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下)〔英〕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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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 (下)〔英〕洛克-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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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以能及于财产、自由、身体与生命的处罚来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完全不同。 命令儿女的权力到成年而宣告结束;虽然在此之后,一个儿子对他的父母总应尽到尊崇和敬礼、赡养和保护,以及感恩的心情能够责成每一个人尽到的所有义务,以报答他自然地能够得到的最大好处,然而这些并没有把王权、君主的命令权给予父亲。 他对于儿子的财产或行动并无统辖权,我们无法保证任何权力在一切事情上以他的意志来拘束他儿子的意志,尽管他的儿子如果尊重他的意志的话,在许多方面对他自己和他的家庭仍无太不方便的时候。70。一个人为了尊礼与崇敬长者或贤人、保护他的儿女或朋友、救济和扶助受苦受难的人和感谢给他好处的人而负有种种义务,纵使尽其所有与尽其所能恐怕也不足应付于万一;但是这一切并不能使那些要求他克尽义务的人享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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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享有对他制订法律的权利。 很明显,这不仅是由于父亲的名义也不是如前面说过的由于也受恩于母亲的缘故,而是因为对父母所负的这些义务以及对儿女所提出的要求的程度,同扶养、慈爱、操心和花费有所不同的,这些照顾在两个孩子之间经常是有厚薄之分的。71。这就表明,为什么那些身在社会而本身作为社会成员的父母,对他们的儿女都保持着一种权力,并且享有同那些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一样多的权利来要求儿女们对他服从。假如说一切政治权力只是父权,尽管这实际上是同一回事,那就不可能是这样了。因为这样的话,所有的父权既属于君主,臣民自然就不能够享有。 但是政治权力和父权这两种权力是绝然不同而有区别的,是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上而又各有其不同的目标的,因此每一个作为父亲的臣民,对于他的儿女具有同君主对于他的儿女同样多的父权;而每一个有父母的君主,也对他的父母应当尽到与他的最微贱的臣民对于他们的父母同样多的孝心和服从的义务;因此父权不能包括一个君主或官长对他臣民的那种统辖权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可能的程度。72。虽然父母教养儿女的义务和儿女孝敬父母的义务意味着一方享有全部的权力和另一方必须服从,并且这对双方关系将都是正常的,但是父亲通常还具有另外一种权力,使他的儿女不得不对他服从;虽然这种权力他同别人都是同样具有的,但是由于这种权力差不多总是在父亲们私人的家庭里,表现在别处这样的例子极少,亦很少受人注意,因此现在就被当作父权的一部分。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具有的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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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财产给予他们最喜欢的人的权力。 儿女们所期待和希望承继的父亲的财产,通常依照每一国家的法律和习惯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然而父亲一般地有权根据这个或那个儿女的行为是否迎合他的意志和脾气而决定给予多少。73。这对于儿女的服从起着相当大的约束力。 因为土地的享用总是附带着对这块土地所属的国家的政府的顺从,所以通常就认为父亲能够强制他的后人服从他自己所臣服的政府,使他的儿女也受他的契约的约束。 其实,这不过是土地的附带的一项必要条件,但是在那个政府之下的地产的继承,并不在只有那些愿意在那种条件下接受的人们才能享受,所以这并不是什么自然的约束或者义务,而是一种自愿的顺从。这是因为,既然每一个人的儿女天生就和他自己乃至他的任何祖先一样地自由,那么他们处于这种自由状态时,他们就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愿意加入的社会、愿意隶属的国家。 但是假如他们要享受他们祖先的遗产,他们就必须接受他们祖先原来的接受的同样条件,受制于这一产业所附带的一切条件。诚然,父亲可以运用这种权力,迫使他们的儿女哪怕是已经达到成年仍然对他服从,并通常使他们隶属于这个或者那个政治权力之下。但是这些都不是基于父亲的任何特殊权利,而是用他们所持有的赏赐来贯彻和酬谢这种服从;这并不比一个法国人对于一个英国人所享有的权力更大,但是当后者想要得到前者的一份财产,当然对他自己的服从不肯丝毫放松。而当财产传给他的时候,如果他要享受到这份财产,他就必须承认该土地所在国家对于土地占有所规定的所有附带条件,不论是法国或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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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所以我们有这样的结论:即使父亲的命令权只在他的儿女的未成年期间行使,而且只以适合于那个期间的管束教训为限;即使儿女在他们的一生中和在一切情况下,无疑应对于他们的父母都尽到尊敬、孝顺和拉丁人所谓“孝道”以及对他们应尽的一切保护和赡养,而并不给予父亲以统治的权力——即制订法律和处罚他的儿女——虽然这一切并不能使他对于他的儿子的财产或行动有任何统辖权,然而很明显地可以设想,在世界初期以及现在的某些地方,人口的稀少允许一些家庭分散到无主的地区去,他们还可以迁移到或定居在尚无人烟的地方,那种情况下,父亲成为一个家庭中的君主是极其容易的。 他从他的儿女的孩提时起就是一个统治者。 由于进行共同生活而没有某种统治权有其困难,那么当儿女长大的时候,基于他们明白或默认的同意,将统治权归于父亲,老实说,这个统治权只是继续下去,并没有什么改变;事实上,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的仅是允许父亲一人在他的家庭里行使每个自由人自然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而由于这种允许,当他们还留在这个范围之内时,就给予父亲一种君主的权力。 但是,显然这并非是基于任何父权,而只是基于他的儿女的同意。 因此并没有人会怀疑,假如有一个外人偶然或因事到他的家里,在他家里杀死了他的一个儿女或作了其他任何坏事,他有权把他定罪处死,或者像处罚他的任何儿女那样处罚他。 当然他这样做,对于一个并不是他孩子的人,不可能是基于任何父权,而是基于他作为一个人而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 只有他一人能够在家里处罚他,因为由于他的儿女的崇敬,他们愿意让他具有高于家庭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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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的尊严和权威而行使这种权力。75。因此,儿女们默认与难以避免地同意使父亲具有权威并进行统治,那是很容易的和几乎是很自然的。 他们在孩童期间就习惯于服从他的管教,把他们的很小的争执向他提出;但是当他们成人以后,谁更适宜于统治他们呢?他们的那些微少财产和不大的贪心很少会引起较大的争执。 当争执发生时,除了像他这样把他们都抚养长大并对他们都有爱心的人以外,将无法找到更合适的公正人。 难怪他们对所有未成年和成年并不作出区别,而当他们无意摆脱被保护者的身份时,也并不期待那可以使他们自由处理自身和财产的二十一岁或任何其他年龄。在未成年时他们所处的那种统治形势,依然对他们是保护多于限制;他们的安宁、自由与财产没有比在父亲的统治下能够得到更可靠的保障。76。所以,不知不觉中一些家庭中的生身父亲变成了政治上的君主;而如果他们碰巧寿命长,留下了连续几代能干而且适当的继承人或由于其他原因,他们就随着机会、策划或者某些情况的促成,奠定了各种组织形式和形态的世袭的或选举的王国的基础。 但是,假如认为君主是以他们作为父亲的身份而才享有君权的,因而认为这就足以证明父亲们享有政治权力的自然权利,因为统治权的行使事实上通常都是在父亲手里的——我要说,如果这个论证是正确的话,那么同时它也会证明,所有的君主——而且只有君主——应当成为祭司,因为在最初,一家的父亲担任祭司与他是一家的统治者这一事实是同样地应受到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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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7。上帝既把人造成这样一种动物,按照上帝的判断他是不宜于单独生活,就使他处于必要、方便和爱好的强烈要求下,迫使他加入社会,并使他具有理智与语言以便继续社会生活并享受社会生活。社会的最初阶段是产生在夫妻之间,这是父母与儿女之间社会的开端;以后又加上了主仆之间的社会。 所有这些关系当然可以而且通常也确实会合在一起而构成一个家庭,其主人或者联合主妇具有适合于家庭的某种统治;然而,我们从下文可以看出,这些社会,不论个别的或者联合在一起,都不可能形成政治社会,假如我们对每种社会的不同目的、关系和范围加以考虑的话。78。基于男女之间的自愿合约而构成夫妻社会。 虽然它主要包含着为其主要目的、即生殖所必需的那种对彼此身体的共有和权利,然而它还带有互相扶养与帮助以及对于利益的共享,为巩固他们的互相照顾和亲密感情不仅必要,而且亦为他们共同的子女所必要,因为他们的子女有权利得到他们的养育和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为止。79。

    男女间结合为的不仅是生殖,而且是种族的绵延,所以男女间的这种结合,即使在生育之后,还应该在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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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育和扶持儿童的期间维持下去,这是因为儿童应该得到生身父母的保育扶持,直到他们能够自立谋生为止。 无限智慧的创世主对他亲手造成的创造物所树立的这条准规则,我们看到是为低等动物所坚决服从的。 在那些以草为饲料的胎生动物中,雌雄之间在交配行为后即不再保持结合,因为母乳在幼兽自己能吃草以前已足够维持其生存,雄兽只是传种,不再过问雌兽或幼兽,对它们的扶养不能有所贡献。 但在猛兽中,雌雄的结合比较长久些,这是因为雌兽单靠它自己捕获的东西不够维持它自己并养活它的为数较多的幼兽,而捕食其他动物比起以草为饲料来是个更费力更危险的生活方式,这就必须依靠雄兽帮助扶养它们的共同家庭,因为幼兽在自己能够捕食以前,只能靠雌雄兽的共同照顾才能生存。 在所有的鸟类中的情况也是一样(除掉某些家禽,由于有足够的饲料,因而雄的不必饲养照顾幼禽)

    ,幼禽在巢内需要喂饲料,雌雄继续配偶一直到幼禽能够起飞和自己觅食为止。80。这就是人类的男女结合为什么比其他动物的结合较为长久的主要的——如果不是唯一的——理由。 这是因为在女人所生的孩子尚未脱离对其父母的帮助和扶持的依赖,自己还无法去谋生和一切都须从他的父母得到帮助的时候,女人即又可能怀孕,而且事实上往往重新怀孕,又生出一个孩子来。在这种情况下,父亲既有照管和扶养他的子女的责任,就有义务和同一个妇女继续维持夫妻社会;这要比其他动物时间长,因为其他动物都在再度生育的季节到来之前,它们的幼小动物已能自谋生存,两性的结合自然而然地解散了,直到婚姻之神在他一年一度的季节里又召唤它们另选新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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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候为止,它们是完全自由的。 人们在这里不能不赞美伟大创世主的智慧,他既赋予人以一种能为将来准备又能供应目前需要的先见与能力,就也将使夫妻的社会有必要比其他动物的两性结合更为持久,从而可以鼓励他们的勤劳,可以使他们的利益结合得更紧密,以便对于他们共同的子女提供给养并进行储藏,而夫妻社会如果随意结合或者经常很容易地宣告解散,那就会大大地危害他们共同的子女。81。不过,虽然这些对人类的约束使夫妻关系比其他动物较为牢固与持久,人们却有理由可以问,为什么这种保障生殖和教育并照顾到继承的合约,不可能与其他任何自愿的契约那样,基于同意、或在一定时间、或根据某些条件而使它终止呢,因为就事情的性质与目的来看,这并不总是终身的——我指的是不受任何规定所有这类合约为永久性的明文法约束的这样一些契约。82。但是,虽然夫妻仅有同一的共同关系,然而由于对其各有不同的理解,他们不可避免地有时也会有不同的意志;因此有必要使最后的决定——即统治——有所归属,这就自然而然地落在较为能干和强健的男子身上了。 但是这只限于有关他们共同利益和财产的事情,妻子仍然充分地保有由契约规定为她的特有权利的事项,至少她所给予丈夫的支配她的生命的权力并不大于她所享有的支配丈夫的生命的权力。丈夫的权力既然远不及一个专制君主的权力,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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