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不可不知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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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ⅰ- 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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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花电冰箱一台;    
    三洋牌彩电一台;    
    环球牌收录机一个;    
    落地式电风扇一个;    
    组合家具一套;    
    写字台一张;    
    双人床一张;    
    自行车两辆;    
    被褥三套;    
    白色毛毯一条;    
    三人各自用的棉衣、单衣总计70件左右。


离婚、复婚与再婚如果被起诉答辩和反诉(1)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离婚,递交了一式两份的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和诉讼费,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在立案之后的5天之内,应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状的15天之内提出答辩状。当然,被告如果不提出答辩也可以,这不影响人民法院的正常审理。被告提出答辩的,也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一式两份。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的5天之内,将其副本送达给原告。这样,增加了透明度,双方对起诉和答辩的意见和理由,都很清楚,为人民法院下步的审理做好了准备。    
    所谓离婚答辩状,是指离婚案件的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以后,在法定的15天之内,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请求,进行回答和辩解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被告写答辩状,应当针对原告起诉状的内容来提出反驳的论点和论据,不能出现“答非所问”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告因为被起诉了,一时来气,所用的语言刺激性很大,甚至用挖苦、辱骂等语言,这是不对的。答辩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而不是靠气话和谩骂。由于人民法院是否谁许离婚,就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因此,写答辩状,应该围绕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这个中心来写。如果不同意离婚,应当写明为什么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要举出实例,用事实说话;如果同意离婚,在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问题的同时,要写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意见。针对前面的起诉状,现列举答辩状的实例如下,供参考。    
    答辩状    
    答辩人孔××,女,××××年×月出生,汉族,××省××县人,系××市××公司工人,现住××市××区××街××段××号。    
    因王××起诉要求离婚一案,现答辩如下:    
    看完了王××的起诉状后,既感到意外,又感到痛心。感到意外的是:他竟能屈服于他母亲而忍痛割爱提出离婚;感到痛心的是,他不顾事实,颠倒黑白,把我与他母亲之间有矛盾说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管他在起诉状中怎样说,我要实事求是,用事实证明,我们夫妻感情并没破裂,在这种情况下离婚,不管对哪一方,都是一种极大的痛苦。何况对10岁的孩子,其不幸就更大。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现对起诉状中的所谓事实,答辩如下:    
    ××××年6月,我生下一女孩儿,系王×,婆母陆××因为我生了女儿,很不高兴,不仅常常给我冷脸看,还指桑骂槐。××××年4月份,我患病卧床,不能照料孩子,让婆母陆××给照看一下,她竟说:“还不如老母猪,老母猪下一窝崽子也不用别人给照看!”当时王××也听到了,他不但不制止,反而站在一旁笑。我与婆婆讲理,王××便站在他母亲一边和我吵架。我认为,孩子虽然是我生的,但我们与婆母住在一起,生活在一起,孩子是家庭的成员,婆母也有照看的义务。特别是在我患病,自己吃饭都有困难的情况下,她不给照料孩子是不对的。因此,我病愈后,有几天我故意没回家,迫使婆母给照料孩子。当然,现在看,我这样做是不对的。王××问我为什么躲这个家,我说了许多理由,不单单是“我有我的自由……”这一句话,主要是说我忍受不了婆母的辱骂,让王××租房子,我们自己分出去过。可是他母亲却说:“你要滚自己滚,把孩子抱走,别拉我儿子。”由于王××不去租房子,我又不愿天天忍受婆母的辱骂,才到娘家居住。我在娘家生活,需要穿衣盖被,我取走我自己用的衣服、被褥,没什么值得非议,更不应该说这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在娘家居住已有3年,这是事实,但在这期间,王××有时也在我娘家住过,而且我还给他织了毛衣、毛裤,买了棉鞋等用品,这也是事实。王××在起诉状中不全面反映这些情况不对。我与王××分居,只是因为没有房子,而不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因此,原告王××以此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王××到我娘家来,有几次确实提到让我回去。前不久,他还和他们工厂的两名有关领导一同来到我母亲家,答应说可以给解决住房问题,我也当即表示,有了房子,我们三口人自己生活,我马上就回去。遗憾的是,我说的话和我没有回去的原因,在起诉状中均没有反映。我请求法院找到王××单位的那两位同志,做一下调查,事情就会真相大白。至于我们单位组织职工旅游,我回家取来了照相机用,这就更谈不上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为妻子使用丈夫的照相机,这是极为正常的事情。    
    总之,王××的起诉状反映的问题不仅不全面,而且歪曲了事实。他不应该把婆媳之间有矛盾说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更不应该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我请求法院查清情况,给予调解和好,对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的,不应准予离婚。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王××同意我们与她母亲分开,那么,房子可以由我去租,我们马上可以在一起生活,还可以每月给他母亲一定的赡养费。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孔××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在制作答辩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答辩状中,虽然可以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但主要的是,应当针对起诉状所列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二是围绕自己的主张,用事实和法律答辩,不要空发议论。要在能讲清问题的前提下,写得越短越好,防止讲些无关紧要的话而冲淡了主要内容。    
    离婚答辩状所阐述的意见,一般都是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有关诉讼请求,不同意离婚。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在没有其他纠葛的情况下,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就可以了,不必再到法院来打官司。但个别的也有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在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有争议,这才到法院打官司。那么,对这种情况的答辩状怎样来写呢,我们也列举一篇实例,供参考。    
    答辩状    
    答辩人孔××,女,××××年×月出生,汉族,××省××县人,系××市××公司工人,现住××市××区××街××段××号。    
    因王××起诉要求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对原告王××提出离婚的要求,我表示同意。正像原告王××在起诉状中所说的那样,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对双方及我们的孩子都没有好处,请法院准许我们离婚。但需要说明的是: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其责任并不在我。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所谓事实,有的是对事实进行了严重歪曲,有的是凭空捏造的,我不能接受。但原告歪曲和捏造事实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既然我同意离婚,则不想在这些谁是谁非的问题上与原告进行纠缠。我只想对孩子的抚养与共同财产的分割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希望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宜的原则判决”。


离婚、复婚与再婚如果被起诉答辩和反诉(2)

    一、女儿王×由我监护抚养。其理由是:女孩子逐渐长大,现在已经10岁,随母亲生活方便。另外,女儿在生活方面尚不能完全自理,特别是在穿衣服、日常生活等方面,需要母亲照顾。况且原告家庭中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女儿在这样的家庭中生活,不利于健康成长。    
    二、现住房屋由我和女儿王×所有。我们现住房屋坐落在××区××段××号,三楼,建筑面积72平方米。该房是我们家庭的共有财产。目前市场价格约15万元左右。如果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话,原告王××只能得到他的那一份额。如果将该房判归我和女儿王×所有,不仅方便女儿王×就近上学,也方便我就近上班。而原告王××母亲家有房屋,他有地方居住。这所房屋归我和女儿所有,原告王××则不用再负担子女抚养费,在财产、子女抚养费方面,不再发生争执。    
    三、关于其他方面的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意见。原告王××所用的衣服、自行车、一套被褥归他所有。我和女儿王×所用的衣服、自行车、被褥归我和女儿王×所有。对其他日用品,应该归我和女儿王×所有。因为在离婚后,原告王××不需要另拿子女抚养费,况且原告王××回他母亲家生活,生活日用品他母亲家都齐全。    
    总之,希望人民法院准许我和原告王××离婚,并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将女儿王×判归我监护抚养,将现住房屋判归我和女儿王×所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孔××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离婚、复婚与再婚夫妻双方争子女法院处理有依据

    夫妻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确实是个大问题。夫妻虽然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不能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夫妻离婚以后,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即由父母双方与子女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变成了由父母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承担实际抚养责任,而另一方则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间接抚养子女。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36条第3款又明确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要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个基本原则,在这个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妥善解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可以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哺乳期快满,母方坚持不抚养,而父方又积极要求抚养,并且抚养的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五是因为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者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    
    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对其中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是已经做过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    
    二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是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是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五是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而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方或者母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六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做出了愿意随某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当尊重其意见,并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除了上述这些情况以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也是准许的。    
    关于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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