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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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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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1907),pp。30-60.1 Poynet,参见他的 Treatise on Political Power.
 


新教的惩罚理论 
 
    '1'宗教影响国策之方式,以天主教为例不如以新教为例更易于查证:因为天主教教义的表述是不可动摇和一成不变的,而重大社会问题并非出现于一时,解决的办法也因时而异。宗教改革者们未能建构起一部完善的、和谐一致的教义法典;但是他们不得不给新神学补充一套新规则,用以指导信众处理无数的问题,教会的惯例,便是针对这些问题而在各时代的经验中发展出来的。虽然新教的教义体系在他们那个时代没有完善,新教的精神却使他们有着比后世更纯正强大的活力。当一种宗教被实施于社会和政治领域时,必须考虑的是它的一般精神,而非特定的信条。因此研究新教施行的诸方面,更可信赖的途径是求助于改革者的著述,而不是求助于新教神学;前者更有权威,因为它们之间具有更多的一致性。在所有改革者认识一致的政治或社会问题上,而不是在他们意见歧异的神学问题上,我们更有把握发现真正的新教观点;因为共同观点必须建立在共同的因此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上。进一步说,如果这种观点似乎损及他们的实际关切,一味坚持会使他们做出牺牲,则我们就更可相信,它与他们的根本见解之间有着必然联系。 

    这一规律最重要的例证就是新教的宽容观。改革者对宗教自由的看法,并不是一些支离破碎、同其教义没有关系的偶然意见,或是在他们的生存境况的启发下形成,而是他们神学理论的产物,是他们的政权和教权思想的结晶。世俗自由和宗教自由常常挂在人们嘴边,现实中却非常罕见。因此,对于它们的明确涵义和它们的相互关系的原理,人们显然知之甚少。它们的契合点,即二者生命力的共同根源,是自治的权利。有一种现代理论,它打倒除国家权威之外的一切权威,通过扩大权力主体的范围而使主权权力成为不可抵抗的权力。这种理论是包括宗教自由在内一切自由的敌人。它把所有管理自己事务的精神团体和共同体、阶层或社团,一概斥为国中之国。它通过宣布废除特权,解放了上述自治权威下的臣民,使他们转而绝对服从它自己的权威。它只承认个体的自由,因为惟有在个人那儿,能把自由和权力分离开,能够剥夺有条件服从的权利剥夺有限命令的保障。因此,在它的统治下,每个人都可以或多或少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宗教;但是他的宗教不能自由地实施自己的法规;换言之,宗教信仰是自由的,但教会的治权受到控制。然而在教权受到限制的地方,宗教自由事实上便被否认了。 

    因为宗教自由不是不要任何特定宗教的消极权利,正如自治不是无政府状态一样。它是宗教团体实践其信仰,享有其宪章,保护其法规的权利。这些权利也是其全部独立性的保障。它的最佳保障远非一种普遍的宽容,而是一种有限的宽容。在一个冷漠的国家,即没有任何明确宗教特征的国家(如果此种国家是可以想像的话),不可能存在任何教会的权威。一个教阶组织不会见容于没有教阶的宗派或仇视一切宗教的敌人;因为它与鼓吹个体自由的流行理论相矛盾。单一宗教也不可能是自由的,除非它使国家臣服于它。因为政府会藉维护教会的统一谋求自己的利益,从而限制着这个受到扶持的教会的自由。涉及宗教自由的最激烈最漫长的冲突出现在中世纪,一方是没有对立教会的教会,另一方是积极维护教会绝对优势地位的国家。在日耳曼的皇帝中,腓特烈二世既是教会最残暴的压迫者,也制定了许多血腥的法律来镇压长期流行于欧洲许多地区的异教。西班牙的宗教法庭既维护国民的宗教统一,又对西班牙教会施行了最严格的限制,在英国,完全控制着国教教会的君主,极其严厉地要求人们的信仰与国教保持一致。因此,只有承认不同宗教的共存,承认它们享有按各自原则实行自治的平等权利,宗教自由才是可能的。宽容谬误是自由之必需,但是,只有现实的多样性不再受到限制,教义的统一不再继续维持,或者统一之存在是因为真理而非强力,凭藉教会而非国家,自由才是最完善的。惟有在权利神圣、法律至上的共同体中,才能够获得这样的自由。如果像在家长制的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中那样,服从权威和维持秩序被视为首要义务,无论个人自由抑或宗教自由皆无保障可言。如果像在民主政体和法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中那样,公共福利和民众意志最受重视,多数便成了权威,不可抗拒的权力便取代了神圣的原则,所有的私人自由皆被置于危境之中。真正的自由学说摒弃一切绝对权力和独断专行,’要求把专制的或革命的政府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但是它也发出告诫,除非为了纠正革命或暴政,造反是有罪的。为了理解新教改革者的宽容观,考虑问题时必须参照这些要点。 

    当宗教改革是个人的反抗而不是有组织的行为时,当世俗权力致力于支持教会的权威时,这场运动的发起者不得不要求,他们不应因为自己的意见而受到惩罚,对于政府干涉宗教信仰的权利,他们所持的言论和宽容之友的言论相似。任何一种宗教派别,不论其理论具有多少排他性或奴役性,一旦与一种公认的、为法律所保护的理论体系相抵触,那么从它出现的那一天始,它必然会致力于保护良知自由的观念。在新权威得到确立、旧权威被取代之前,存在着一个必然要求异议权的阶段。路德在与罗马教廷抗争之初,没有可求助的对立权威,没有支持他的教会组织,世俗权力也不站在他那一边,甚至他最初的信义论所引起的论战,也尚未形成明确的体系。他最初的努力就是采取敌对行动,他的布道充满进攻性,他求助的对象是广大民众。他的《新约》译本遭禁,使他确信君主的支持是不可指望的,于是他出版了论述世俗权力的著作,并断言它超越了使徒时代以来所有同类著作。他在书中宣称,国家被赋予的权力仅能用来惩治邪恶,而不能强制良善。他说:  “君主若是命令人们屈服于愚昧的谬误,就不应服从他们;但是亦不可祈求他们去弘扬上帝的福音。”让异端改邪归正,必须仰赖《圣经》,而不是火刑,不然刽子手岂不成了最伟大的神学博士。在写下这些话时,路德料想将会招致教皇的革除教籍令和皇帝的禁书令;几年之中,他都在担心是否能逃过他所谴责的那种惩罚。他一直生活在遭人暗算的恐惧之中,他的不安成为教友们开玩笑的材料。他一度认为,波兰主教雇佣了一个犹太人来取他的性命;一个无形的医生正赶来维登堡谋害他;他布道的讲台浸透了神秘的毒药。这种惊恐支配了他早年的著述,它们并没有真正反映他的观点,他还没有坚强到敢于将其公之于众。 

    茨温利派的决裂、再洗礼派的兴起和农民战争改变了局势。路德从中看到了他的个人判断权和异议权理论的成果。某些背弃义务的原则曾使他抛弃对罗马的忠诚,而现在,保护他的教会以反对这些原则得到落实的时刻已经来临。社会战争走向极端,有可能使运动丧失上等阶层特别是政府的同情。随着农民的失败,宗教改革的群众阶段在欧陆也终于结束。路德说:“魔鬼借助教皇没有把他打倒,现在又想通过叛乱与流血的鼓吹者致他于死地。”他立刻从人民转向君主,使他的教派染上了政治依附的性格和对国家消极服从的习惯;此后它便一直保持着这种习惯。他还给予它一种用别的方法无法获得的稳定性。他就是这样在世俗权力的怀抱中找到了避难所,用牺牲自由换来了对他的教义的保护,并把控制权和用刀剑贯彻这种控制的义务一并交给了国家。路德这样做,实际上是背叛了他最初的主张。他的专制本性使他厌恶任何自由的概念——不论是政治自由还是宗教自由,皆与他对《圣经》的解释相抵牾。早在1519年,他就说过,即使土耳其人也应被尊为权威。在他看来,农民们所忍受的无耻奴役和肆意践踏并没有给予他们得救的权利;当他们揭竿而起,呼唤他为拯救者的时候,他却敦促贵族们不要心慈手软。他们的罪恶在于他们是受宗派精神的鼓动,而路德最重要的利益所在,就是镇压这种精神。 

    整个南德意志的新教权当局因为战胜了再洗礼派而陷入困惑。证明该派政治信条的革命性颇为不易,在他们的信条中,惟一具有颠覆的成份就是,他们和天主教徒一样认为国家没有宗教责任。因此,他们所以受到惩罚,是因为他们教导说任何人不应因自己的信仰而遭受痛苦。纽伦堡的地方官员不知如何指控他们。他们似乎不比天主教徒更坏,当时并不存在铲除后者的问题。著名的奥西安得尔认为这种迟疑不决的态度是不合逻辑的。他说,教皇党人亦应被镇压;只要不这样做,就无法判处并不比他们更坏的再洗礼派人极刑。人们就此请教路德,他断定他们不应受到惩罚,除非他们拒绝服从政府的命令。神学家们也向勃兰登堡侯爵建议说,一个不能被《圣经》感化的异端分子应受处罚,但是在判决书中不要提及异端,仅说他有叛逆和谋杀意图,尽管他并无此等罪过。这种计策使大批人送了命。 

    路德高傲而坦诚的灵魂鄙视这种伪饰。他抛弃所有的含蓄隐晦,开诚布公地说明了自己关于国家对教会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想法。他的第一步就是宣称,排除异端是世俗权力的职责。他并不要求统治者在履行职责时应以正统神学家的思想为指导;但是他认为这种职责本身是强制性的。为了符合《圣经》是万物惟一的指导这个根本原则,他用一些圣经故事来解释和证明那种职责。他辩解道,摩西律法判处伪先知死刑;根据《新约》尊敬或维护上帝的尊严,其真诚和热烈不比根据《旧约》来得少;在更完美的启示中,有着更大的责任。不听从教会者必须被革除教籍,但是当教会宣布剥夺某人教籍或强迫某人人教时,世俗权力可以进行干预。因为,根据教会更准确的定义,即《施马卡尔登信纲》(the Confession of Schmalkald)和《奥格斯堡信纲之辩护》(the Apology of the Confession of Augsburg)中的定义,驱出教会意味着永罚。在教会之外,毫无得救的希望。反对教皇、魔鬼和整个世界是否符合正统,其检验依据是因信称义的理论。 

    根据该理论,保护宗教不仅是世俗权力的义务,而且是其制度的存在目的。它的任务仅仅是强制教会之外的人。信徒不是它的行动对象,他们遵从自己的原则行事,高于法律的要求。路德说:“树好,结出的果子自然好,这无须强迫;对一株结出果实而非荆棘的苹果树施以法律之斧钺,岂不是疯狂?”'2'这种观点自然是源于凡信仰《奥格斯堡信纲》者必能得救的信条。它是路德政治学说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它在建立起新教专制政府的同时,也否定了天主教政府的权威。新教和天主教的不宽容在这里走到了一起。假如建立国家是为促进信仰,那么对有着另一种信仰的国家就不能表示丝毫的服从。新教徒不应做天主教政权的忠实臣民,因而他们也不会得到宽容。异教徒在正统国家中无权利可言,异教君主对正统臣民亦无权威可言。因此,路德越是鼓吹反抗有罪和权力神授,他在天主教国家中的影响就越具有颠覆性。不论是对抗天主教国家还是促进新教暴政,他的学说同样具有革命性。他没有政治权利的概念。他不曾在《新约》中找到这种权利的权威根据,而且他认为正义无需靠机构来展示自身。 

    同样,因为在《圣经》的字句无望找到依据,使改革者们得出了一些比他们的国家观更悖逆基督教道德的结论。当卡尔施塔特引证摩西律法为多妻制辩护时,路德被激怒了。他说,如果让摩西律法统治万物,我们就应该行割礼。然而,因为《新约》中并无禁止多妻制之表示,改革者们也无法予以谴责。他们没有从神法的角度去禁止它,而将它完全留给世俗立法者去决定。这也是路德和梅兰希顿对待这一问题的方式。英国对此问题的最终解决途径是脱离天主教会。当后来菲利浦地伯利用路德的这一意见和他更早的观点时,改革者们不得不同意他可以拥有两个妻子。梅兰希顿参加了第二次婚礼,他提出的惟一条件就是此事不可张扬。路德神学中的这种观点和他对天主教会看待《圣经》的方式的反对态度,也使他相信占星术和嘲笑哥白尼的学说。 

    他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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