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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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 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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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罪的不信来自骄傲:由于骄傲,人不愿使自己的理智服从信德的规则,以及教父们优良的解释。为此,(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四十五章)说:「不自量力的革新,是由贪图虚荣而来的。」
也可以这样答复:正如向天主之德,先于枢德而不能归在其内;同样,相反向天主之德的罪,也不能归在罪宗内。
第二節         不信是否以理智为其主体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似乎并不是以理智为其主体。因为:
    一、按照奥斯定在「驳摩尼教二魂论」(第十及十一章)所说的,每一个罪都是在意志里。可是,不信是罪,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所以,不信是在于意志,而不是在于理智。
    二、此外,不信由于轻视宣讲的信德而有罪。可是,轻视是与意志有关。所以,不信是在于意志。
    三、此外,关于格林多后书第十一章十四节所说:「连撒殚也常冒充光明的天使」,「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如果一个魔鬼冒充天使,即使把他当作天使,也不是一个危险的或有害的错误,祇要他所做的和所说的,适合一个天使。」这似乎是因为信从他的人,意志正直的缘故;因为他的意思是想听从一个天使。所以,不信的罪似乎完全是在于不良的意志。因此,不信并不是以理智为主体。
反之  彼此相反的事,都是在同一个主体内。可是,不信所相反信德,是以理智为主体。所以,不信也是在理智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四题第一及二节),我们说,罪是在罪行根源的那个能力里。而罪行可以有两个根源:一个是罪的最先而又一般的根源,也是命令一切罪行的根源;而这个根源即是意志,因为每一个罪都是故意的。罪行的第二个根源,是那个产生罪行的最近而又个别的根源;例如欲情是贪饕和迷色的根源,为此说贪饕和迷色是在欲情里。不赞同是不信所固有的行为,是一个由意志所推动的理智的行动,正如赞同一样。
    所以,不信有如信德,是在理智内,如同在其最近的主体内。不过,它也是在意志内,如同在其最先的动源内。说每一个罪都是在意志内,就是照这方式说的。
释疑  一、关于第一个质疑的答复,由此也就可以清楚地知道了。
二、意志的轻蔑,引起理智的不赞同,于是不信也形成了。为此,不信的原因是在于意志,而不信的本身却在于理智。
    三、谁相信一个魔鬼,以为他是一个天使,并没有反对赞同信德的问题;因为按照那条「批注」所说的:「他肉体的感官受骗,而他的心智却并没有失去真实而正确的判断。」不过,按照同一个权威者所说的,如果撒殚开始引诱一个人跟他去做坏事,或犯错误时,听从他就不能没有罪。
第三节  不信是不是最大的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似乎并不是最大的罪。因为:
    一、奥斯定说(在「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四第二十章)说,而(「教会法律类编」第六编第一 题也有记载):「我也许会犹豫莫决,不知道该说一个很坏的天主教徒好呢,还是该说一个除了相信异端之外,别无其它可责之处的异端教徒好。」可是,一个异端教徒是一个不信者。所以,我们不应该绝对地说,不信是最大的罪。
    二、此外,凡能减轻或开脱罪恶的,似乎不是最大的罪。可是,不信开脱或减轻罪恶;因为(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一章十三节说:「原先我是个亵渎者、迫害者和施暴者;但是我蒙受了怜悯,因为我当时是在不信之中。」所以,不信不是最大的罪。
三、此外,按照申命纪第二十五章二节所说:「按他的罪照数鞭打」,罪越大,应受的罚也越重。可是,按照希伯来书第十章二十九节所说,「那践踏了天主子,拿自己藉以成圣的盟约的血当作了俗物的人,应当受怎样更厉害的惩罚啊」,信者犯罪应受的罚,重于不信者应受的罚。所以,不信不是最大的罪。
反之  奥斯定在批注若望福音第十五章二十二节的「假使我没有来,没有教训他们,他们就没有罪」时说:「祂用这一般的名字,来指一个重大的罪。因为这个罪,」即不信,「包含其它所有的罪。」(若望福音释义,第八十九讲)所以,不信是最大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每一个罪,就其形式而论,都在于背离天主,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一题第六节;第七十三题第三节释疑二)。所以,一个罪越使人与天主分离,也越重大。可是,不信最使人远离天主;因为这样的人,对于天主,连一些真实的知识也没有;而那错误的知识,不仅不使人接近天主,反而使人更远离祂。如果一个人,对于天主,抱有一种错误的见解,也不可能认识天主;因为他所见解的并不是天主。由此可见,不信之罪,比道德腐败之中所发生的任何罪恶还要重大。不过,针对那些相反向天主之德的罪,并非如此;这是我们后来要讲的(第二十题第三节;第三十四题第二节释疑二;第三十九题第二节释疑三)。
释疑  一、一个按其种类更大的罪,并非不能由于某些情况而减轻。所以奥斯定面对一个不好的天主教徒,以及一个不犯其它罪过的异端教徒,迟疑莫决,不知适从;因为异端教徒的罪,以其种类来说,虽然更为重大,却可能由于一个特殊的情况而减轻;相反的,一个天主教徒的罪,却由于某一个特殊的情况而加重。
二、不信中包含无知,也包含反对信德之事物;在这第二方面,它是一个极重大的罪。不过,从无知方面来看,它有某种开脱的理由,尤其是如果一个人犯罪并非出于恶意,例如(保禄)宗徒那样的情形。
    三、一个不者因他不信之罪所受的罚,如果我们看罪的种类,就比另一个人,为了无论什么其它的罪所受的罚,更为严重。不过,如果是另一种罪,譬如说奸淫,由一个信徒犯的,以及由一个不信者犯的,若在其它方面情形完全相同,那么信徒犯的罪,比不信者犯的罪更大;这是由于他借着信德所知道的真理,以及由于他所领受过的,后因犯罪而亵渎的信德的圣事。
第四节  是否不信者每一个行为都是罪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信者的每一个行为似乎都是罪。因为:
    一、关于罗马书第十四章二十三节所说,「凡不出于信心做的,就是罪」,「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不信者的一生都是罪。」可是,不信者的一生,在于他们的行为。所以,不信者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罪。
    二、此外,信德指导意向。可是,除非来自一个正直的意向,不能有什么善的。所以,在不信身上,没有一个行为是善的。
三、此外,在先者若已败坏,在后者亦必败坏。可是,信德行为先于其它各种德性的行为。所以,既然不信者没有什么信德行为,他们就不能做什么善事,祇有在他们每一个行为上犯罪。
反之  圣经上说,科尔乃略还是一个不信者的时候,他的施舍为天主所喜欢(宗徒大事录第十章四及三十一节)。所以,并非不信者每一个行为都是罪,他的行为有些是善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五题第二及三节),死罪取消圣化恩宠,可是并不完全破坏本性之善。所以,由于不信是一个死罪,不信者固然没有恩宠,不过,他们还有一些本性之善。为此,不信者当然不能做那些来自恩宠的善的工作,即有功劳的工作;可是,他们还能够在某一个范围之内,做那些本性之善已足以去做的善的工作。
    所以,他们并非在每一件所做的事上都犯罪;不过,几时他们是出于自己的不信去做一件事,他们就犯罪。因为,正如一个有信德的人,在一个不是为了信德而做的行为上,能够犯罪,无论它是小罪,甚或是死罪;同样,一个不信者,在一个不是为了不信而做的行为上,也可以有善的行为。
释疑  一、前面所引的那些话,应该这样解释:或者是说不信者的生活,不可能是无罪的,因为没有信德,什么罪也不能除去;或者是说,如果他们行事出于不信,那么无论做什么都是罪。为此,那里接着又说:「因为凡是照着自己的不信而生活或行事的,就犯重罪。」
二、关于超自然的或超性的最后目的,信德指导意向。可是,关于一件符合本性的善事,就是自然理性之光,也能指导意向。
    三、不信并不完全破坏不信者的自然理性,他们仍有一些真理的知识,因而他们能够做那些一般性的善事。不过,关于科尔乃略(参看「反之」),必须注意,他并不是一个不信者,否则他的工作不可能为天主所喜欢;因为没有信德,谁也不能中悦祂。所以,他有着不明显的信德,因为福音的真理还没有显露出来。为此,伯多禄受命前往见他,教给他有关信德更充分的知识。
        第五节  是否有多种不同的不信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并不是有多种不同的不信。因为:
    一、既然信德与不信彼此相反,它们必然是关于同一件事。可是,信德的形式对象是第一真理,信德的唯一性即由此而来,虽然所信的质料对象包括许多事物。所以,不信的对象也必然是第一真理;而不信者所不信的事物,是他不信的质料对象。可是,种类的不同,并不系于质料的原理,而是系于形式的原理。所以,不信并不按照不信者迷失不信的各种不同事物而有许多种类。
    二、此外,迷失信德的真理,可有无数的方式。所以,假如不同种类的不信,与不同错误的数字相等的话,那么似乎应有无数种类的不信。如此,我们也就不必把这些种类作为我们讨论的对象了。
三、此外,同样的东西不能属于不同的种类。可是,一个人可能由于在不同的信德之点上错了,而成为一个不信者。所以,不同的错误并不造成不同种类的不信。因此,也就没有许多种类的不信。
反之  与每一种德性相反的,有许多种罪恶;因为「善的形成方式唯一,恶的形成方式多端」,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以及「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六章)所说的。可是,信德是一种德性。所以,与它相反的有许多种不信。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四题),每一种德性,在于达到某些有关人的知识或行动的规则。可是,在一件事上,祇有一种直达规则的方式;而背离规则的方式却很多。因此,与一种德性相反的,有许多种罪恶。相反每一种德性的罪恶,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它们的不同性:第一,是从它与德性不同的关系方面来看。按照这样的看法,相反德性的罪恶,祇有一定数目的种类;例如与道德涵养性德性相反的罪恶,有的是超过了那德性的程度,有的是由于不及那德性的程度。第二,相反一种德行的罪恶,可以从它破坏那种德性所需要的不同条件方面,来看它的不同性。按照这样的看法,相反一种德性的罪恶,例如相反节德或勇德的罪恶,其数无穷,因为有无数的方式,可以破坏德性的各种不同的情况,以致背离了德性的正途。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毕达哥拉斯派主张恶是无穷的。
为此,我们必须说,如果把不信与信德相比着来看,就有一定数量的几种不同的不信。因为,既然不信之罪在于反对信德,这可能有两种形式。或在接受信德以前,加以反对,而这就是外教人或外邦人的不信。或在接受相信基督的信德之后,而加以反对或在预象方面反对,而这就是犹太教徒的不信;或在真理之显现方面反对,而这就是异端教派的不信。所以,一般地来说,我们可以把不信,分为以上这三种。
不过,如果把不信按照在信德事物上所发生的错误来分类,那么不信的种类就没有一定的数量;因为错误可以多至无数,这可从奥斯定所著的「历代异端辑览」一书中看出。
释疑  一、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罪的形式观点。第一,按照罪人的意向;照这样的看法,罪人所追求的事,就是这个罪的形式对象,并决定这个罪的不同种类。第二,按照恶的本质或理;照这样的看法,被放弃的善,就是这个罪的形式对象;不过,从这方面来看,罪无所谓种类,而是种类的一种剥夺或变态。所以,必须这样答复:不信的对象是被视作不信所放弃的第一真理;而不信的形式对象,即被视作不信所追求的对象,则是不信所信从的错误主张;而不信的各种不同的种类,就是从这方面来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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