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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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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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自2005年11月1日起试行。
 
老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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