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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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秦汉史- 第1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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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文献和经文的新态度这些情况同时盛行的。② 
        董仲舒的观点在奉命向皇帝上书言事的三份奏折中作了明确的阐述;这 
                                         ③ 
  件事可能发生在公元前134年。这些文件对通过五行的媒介发挥作用的天、 
  地、人三界的一元性质作了新的强调。这个单一的体系包括了皇帝在尘世控 
  制人的世俗统治,把它作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皇帝称天子。这是周代诸王骄傲地自称为专有的一种称号,它体现了这 
  时把汉帝和最高权威联系起来的一种关系,虽然最高权威的性质没有被明确 
             ① 
  地限定。这种特殊关系使天能够采取照管人类命运的有意识的步骤,使它能 
  够表示对皇帝治理黎民的好坏的关心。如果这种托付之重被执行得不好或不 
  负责任,天认为应对皇帝发出警告,以使皇帝会因此重新调整他的政策或改 
  变他的个人行为,去促使人世得以恢复幸福繁荣的状况。 
        天有力量向尘世统治者发出警告的理论部分地基于天人感应的理论,这 
  是鉴于宇宙任何部分的活动将伴随着或反映了其他地方的活动。这个信念也 
                                            ② 
  出现在诸如《淮南子》等著作中,这时它正发展到了引起严重含义的程度。 
  从地上 (或天空)失调将会在天空(或地上)同时出现相应的或类似的失调 
  的主题思想,以及从天关心人的幸福的观点,随之产生了一个主题思想,即 

① 关于董仲舒的抗议,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 页以下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79 

页以下)。关于元帝朝及以后的反应,见本书第2 章《改革和衰落(公元前49— 公元6 年)》。 
② 关于对天的崇拜,见本章《帝国崇拜》,关于刘歆,见以下第14 章《真伪问题和经文的传授》。 
③ 《汉书》卷五六,第2495 页以下、2506 页以下和2513 页以下。关于认为可能是公元前134 年的主张, 

见《汉纪》卷十一,第1 叶。《资治通鉴》卷十五,第549 页以下确定在公元前140 年;见鲁惟一:《帝 
权:董仲舒的贡献及其前人》 (待发表)。《春秋繁露》被认为是董仲舒所作的一部更大部头的著作,在 
确认它的所有内容都可信之前必须有所保留。 
① 早期涉及一个汉帝使用天子一词的情况可以在公元前180 年导致文帝登基的一些事件的记载中看到;见 

 《史记》卷十,第414 页 (沙畹:《译注》第2 卷,第447 页);《汉书》卷四,第106 页 (德效 
骞:《译注》第1 卷,第225 页)。关于董仲舒使用这个名词的情况,见 《汉书》卷五六,第2521 
页;关于周代诸王使用这个称号的情况,见 《汉书》卷五六,第2521 页。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 
源》第1 卷 《西周帝国》(芝加哥、伦敦,1970),第82、441、494—495 页。 
② 见以上注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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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这一最高权威将主动纠正这种失调。通过在天空或在地上显示奇异的天 
  象,天能向它的儿子——皇帝——指出他施政不当的性质和程度,皇帝应该 
  很快地认识这个警告和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他有效地做到这点,他将结束 
  混乱或不平衡,和弥补缺乏和谐的状况。 
        通过把皇帝的统治与天联系起来,董仲舒重新建立了据称在周代诸王与 
  天之间存在的一种纽带;就帝国统一之前不久的诸侯国国王而言,他们则没 
  有,也不能要求取得这种纽带。奇异的或令人厌恶的事件,例如日蚀月蚀、 
  地震或彗星的出现,就成为对皇帝的一种警告。官员把这类事件上报给皇帝 
  就成为他们的职责,皇帝就必须追查这些事件可能有的含意。这些事件一旦 
  上报皇帝,就被称为征兆,它们的发生显然正在被人利用为政治目的服务。 
  因为事实表明,虽然这类自然界的事件是不规则的,或者根据罕见的但是定 
  期的循环发生的,但是,现存的关于天空的异常现象或地上的灾难报告却根 
  本不是以一种有规律的或完整的方式写成的。 
        显然存在一种利用这些奇异事件的办法,以便影响皇帝的政府,甚至对 
  它施加压力。有人不是寻求原因以解释为什么天选择某一时刻引起灾害,例 
  如水灾,而是提出高级官员那个时候的错误或判断不当,或者宫廷中的某些 
  人的凶残行为,致使天主动地发出了警告。如果打算恢复帝国的稳定,这种 
  稳定是可以加快实现的,那么错误的决定必须修正,错误的行为必须改正。① 
        董仲舒决不是表达他对各种征兆的观点和试图解释它们的教训的唯一的 
                                              ② 
  人。在记载这类事件的连续几卷中, 《汉书》收入了一些人的评述,他们对 
  待这些事情的作风和态度略为不同。除了董仲舒本人外,有几名官员——包 
  括刘向、王音和龚遂——专门论述说,应把这些不吉利的事件解释为天的警 
  告。刘歆甚至认定了一些特定的缺点,例如没有祭祀周代诸王的陵墓,或者 
                        ① 
  不愿意倾听劝谏。在所有的其评述有记载可查的人中,后一个京房尽力以通 
  用的和特定的字眼解释各种征兆,为此目的他使用了一种特殊的准则。以下 
  事件便是一例。② 

             哀帝建平三年,零陵有树僵地,围丈六尺,长十丈七尺。民断其本,长九尺余,皆枯。三 
       月,树卒自立故处。京房《易传》曰:“弃正作淫,厥妖木断自属。妃后有颛,木仆反立,断枯 
       复生。天辟恶之。 

① 关于以这种方式选择上报事件是由于官员们故意的选择的情况,见毕汉斯:《〈前汉书〉各种凶兆的解 

释》,第137 页以下;以及1983 年6 月提交伯克利加州大学的研讨会的一篇论文:《古代中国的占卜和凶 
兆解释》。关于编纂记载的历史学家作出这种选择的观点,见沃尔弗勒姆·埃伯哈德:《汉代的天文学和 
天文学者的政治作用》,载费正清编:《中国的思想和制度》(芝加哥,1957),第51、59—60 页;何四 
维:《中国历史编纂学的方法论问题》,载《东方文献通报》,第53:1 — 2 (1958)。第12—21 页。在 
提交上述研讨会的一篇论文中,门斯维尔特·贝克也持这个观点。 
② 《汉书》卷二七;这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其中两部分又进一步细分。又见《汉书》卷二六,包括有关天 

文现象的记载。 
① 关于例子,见《汉书》卷二七上,第1331 页(有关董仲舒);卷二七中之上,第1396 页 (有关龚遂); 

卷二七上,第1331、1335 页(有关刘向),卷二七上,第1343 页 (有关刘歆);《汉书》卷二七中之下, 
第1417 页 (有关王音);卷二七下之下,第1504 页以下,鲁惟一:《危机和冲突》,第245 页以下,《中 
国人的生死观》,第87—88 页 (有关杜钦和谷永);《汉书》卷二七下之下,第1476 页 (有关杜邺)。 
② 《汉书》卷二七中之下,第1413 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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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的学者和注疏家多次对在帝国时期之前很久主要在《春秋》等文籍 
  中报道的征兆表达了他们的观点。《汉书》记载了董仲舒对这些早期事件的 
  评论,他还因对人和历史的看法增加了新的内容而应受到称赞。他在一段著 
  名的文字中明确地提请人们注意过去的教训,把这些教训作为了解人类事务 
  和评价同时代人的成就的价值的手段。公元前135年,他在联系一座纪念高 
  帝的宗庙着火时写道:③ 

              《春秋》之道举往以明来,是故天下有物,视《春秋》所举与同比者,精微眇以存其意, 
       通伦类以贯其理,天地之变,国家之事,粲然皆见,亡所疑矣。 

       这样,可以说董仲舒提高了历史研究的价值,这种方式后来导致司马光 
  把历史当作一面镜子,以反映和研讨人世安排就绪的政府。 
        可以预料,王充断然反驳基于天具有独立主动性和进行独立行动这种假 
  设的任何理论。王充认为,天不可能引起灾难,更不具备向人类提出警告的 
  手段。因为天既没有意志,也没有办法做到这点;任何认为天会注意人的不 
  端行为的主张都不符合关于造物的真理,造物的真理认为,天是作为一种自 
  然的过程而产生,并且仍在产生之中。① 
       对成为征兆的事件的注意决不限于凶兆的事件。正史记载了吉利的事件 
  和采取的被认为是吉利的措施。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也许是宣帝朝 (公元前 
  74—前49年)在不同时间有瑞鸟在宫殿栖息、甘露下降和黄龙出现等事件。 
  这些报告都被欢欣鼓舞地视为天降福于皇帝及其政制的吉祥之兆。这些事件 
                                                                    ② 
  都用诏旨昭告天下,有时则采用一个年号以示永远纪念。但是几乎可以不用 
  怀疑地说,这些反应是任意作出的,是出于为宣传目的而使人们集中注意特 
  定事件的愿望。因为在这些年中,宣帝朝还出现了非常不吉利的征兆,如公 
                                                                  ③ 
  元前61年出现彗星和公元前50年宫中发生火灾等事。 至少在这10年中, 
  宣帝的顾问们显然愿意使臣民去注意发生的祥瑞而不去注意灾异。 

                                    整饬风纪的号召 

        快到汉末时,社会的不稳定和政治凝聚力的丧失产生了重新评价公共生 
  活及其体制的需要。有识之士对于作为他们培训基础的理想是否为民众有效 
  地实现了安宁和繁荣的状况是不满意的。他们看到的不是天降祥瑞,而是在 
  其周围看到了官员的压迫和奢侈、政治上的倾轧和离心离德以及经济的失 
  调。然而,虽然有人认识到必须恢复过去的伦理标准和在公共生活中树立新 
  的尊重道德的态度,但是所发表的建议并不是作为直接对孔子的道德标准的 

③ 《汉书》卷二七上,第1331 页以下 (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第86 页)。 
① 《论衡》十四(《谴告》),第634 页以下;卷十八 (《自然为》),第784 页以下 (福克:《论衡》 

第1 卷,第1194 页以下;第1 卷,第100 页以下)。 
② 从公元前61 至就49 年期间,采用了神爵、五凤、甘露和黄龙四个年号 (《汉书》卷八,第259、264、 

268、27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239、247、254、261 页)。关于诏旨的例子,见《汉 
书》卷八,第258、263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238、244 页)。 
③ 《汉书》卷八,第261、 273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241、 2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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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吁而提出的。帝国的新形势要求在确认时弊和提出纠正办法时明确新的着 
  重点。 
        当时的几个官员或哲学家流传下来的著作号召重新树立帝国赖以取得稳 
  定而有效的行政的纪律。法律应该有效地实施,惩罚应作为消灭一切弊端的 
  手段而运用,这样才能恢复对伦理价值的信念。但是对要求恢复从前法家思 
  想原则的这些强烈呼吁却搀进了一个不同的内容。秦帝国以前的法家政治家 
  单纯地把国家的富强作为他们的目标。公元2世纪的新法家则认为他们主张 
  的严厉措施是为了大部分民众的利益而对罪犯或压迫者施加的压力。 
       这个不同点的产生部分地是由于这两个时期之间的经历,在此期间,儒 
  家的伦理已经建立起自己的传统。儒家思想的价值和美德作为教育的课程, 
  已被传授了几十年。因此,公元2世纪的后半期的思想气氛与公元前250年 
  的气氛大不相同。这四个世纪已使人看到,那种治理人民和组织人民的严格 
  的和现实主义的态度是如何以失败告终的。但是尽管在帝国秩序与过去的传 
  统产生联系之后已有漫长的经历,但在这段时期内同样出现了颓废和腐化; 
  道德理想的教化未能阻止权力斗争和分离主义的爆发和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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