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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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ⅰ-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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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是高官巨富还是平民百姓,一旦染上了与他人通奸这种毛病,很难改邪归正,等待他的常常是家庭的破裂、人格的受损、事业的毁灭。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非法同居说道多违反道德受谴责

    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像夫妻那样,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违法行为。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相称,也不登记结婚,是一种偷偷摸摸的行为。它既不同于通奸,也不同于重婚。通奸并不在一起生活和居住。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罪行为。    
    同居有两种,一种是临时的搭伙过日子,准备随时分手;另一种是结婚之前的前序,是一种试婚阶段,双方都有日后结婚的思想准备。    
    据一份资料显示,婚前同居的,有一半的人最终没能结婚。据有关书籍记载,美国的一所大学曾经做过统计,在同居的人中,仅有不到1/5的人最终结婚。为什么多数同居者却没能结婚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婚前的同居使双方都产生了对对方不信任心理。既然对方能跟我同居,也有可能曾经跟别人同居过;即使没与他人同居过,对性生活如此轻率、放荡的人,谁敢保证婚后他不会与别人同居、通奸!这种互相猜疑,使婚后的离婚率远远高于婚前没有性行为的人。由于婚前的同居,一方就会轻视或者不尊重另一方,这就使婚姻失去了神秘性。    
    具备法定结婚条件而同居日后准备结婚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如果不办理,同居时间长了,必然会遇到一些麻烦。从人民法院接触到的案件看,主要有结束同居生活时,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第一,关于非婚生子女问题。    
    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男女双方随时可以分手。如果两人同居期间生有孩子,孩子由哪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子女在哺乳期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如果男方条件较好,女方又同意由男方抚养,也可以判归男方抚养。非婚生子女达到10周岁以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允许其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听取他愿意与父方或母方一起生活的表示后,再决定是由父方还是母方抚养。无论哪方抚养,都必须尽到养育的法律义务。另一方也要为孩子的成长给予关怀并提供资金物质上的帮助。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欲将子女送给他人,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有效。    
    第二,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两人非法同居,因产生矛盾等原因,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同时,对财产的分割应当这样进行:一是双方原先有约定的,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对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活、生产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也按共同的债权、债务处理。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严重疾病没有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对于共同生活之前,一方自愿送给对方的财物,由于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一般按赠与的法律关系处理,不予返还;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返还一部分。对于一方利用同居关系索取的金钱、财物,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十分困难的,也可以酌情返还。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事实婚姻不合法风吹草动则分家

    所谓事实婚姻,是一种过时的法学术语,是指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婚姻方式。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日起,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事实婚姻极不稳定,一有风吹草动,或者因一点琐事起了矛盾,男女双方则随时都可以卷起行李走人。    
    事实婚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对这种情况,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对已经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符合结婚条件时起算。另一种是男女二人不具备结婚条件。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有重大区别:一是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非法同居中的男女双方均有配偶,或者其中一方有配偶。二是事实婚姻关系中的男女二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使周围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带有明显的公开性;而非法同居不以夫妻关系相称,对外保守秘密,使人们弄不清楚二人的确切关系,而且同居的时间长短也不确定。三是事实婚姻关系中的男女二人,均具备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补办手续之后,可认为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非法同居的,则不可能采取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使其合法化。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今日的“包二奶”明日的“姑奶奶”

    有人说:“要想一天不舒服,早晨喝点酒;要想下半辈子不舒服,就找小姘、‘包二奶’。”“包二奶”是怎么回事?为何能如此兴风作浪?    
    “包二奶”,这是近些年兴起的新名词。它不像“通奸”那样,偶尔有一次寻欢作乐,也不像“同居”那样,天天在一起生活;更不是事实婚姻。它的突出特点在于一个“包”字上,就是把一个女人的生活费用全“包”下来,有的甚至还得给人家买汽车、买楼房、给存款,简直当“奶奶”供起来。这要比一般的嫖娼、找“小姘”费用多得多。什么人能“包二奶”呢?一般靠出苦大力挣钱的民工、打工仔、工薪阶层很难有这个能力,另外,他们也很难挤出那份闲工夫。能“包二奶”的一般是贪官、巨富。成为“二奶”的人,与卖淫女没有本质区别。    
    男人“包二奶”,并不希望自己的小家庭破灭。他们家里有妻子,外边有情人,生活十分忙碌。一方面得在妻子、子女面前装得道貌岸然,另一方面在情人面前,又得表现一片真情。“包二奶”的结局是什么?是引出了“姑奶奶”。这个“姑奶奶”,可能是他的妻子,也有可能是他的情人,也许这两个女人同时都来当他的“姑奶奶”,两人鱼死网破地大战,搅得男人不得安宁。    
    首先,极有可能跳出来当“姑奶奶”的是“二奶”,原因很简单,因为她发现自己被骗了。男人左边搂着妻子,右边抱着情人,一会儿对妻子说“我爱你”,妻子觉得甜蜜蜜;一会儿又对情人说“我爱你”,情人觉得热乎乎。妻子可能不知道丈夫在外边还有情人,但外边的情人知道他家里有妻子。人是有思维的。在漫长的岁月中,男人的甜言蜜语欺骗不了人。情人很快就会发现:家庭,是男人的感情和经济的重心所在。男人并没有把妻子和情人等同看待。男人对情人的花言巧语,就是为了性交。于是情人明白了:自己与男人的友好,就是为了赚钱和捞取地位。她开始跟男人借钱,借1000、借10000、借10万,让他给买汽车、买别墅、要他的股份。如达不到就会问他:“既然咱俩没有真心,你说,咱们之间的事,是公了还是私了!”她频繁地往男人家里和单位去电话,意在宣传自己是他的情人。昔日的“二奶”就成了今日惹不起的“姑奶奶”。    
    其次,他的妻子会跟他离婚,原因也很简单,因为妻子发现,丈夫在破坏家庭和睦,怕他给子女带来不好影响。世上没有不裂缝的蛋,没有不透风的墙。丈夫在外“包二奶”,天长日久,丑闻就会传到妻子耳朵里。爱情的排他性决定了妻子不会忍受屈辱。曾经是贤妻良母的老实人,突然间就变成了难缠的“姑奶奶”。妻子让他“坦白交代”,他当然要“狡猾抵赖”。妻子因为他不能回心转意而会向法院起诉离婚,或者告他犯了重婚罪。法院定案靠证据,法官就会明确告诉起诉人:如果让法院认定男人“包二奶”,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必须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第一,男人承认自己有第三者,提出第三者的姓名和住址。第二,男人为此事受到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处理的证据。第三,关于男人“包二奶”的其他人证和物证。第四,他们有私生子吗?如果有,私生子在哪里?如果什么证据都没有,法院不会仅以单方一人之言就定案。况且,即使提供了相关证据,对证据是否真实有效,人民法院还要审查核实。法院要靠证据定案,这无可非议。而作为一方当事人去获取这些证据,也确实难于上青天。于是就会演出妻子跟踪、盯梢、捉奸之类的闹剧。    
    妻子发怒就爱“泼妇骂街”,让所有的亲属都知道,到底谁对谁错!“二奶”发怒宁可鱼死网破,不怕把乱子捅大;男人发怒便听天由命,不怕天塌地陷。“包二奶”的结果,先是引出了“姑奶奶”,再由“姑奶奶”把事儿闹大。男人的事业貌似毁于女人之手,其实,人生竞争就是大浪淘沙。一些人,事业心不强,贪恋女色,当然事业难成。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非婚性行为危害大造成了损害应赔偿

    非婚性行为危害不小,有时对身心健康还会造成损害。例如导致怀孕而实施人工流产、引产等措施,引发不孕不育等后遗症、传染性疾病等。造成了损害,责任人应予赔偿。    
    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与一般的损害赔偿有重大区别,处理起来难度也相对较大。处理这类损害赔偿,一般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正确对待道德问题和法律问题。不能以非婚性行为不犯法而不处理,歧视当事人;也不能因为处理这类赔偿,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从而就肯定非婚性行为的正确、合法。不能把对不道德行为的批评、教育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立起来。要避免以道德上的批评取代法律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对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应该用批评、教育、舆论监督等方式来解决,但在法律面前,还是人人平等。违犯社会道德的人,其人身权利等一切合法权益,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人身权利如遭到侵害,同样有权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    
    第二,处理非婚性行为损害赔偿,同样适用过错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非婚性行为的双方都有错误,都应该认识到这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但是,对于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是双方都没有责任,都不是故意的,这种危害后果不是双方所期望的。对这种情况,就应该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当事人一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比如,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想到借助各种有效方法或者手段予以防止,但由于对这种危害后果采取了放任态度,致使发生了损害后果,则应该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包括由于受损害者自己有过错,自己应当承担损害责任,而不能要求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那些故意加害行为,如故意传染性病和故意造成怀孕等行为的,应当作为侵权行为对待,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损害结果与性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我们应该看到,非婚性行为损害的发生,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状态下发生的,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往往是可以预见和采取相应措施预防的。损害的结果具有复杂性,大多数是由性行为间接造成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有损害的事实存在。为了正确解决这类赔偿问题,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需要提供证据。尽管这些证据的取得十分困难,人民法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也无法处理这种赔偿案件。在一般情况下,对于非婚性行为直接、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因此造成的物质损失,都应当作为损害来对待。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由于无法预测和避免的原因导致一方怀孕坠胎,并且造成其终身不育后果的,女方当事人就不孕不育后果要求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四,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实不能离开证据,不能离开调查案件的事实,但也必须注意,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隐私,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给当事人造成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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