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商法教材- 第42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7条的规定,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四、证券上市的程序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上市申请。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根据《证券法》第52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1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的上市申请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
   3.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同意发行人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规定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作出股票上市交易的安排后,应将有关安排文件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上市通知书”。申请人在接到上市通知书后,应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4.上市公告。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其公告书和其他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这些场所一般包括公司所在地、拟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等。根据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前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简要的上市公告书全文或不超过1万字的上市公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上市公司必须保证所披露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为了保证投资者在购买公司股票之前对该公司有一个尽可能全面的了解,以便能够对是否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法律要求上市公司除了在股票上市交易前公告上述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2)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5.挂牌交易。在公开上市公告书后,申请上市的股票将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和上市公告书披露的上市日期挂牌交易,直至该股票丧失上市条件。
   (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程序。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程序与股票上市交易的程序大致相同,只是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的时间缩短为3个月,具体阶段如下:
   1.上市申请。依法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首先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上市报告书;(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2.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证券交易所在收到发行人的上市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
   3.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经审查认为发行人的申请符合本所上市标准的,即向申请人出具“上市通知书”,同意该债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交易所和发行人双方应当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债券发行人提交的规定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
   4.上市公告。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挂牌交易。在上市报告书公告后的确定日期内,公司债券即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挂牌交易,直至该债券丧失上市条件。

   五、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并不意味着公司的证券永远具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资格。随着上市公司经营情况的变化,已经具备证券上市交易条件的公司,可能丧失上市交易条件。如果该公司不再具备有关证券上市交易的法定条件,那么,它将被暂时停止上市交易资格,或者被取消上市交易资格,即发生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问题。
   (一)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的概念。所谓证券上市的暂停,又称停牌或临时停牌,是指已经或批准上市的证券,当发行该证券的上市公司发生法定事由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或自动暂时停止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情形。证券上市的暂停,只是上市公司证券上市交易资格的暂时停止,如果情况发生改变,又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时,其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继续进行交易。
   所谓证券上市的终止,是指已经获准上市的证券,因法定事由的出现,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上市资格的情形。和证券上市的暂停不同,证券上市的终止是使上市公司丧失了证券上市的资格,如果情况发生改变,又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时,必须重新提出上市申请。
   (二)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证券法》第56条规定了股票上市终止的情形。上市公司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公司债券上市的终止情形与暂停情形基本一样,只是在程度和要求方面有差异。公司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节 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8日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对我国保荐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制。
   
   一、保荐人的资格
   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1)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2)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3)所任职保荐机构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4)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5)最近36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1)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2名;(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3)最近24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将其列入名单,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注册登记的理由。
   
   二、保荐人的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保荐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2。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推荐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至少再辅导6个月。
   3。发行人经辅导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要求的,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
   4。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5。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6。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7。保荐机构应当在推荐文件中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