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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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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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职官志(4)

    郑氏中央职官表    
    吏  官  (永历八年设六官,分理国事)    
    户  官    
    礼  官    
    兵  官    
    刑  官    
    工  官    
    学  院    (永历二十年设,以勇卫陈永华任之)    
    国子助教  (永历二十年设,以叶亨任之)    
    行  人    (永历八年设)    
    给事中    (此下二官,均明旧制)    
    各科主事    
    各科内都事    
         
    郑氏台湾职官表    
    承天府尹    (永历十六年设,掌一府政事)    
    天兴知县    (永历十六年设,驻府治,十八年改州)    
    万年知县    (永历十六年设,驻兴隆里,十八年改州)    
    澎湖安抚司  (永历十六年设)    
    北路安抚司  (永历三十六年设)    
         
    清代职官表    
    福建台湾巡抚一员  光绪十一年奏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暂驻台北。十三年,照甘肃、新疆例,改为福建台湾巡抚。    
    台湾布政使司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综核全台钱粮、饷项,考核大计,并设布库大使一员,兼理经历事。    
    台湾按察使司一员  乾隆五十三年奉旨:“嗣后补放台湾道员者,俱加按察使衔,俾得奏事。”光绪十三年部议:“台湾道向兼按察使衔,毋庸特设。”一切刑名,由道管理,即设司狱一员。    
    提督学政一员  旧例以按察使副使或按察司佥事为提学道,每省一员。雍正四年,改为提督学政。台湾向以兵备道兼理。雍正五年,改归汉御史。乾隆十七年,复归道。光绪元年,奏由巡抚主政。四年,归道。十三年,仍归巡抚。    
    巡视台湾监察御史满、汉各一员  康熙六十年设,驻府治。乾隆十七年定例,自后三年巡视一次,不必留驻。三十年,奉旨:“嗣后随时派往。”五十二年,罢,命闽浙总督、福建巡抚、水陆提督,每年轮值一人前往巡视。    
    督办台湾抚垦大臣一员  光绪十二年设,巡抚兼理。    
    帮办台湾抚垦大臣一员  光绪十二年设,驻台北大嵙崁。    
    分巡台湾兵备道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为台厦兵备道,驻府治。六十年,去兵备。雍正六年,改为分巡台湾道。乾隆五十一年,加兵备衔。五十二年,加按察使衔。    
    台南知府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为台湾府,总汇各县刑名、钱谷,支放兵饷。光绪十三年,改今名,移台湾府于台中。    
    台北知府一员  光绪元年设。    
    台湾知府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台东直隶州知州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驻卑南。    
    台湾海防同知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府治。乾隆三十一年,改为南路理番同知,兼海防。光绪元年,移驻卑南,本缺裁。    
    南路理番同知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卑南。十三年,升为州,本缺裁。    
    北路抚民理番同知一员  乾隆三十二年设,驻彰化县治,办理淡、防、彰化、诸罗民番交涉事务。四十九年,鹿港开港,兼理海防。五十年,兼理捕务。五十三年,移驻鹿港。光绪元年,改为中路抚民理番同知,本缺裁。    
    中路抚民理番同知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埔里社。十年,奏仍驻鹿港。十三年裁。    
    淡水捕务同知一员  雍正元年设,驻彰化。七年,改为抚民同知,移竹堑。光绪元年设县,本缺裁。    
    澎湖海防同知一员  雍正五年,设海防通判,驻妈官城。光绪十一年,升为同知。    
    基隆抚民理番同知一员  光绪元年,设海防通判。十三年,升为同知。    
    南雅抚民理番通判一员  光绪二十年设,驻大嵙崁。    
    噶玛兰抚民理番通判一员  嘉庆十五年设,驻五围。光绪元年,改县,本缺裁。    
    卑南州同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隶台东州。    
    花莲港州判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隶台东州。    
    安平知县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原为台湾县附郭。光绪十三年,改今名,移台湾县于台中。    
    凤山知县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旧城,后移今治。    
    嘉义知县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佳里兴,为诸罗县,嗣移今治。乾隆五十三年,奉旨改今名。    
    恒春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琅。    
    淡水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附郭。    
    新竹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    
    宜兰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    
    台湾知县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附郭。    
    彰化知县一员  雍正元年设,驻半线。    
    云林知县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苗栗知县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台湾县丞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城。雍正九年,移驻罗汉门。乾隆五十四年,改巡检,本缺裁。    
    凤山县丞一员  雍正九年设,驻万丹。乾隆二十六年,移驻阿里港。    
    诸罗县丞一员  雍正九年设,驻笨港。


第三部分职官志(5)

    彰化县丞一员  乾隆二十三年设,驻南投。光绪元年,奏移鹿港。十年,仍驻南投。十八年,复移鹿港,本缺裁。    
    下淡水县丞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阿猴林。    
    头园县丞一员  嘉庆十七年设,隶噶玛兰厅。    
    新庄县丞一员  乾隆三十二年,设巡检,隶淡防厅。五十三年,改县丞。嘉庆十四年,移驻艋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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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港巡检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隶台湾。乾隆二十六年,移驻斗六门,本缺裁。    
    佳里兴巡检一员  乾隆二十六年设,隶诸罗。五十二年,移驻大武垄,本缺裁。    
    大武垄巡检一员  乾隆五十二年设。    
    斗六门巡检一员  乾隆二十六年设,隶诸罗。光绪十四年裁。    
    鹿仔港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隶彰化。嘉庆十四年裁。    
    大甲巡检一员  嘉庆十四年设,隶淡防。后隶苗栗。    
    猫雾拺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驻犁头店,隶彰化。光绪十三年裁。    
    下淡水巡检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隶凤山。五十一年,移驻赤山。雍正九年,移大昆麓。乾隆五十三年,移兴隆里。    
    竹堑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隶淡防厅,兼司狱事。    
    八里坌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隶淡防厅。乾隆三十二年,移驻新庄。    
    罗汉门巡检一员  乾隆五十四年设,隶台湾。嘉庆十六年,移驻蕃薯寮。光绪元年,奏移澎湖八罩屿,本缺裁。    
    枋寮巡检一员  光绪元年设,隶恒春。    
    八罩巡检一员  光绪十年设。    
    葫芦墩巡检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隶台湾。    
    台南府经历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兼司捕务。    
    台北府经历一员  光绪元年设。    
    台湾府经历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各县典史一员  随县设,司捕狱事务。    
    台南府学教授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雍正十一年,添设训导一员。    
    台北府学教授一员  光绪元年设。    
    台湾府学教授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各县学教谕一员  随县设。    
         
    民主国职官表    
    大总统    
    军务大臣    
    内务大臣    
    外务大臣    
    游说使    
    府、州、厅、县如旧。    
    


第三部分户役志(1)

    户役之制,三代详矣。汉法:郡国上计,岁登其民于宰相,副在太史,所以施政教而行征令也。连横曰:国者,民之国也,与民治之。是故管仲相齐,作内政而寄军令,商君用秦,立保甲以厉耕战,故能有胜于天下。然必先明其民数之多寡,力役生产乃可得而平也。台湾为荒服之地,当明中叶,漳、泉人之至者已数千人。及荷兰来,赋课丁税,每丁四盾。领台之初,岁收三千一百盾,其后增至三万三千七百盾,盖移殖者众,而入款亦巨也。郑氏因之,每丁改为六钱,熟番如之。其时航海而至者十数万人,是皆赴忠蹈义之徒,而不忍为满州臣妾也。故其奔走疏附者为主户,而商旅为客户。肇启土宇,式廓版图,以保持残局,汉族之不奴者仅此尔。永历三十四年,嗣王经弃金、厦,来者尤众。华人之在吕宋者,久遭西人之暴,前后戾止,皆抚拊之,给其田畴,乐其生业,故有久居之志。使得十年生聚,十年教训,二十年之后,可以光复故国,抑且奄有海邦。而南风不竞,以至于亡,痛哉!    
    清人得台之时,志称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人,岁征银八千零六两零三钱二分。是必有所谬误,不然何其鲜耶!考施琅疏陈海上情形,谓:“查自故明时,原住澎湖百姓有五六千人,原住台湾者有二三万人,俱系耕渔为生。至顺治十八年,郑成功挈去水陆官兵眷口三万有奇。康熙三年,郑经复挈去六七千人。”以此计之,则台湾之人殆十万,何以仅为一万六千余人?且琅之疏亦有未确者,郑氏陆师七十有二镇,使镇为千人,则有七万二千,加之以四民,应倍其数。是台湾之民,此时已近二十万。不然以一万六千余人,仅不过一乡,而奏设三县,何其夸耶?盖志之所载,仅举丁税而言尔。清例:凡有家眷者为一户,男子年至十六者为成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而妇孺为口。是时移殖之人多无家眷,丁男或流落四方,躬耕岩穴,编查不及,故若是其少。丁税之制,即古之庸,所以任国之役也。是故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而役以用力,国之经也,民之义也,故社番男女亦课之。旧例:壮番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少番一石三斗,番妇一石,而教册会廨番丁与番妇同。归化八社,有人三千五百九十二,岁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克台之岁,旨下福建督抚,凡渡台者禁带家眷,而琅亦请申海禁,不许惠、潮之人入台,故多漳、泉人。然利之所在,人所必趋,况以新启之地,原田,何从而禁之哉?    
    康熙五十二年,诏以五十年丁册为常额,滋生人口,永不加赋。雍正四年,定豁番妇丁税,少壮番丁改为一律,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乾隆元年,诏曰:“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舒民力。”于是岁征三千七百六十五两余,约减旧额之半。二年,又诏曰:“台湾番黎大小共九十六社,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撤。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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