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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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 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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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股东作为与公司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投资主体,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其行使股东权利的基本前提,所以,公司应当依法向股东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其次,公司应当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数据。为方便对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有权要求企业向其提供部分或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但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应当向企业出示要求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对此,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再次,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其重点说明的事项包括;(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另外,公司对于向不同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保持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节  公司的利润分配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内涵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含义,各国公司法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目前有学者对公司利润分配的界定是:“公司的利润分配是指由公司的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制订出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依法组织实施的公司基本法律制度。”28英国1985年的公司法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是指将公司资产以现金或者其他形式分配给公司成员的一项交易。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40(6)条的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distribution)包括所有对公司资产的分配或者由公司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所发生的负债。可见,与我国相比,英美国家对公司利润分配采取了相对“重实质而非形式”的定义方式,这种注重对公司成员“分配”实质的定义明确地将公司对自己股份的回购以及公司根据股份而对股东所产生的负债等形式都包括在公司利润分配的内涵之中,显然拓宽了公司利润分配的范围。例如,美国示范公司法就将公司对自己股份的回购视为是公司的一种分配行为。因此,我国公司法有必要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借鉴英美法注重公司分配实质的标准,以廓清公司利润分配的内涵。否则,公司利润分配的不清晰必将影响对公司利润分配行为的认定及相应的法律规范。
       
       二、公司分配法律制度的功能
   (一)协调政府、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外部利益关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形式,其顺利运作同样不可能离开一个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而一个良好的市场外部环境则需要政府向包括公司在内的商事主体提供诸如整体市场信息、法律制度、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并有意识地消除由个别企业的不当经营而给市场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对于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而言,则需通过向政府纳税的形式来支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制度成本,也就是将企业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正是基于这一法理,公司的利润分配首先应遵循依法纳税原则,公司对其年度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应首先依法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否则便不能进行分配。但是,公司法依法纳税的问题主要应受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公司法所关注的公司利润分配的核心乃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问题,也就是如何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来平衡公司的内外部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问题。从公司外部的利益相关主体来看,公司的利润分配主要关涉到的就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得以实现的最为切实的担保就是公司的资产,因为债权人求偿权的实现主要是要由公司资产的总价值担保,并最终从公司资产的总价值中得以实现。而公司对股东所进行的绝大多数的利润分配方式都将导致资产流出公司,减少公司拥有或实际控制的资产数额。公司资产的减少将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不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所以,从债权人的角度而言,在其债权获得全部清偿之前,其必然希望公司的资产越多越好。而在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时,公司的债权人则希望公司的利润尽可能多地留存于公司,以强化对自己债权的担保。相反,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其当然希望在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期间以利润分配形式获得的投资回报越多越好。可见,在公司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存在着一个固有的利益矛盾。而公司法在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时就应该力图协调好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二者在投资利益上的平衡。
   (二)协调公司的股东之间特别是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内部利益关系。股东之所以投资于公司,目的就在于通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来获取投资收益。而股东获取投资收益的主要方式就是公司对股东所进行的利润分配,因此,在公司法上,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固有权利。但是,股东由于其所持有股份数额的不同决定了其对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影响有所差异,并由此导致一些控股股东可以通过资本多数决的机制来控制公司利润分配的方式和结果,从而使自己受益,并同时损害其他非控股股东的利益。例如,我国有些上市公司在公布年报时,可以通过其股份持有数额的优势做出“暂不分配”的利润分配决策或者是给予广大非控股股东一些微薄的股利回报,而将高额利润留存于公司。此时,控股股东从股份中所获得的股利回报虽然同样减少,但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变相获得收益。其获得高额回报的主要方式之一是通过担任本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职位,同时借助于其股份数额对公司决策影响的优势,赋予公司高级经营管理层以高额薪金的形式来获取额外的高额收入。所以,对于公司的控股股东而言,其有可能希望利润留存于公司,以利于其以其他方式来获得收益,而对于非控股股东而言,他们一般情况下只能通过公司的利润分配来获取投资收益,因而必然希望尽可能多分得公司的利润。因此,公司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利益偏好的差异有可能导致两者在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上产生矛盾冲突,而控股股东又有可能凭借其对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的影响力损害非控股股东的利益。所以,公司法对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的规范还应力图协调公司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防范控股股东对非控股股东分配利益的损害,确保其利润分配这一固有请求权的实现。而我国公司法更多地偏重于公司外部利益主体尤其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非控股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保护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提出与批准
   除了涉及国家、债权人等外部相关利益主体需要公司法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范之外,在公司自治的范围之内,公司利润分配则主要是面向公司股东的分配行为,因此,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由代表股东的权力机关做出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最终应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来决定。但是,公司利润分配的方案应先由公司的经营层——董事会负责制订。董事会主要应当结合本年度公司的盈利以及上一年度有无亏损等经营情况,制订出本年度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并提交给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我国于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司法》在公司利润分配方面相比原《公司法》的一个显著的进步在于删除了原《公司法》中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法定公益金的全部规定,取消了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其理由在于由税后利润所提取的法定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但法定公益金一经提取则成为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而股东则丧失了这部分税后利润的使用权,导致法定公益金虽有所有者权益的形式,却没有所有者权益的实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住房体制和后勤社会化的改革也进一步弱化了法定公益金制度在确保公司职工集体福利上的功能,以国家意志介入到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公益金制度也应随之取消。在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取消之后,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亏损。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利润分配的规范主要是力图遵循“无盈不分,无利不分;多盈多分,少盈少分”的原则,即在公司出现亏损而法定公积金又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这一状况被视为将会造成公司资产的质量下降,公司资本有可能虚化,从而有可能危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公司的利润应首先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只有在公司亏损得以补足而公司仍有盈余的情况下才可能对公司的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出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而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贯彻,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是指公司净资产额超过已收到的股本额,并为巩固公司资产、弥补公司经营亏损、扩大公司业务规模等特定目的而积存于公司的资金和资金数额。从构成上看,公积金可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一般是指由公司的资本而形成的公积金,例如股份公司中的资本溢价即超面值发行股票所获得的溢价收入、法定资产评估中的增值以及公司接受捐赠的资产等都属于资本公积金的范畴。我国《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则是从公司的盈余中所取得的公积金。根据提取公积金是法定还是任意性的标准,公积金还可划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
   公积金的用途主要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我国公司法禁止将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其原因在于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是资本(或股本)的溢价,具有资本的属性,因而被视为并非企业的盈余,与企业的利润没有关联,而如果用资本公积来弥补公司亏损就“不是资本的收益,而是资本的发回,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资本规模的缩小”29。换言之,如果首先以资本公积金来弥补公司的亏损,股东有可能在公司亏损的情况下仍可以分配到公司的盈余即利润,这被视为有悖于“无盈不分,无利不分;多盈多分,少盈少分”的原则,因而也就不能直接被当作公司的利润来弥补公司的亏损。另外,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将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增为公司资本时,按照股东所持原有股份的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积金的提取主要遵循以下步骤:
   1.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又称为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公司营业活动所产生的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所谓的“法定性”就是指不得以私人的意思予以排除。我国《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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