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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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 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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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牺牲一个阶层的利益使另一个阶层得益,而美国则是牺牲这个国家一部分的利益使另一部分得益。卡尔霍恩说:“政府亵渎了赋予它的职责,变成了社会中一部分人的代理,它以保护为幌子,向社会的另一部分人强行征税。”'50'

    在一个州内部的对立阶层存在纷争的地方,派别之间的暴力虽然可能危及政府,但他们不能分裂州。然而,如果被压迫的一派是一个主权州,暴力则更大,不公的感受更真切,反抗也会采取更加合法和合宪的手段。

    对于一种将如此损害他们的法案,南部有着最强烈反抗的无数个理由。它既有悖于他们的政治利益,也有悖于他们的财政利益。因为这种税赋陷它们于贫穷,却富了政府,使国库黄金满仓。现在南部的政治家们总是与中央政府的主导权做对,特别是在它执行了一项让他们受害的政策以后。他们反对这个政府既有实际的也有理论上的理由。超出政府正常所需的税收的增长,使它掌握了一种有诱惑力的和危险的影响工具。必须设想出一些措施来处理这些税款,而赞成限制贸易的鼓吹者们所采取的措施,就是大兴公共工程,藉此施惠于各州人民以使他们支持中央权力。于是一种保护性关税和国内发展是以亨利·克莱为首的党派的政策要点,这个党派寻求以损害各州来加强联盟。但这遭到了南部各州的反对,认为他们既有损于它们的利益,也违反宪法。关于这种税,卡尔霍恩1831年写道:“试图掩饰是徒劳的,它已经把这个国家分裂为两个地理上的大单元,并使它们,如果不是在利益上,至少在一些最致命的政治问题的观点上——在它的财政、它的贸易和它的工业上——相互攻讦。……这种危险的冲突的影响不止于此。它不仅在已陈述过的重要问题上,还在更深刻更危险的问题上,即在一种保护性关税的合宪性和宪法自身的普遍原则与理论上,分裂成两派:更强的一派为保持自己的优势,打造出一件工具,而另一派则认为它会使联邦政府变成一个统一的不负责任的政府,导致自由的彻底毁灭。”'51' “在重大而关键的问题——即涉及到每一种利益的国家工业——上,这两大派别的利益是对立的。我们要求自由贸易,他们要求限制;我们要求适中的税赋、政府节俭和精打细算,在把公共资金用于支付债务及宪法批准的其他目的时要严格掌握。如果我们能够按照经验做出判断,在所有这些细节上,他们对于自己的利益的观点是恰恰相反的。”'52'1828年他谈及这个保护性制度:“就建立一个金钱寡头统治而言,没有什么制度比这更有效了。”五年后他论及合众国的一段著名言论,再次得到科贝特的支持:“在所有寡头政体中,金钱寡头政体是最恶劣的。”南卡罗来纳带头反对实行这种保护性体制,当在这个问题上被多数票击败后,它采取了这样的立场:每个主权州都拥有宪法权利,利用否决权对可能损害各州利益的任何普遍性立法加以限制。卡尔霍恩说:“国家的分裂现在比1824年严重,而那时的分裂又比1816年严重。多数派可能已经得势,但对立的各方毋庸置疑比以前任何时期更为坚定和激动。从前反抗这种体制,主要是因为它带来不便,现在则是因为它的违宪、不平等、不公正和压迫性。那时只向联邦政府求援,而现在陷于绝望的许多人,却把眼睛盯在各州所保留的主权上,把它视为惟一的庇护。”'53'卡尔霍恩那时是合众国的副总统,在国会中没有席位。捍卫他的宪法理论的任务,便落在了来自南卡罗来纳的参议员海因将军身上。于是,1830年1月,在海因和韦伯斯特之间发生了一场辩论,美国人把它看作他们国家议会史上最值得纪念的事件。海因宣布,他不仅仅主张革命的权利,而且主张宪法抵抗权。针对韦伯斯特维护最高权力的做法,他说:“我知道这是一个流行看法,它是建立在这种观念之上:由于所有州在那里有代表,因此凡与多数人意志不一致者皆不能获胜;这被当作共和主义的名言,即‘多数人必须统治’……如果国会中某个多数的意志成为这片土地的最高法律,宪法显然就变成了一纸空文,制定它所要达到的真正目的——即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便完全落空了。……这就是我们之间的全部分歧:先生把武力当作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一切冲突的惟一仲裁者,而我愿意诉诸一种和平的补救方法。”'54'

    两年后,卡尔霍恩接替海因,成为卡罗来纳州的参议员,对抗重新开始。在1828年的税法之后,弗吉尼亚、乔治亚和北卡罗来纳一起承认了拒绝执行的原则。当1832年税法实行时,南卡罗来纳宣布本州将抵制征收该税。卡尔霍恩在参议院中,以及在他的演说和文章中,论证了绝对完美的政治真理是什么,以及使现代民主的现实与中世纪自由理论和保障措施结合起来的是什么,以此捍卫这一宣布税法无效的法令。他说:“自由的实质包含着负责任的权力的观念,即立法和执法者应受到当事者的控制,被治者应当统治。……凡是建立在多数人必须统治这一单纯原则上的政府,即使只为一代人保留自由也是不可能的,无论这一格言从其恰当的意义上、在受到恰当限制时是多么正确。一切历史都是如此——暴力、不义和无政府状态,继之而来的一人或少数人的独裁,人民寻求其庇护,是为了摆脱多数更残酷的压迫。……剥去一切伪饰,实质问题是,我们所拥有的是个联邦制的还是单一的政府,一个宪法的还是绝对的政府,一个最大限度依赖各州主权之牢固基础的政府,还是依赖多数人不受限制的意志的政府。是不是像所有其他不受限制的政府一样,它也是一种不义、犯罪和暴力最后一定获胜的政府形式。千万不可忘记,凡是多数人的统治不受限制的地方,少数人就成了臣民。……迫使治者向被治者负责的选举权,并不比迫使各部分人彼此尊重权利的联邦组织更为必要。这需要双方联合行动,防止权力与压制的滥用,真正构建一个立宪政府。任何一方被取而代之,不管是根据什么理论,事实上就是把它变成了绝对专制的政府。”'55'

    卡尔霍恩在有关政府的专门论述中,阐明了他的宪政学说,他所采用的方式是如此复杂、如此适用于今天的政治,以致使我们感到遗憾:限于篇幅,我们只能通过少量的节选,让读者得窥这些论证之一斑。

    “政府为镇压暴力和维护秩序而拥有的必要权力,是不能自行运作的。运用它们的肯定是这样一些人,他们就像别人一样,个人感情强于社会情感。因此,为了阻止另一些人遭受不义和压迫而授予他们的权力,若失去监督,就会被他们转变成压迫社会另一些人的工具。从最广义的角度说,宪法所要运用于政府的制度,就是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的制度,不管它叫什么名字。宪法源于有关我们本性的同一原则,它维系着政府,一如政府维系着社会;正如没有政府,社会追求的目标就会落空一样,没有宪法,政府追求的目的更会大大落空。宪法是人的发明,而政府是来自神的任命。……权力只能以权力来对抗,趋势只能以趋势去抵消。……我只把选举权称为不可或缺和首要的原则,因为假如像许多人那样认为它本身足以构建起立宪政府,那将是一个巨大而危险的错误。建立立宪政体的尝试为何很少成功,在这少数成功的事例中,能够持久存在的为何又是如此稀少,从这种错误观点中可以找到其原因之一。选举权自身是远远不够的——无论它怎样被悉心保护,人民是多么开明,若不援之以其他条款,它会使政府如同在不负责任的统治者手中一样专制,至少具有同等强烈的滥用权力的压迫的趋势。……这个过程可能较为缓慢,因为形成一个紧密的组织多数需要较长的时间;但是,由于我们本性中的原理或成份——这也是政府的起源——即使没有预定或设计,它也是迟早会形成的。……那时占优势的多数就会像不依靠选举权的不负责任的统治者一样,具有压迫和滥用权力的趋势。凡是可用来解释后者为何滥用其权力的理由,没有一条不同样适用于前者。……少数人这时将和无政府状态下的人民或君主制中的臣民一样遭受压迫和奴役。……握有权力的任期或不确定性,并不能抵消政府天生的压迫和滥用权力的趋势。相反,正是这种任期的不确定性,与在这样的统治下必定先于党派更替而发生的激烈的党争相结合,与其说削弱倒不如说是加强了压迫的趋势。……这表明了这一条款必然具有的特性是,它旨在防止任何一个利益集团或利益集团联盟利用政府权力牺牲别人的利益以扩充自己的权势。……做到这一点的方式也只有一种,即通过一种政府组织——如果为此目标而必要的话,也包括社会的组织——通过区分和分散政府的权力,让每个部门或利益集团通过各自适当的代表,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能够一致行使他们的表决权,或能够对法律之执行行使否决权……这样一种组织,与选举权相结合,事实上构成了立宪政体的要素。其一,通过使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对法律的受众负责,防止治者对被治者的压迫;其二,通过使任何利益团体或利益团体、阶层、等级、社会一部分人的联合组织不可能获得排他性权力,以此阻止它们中任何一方压迫另一方。……正是这种消极的权力,即阻止或牵制政府行动的权力——不管对它可以如何称呼,否决、提出异议、拒绝执行、制约或权力平衡——事实上构成了宪政。……消极权力创造宪法,而积极权力创造政府。……必然的结论是:哪里数量上的多数独占政府,那里就没有宪政,因为宪政意味着界限或限制;……因此,数量上的多数如果不与共存的多数相结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然会改化成专制政体。任何形式的立宪政体相互之间在结构和特性上的相似性,较之于它们各自与即使是本阶级的专制统治之间的相似性,要大得多。……因此,政体之间的重大而广泛的区别,不在于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或多数人统治之间的区别,而在于立宪统治和绝对专制统治之间的区别。……共存多数的统治高于数量多数的统治的优势之一——这一点也强有力地表明了它的民众化特色——即,他们放心地赞成更大范围的选举权。在这样的政体中,选举权可以安全地扩展为每个成年男性公民的普遍选举权,只有极少数的正常的例外;但是在数量多数的统治中,如果扩展到这样的范围,就会使政府最终被社会中更为无知、更有依赖性的那部分人所控制。因为,当社会变成人口兴旺、富裕、优雅和高度文明的社会时,贫富差距将变得更为显著,无知无靠之人的数量,与社会其余人相比将会更大。……共存多数的政府倾向于团结社会,让它的利益团体不停地分化和对立,而数量多数人的政府倾向于把社会分成两个冲突的部分,让它的利益集团不断地自然团结起来和趋同。……数量的多数因为把社会看作一个整体,它有着遍及各方的相同利益,肯定会通过它必然要采取的措施,把社会分成敌对的两部分,它们在法律的形式下不间断地相互争斗。……把条件平等变成自由的要素,将会破坏自由和进步。原因在于,条件的不平等既是自由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进步不可或缺的因素。……正是在进步征途中占先者和落后者之间的这种条件的不平等,强烈地促使前者保持他们的地位、后者奋力赶上前者的队伍。这给予进步以最大的推动。……这些重大而危险的错误,源自一种普遍流行的观点,即一切人生而自由平等。没有根据和错误的观点莫此为甚。……在绝对的民主制中,多数与少数之间的党派冲突几乎永不能以妥协而止息。作为反对派的少数人,其目标是剥夺多数人的权力,而多数人的目标则是保持权力。它是双方为赢得一切而从事的斗争,一场必须决定哪一方应为统治者,哪一个应为服从者的斗争。……因此,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比绝对民主政体更容易确立立宪政体的形式,这是个首要的原因。”'56'

    这些话写于卡尔霍恩生命中的最后岁月,在他逝世后出版。这些思想虽然成熟于后来关于奴隶制的论战期间,但在1828年到1833年的税法辩论期间,在从拒绝执行发展到退出联邦的早期阶段,它们便一直指导着他。即使许多对他持异议的人也普遍认为,北部自私而不审慎的政策,证明了他的反抗是正当的。莱格里(Legare),这位美国政治家中最具才华的学者和后来的大律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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