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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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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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前的生产技术在高水平之上的停滞。
批评这种理论的学者断言,事实上在19世纪和20世纪,中国经济内部
颇有剩余。①他们不仅是指摆阔气的挥霍浪费,而且指商业投资、地方日常管
理的开支以及类似的迹象,它们表明不是缺少金钱,而是未能用来发展经济。
持这种见解的学者,超越技术问题去寻求阻碍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因
素。马克思主义历史学者,由日本人领头,已对农村阶级结构及土地占有的
性质进行了大量研究;它们都是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实地调查的题目。
②虽然这一工作可能提出了相互矛盾的证据——事实上,由于详尽说明一个普
遍的“地主社会”模式,支持了分配论派的观点;由于通过文献证明持续缺
少投资,也支持了技术论派的分析——但它至少就20世纪来说还是给中国以
外的学者,提供了足资利用的以经验为根据的最佳数据资料。对剩余如何使
用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成功的工业化在历史上不是与早期农业现代化联系在
一起,就是与同时出现的榨取农业的作法有关;不管剩余的规模如何,或是
否有剩余,中国在1949年以后所经历的经济增长,似乎主要来自向农业部门
的榨取。
佃农…地主的关系是复杂的,因此,用剥削来解释为什么剩余未用于投资
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一简单的论断通常都要加以限定。在华中和华南(那
里租佃率最高),佃农已获得各种各样的永佃权,从而具有很大程度的保障。
租佃本身的确不是促进农村繁荣的好办法。在经济边缘地区农业过于无利可
图,不足以吸引对土地的投资,那里的土地所有制更可能是平均分配的。而
① 伊懋可:《中国昔日的模式》,第308页;珀金斯:《1368—1968年中国农业的发展》,第188页。
② 彼得〓珀杜:《官方目标与地方利益:明清时期洞庭湖区域的治水》,《亚洲研究杂志》第4卷第4期
(1982年8月),第745—747页。
③ 伊懋可:《中国昔日的模式》,第298—318页;伊懋可:《评论》,载于维克托〓利皮特等:《中国经
济史专题论集》,第329—330页。
① 卡尔〓里斯金:《现代中国的剩余与停滞》,收入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看中国近代经济》,第64—81
页;里斯金:《讨论与评论》,载于利皮特等:《中国经济史专题论集》,第359—375页。
② 关于日本学者研究成果的最佳综合评述,是琳达〓格罗夫和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日本学
者关于中国农村社会变化的学术成果》,《现代中国》第6卷第4期(1980年10月),第397—438页;
民国时期的研究有卜凯:《中国土地的利用》;陈正谟:《各省农工雇佣习惯及需供状况》。见本书第5
章(马若孟著)。
另一种情况,像在四川或长江下游那样的中心地区,佃农可能很富有,他们
租到大片土地以后,或转租出去,或自己经营。①
地租高低不等,但平均为产量的50%左右,虽然地租实收多少并无定额。
江苏苏州周围的非乡居地主,在19世纪中期设立了专门收租的租栈,收租时
得到官方的帮助。不过,一些租栈的管事显然谨慎从事,不违犯公平收租的
原则。太平军叛乱以后,长江中下游各省人口锐减,地主一度相对地较弱,
收租有困难。②
一些20世纪的观察家提出租佃正在消失,但在长江下游直到20世纪20
年代或更晚些时候,土地仍然是有利可图的投资。尽管地区间不尽相同(特
别是北方,租佃率低得很多),全国大约有40%的农业土地出租。而且所有
权分配不均,大约10%的人口划分为地主或富农,占有50%以上的土地。①若
干地区的详细研究表明,在民国时期,地主的收租得到政府的帮助较多,而
租佃契约给佃户的保障则较少。地租的负担常常很沉重,但很难说租佃具有
任何一种经济影响。
在清代和民国的大部分时间里,农业经济为相互勾结的地主上层人物(在
清代常为有功名的乡绅)、商人和高利贷者所把持,这种论点更有说服力。②
这一阶层通过地租、利息和价格机制,吸取了农民的全部剩余。同时,通过
借贷和购买土地不公平地为农民的生计通融金钱,并通过购买商品作物,通
过向家庭手工业销售原材料和购买其产品,把农户与市场联系起来。这种经
济循环关系虽然灵活,很可能已经阻碍一个新的阶级,即富裕的农民,或其
他既有资本又有积极性引进技术改革的人的发展。人口的压力和继承人之间
均分土地的社会惯例,造成了占有土地的分散,又进一步阻碍了农业财富的
集中。一般说来,农村的人要求稳定的安排,各个方面从中能够保护而不是
扩大他们的利益。这样一些模式很难打破。在市场结构的城市一端,有种种
类似的循环体制的模式。
中国商人在有刺激因素存在时,是很有企业才能的。宁波的方氏、李氏
及叶氏家族开创沿海贸易,而且在上海参与开办对外贸易。江南丝商能很快
抓住大出口造成的机会。在19世纪末,有一个有进取精神的市场行为的突出
例子,是杭州金融家胡光墉对外商控制蚕丝出口价格的不成功的挑战,他有
两年收购杭嘉湖地区大量蚕丝,不让其进入出口市场,终致破产。中国商人
① 格罗夫和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第408、412—413页;陈张富美和迈尔斯:《习惯法与
中国清代的经济增长》,第16—20页;马克斯:《华南农民社会与农民起义》,第76—90页;裴宜理:
《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1845—1945年》,第25—33页。
② 关于收租账房(租栈),见村松祜次:《清末民初江南地主所有制引证研究》,《东方及非洲研究学院
学报》第29卷第3期(1966年10月),第566—599页;和弗兰克〓A。洛耶夫斯基:《苏州租栈:晚清
的佃租管理》,《清史问题》第4卷第3期(1980年6月),第43—65页。关于佃租的减免,见洛耶夫
斯基著作,第53—55页;马克斯:《华南农民社会与农民起义》,第338、362—363 页;赵冈:《中国
明清土地所有制模式新资料——研究笔记》,《亚洲研究杂 志》第40卷第4期(1981年8月),第733
页。关于太平军叛乱的后果,见 格罗夫和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第417—418页和同时期
的新闻报道,如《申报》,1878年3月5日第3版。
① 关于土地分配和租佃的估计数字,见周锡瑞:《数字游戏,革命前中国土地分配的一篇笔记》,《现代
中国》第7卷第4期(1981年10月),第387—411页。
② 河地重造对这个理论的解释在格罗夫和周锡瑞:《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第422—424页有摘要。
很善于用利润再投资,如方氏家族能维持商业利润数代不衰。据日本社会学
家根岸佶描述,上海商人秦祖泽为人正直、俭朴、忠于职守,比得上最虔诚
的日本武士或有道德的新教徒。①
然而,从事经纪业务仍然是清代商业活动的主要模式,并延续至民国时
期。商人们颇喜划分市场和销售阶段,把他们的资产分散在若干个企业中,
或一种以上的商业行业上,并在远离家乡的中心城市营业。不用于商业再投
资的利润,或不用于维持高生活水平的利润,被投资于土地、家庭成员教育、
宗族机构和乡里公益事业。这类支出,既表现了生产性的有利可图的经济利
益多种经营,又体现了士绅的价值观。然而,在这种经济行为中,固有的风
险和责任的扩散妨碍了财富的组合集中,并且阻止了广大资本家的企业家精
神。②调动财富的公私金融机构,如欧洲的合股公司、股份公司及股票市场或
长期公债,在中国均告阙如。
在循环而长存的经济和社会组织的情况下,国家的作用怎样呢?不少经
济的发展似乎是发生在国家控制之外。国家抽取相对少量的剩余。清代的田
赋比日本明治时期为轻。③清末的厘金及其他商业税,并未根本改变这种状
况。清政府力图控制重要的专卖事业,维持粮食北运供应京城,并由于其利
益在于稳定粮价而监督粮食市场。然而,官仓制度在18世纪以后已在一定程
度上破坏。①专卖事业也不起多大作用;不断增加的市场和萌发出来的商业组
织,大多不受清政府的控制,或所受控制极松。在民国时期,不论是众多的
军阀政府还是国民党,都向商人勒索金钱,商人经常抱怨税收的频繁和过重。
但是,这些政府都不对经济进行全面控制。有一种估计提出,1931年全部政
府支出,尚低于1880年日本明治政府支出的水平。②
不论是在帝国晚期还是在民国时期,商人一同政府接触就要受到勒索。
但是,他们并未受清政府的压迫,不然他们就不可能享有19世纪时所拥有的
财富和地位。详细研究表明,清代官吏愿意大力鼓励商人在盐业等专卖事业
中合作。③满足官方索款要求的商人,常能得到合同、存款或其他间接报酬的
① 关于方氏、叶氏及李氏家族,见《镇海县志》第26卷,第31—32页;第27 卷,第12—13、40—41页;
《上海钱庄史料》,第730—734,743—744页;苏 珊〓曼〓琼斯:《上海的宁波帮与金融势力》,载伊
懋可和史坚雅编:《两种社会之间的中国城市》,第84—85页;根岸佶:《上海之行会》第142—146页。
关于胡光墉,见罗伯特〓恩格:《帝国主义与中国经济:广州和上海的丝绸业,1861—1932年》(加利福
尼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78年),第112页。关于秦祖泽,见根岸佶:《上海之行会》,第118—119
页。② 叶氏家族和李氏家族的投资是分散经营的例证。关于丝织业,见莉莲〓李:《中国丝绸贸易:现代世界
中的传统工业,1842—1937年》,第61页。关于在外地经商,见史坚雅:《中华帝国晚期的流动战略》,
载卡罗尔〓史密斯编:《区域分析》第一卷《经济制度》,第343—348页。
③ 王业键:《中华帝国的田赋,1750—1911年》,第128页;第6章各处。田赋负担波动很大,在19世
纪中期,负担较重;而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随着通货膨胀负担不断减轻。
① 维尔:《18世纪的中国官吏与饥荒》,第97—100页。莉莲〓李:《粮食、饥荒与中国政府——专题论
集》的《导言》,《亚洲研究杂志》第41卷第4期(1982年8月),第 694—699页。
② 托马斯〓罗斯基:《中华民国经济概论》;托马斯〓墨子刻:《论中国经济现代化地历史根源:明末清
初经济与行政日益分化》,载侯继明和于宗先编:《中 国近代经济史》,第3—14页。
③ 墨子刻:《清政府在商业方面的组织能力:两淮盐专卖,1740—1840年》,载威尔莫特编:《中国社会
的经济组织》,第23—27页。
益处。
官僚和商人的关系,可以在缓慢增长的稳定局面下达到相互有利。然而,
总的来说,政府的政策并非有利于长期生产性投资。没有法律保护,是商人
宁愿分散他们资产的一个原因。而且,高利率把资本转为短期消费导向的贷
款,部分原因是朝臣和高级官吏放债得利,不坚持实施反对高利贷的法律。①
然而,当政府试图对此作更积极的或促成的作用时,问题就产生了。官僚政
治要实行控制的愿望,就可能和商人在自治和营利方面的利益发生冲突。双
方行贿受贿会相互影响而破坏企业的基础。在19世纪末,清朝官吏创立图谋
自强的公司,显示非经济的政治及社会行为可能阻碍工商业的发展。商人很
快学会避免卷入其中。在1904年以后,同样的问题妨碍了新政府部门与工商
业领袖的合作。在清末数十年间,政府缺乏财力提供发展现代工业所必需的
资本。政府往往会扼制已参加合伙经营的商人和士绅,而且不能创立有利于
经济增长的财政及其他条件。②与之相类似的缺陷,也在20世纪20年代和
30年代南京政府实行的“官僚资本主义”中表现出来,甚至殃及一些无利害
关系的改革工作。例如,改良蚕种和蚕丝生产方法的尝试受到阻碍,就是因
为政府既没有贯彻政策的手段,也没有获得地方民众的信任。
总之,技术因素与分配因素似乎相互加强,使经济变革保持在有节制的
限度内,不能突破现有的平衡。变革正在发生,但是,由于缺少对农业成分
的重大改变(中国式的“农业革命”),那么,持续的商业化、资本在长江
下游的进一步集中,或与东南亚可观的贸易(即使在技术上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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