一主体,享有独立于其他民商事主体、公司创办者及公司成员的财产权。
   2.公司财产权的客体是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前者如货币、各种动产与不动产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体存在的财产,后者如智力成果、公司商誉及债权等具有经济价值但不具实体存在的财富。
   3.公司财产权是以公司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综合性财产权。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经营中产生的收益等形成的财产,公司享有排他的独占性支配权,可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是为公司财产所有权,这是公司财产的核心。此外,公司还享有其他权利,如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
   4.公司财产权的存续具有永久性。公司财产既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基础,也是其人格的集中体现,只要公司法人存续,其法人财产权就存续。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
   公司财产权的内容,是指公司所享有的各项具体财产权利。我们认为,公司的财产权在内容上具有多元性,体现如下:
   (一)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对公司是否享有财产所有权,在学术界并不统一。但我们认为,公司具有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人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公司以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其应当享有财产所有权;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也有能力享有和行使所有权;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的解释,也明确了法人财产为一种“独立的支配权”,从一个侧面承认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性质。因此,公司对其股东投入的以及公司经营取得的能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就是公司财产所有权。这是公司作为法人进行经营活动并有独立人格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一法人所有权,公司才能作为“人”对“自己”的财产独立支配,也才真正确定了公司独立经营者的主体地位。所以,公司法人所有权是法人财产权的核心。
   (二)他物权和债权。公司不仅享有土地使用权及抵押权、质权、典权等物权,在经营中还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
   (三)知识产权及某些与公司的“人身”有关的财产权。这些权利包括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以及著作权,此外,公司还享有企业名称权及商誉等无形财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所享有的这些权利因其重要性而备受重视。
   (四)股权。即公司作为投资者而成为其他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股权。
   总之,我们认为,公司财产权实质上是以法人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系列权利,公司得依其权利的不同性质依法行使财产权。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这就在法律上将公司享有的独立财产权同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进行了区分,理顺了公司中的财产关系,是为立法上的进步。
   第六节  公司股东
   一、 公司股东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股东的概念。股东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存在的基础和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何谓股东?就一般意义而言,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但由于公司的类型不同、投资人向公司出资的时间不同以及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对股东可以作不同的表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且其名字登记在股东名册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是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无记名股份或取得记名股票且将其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要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应具备股东资格,但一般而言,股东资格与股东的个性没有太大关系,无论是自然人抑或法人,中国人抑或外国人,也无论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即便是国家以其所享有的国有资产以私人主体身份进行投资,也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公司原则上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有些人在特定时期从事特定职业时(如公务员)不能投资成为股东;等24。
   我国《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中,使用了发起人的概念,发起人与股东是两个既联系又区别的概念。公司的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的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由于发起人必须认足一定比例的股份,因此,发起人是公司的当然股东。但公司的股东却并不以发起人为限,发起人只是公司股东中的一部分。任何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都是公司的发起人,除非公司在成立后又吸收新的股东,否则,股东就是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也就是公司的全部股东。
   (二)公司股东的法律特征。按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通常有如下特征:
   第一,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作为股东的先决条件,是向公司投入一定资金,尽管其投资动机各异,但股东首先是公司的出资人。
   第二,股东享有股权。股权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尽管股权内容因公司类型有异,但各国无不充分肯定股东享有股权。
   第三,股东责任有限。除少数无限股东外,多数国家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既是股东责任的普通法则,也是公司股东区别于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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