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哲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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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哲学问题-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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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了。撇开我们传达给别人的见闻不论,撇开有关实际的俾士麦的事实不论(这些对于
我们的判断都是重要的),其实我们所具有的思维只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有关的殊相,
此外包括的就全是些概念了。
    空间的名称——伦敦、英格兰、欧洲、地球、太阳系——被使用时,同样也都涉及
到从我们所认识的某个殊相或某些个殊相出发的一些描述。就形而上学方面来考虑,我
猜想就连“宇宙”也要涉及与殊相的这样一种联系。逻辑便恰恰相反了;在逻辑中,我
们不只研究那确实存在的,而且也研究任何可以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或将要存在的,
但是并不涉及实际的殊相。
    看来,当我们对某种只凭描述而认知的事物下论断时,我们往往有意使我们的论断
不采取涉及描述的形式,而只论断所描述的实际事物;那就是说,当我们说到任何有关
俾士麦的事情时,只要我们能够,我们总是愿意作出唯有对俾士麦本人才能作出的那种
判断,也就是说,愿意作出他本人成为其一个组成部分的那种判断来。但在这一点上,
我们必定要遭到失败的,因为俾士麦其人并不是我们所认知的。虽然如此,我们却知道
有一个客体乙叫做俾士麦,知道乙是个狡诈的外交家。这样,我们便能够描述我们所愿
意肯定的命题:“乙是一个狡诈的外交家”;这里,乙就是叫做俾士麦的那个客体。如
果我们现在把俾士麦描述为“德意志帝国第一任首相”,那么我们所愿意肯定的命题就
可以被描述为:“论到德意志第一任首相这个实际的客体,本命题断言:这个客体原是
一个狡诈的外交家”。尽管我们所用的描述各有不同,但是使我们的思想能够彼此相通
的,就是我们都知道有一个关于实际俾士麦的真确命题,又知道不论我们怎样改变这个
描述(只要描述是正确的),所描述的命题仍旧是一样的。这个被描述而又已知其为真
的命题,才是我们感兴趣的。我们知道它是真的,但是我们却不认识这个命题本身,对
它也毫无所知。
    可以看到,脱离殊相的认识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层次。例如:对认识俾士麦的人的俾
士麦、仅仅通过历史知识而认识俾士麦的人的俾士麦、这个戴铁面具的人、最长寿的人
等等。这些是愈来愈远而逐渐脱离对殊相的认识的。就其对于另一个人来说,第一种是
最接近于认知的知识;在第二种,仍然可以说我们知道“谁曾是俾士麦”;在第三种中,
我们不知道戴铁面具的人是谁,虽然我们能够知道不是从他戴着铁面具这件事实而逻辑
地推论出来的关于他的许多命题;最后在第四种中,除了从人的定义逻辑地推论出来的
以外,我们便一无所知了。在共相的领域里也有一种类似的层次。许多共相就像许多殊
相一样,都是凭着描述才能为我们知道。但是这里,正像在殊相的事例中一样,凭借描
述而知道的知识最后可以转化为凭借认识而知道的知识。
    对包含着描述的命题进行分析,其基本原则是:我们所能了解的每一个命题都必须
完全由我们所认识的成分组成。
    在目前这个阶段,我们不想答复对这个基本原则可能提出的各种反对意见。目前,
我们仅仅指出:总会有某种方式来反驳这些反对意见的。因为不能设想我们作出一种判
断或者一种推测,而又不知道自己所判断的或所推测的是什么?我们要把话说得有意义
而不是胡说八道,就必须把某种意义赋予我们所用的词语;而我们对于所用的词语所赋
予的意义,必然是我们有所认识的某种事物。因此,例如我们对朱利乌斯对。恺撒下论断
时,显而易见,恺撒本人并不在我们心灵之前,因为我们并不认识他。但是在我们心灵
里却有一些关于恺撒的描述:“三月十五日遭暗杀的人”,“罗马帝国的奠立者”,或
者仅仅是“有人名叫朱利乌斯。恺撒”而已。(在最后这句描述中,朱利乌斯·恺撒乃是
我们所认识的一种声音或形状。)因此,我们的论断便不完全意味着它所似乎要意味的,
而是意味着某些有关的描述,不是与恺撒本人有关的、而是某种完全由我们所认识的殊
相和共相所组成的有关恺撒的描述。
    描述的知识的根本重要性是,它能够使我们超越个人经验的局限。我们只知道完全
根据我们在认识中所经验的词语而组成的真理,尽管事实如此,我们还是可以凭着描述
对于所从未经验过的事物具有知识。鉴于我们的直接经验范围极为狭隘,这个结果就非
常之重要了;除非能了解这一点,否则我们大部分的知识便不免是神秘的、乃至于是可
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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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问题 
第六章 论归纳法



    在几乎所有我们以上的讨论里,我们一直想通过对于存在的知识来弄清楚什么是我
们的材料。宇宙中究竟有什么东西是由于我们认识了它们才知道它们存在的呢?至今我
们的答案一直是:我们认识我们的感觉材料,也许还认识我们自己。我们知道这些都存
在,记忆中的过去的感觉材料,我们也知道它们在过去曾经存在过;这种知识给我们提
供了材料。
    但是,倘使我们要想能够从这些材料作出推论来,——倘使我们要知道物质的存在、
别人的存在,要知道远在我们个人记忆开始以前的过去的存在或者未来的存在,那么我
们就必须知道可供我们作出上述推论的某种普遍原则。我们必须知道某一类东西甲的存
在是另一类东西乙存在的标志,乙或者与甲同时,或者稍早于或稍晚于甲,比如说,雷
声就是闪电已先存在的标志。如果这一点我们竟不知道,我们便永远不能把我们的知识
扩充到我们个人经验的范围之外了;而我们已经看到,个人经验的范围是极有限的。我
们现在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这样扩充知识是否可能?如果可能,怎样去实现?
    让我们举一桩谁都不怀疑的事为例。我们大家都相信太阳明天还会出来。为什么呢?
这种信念仅只是过去经验的盲目产物呢,还是一个可以验证的合理的信念呢?要找到一
种标准来判断这样的一种信念究竟是否合理,并不是容易的事。但是,最低限度我们能
够肯定,有哪类普遍信仰(只要它是真确的)足以证明太阳明天还会出来这个判断是合
理的,以及我们的行为所依据的许多其他类似的判断是合理的。
    显然,倘使有人问为什么我们相信太阳明天还会出来,我们自然会回答“因为它总
是天天出来的”。我们坚信它以后还会出来是因为它过去总是出来。如果有人追问我们,
为什么我们相信它今后仍会照样出来,那我们就要诉诸运动定律了:我们要说,地球是
一个自转的物体,这样的物体只要不受外力干涉是会永不停止地转动的,而今天和明天
之间并没有外力干涉地球。当然,可以怀疑我们怎么能那么肯定没有外力干涉,但是这
种疑问并不是我们所感兴趣的。我们所感兴趣的疑问是:运动定律会不会到明天也依然
有效。倘使有人提出了这个疑问,那么我们便和当初有人对于日出提出疑问时所处的地
位相同了。
    我们之所以相信运动定律将继续有效,其唯一的理由就是:就过去的知识使我们能
作出的判断而论,这些规律一直是有效的。不错,根据过去所得的大量证据,其中可以
支持运动定律的要比支持日出的为多,这是因为日出仅仅是运动定律起作用的一个特殊
事例,而像这种事例是不计其数的。但真正的问题是:一条定律在过去起过作用的例子
很多,这就足以证明它未来也会起作用吗?如若不然,那便显然可见,我们没有任何根
据可以预料太阳明天还要出来,预料下一顿吃面包时不会中毒,可以做出任何其他控制
我们日常生活而我们不大意识到的预料。应当注意,所有这些预料都仅只是或然的;这
样,我们便无需再去找一个证据证明这些预料必然会实现,而只须寻找一个理由支持那
个可能使它们得以实现的见解。
    处理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先作出一个重要的区别,不这样做,我们很快地就会陷
入绝望的混乱里。经验已经向我们指明:到目前为止,某种同一的序列和并存往往重复
出现,这便是我们预期下次会有同样的序列或并存的一个原因了。一般说,什么样子的
食品就有什么味道,当我们发现所熟悉的样子和一种异常的味道结合在一起时,我们的
预言就受到了一次最严重的震荡。由于习惯,我们看见的东西逐渐变得和我们的某种触
觉联系在一起,我们去摸它们时就预期到有这种感觉;鬼魅所以可怕的一个原因(在许
多鬼怪故事里)就是它不能给我们任何摸触的感觉。没受过教育的人第一次出国时发现
他们的土语没有人听得懂,便惊奇得不敢置信。
    这种联系能力不仅限于人;动物也极强。要是一匹马经常走某条路,你想叫它走另
一个方向,它就会抵抗。家畜看见了经常喂它们的人时,就期待着饲料。我们知道,所
有这些对于一律性的浅薄预料都可能引致错误。每天喂小鸡喂了它一辈子的那个人,临
了却可以绞断这只小鸡的脖子,这就说明:如果能对自然的同一律性具有更精密的见解,
对于小鸡是更有利。
    尽管这种预料会错误,它们还是存在着。某一件事物已发生过若干次,只凭这一点
就使得动物和人预料它还会发生。这样,我们的本能当然使我们相信太阳明天还会出来,
但是我们所处的地位并不比脖子出乎预料被绞断的小鸡更好些。因此,过去的一律性形
成了对于未来的预料,这是一回事,预料的有效性问题提出之后,究竟还有没有什么合
理的根据使这些预料可以有分量,这是另一个问题;我们必须区别这二者。
    我们这里必须讨论的问题是,有没有理由可以相信所谓“自然的一律性”。相信自
然的一律性就是相信每一桩已经发生过的或者将要发生的事物都是某种普遍规律的一个
事例,普遍规律是不容有例外的。我们考虑过的浅薄的预料是都可以有例外的,因此,
会使那些抱有这种预料的人大失所望。但是,科学在习惯上认为——至少是作为一种实
用的假说——凡有例外的普遍规律,都可以被那些没有例外的普遍规律所代替。“物体
在空中没有受到支持就会坠落”,气球和飞机对于这条普遍规律就是例外。但是,运动
定律和引力定律非但可以说明大部分物体坠落的事实,同时也说明气球和飞机能够上升
的事实;这样,运动定律和引力定律就并没使它们成为例外。
    倘使地球忽然和一个庞大的物体相碰撞而后者破坏了它的自转,太阳明天还会出来
这个信念就可以成为虚妄;但是运动定律和引力定律却不会被这样一桩事变所违反。科
学的任务就是要找出像运动定律和引力定律这种的一律性来,这种定律就我们的经验所
知而言,还没有例外。科学在这方面的研究是异常之成功的,这种一律性迄今一直可以
认为是有效的。这就使我们又回到这个问题上来:既然认为它们过去一直是有效的,那
么是否我们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它们未来也永远有效呢?
    我们已经论证过,我们之所以有理由知道未来会和过去相似,是因为以前曾经是未
来的,都已经不断地成为了过去,并且我们发现它们总是和过去相似的,所以我们事实
上有着关于未来的经验,也就是有着关于在以往曾经是未来的那段时间的经验,这种末
来我们可称之为过去的未来。但是这样一种论证其实是以未决的问题作为论据的。我们
对于过去的未来虽具有经验,但是对于未来的未来却并没有经验,而问题是:未来的未
来是否和过去的未来相似呢?这个问题并非是单凭过去的未来可以解答的。因此,我们
还得寻找某种原则,使我们知道未来是和过去一样地在遵守同样的规律。
    在这个问题中,推论未来倒不是最根本的事。当我们把经验中有效的定律应用到我
们所没有经验过的已往的事物上去的时候,——例如应用到地质学上或者应用到关于太
阳系起源的理论上去时,——就会出现这个问题。其实,我们所必须问的问题是:“如
果发现两件事物常常是联在一起的,又知道从来没有过只出现其一而不出现另一的例子,
那么在一次新例子中,如果其一出现了,是不是就使我们有很好的根据可以预料会出现
另一件呢?”我们对于未来的全部预料的可靠性,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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