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盘点:2009年税收政策重要调整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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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盘点:2009年税收政策重要调整一览-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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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的,按照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的25%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

  ●12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0年起,个人销售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或者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除购房价款以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就业社会保障民政民族

  ●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5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8个单位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和免税的政策,积极鼓励个人、企业和民间组织支持特殊教育,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5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规划提出:落实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6月2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8年起,企业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本企业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12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民族贸易县内县级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石油、烟草除外)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至2010年,国家定点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和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12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决定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执行期延长1年。

  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

  ●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者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助。

  ●3月18日,国务院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方案提出: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3月26日、27日,根据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述第一个通知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上述规定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至2013年。

  ●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至2011年,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中国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

  ●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年至2010年,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老龄委的机关报刊,新华社和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上述机关报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以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刊,普通中学、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另有规定的图书和报刊。(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上述第一项规定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另有规定的报纸。(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和制作业务,列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自2009年至2010年,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者先征后退:(1)县级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和由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的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级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

  自2009年至2010年,科普单位(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中国境外单位向中国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区域政策

  ●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当年5月1日起,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试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积极推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业发展。

  ●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

  ●12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其他重要税收政策和制度调整

  ●1月1日,修订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施行。

  ●1月19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5月25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5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所长刘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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