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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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 第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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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消,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被初步认定负有责任并申请责任限制的人,向有权受理责任限制索赔诉讼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申请设立的一项基金。
   根据规定,责任人要求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在有人身伤亡、非人身伤亡、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时,一般应当分别设立人身基金、财产基金、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一般人身伤亡、非人身伤亡、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基金应该在索赔人之间依其对该基金数额确立的索赔款按比例分配。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基金用于清偿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在人身伤亡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同时发生时,如果人身伤亡赔偿基金不足以赔偿实际发生的人身伤亡的索赔总额,则不足部分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基金中按比例受偿。
   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法律适用问题
   1.海难救助强调“无效果,无报酬”。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得到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2.单独海损不存在损失分摊,只有成立共同海损,才存在损失分摊。
   3.只有海事赔偿限制性债权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非限制性债权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同时应当注意一般人身伤亡、非人身伤亡、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时的顺序。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十一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七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71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九章。
   5、《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12月7日法函〔1995〕160号)。
   8、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9、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合同格式。
   10、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
   
   复习思考试题
   1.简述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
   思考提示:救助标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救助标的处于真实危险中。
   2.如何确定海难救助款项?
   思考提示:“无效果,无报酬”是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主要原则。救助报酬额的确定。确定救助报酬额,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成效、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等各项因素,但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3.(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试卷三第40题)“天伦”号货轮从香港至日本的航行中因遇雷暴天气,使船上部分货物失火燃烧,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灭火,命令船员向舱中灌水,由于船舶主机受损,不能继续航行。船长雇拖轮将〃天伦〃号拖到避难港。下列选项哪个不应列入共同海损?
   A.为灭火而湿损的货物                       B.失火烧毁的货物 
   C.为将〃天伦〃号拖至避难港而发生的拖航费用   D.在避难港发生的港口费
   思考提示:如何确定共同海损的范围,答案B。
   4.如何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和分摊金额?
   思考提示: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具体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先计算共同海损损失率,再计算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5.简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内容。
   思考提示:包括能够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海事赔偿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等内容。
    6.试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及其法律后果。
   思考提示:在我国,由对海损事故负责任的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应该在索赔人之间依其对该基金数额确立的索赔款按比例分配。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1 《汉书·食货志》(下)。
2 《白虎通义》。
3 《商君书·垦令》。
4 张国键:《商事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20页。
5 李宜琛:《民法总则》,台湾中正书局1977年版,第20页。
6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3页。
7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页。
8 转引自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9《法国商法典》,金邦国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10《德国商法典》,范健等译,载《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第6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9页。
11《日本商法典》,王书江、殷建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2 《日本商法典》第38条。
13 《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欧洲分册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7页。
14 徐学鹿:《商法概论》,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版7,第135…137页;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4页。
15 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11页。
16 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17张国键:《中国商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6…7页。
18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页。
19 参见董安生等编著:《中国商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6页。
20 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4页。
21 据初步统计,2005年公司法修改,增、删、改条文总计达224条,其中,新增设条文41条,删除条文46条,修改条文137条。没有改动的条文数不到原公司法的条文的10?。
22 何芳枝:《公司法》,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6页。
23 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24 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23——224页。
25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2页。
26 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48页。
?作者:黄丽娟,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财经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四川成都 610068
27覃有土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40页。
28覃有土主编:《商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144页。 
29赵旭东主编:《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336页。 
30江平、李国光主编:《最新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543页。 
31'英'丹尼斯·吉南著,朱羿锟等译:《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一版,第150页。 
32'美'R。W。 汉密尔顿著:《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508页。 
33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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