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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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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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计情况。  
  30.合营者应自停止共同控制某一共同控制的实体之日起停止采用比例合并法。 
  31.合营者应自停止分享对共同控制的实体的控制之日起停止采用比例合并法。发生这种情况的例子有,合营者出售其权益,或共同控制的实体受到外部限制而不再能够达到其目标。
共同控制的实体…合营者的合并财务报表…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权益法
3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营者应采用权益法报告其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
    33.有些合营者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所阐述的权益法,报告其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那些认为不宜将控制项目和共同控制项目予以合并的人士支持采用权益法,那些认为合营者对共同控制的实体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共同控制的人士也支持采用权益法。本号准则不推荐采用权益法。因为比例合并法更好地反映了合营者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的实质和经济现实,即对合营者所占未来经济利益的份额的控制。但是,在报告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时,本号准则允许将权益法作为一种允许备选的处理方法加以采用。 
  34.合营者应自其停止对共同控制的实体分享共同控制或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之日起中止采用权益减。
共同控制的实体…合营者的合并财务报表…基准和允许的备这处理方法的例外
35.合营者应将下列权益视作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1)仅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的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 
  (2)长期处于严格限制的条件T经营,并且向合营者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重削弱的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 
  36.如果只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在某一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不论是比例合并法还是权益法都不宜采用。如果共同控制的实体长期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向合营者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重削弱,也不宜采用这些方法。  
  37.自共同控制的实体成为合营者的附属公司之日起,合营者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来核算其权益。 
共同控制的实体…合营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
38.在很多国家,合营者呈报单独的财务报表以满足法律或其他要求。编制这种单独的财务报表是为了满足多方面的需要,其结果是在不同的国家中采用不同的报告实务。因此,本号准则木表明倾向于某一具体处理方法。
合营者和合营之间的交易
39.当合营者向合营提供或出售资产时,对产生于该交易的那部分利得或损失的确认应反映交易的实质。如资产为合营所留用,并且合营者已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合营者应确认的只是可归属其他合营者的权益的那部分利得。如果提供或出售资产带来了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的降低或长期资产账面金额非暂时性的减少的证据,合营者应确认损失的全部金额。 
  40.如果合营者为合营购买资产,在将该资产出售给独立的第三方之前,合营者不应确认其所占产生于该交易的合营利润中的份额。合营者应按确认利润相同的方式,确认其应占产生于这些交易的损失的份额。但是,如果损失代表了流动资产可变现净值的降低或长期资产账面金额的非暂时性的减少,就应立即予以确认。
    41。在评估某项合营者与合营之间的交易是否能证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时,合营者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确定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的使用价值时,来自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以该资产被持贯使用并由合营最终处置为基础进行估计。
在投资者财务报表中对合营中权益的报告
42.投资者在没有共同控制的合营中的权益,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中报告;如果投资者对合营具有重大影响,则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报告。在编制合工财务报表的投资者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其在合营中的权益也可以成本反映。
合营的经营者
43.合营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来核算取得的管理费。  
  44.合营者中的一位或若干位可以作为合营的经营者或管理者。鉴于这种职责,通常应向经营者支付管理费。该管理费应由合营作为费用于以核算。
揭 示
45.合营者应与其他或有事项的金额分开揭示下列或有事项的总额,除非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披露时应与其他或有负债的金额分别开来。 
  (1)合营者发生的与其在合营中权益有关的或有事项,以及其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或有事项中的份额; 
  (2)合营者可能承担责任的在合营本身的或有负债中的份额; 
  (3)由于合营者对其他合营者的负债可能承担责任而发生的或有事项。 
  4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5号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合营者应与其他承诺事项分开揭示与合营中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事项的总额: 
  (1)与合营中权益有关的合营者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产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2)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的份额。 
  47.合营者应揭示在重要合营中的权益的清单和说明,以及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拥有所有权的比例。采用比例合并法逐项报告形式或采用权益法报告在共同控制的实体中的权益的合营者,应揭示与合营中权益有关的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收益和费用的总额。  
  48.由于没有附属公司而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合营者,应揭示第45、46和第47段所要求的资料。 
  49.由于没有附属公司而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营者,应如同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那些合营者一样,提供关于在合营中权益的资料。
生 效 日 期
50.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51。第39、40和第41段自《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生效时生效,即对报告期自1997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除非《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被提前采用。
    52。本准则第39和第40段于1998年7月经通过后取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1994年重编)第39和第40段。本准则第41段于1998年7月加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1994年重编)第40段和第41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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