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3-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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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面子- 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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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第43节 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型

    二、“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型    
    “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型旨在说明两人间的社会互动(见图一)。该模型将互动的双方界定为“请托者”及“资源支配者”。当请托者请求资源支配者将他掌握的资源作有利于请托者的分配时,资源支配者心中所做的第一件事是“关系判断”,他要思考的问题是:“他和我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这个理论模型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用一个长方形的方块表示出来(见图一),长方形中的斜线部分称为“情感性成分”,代表资源支配者和双方进行社会互动时,考量对方利益的倾向;全部的空白部分称为“工具性成分”代表资源支配者与他人互动的目的均是以他人作为工具,牟取自身的利益。然后再依照“情感性成分”的多寡,将人际关系分为三大类:情感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和工具性关系。“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型假设,个人会以需求法则、人情法则和公平法则和这三种不同的人交往。当个人与这三种不同关系的他人交往时,他都会考量自己必须付出的“代价”,对方可能作的“回报”,并计算交易的“后果”。由于他预期:将来他会和属于情感性关系或混合性关系的其他人进行长时期的交往,因此,在面临对方交易的要求时,他必须将彼此之间的感情成分考虑在内,因而很容易陷入“亲情困境”或“人情困境”之中。相反的,当他和属于工具性关系的其他人互动时,他比较可能从事“精打细算”的理性行动,从而做出客观的决策。    
    在图一,前两种关系之间以实线隔开,后两种关系间以虚线隔开。实线表示:在情感性关系和混合性关系之间,存在一道不易突破的“心理界线”,属于混合性关系的其他人很不容易突破这道界线,转变为情感性关系;虚线表示:工具性关系和混合性关系之间的心理界线并不明显,经过拉关系或加强关系等“角色套系”的动作之后,属于工具性关系的其他人也可能加强彼此间的情感性成分,而变成混合性关系。用符号互动论的概念来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陌生人或属于工具性关系的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社会互动之后,可能转变成为混合性关系,而原本属于混合性关系的双方,也可能“反目成仇”,演变成“竞争关系”或“交战关系”。甚至原本属于情感性关系的夫妇,也可能感情破裂,走上离婚之途,从此“视同陌路”。这些变化,都可以看做关系的“滋生性质”。


第六部分第44节 儒家的庶人伦理

    三、儒家的庶人伦理    
    以此一模型作为基础,分析儒家思想的内在结构(Hwang; 1995; 2001),我认为,儒家将人际关系的伦理安排分成两大类:庶人伦理和士之伦理。前者是包括“士”在内的所有人都应当遵循的。儒家经典中最能够反映儒家“庶人伦理”之特色者,是《中庸》第二十章上所说的一段话:    
    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之所由生也。    
    这一段话说明,儒家主张个人和其他任何人交往时,都应当从“亲疏”和“尊卑”两个社会认知向度(social cognitive dimensions)来衡量彼此之间的角色关系:前者是指彼此关系的亲疏远近,后者是指双方地位的尊卑上下。做完评定之后,“亲其所当亲”,是“仁”;“尊其所当尊”,是“义”;依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所做出的差序性反应,则是“礼”。    
    图二儒家庶人伦理中“仁—义—礼”伦理体系    
    儒家的“庶人伦理”还可以用西方的“正义理论”来加以解释。后者将人类社会中的“正义”分为两大类:“程序正义”是指群体中的成员认为应当用何种程序来决定分配资源的方式;“分配正义”则是指群体中的成员认为应当用何种方式分配资源(Leventhal; 1976;1980)。依照儒家的观点,在人际互动的场合,应当先根据“尊尊”的原则,解决程序正义的问题,决定谁是资源支配者,有权选择资源分配或交易的方式;然后再由他根据“亲亲”的原则,决定资源分配或交易的方式。    
    儒家的“庶人伦理”和我所建构的“人情与面子”的理论模型(Hwang; 1987)具有一种同构的关系。当请托者要求资源分配者将他掌握的资源作有利于请托者的分配时,资源分配者会分别以需求法则、人情法则和公平法则来和对方进行互动。在资源分配者的心理过程中,关系、交换法则,以及外显行动三者和儒家“庶人伦理”的“仁、义、礼”伦理体系是互相对应的:关系对应于“仁”,交换法则对应于“义”,外显行动则必须合乎于“礼”(见图二)。


第六部分第45节 儒家的五伦

    四、儒家的五伦    
    在“程序正义”方面,儒家“庶人伦理”所强调的是“尊尊法则”;在“分配正义”方面,它所强调的是“亲亲法则”。儒家认为: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是社会中五种最重要的人际关系,儒家称之为“五伦”。儒家认为:五伦中每一对角色关系的互动都应当建立在“仁”的基础之上。然而,由于五伦的角色关系各不相同,他们之间应当强调的价值理念也有所差异: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孟子·滕文公上》    
    父子、夫妇、兄弟三伦旨在安排家庭中的人际关系,是属于情感性关系的范畴;朋友、君臣则是混合性关系。值得强调的是:除掉“朋友”一伦外,其他四伦都蕴涵有“上/下”、“尊/卑”的纵向差序关系:    
    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    
    《礼记·礼运篇》    
    这段引文将朋友一伦排除在外,而特别强调:这五种角色关系的互动都必须遵循“尊尊法则”。更清楚地说:依照儒家所主张的“十义”,扮演“父、兄、夫、长、君”等角色的人,应当分别依照“慈、良、义、惠、仁”的原则做出决策;而扮演“子、弟、妇、幼、臣”等角色的人,则应当依照“孝、悌、听、顺、忠”的原则,接受他们的指示。    
    更具体地说,以前述的“庶人伦理”的深层结构作为基础,儒家对个人生命中的五种角色关系,又按彼此间的“尊卑”及“亲疏”程度,分别作不同的伦理要求,而形成所谓的“五伦”。其中儒家最重视的是亲子关系中的“父慈/子孝”,这样的伦理安排跟儒家的生命观有十分紧密的关联。儒家在反思自我生命的起源时,他们并不像基督教那样,设想出一位独立于世界之外的造物主,相反的,他们从自己的宇宙观出发,认识到一个简单而且明确的事实:自己的生命是父母亲肉体生命的延续。儒家有关“孝道”的观念,都是从这一个不容置辩的事实衍生出来的。


第六部分第46节 华人企业组织的形态(1)

    五、华人社会中企业组织的形态    
    当华人以这样的心态经营企业,或在企业组织中与他人进行互动时,其企业组织的形态会呈现出什么样的特色呢? 以往许多田野研究一再显示:台湾的家族企业靠家族关系聚集资金,创立企业,其组织原则是以关系网络在组织内相互合作,同时在组织间形成协力关系(Silin;1976;Greenhalgh,1988;谢国雄,1989;柯志明;1993;陈介玄; 1994)。郑为元(2003)回顾以往的相关研究后指出:事实上,华人社会中企业的组织形态并不是一种,而是有几种不同的形态。他依照企业内的经营权和所有权是合一或是分开,及其市场环境是竞争或是寡占,将华人社会中的企业分成四大类型(见表1)。台湾的企业大多是自由市场里的中、小型家族企业。这种企业的特色之一,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企业,多半是中小企业。企业内的员工与老板多少有些亲族关系,社会学家通常称之为传统社会连带。这是台湾最常见的企业典范,其内部运作规则深受传统儒家伦理的影响,却甚少受到国家的干预。这类企业中的职工和老板虽然有某种传统社会连带,但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他们的工作条件却缺乏劳动法的保障。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看,这类企业又可以再分为两大类:表1:华人社会中企业组织的类型 (取自郑为元2003:22)经营权与所有权合一:传统威权式    
    (有传统社会连带)分开:专业经理式    
    (无传统社会连带)市场环境竞争1。父系、族长3。市场独断寡占2。家长4。寡占市场    
    (一)a父系制(Patrilinealism)    
    在文化人类学上,父系制是指世系和祖产的继承制度上采用父系制。父系制的家庭企业在世界各地都很普遍,但在汉人社会中尤为明显。台湾中、小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员工往往是企业家族的成员,或者与企业主有某种血缘关系(Orru; Biggart; Hamilton;1997)。华人企业是以“系谱中心主义”和“身份关系”作为结构之基础,欧美企业则是以“个人主义”和“契约精神”为基础(陈其南,邱淑如,1984)。依照父系制的“系谱”,就是父亲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传给和自己有直系血亲关系的儿子,而不是交给专业经理人。日本的企业虽然也强调家族,但是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的平民并没有姓氏,他们家业继承的法则是单一继承制,而且既不限长子,也不限血亲,和汉人极不相同。台湾的汉人采取诸子均分制,企业创立者固然要一脉相承,企业集团主持人通常还会为每个儿子都成立一个子企业,让每个儿子在分家之后,建立自己的一脉,当一脉之主。因此台湾的企业集团大多作水平的多元化,而较少作垂直的整合(Hamilton;1996)。    
    父系制企业的经营阶层虽然重视传统社会连带,基层员工和经营者之间却未必有血缘关系,更遑论直系血亲关系。同一企业内的员工会因他们和企业主关系的亲疏远近,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形成所谓的“差序格局”。父系制的概念源自传统农业社会,采取父系制的中、小型家庭企业,在现代社会的自由市场中,必须面临市场的无情竞争。因此,台湾家族企业的组织管理,需要靠关系来支持长时期加班和劳累的工作。老板夫妇通常会“和工人一起工作,像姊妹一样地对待她们……不觉得他们是头家头家:此为台湾俚语,指老板、管理者。,而觉得他们自己只是工人,而且比他们的员工更卖力、工时更长”(谢国雄,1989;48)。台湾老板常常“带头示范”,以自己的技术水平要求部属,部属则会“以头家脸色作为工作的依归”。台湾企业是靠“‘人拼出来’的,而非制度的合理化”(陈介玄,1994:59…60)。在这种情况下,非老板家人的职工,就会觉得老板对职工要求过苛,所以当企业扩张时,如果只靠老板的核心“班底”带头做,而没有制度化的激励,这种劳雇一体的打拼,就很难继续维持。这时候老板往往要“以‘分成,共负盈亏’的方式绑缚工人”(柯志明,1993:144)。    
    (一)b族长制(Patriarchicalism)    
    “族长制”原本是指家族或部落的权力在男性长老或父亲手中。根据Max Weber(1978:1006…1069)的说法,“族长制支配的基础,是基于族长对其家户(household)的权威(authority)”。和科层制比较之下,属下对上司的支持虽然都是源自于其内心对于规范的遵从,但在科层制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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