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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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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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设A为人的身体与某种外界物体所共有且特有的东西,设A同等存在于人的身体内及那些外界物体内,并设A同等存在于每一外界物体的部分和全体。则据第二部分命题七A自身的正确观念将存在于神内,就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和就神具有某种外界物体的观念而言。假设人的身体为它和外界物体共同具有的东西所激动,换言之,为A所激动,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这种感受或情状的观念将包含A的特质,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这个情状的观念就其包含A的特质而言,将正确地存在于神内,就神之作为人的身体的观念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就神构成人的心灵的本性而言。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这个情状的观念也正确地在人的心灵中。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人的身体具有与其他物体共同的东西愈多,则人的心灵能认识的事物也将愈多。 

    〖命题四十〗凡是由心灵中本身正确的观念推演出来的观念也是正确的。 

    〖证明〗这是很明白的。因为所谓由人的心灵中本身正确的观念推演出来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意思就是说在神的理智中,有一个观念存在,而这个观念以神为原因,不是就神为无限而言,也不是就神之作为众多个体事物的观念而言,而只是就它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 

    〖附释一〗至此我已说明所谓“共同”概念为我们推理的基础的原因了。这些公则或“共同”概念虽有别的原因可以解释,但是如果用我们的方法去解释,必将更为适用,因为如此则我们可以确知什么概念较其余的更为有用,什么概念全无用处,什么概念是共同的,什么概念仅对于未为成见所囿的人们才是清楚明晰的,并且,最后,什么概念是根据薄弱的。此外并可明白这些叫做“第二概念”,以及这些概念所依据的公则是如何起源的,以及我从前曾经考虑过的许多别的东西。但是我既然已经划出这些问题归于我的另外一种著作中去讨论,不欲过于冗长致惹厌烦,所以决意在这里不加论述。但是我也不想省略为我们所必须知道的事项,我将简略指出许多叫做“先验”的名词,如“存在”、“事物”、“某物”等所以起源的原因。这些名词的起源乃因人的身体,既是有限,只能够同时明晰地形成一定数目的形象至于什么是形象我在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的附释里已经说明。如果逾越这个限度,则这些形象便会混淆起来。如果将人体所能同时明晰地形成的形象的数量,超过的太多,则所有的形象便将全体相互混同起来。既是如此,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和命题十八可以明白见得人体内同时所能够形成的形象数目愈多,则人心所能同时想象的物体也将愈多。因此如果身体内的形象全是混同的,则心灵将混淆地想象着一切的物体而不能分辨彼此,且将用一个属性,如存在或事物之类,以概括全体。并且这样的混同也可起源于形象间缺乏同样的生动性,或别的类似原因,但无须在这里讨论,而只细究这一个原因就可以满足我们的目的。因为总结起来说,这些名词代表混同到了最高级的观念。所谓“共相”的概念如“人”、“马”、“犬”等也就是在这种情形下起源的。譬如说,人的身体内同时形成许多人的形象,这些形象的数目虽未完全超过想象的限度,但已到了心灵没有能力去想象人们确定数目和每个人彼此间细微的区别如颜色、身材等的程度,因此,心灵只能明晰地想象人们所共同的亦即身体被人们所激动的那方面。正因为身体主要地是被人们亦即不断被每一个人所激动;于是心灵便用一“人”字去表示它,并借以赅括无数的个人。因为,我已经说过,要心灵想象一定数目的个人,那是不能够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些概念之形成,并不是人人相同的,乃依各人身体被激动的常度,和各人的心灵想象或回忆这种情状的难易而各有不同。譬如,凡常常用赞美的态度来观察人们的身材的人,一提到“人”字,将理解为一玉立的身材,而那些习于从别的观点来观察人的人,则将形成别人的共同形象,认人为,譬如,能笑的动物,两足而无羽毛的动物或理性的动物等等。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按照其自己的身体的情状而形成事物的一般形象。无怪乎一些哲学家仅仅按照事物的形象来解释自然界的事物,便引起了许多争论。 

    〖附释二〗从上面所说的看来,显然我们知觉许多事物,并且形成许多普遍的观念。 

    第一,从通过感官片断地、混淆地和不依理智的秩序而呈现给我们的个体事物得来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九绎理。因此我常称这样的知觉为从泛泛经验得来的知识。 

    第二,从记号得来的观念;例如,当我们听得或读到某一些字,便同时回忆起与它们相应的事物,并形成与它们类似的观念,借这些观念来想象事物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八附释。这两种考察事物的方式,我此后将称为第一种知识、意见或想象。 

    第三,从对于事物的特质propria具有共同概念和正确观念而得来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绎理,命题三十九及其绎理和命题四十。这种认识事物的方式,我将称为理性或第二种知识。 

    除了这两种知识以外,我将在下面指出,还有第三种知识,我将称之为直观知识scientia intuitiva。这种知识是由神的某一属性的形式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 

    关于这一切,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设有三个数于此,要求出第四个数,第四个数与第三个数之比,要等于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之比。一个商人将毫不迟疑地以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并以第一个数来除其积。这或则是因为他还没有忘记他从学校教师那里听来而未经证明的公式,或者是因为他由常常计算简单数目的经验得来,或者是因为他根据欧几里得“几何学”第七章第十九命题的证明,懂得比例数的共同特性。但是要计算最简单的数目,这些方法全用不着。譬如,有1,2,3三个数于此,人人都可看出第四个比例数是6,这比任何证明还更明白,因为单凭直观,我们便可看到由第一个数与第二个数的比例,就可以推出第四个数。 

    〖命题四十一〗只有第一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第二和第三种知识必然是真知识。 

    〖证明〗在上面的附释里,我们已经说过,凡是混淆的、不正确的观念,都属于第一种知识,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只有这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并且我又说过,凡是正确的观念,都属于第二种和第三种知识。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四必然是真知识。 

    〖命题四十二〗只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知识,而不是第一种知识,才教导我们辨别真理与错误。 

    〖证明〗这个命题是自明的。因为凡是知道辨别真理与错误的人,必定具有何为真理与何为错误的正确观念,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他必定借第二种和第三种知识来认识真理与错误。 

    〖命题四十三〗具有真观念的人,必同时知道他具有真观念,他决不能怀疑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 

    〖证明〗在我们心灵内的真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就正是在神内是正确的观念,这只是就人心的本性之表现神而言。所以我们试假设就人心的本性之表现神而言,有一个正确的观念A在神之内,那么,这个观念A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这个命题的证明是普遍适用的,必然就存在于神内,它和神的联系与它和观念A的联系方式是相同的。但是据假设,观念A和神的联系,是就人心的性质之表现神来说明的。因此观念A的观念也必定以同样的方式与神相联系。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观念A的正确观念也将存在于具有正确观念A的心灵自身之内。所以凡具有正确观念的人,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四凡真正认识一个事物的人,必同时具有关于它的知识的正确观念或真实知识,这就是说这是明白的他必定同时确知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此证。 

    〖附释〗在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一的附释里,我已经说明什么是观念的观念,但须知前命题是充分自明的。因为凡具有真观念的人无不知道真观念包含最高的确定性。因为具有真观念并没有别的意思,即是最完满、最确定地认识一个对象。其实并没有人会怀疑这点,除非他认为观念乃是呆笨的东西,有如壁上的一张图画,而不是思想的一个形态或理智的自身。现在试问:一个人如果不首先了解一个东西,谁能知道他确定知道那个东西?并且除了真观念外,还有什么更明白更确定的东西足以作真理的标准呢?正如光明之显示其自身并显示黑暗,所以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说到这里,我相信已经充分答复了下面的疑问,这疑问大略如下:如果真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仅在于真观念与它的对象相符合,象前面所说那样,如此,则真观念岂非并没有高出于错误观念之上的真实性或圆满性吗因为两者间的区别既仅系于外在的标志?而且因此那些具有真观念的人岂不是将没有较高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实在性或圆满性吗?再则,为什么人会有错误的观念呢?并且一个人何以能确知他具有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呢?凡此种种问题,我已说过,我相信我已经回答了。因为说到真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看来,已很明白,即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有如存在与不存在的关系。至于错误的起源,我已于命题十九到三十五及命题三十五附释里很明白地指出了。因此具有真观念的人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区别也随之明白了。至于对最后所提出的一点,即一个人何以能够确知他具有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的问题,我也已经屡次说过了,即是:他知道他的观念符合它的对象,即因为他具有一个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或因为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此外还可以附加一句,我们的心灵,就其能真知事物而言,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乃是神的无限理智的一部分;因此,心灵中清楚明晰的观念与神的观念有同等的真实。 

    〖命题四十四〗理性的本性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而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 

    〖证明〗理性的本性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在于真正地认知事物或据第一部分公则六在于认知事物自身,换言之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九不在于认事物为偶然的,而在于认事物为必然的。此证。 

    〖绎理一〗由此推知,无论就过去或未来说来,只有凭借想象的力量,我们才把事物认为是偶然的。 

    〖附释〗至于此事如何发生,我将用很少几句话来解释。我们在上面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及其绎理已经指出,倘使没有使事物不存在的原因发生,则我们的心灵将总是想象事物存在于眼前,纵使这些事物并不存在。又我们也曾经指出第二部分命题十八,假如人的身体曾经一度同时为两个外界物体所激动,则当人的心灵后来随时想象着其中之一时,也将立即回忆起另一物体;这就是说,心灵将认两个物体并呈于其前,除非有原因发生以阻止事物的现前存在。此外更无人怀疑,我们想象时间乃因为我们想象一些物体在运动,其速度或小于、或大于或相等于别的物体运动的速度。现在试假设一个儿童昨天第一次在清晨看见彼得,正午时,看见保罗,晚间看见西门,而今天早晨又看见彼得。从第二部分命题十八看来,很明显地,当他一看见早晨的阳光,他将想象着太阳在天空中经过的地方与前一天相同;这就是说,他将想象全天,同时彼得在他的想象中与早晨联合,保罗与正午联合,西门与晚间联合。所以当早晨时,他将想象保罗与西门的存在与将来联系;反之,当他晚间看见西门时,则他将以彼得与保罗和过去联合,而想象他们与过去联系。此种想象的联合将愈益坚固,如果他依同一次序看见这三人的次数愈多。但是假如一次偶然有所变动,在另一晚间,他没有看见西门,而看见伊代,及次日早晨当他想着晚间时,他将一时想象到西门,一时又想象到伊代,但不会两人同时想起。因为据假设,他在晚间总是看见二人中之一人,而不是同时看见两人在一起。所以他的想象便将犹移不定,当他想着将来一个晚间,时而他会想到这人,时而又会想到那人。换言之,他对两人皆不能认为确定,而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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