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之绝色赌妃-晚歌清雅_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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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之绝色赌妃-晚歌清雅_完-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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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升。由军功阶层造成的文散官的阶官化,就发生于这一背景之中。

    北朝政治发展对官阶制的影响还不止此。此前北魏孝文帝的政治改革,便已显示了北朝官僚政治的蓬勃活力。在官品方面,孝文帝把简单粗略的九品官品析分为正从18级、30阶及流外七品,并把它用于考课进阶制度,这是一个重大进步。稍后梁武帝也制订了十八班及流外七班之制,但这不过是对孝文帝的东施效颦而已。可见北朝的制度建设已不限于学习汉晋南朝,其创制能力已足够地强大,已足以向南朝提供制度反馈了。梁武帝借鉴了孝文帝的官品析分之法,但对其考课进阶制却望而却步、视而不见,从而昭示了双方官僚政治的不同前景。

    孝文帝和梁武帝时南北都出现了流内、流外之别,这也是一个重要变迁,“吏”阶层从此沦落到了“流外”。在九品官人法之下,中正二品以上为士族士大夫,三品以下则是寒士和寒人所担任的吏职。流外七品或七班,便是由中正品的三品至九品这7等转化而来的。先秦拥有爵命的士大夫与无爵的“官人百吏”或“府史胥徒”,本是两个阶层;战国至秦的社会变革打破了这种身份界限,秦汉时基本没有官、吏分途的制度,入仕者皆“本于小吏干佐,方至文学、功曹”,再经过察举、辟召而“迁为牧守,入作台司”'61'。而魏晋以来,官、吏在身份上再度一分为二,显示了事物在一左一右地曲折发展。南北朝官与吏的分途和分等是以“门品”为基础的,属于“品位分等”范畴;流内流外之制与九品官人法的渊源关系,说明它本是中古士族政治的制度遗产;但与此同时,它也具有划分高级和低级文官的积极意义,所以某些现代国家中仍然有类似的做法。

    北魏孝文帝的官品析分曾经反馈到南朝,这一事实提示我们,对此期的制度传播和互动,应该给予足够的注意。这种互动也存在于北齐与北周之间。西魏北周顺应魏末的滥授和“双授”,发展出了文武散阶并立的体制,并令官阶与军阶一致化了。对这个进步,东魏北齐拒绝了前者,却学习了后者。这与梁武帝效法孝文帝的官品析分而创十八班,却拒绝了考课进阶制的做法相类,都属于政治文化差异而导致的制度接纳和排斥。西魏北周显示了浓厚军事立国倾向,承魏末积习继续向将士“双授”军号与散官,是非常自然的事情;而东魏北齐政权则继承了洛阳的文物人才,其“文治”色彩令其更倾向于维系“正规”和“常态”,包括散官的传统性质和文武职类的严格区别,当然客观上这反倒阻碍文散官的进化。

    讨论至此,我们业已涉入“东西南北”(北齐、北周;南朝、北朝)的制度互动与隋唐制度渊源问题了。以往有一个通行的叙述模式:北朝在汉化进程中不断学习魏晋南朝,隋唐采北齐及南朝制度而不采北周。然而我们的南北朝官阶制研究,却提供了一些不尽相同的事实:北魏的官阶改革反馈到了江左,西魏的军阶改革反馈到了北齐。隋廷面对南北及东西三方面的制度资源,其官阶制呈现了大幅度的动荡摇摆,最终在唐初定型的文散阶、武散阶及勋官并立之制,最早是在北周初具形态的。概而言之,就“东西”而言,北周对唐代散阶制的影响更大一些;就“南北”而言,北朝对唐代散阶制的影响更大一些。

    北周对隋唐的制度影响还不只散阶制而已,还见于兵制、爵制、法制、官制等更多方面。这说明北齐的制度和文化水准虽胜北周一筹,但北周官僚政治也并非一无可取,其探索创造之中,仍然包含着足以令北齐取法和隋唐继承的地方。学者或说北周的政治文化精神对隋唐社会文化的影响最大,或说宇文泰、苏绰改制有“重开中国历史之光昌盛运”之功,这都可与“东西”制度异同优劣问题一并观察。至于在散阶制、考阶制,以至法制、监察制、学校制、均田制、府兵制众多方面,北朝都深刻影响了隋唐制度,则显示了北朝相对于南朝的更大政治活力。有的学者甚至指出,就是在文学方面,到隋、陈对峙时北方也已胜过南方了。

    在南北朝史研究上,学界现有“南朝化论”和“北朝主流论”二说。看上去矛盾的这两种说法其实可以并存互补、相得益彰。“南朝化”论指出,隋唐以来的经济文化发展上承南朝,而来源于北朝部族传统的那些特点则日趋淡化。这个论断符合各少数族政权入主中原后的一般发展趋势,即“汉化”或说被华夏文化所同化的趋势。而“北朝主流论”则揭示,华夏政权每每周期性地由盛而衰,而振作衰颓的动力有时就北方少数族的入主,异质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魏晋南北朝这个帝国体制的衰败时代,最终以北朝为其“历史出口”,就证明了这样一点。具体到本书对官阶制的考察,同样印证了这一事实。作为唐初散阶的直接来源,北朝是“主流”之所在;但此期散阶发展以武号为主导,散阶的授予以武人为对象,这毕竟显示了北朝的军功贵族政治并非传统政治的“常态”。世入李唐,文散阶逐渐凌驾于武散阶之上,文臣逐渐凌驾于武将之上,这便是“南朝化”意味的动向了。既非北朝的军功贵族政治,也非南朝的士族门阀政治,而是专制皇权所操纵的“士大夫政治”,最终主导了隋唐散阶的发展方向。

    较之汉代禄秩等级的“职位分等”性质,唐代散阶制属于“品位分等”,但由前者到后者所经历的并不是一个线性的演进,中间还隔着一道魏晋南北朝的曲折。在为中古时代区分了两种“品位分等”之后,便可为唐代散阶制更准确地定性定位了。相对江左五朝的维护士族门阀的“门品秩序”,我们把军阶和北周的文散阶另行称为“官品秩序”,后者更富于功绩制色彩。唐代的文武散阶,上承的乃是北周的军阶和文散阶,它显已超越了中古士族政治,回归于官僚政治的范畴之内了。唐代以品级、本阶、勋官、封爵等与职事官相互为用,这是一个更复杂的复合体系,它为帝国的官员管理提供了更灵活的手段。正如王德权先生的论述:唐制“将‘考绩’与‘散阶的升降’紧密结合,而散位的高低具体地反映在各种官人待遇的等级中,形成‘考绩…散阶…待遇’间的密切联系:考绩优则升其散阶,散阶升则提高待遇。若将唐制特别强调考绩一事置于此一联系里加以观察,就显得是极具意义”,这“正是唐代官制中极具合理性的部分”'62'。

    但另一方面,与“等级附丽于职位”的汉代禄秩相比,唐代散阶制毕竟为官员提供了从属个人的品位,具有“以人为中心”的性格,这就显示汉唐官僚政治的形态差异。唐制:“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有以亲戚,有以勋庸,有以资荫,有以秀孝,有以劳考。”'63'以“劳考”进阶发生在居官之后,而入仕之初所叙散阶,主要取决于门资,所谓“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64'。正如池田温所论,唐代官阶的特质是一种“身份官人制”,因为官人由官品而来的待遇,超过了与职务有关的合理范围,而泛及于生活的全体,这便是它与近代官僚制的相异之处。这种对品官的优待,并不是针对职务的保障,而不外乎表示附属于品官自身的身份特权''65'。唐人经常说“置阶级所以彰贵贱”'66',这个时代的散阶制依然散发着贵族身份的气息。由此看来,散阶制的演生,也是历史发展中官僚阶级所获权益的一部分。

    五、一个尝试:传统官阶制的五段分期

    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官阶制发展,已扼要叙述如上了。以此作为基础,我们还打算对中华帝国的历代官阶变迁,做一个宏观的鸟瞰。这个展望依然要借助于“品位分等”、“职位分等”这些概念,它们的“以论带史”之功,足以使形形色色的官品官阶,暴露出了某些原本晦暗不清的面貌,并使潜在的“阶段”呈现出轮廓来。

    由此所呈现出来的阶段,就我们所见大略有五:一、先秦时代;二、秦汉时代;三、魏晋南北朝时代;四、唐宋时代;五、明清时代。这个段落划分,初看上去与一般通史教科书的章节了无大异,不过具体说来就不同了。在我们的观察结果之中,历代官阶制的形态和倾向变迁并不是一个直线前行的简单历程,它们有其起伏不定的波峰和波谷,并涉及了“品位分等”、“职位分等”和“自利取向”、“服务取向”各自份量的此消彼长。前面几节中,已简略交待了第一阶段的情况,着力阐释了第二和第三阶段的情况,因有必要再为唐宋和明清两个段落,提供必要的叙述。

    在唐朝初年,文武散阶制度就相当成熟严整了。不过在传统政治中,涉及官僚权益的名号位阶都有一个渐趋猥滥的规律,秦汉的二十等爵、魏晋南北朝的散号将军都曾越授越滥,唐代的文武散阶也未能免俗。唐代中期的“泛阶”做法,也导致了散阶的猥滥和贬值,包括俸禄在内的种种待遇只好向职事官品转移。但在政治形态尚未发生决定性变化之时,官阶的“品位分等”色彩并不会骤然淡去。以“职”为实,以“散”为阶的制度衰败之后,以“使”为实、以“职”为阶的新制一波再起。随着“使职差遣”制度的发展,三省六部官、御史台官、卿监长官、诸卫大将军等等官位,借助“检校”、“试官”、“加宪衔”等等,而开始另一类形式的阶官化,它们开始变为“使职”的“阶”了。在唐末五代,甚至连一些使职本身也阶官化了。与散官构成的阶官相类,这种由“带职”构成的阶官,也发展出了一套年考成资、依资改转的成熟制度'67';在散官构成的散阶因贬值而变质之后,这明显构成了一种代偿性的机制'68'。

    宋代初年承袭了唐后期的情况,散官几乎仅仅是荣号而已;至于本官的官阶则使用三省六部官名,是所谓“寄禄官”。宋太宗时“始定迁叙之制”,所制订的官阶包括“文臣京官至三师”共42阶,“武臣三班借职至节度使”共27阶。朝廷向寄禄官发放俸禄,向任职的“差遣”发放职钱,二者共同构成了官员报酬'69'。由于职钱已经依“差遣”而定了,所以有人认为这兼采了“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之长'70'。然而这时依然存在跟人走的品位,仍有大量的官僚权益从属于“本官”,我们认为这依然是一种“阶职分立制”。到宋神宗元丰改制的时候,又重新启用了开府仪同三司到承务郎等散官作为本阶,绕了好大一个弯子,又回到唐初那种以散官为阶官的办法上去了。如前引杨树藩之论:宋代“其阶职分立制之运用,较唐尤佳。宋定三十七阶,除每阶附以阶称阶品外,并以‘阶’来定俸额,通称‘寄禄官’。官府编制之职称,曰‘职事官’。按职事官大小、职务性质定津贴,通称‘职钱’。同样性质之职官,支同等之职钱。阶俸则不然,视出身之高低,年资之深浅,考绩之优平而定。如此既区别劳考之分序,又顾到同职而同酬,堪称良制。”

    唐末五代进一步荡涤了士族和贵族因素,宋代科举制的繁荣标志着“士大夫政治”的发达成熟,其时的官阶制相应也多了一些理性行政色彩。但从另一方面说,无论唐也好、宋也好,其时的“本阶”毕竟都是以“人”为本的,从而有异秦汉禄秩从属于职位的情况。邓小南先生指出:中晚唐的“职事官通用为赏”造成了职事官的冗滥猥杂和队伍分化,既有治本司事者,又有带本官充他职者,更有坐领俸禄者,这成为宋代以职事官为阶官、以差遣任实职的直接原因'71'。孙国栋先生也曾论及:唐代用以叙品阶的散官,由于后来授受太滥,不为人所重,不得不以中央职事官作为赏功勋、叙位望的空资格'72'。唐代作为阶号的散官本来就官职,中晚唐叙品阶的散官猥滥了,然而仍然“不得不”用某种官职来叙品阶、系禄位;承唐而来的中央职事官“冗滥猥杂”,到了北宋依然无法克服,其实反映了两朝政治情态的一脉相承处。从专制和行政角度看“职位”首先是一份责任,薪俸能少给就少给以省钱增效;而从官僚私利看“职位”首先是一份享受、荣耀和地位,尽量多拿钱不干事才好呢,能让儿孙接班就更惬意了。假如后一要求占了上风,就可能导致“以官为阶”的变迁,官职本身变成了品位。唐宋的“阶职分立制”,都对应着其时官僚较淡薄的“服务取向”和较浓厚的“自利取向”,因而都可视为历史发展中官僚所获特权的一部分。

    可以用更多事实,来旁证唐宋官僚为一己权益猎取了更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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