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国坐牢--美国联邦监狱揭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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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坐牢--美国联邦监狱揭密- 第4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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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律师就不可能有效地找出证人在逻辑上或者判断结论中所犯的错误。另外,陪审团如果不能听到和看到证人,也就无法观察到证人的表情,判断他的态度,无法确定保罗的可信度、诚实性及其动机。
  法官指出,在保罗不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情况下就采纳磁带的内容,陪审团很可能会相信保罗的证言。而保罗向检方提供的磁带上的许多谈话都暗示被告有罪。对保罗的归罪的陈述,被告或者没有回答,或者没有一个清楚的回答。即使谈话录音不被当作证据而只当作参考材料,由于它们有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公正的偏见,也不能被采纳。
  法官在判决书中援引了最高法院1963年在布莱迪诉马里兰州(Brady v。 Maryland)一案的判决:“社会的胜利不仅仅体现在有罪者受到惩罚,也体现在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对被告的任何不公正对待,都会招致我们的司法体制的损害。”法官说,在检方无视被告的要求,隐瞒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这种证据又对证明被告是否有罪或对量刑至关重要的时候,或者在被告不能诘问原告证人的情况下,即侵犯了被告的权利。而且,保罗是检方的唯一证人,他的缺席将严重影响被告的权利。
  法官在判决书的结论部分总结到:
  “显然,检方未能独立地及时地调查保罗的可靠性、可信性以及可能的偏见或动机,而且在1998年6、7月间,检方中断了与保罗所有的联系。检方不能否认个别人一手“炮制”了本案,然后将本案拿给检方,以引起检方的注意。
  检方已承认保罗与被告之间的谈话有的没有录音。而两位被告均举证证明了他们被引入了圈套的事实。如果属实,那么圈套诱人犯罪的辩护将成立。两位被告还表明保罗的证词对他们的辩护至关重要。
  在保罗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本案将违反正当程序和《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因此,被告撤消起诉的动议本法庭准许。”
  挣脱圈套3月17日,对释放王诚勇的问题,法官举行本案的最后一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法官说,史密斯已经向她提出了无条件释放王诚勇的请求。问检方意下如何。检方不同意,提出,在上诉期期间,王诚勇应当留在美国,否则如果王诚勇出狱,很可能回国。那么检方即使上诉,法院也失去了管辖权。检方提出了五十万美金保释的建议。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说,她自己也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希望检方对他们提出的意见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并尽快报给法院,然后法院再做最后决定。
  3月23日,法官命令有条件地释放王诚勇,并由他签署保证书,在上诉期期间内,他只能呆在朋友大潘家,如有违反,则丧失五十万美元。
  24日,在法拉盛的大潘家,我又见到了获得有限自由的王诚勇。他穿的不再是囚服,是一件白色圆领衫,显得很壮实,也很精神。主人打开了香槟酒,大家碰杯相庆。
  我看见王诚勇的脚腕上绑着一个比火柴盒稍大一点的小仪器。在放电话的茶几上,还有一个大一点的仪器。王诚勇告诉我这是电子跟踪器,也叫电子脚镣,主机与电话相联。如果自己走出规定的活动范围,仪器就会自动报警。
  “这叫画地为牢!”王诚勇很气愤。“这不,我刚到阳台上透了透气,警察的追踪电话马上就打过来了。我成了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大家闺秀’了。现在我连到超市买点吃的都得请别人帮忙。前两天大潘两口子不在,我几乎就断顿了。”
  “听说检方要上诉,你认为检方真的会上诉吗?”大潘问我。
  “我想不一定。”急性子的王诚勇抢先回答。
  我分析检方不会真的上诉。声称上诉也只不过是虚晃一枪。现在检方最主要的就是面子上过不去,法官裁决以后哪能马上就认输。必须先凉一凉,等大家都淡忘了以后再放弃。从法官的判决上看,就是上诉他们也很难推翻这个案子。我深信这一点。检方也不会看不到。不过我提醒王诚勇注意检方在最后一次听证会上说的一句话:“法官阁下是以关键证人保罗不出庭为由撤消的案件,如果保罗能够出庭将会怎么样呢?”
  我原打算结案后“押解”王诚勇一起回国。现在看来不可能了。我也不可能再等两个月的时间,必须先走一步了。临行前,我拨通了当地一家以做诉讼擅长的律师事务所的电话。
  “多伦先生吗?我是中国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李京生律师。我访问过您的事务所,我们在一起吃过饭,您记得吗?”
  “当然记得。你上次不是说在这里有一个案子吗?怎么样了?”
  “承蒙你的关心,那个案子胜诉了。”
  “祝贺你!可到底是个什么案子?你上次没有具体谈。”
  “是一件刑事案子,比较复杂。您看一下16号的《纽约时报》就知道了。”
  “好吧。有什么需要我帮忙吗?”
  “我们想委托你们的律师代理我的当事人向检方和设置圈套陷害他人的吴弘达、保罗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没有问题,我们事务所有三名律师擅长做以刑事案件为背景的民事赔偿案件。”
  “好极了!我们说好了,等这个案子的上诉期一满我们就去找你。”
  “一言为定!”
  “一言为定!”
  尾声4月14日,检方在上诉期内对白茨法官的裁决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审理此案。
  7月13日,检方又提出本案的关键证人瑞森胡尔愿意出庭作证,要求法庭开庭审理。法官同意重新审理此案。在为此举行的听证会上,保罗果真出现在法庭上,但仍提出在有陪审团参加的正式开庭时不能出庭。法官仍坚持在圈套诱人犯罪之下对保罗、吴弘达、王诚勇和傅行琪的录音带不能作为呈堂的证据。
  7月19日,检方正式提出上诉。
  10月13日,检方又决定放弃上诉,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请求撤回上诉。
  10月26日,联邦上诉法院裁决撤消上诉。
  11月2日,检方向白茨法官提出撤案通知书,请求解除对王诚勇和傅行琪的保释。
  11月4日,执行官到王诚勇的住所欲为王打开电子镣铐,众多媒体到现场摄影采访,执行官见状返回,并通知他于次日去法院开镣铐,王诚勇于次日重获完全自由。
  11月12日,吴弘达在纽约的《北京之春》编辑部召开记者会,王诚勇不请自到,与吴弘达当场对质。吴弘达还与一名质问他的记者发生了肢体冲突。
  11月23日,王诚勇召开记者会,邀请在美的英文媒体和中文媒体以及吴弘达参加。十三家中文媒体参加了记者会,英文媒体和吴弘达均未出席。
  12月5日,王诚勇回国。
  读了以后个人的一点想法:
  由李京生的文章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及中国检方发表的声明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在搜集相关证据的时候中国方面也给予了很好的配合,在案件后期筹措律师费的事情上,中国大使馆也起了一定作用。并未如王所说的那么冷血。只是问题是,似乎在这个事情上,中国方面不是主动地出手,而是被动地协助——在这件事情上做出这种姿态,这个在法律方面有什么因由么?不懂,请懂得法律的达人指教一下,谢谢;美方指派给王的律师奥立佛确实没有经验,而且根本没做什么事,更恶劣地是他还阻挠中方法律顾问查案,几乎坏了事;王在“认罪”与“坚持”的选择上似乎也并没有自己描述的那么态度坚决,有过犹豫困惑的时期;如果没有美国律师以及李的事物所里的美国交流律师提供帮助,还有裁判法官的个人观点,一旦上堂,这个案子必输无疑。
  大家讨论讨论。
  美国侨报文章吴弘达玩编术丢尽脸面前不久,在美国吃了苦头的王诚勇;回到了中国。作为曾经在美国轰动一时的贩卖人体器官案的“当事人”, 他无论如何不会忘记那个充满丑恶的社会和自己不幸遇到的一群丑恶的人。
  1997年6月上旬的某一天,商务签证即将到期的王诚勇跨进了位於纽约市皇后区缅街的一家移民服务公司,准备到那里办理签证延期。 这位在中国司法界工作多年、拥有中国律师开业执照的海南省前检察官;自称“熟悉和了解法律”,“处事谨慎小心”。可是他万万没想到,他即将掉进一个法律陷阱。
  这家移民服务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王诚勇,并告诉王诚勇说;他们的老板保罗·瑞森霍佛(Paul Risenhoover)将会为他办理移民手续。
  1997年6月10日,王诚勇正式委托瑞森霍佛为他本人和妻子办理在美国调整身份事宜,包括申请绿卡。王当时同意全部费用为1万美元;并支付了1千美元的头款。在签署了一些基本文件以後,王根据瑞森霍佛的要求, 留下了他和他妻子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王诚勇曾经在中国海南省检察院任职的证件。
  同年7月6日,瑞森霍佛传真给王诚勇两张申请表格,要求王诚勇加入中国民众党和太平灯塔会,这两个组织都要求其成员以推翻中国现政府为终身奋斗目标。瑞森霍佛称,只要王加入这两个组织,就可获得美国绿卡。王得到绿卡后,需返回中国搜集情报,月薪为3000美元。这实际是要王当美国间谍。王诚勇拒绝了瑞森霍佛的要求。他表示,他宁愿不要这两张绿卡,也坚决不加入这两个组织。
  瑞森霍佛恐吓王说,王诚勇曾经在申请签证延期的文件上签过字,这些文件现在他手上,他可以用技术手段将签字印在那两个组织的申请书上,然後向移民局告发,说他非法居留,让移民局将他遣送回中国,只要王一回去,共 产党知道他加入过非法组织,就会送他进监狱。王诚勇不为所动;没有理会瑞的恫吓。
  绿卡和金钱诱惑难挡过了一段时间,瑞森霍佛向王诚勇提出可以为他办理在荷兰永久定居的资格;王表示同意。瑞告诉王,荷兰所属的亚如巴地区有一家医院,愿意为王申请“荷兰绿卡”。这家医院每年都要做大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但是人体器官非常缺乏。问王是否可以向这家医院提供死刑犯人的人体器官。王告诉瑞他办不到。瑞说只要王假装能够办这件事,这家医院就可以帮他办理绿卡。绿卡到手以後,王就是不帮他们搞人体器官,他们也拿王没有办法。
  荷兰绿卡对于急于获得海外居留权的王诚勇来说,仍具有强烈吸引力。瑞森霍佛显然看透了王的弱点,一再以绿卡为诱饵,企图让王死心塌地听他摆布,把他一步步引入事先设好的圈套。
  瑞告诉王,要想获得绿卡,他必须满足医院提出的要求。无论医院要他做什麽,他都应该同意。
  瑞森霍佛还让王与装扮成该医院肾外科“洪”主任的吴弘达见面,并且嘱咐王,见面时一定要带上他在担任海南省检察官的证明,以便获得医院的信任。
  前检察官认不出前罪犯;活该倒霉1998年2月12日,瑞森霍佛发给王一份传真,指定了王与“洪主任”见面的时间和地点。
  2月13日上午,瑞森霍佛和王诚勇与伪装成“洪主任”的吴弘达在纽约的一家旅馆见面。
  吴弘达给了王诚勇一张“洪主任”在亚如巴医院工作的名片,瑞森霍佛说他也是该院的法律顾问和合伙人。吴弘达拿出一份事先印好的《国际医学医疗服务及培训合作合同》,要王在合同上签字。
  自以为可以获得荷兰绿卡的王诚勇;万万也没有想到,瑞森霍佛和伪装成肾外科“洪主任”的吴弘达已经通知联邦调查局对他们的电话谈话进行了秘密录音;吴弘达还带了一个隐形摄像机,在王诚勇毫不知情况的情况下;拍摄了面谈的全过程。
  众所周知;吴弘达在中国时;曾是刑事罪犯;在美国华人、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圈子里;其“名声”和“面目”;也是尽人皆知的。但曾在中国担任过检察官的多年王诚勇;在美国时间不长;居然认不出这个臭名昭著的吴弘达;最后还落入其圈套;也只能说是活该倒霉。
  一份可怕的合同吴弘达的这份合同; 显然具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几乎在合同的每一项中,吴弘达都试图把贩卖人体器官与中国的公检法机构和医院紧密联系起来,使之成为中国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贩卖死刑犯器官”的证据。 合同第一条:“因为国际市场肾器官短缺, 为了快速向患者提供足够数量的经过专业训练的高质量的医疗人员和免疫专家及捐献的肾,特此成立国际医学医疗服务及培训合作公司。”第二条:“乙方(王诚勇)海南省检察官; 将任海南省公检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筹备委员会主任”;“为美国等地肾病患者提供在中国获得的器官”;“甲方协助乙方招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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