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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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上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 第5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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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小的外在实有,而本质的或概念的区别刚转化为外在的、仅仅是大小的区
别。——用变化的惭进性来理解发生和消逝,就是同语反复所特有的无聊;
那意谓着:正在发生或消逝的东西,预先就已经是现成的了,而变化则成了
外在区别的简单改变,这样,实际上就是同语反复。这种想要理解的知性所
碰到的困难,就在于某物在质的方面过渡为与自己有别的一般的他物以及自
己的对立面;为了避免这种困难,知性便自欺欺人地把同一和变化当作是量
的漠不相关的、外在的变化。

①在道德方面,只要在“有”的范围内来加以考察,也同样有从量到质的
过渡;不同的质的出现,是以量的不同为基础的。只要量多些或少些,轻率
的行为会越过尺度,于是就会出现完全不同的东西,即犯罪,并且,正义会
过渡为不义,德行会过渡为恶行。——同样,国家也是如此,假使其他条件
都相同,但由于大小的区别,国家就会有不同的质的特性。法律与宪法,当
国家的领域与公民的数目增长时,会变成某种别的东西。国家有它的大小尺
度,如果勉强超出这个尺度,国家便会维持不住,在同一个宪法之下分崩离
析,这个宪法只有在另一领域范围中才会造成国家的幸福与强盛。

① 参看第128 页。
② “自然是不飞跃的”(Naturanonfacitsaltum),见莱布尼兹《人类知性新论》IV,16。——译者
③ 参看第128—129 页。
① 参看第129—130 页。

丙、无尺度之物

排他的尺度,在其实在化了的自为之有中,本身仍然带有量的实有的环
节,因而能够在定量的标尺那里升降,比率就是在标尺上改变的。某物或一
种质,若是依靠这样的比率,便会被迫超出自己而成为无尺度的东西,并以
其大小的单纯改变而毁灭。大小是一种状态,在这个状态里,一个实有可以
好像无害地被卷进去,从而被毁灭了。

抽象的无尺度之物是一般定量,自身无规定,并且只是漠不相关的规定
性,尺度并为由它而变化。在尺度的交错线中,这种规定性,同时被建立为
特殊化的;那抽象的无尺度之物扬弃自己,成了质的规定性;最初,呈现的
尺度比率过渡为新的尺度比率;这个新的尺度比率,就前一比率来看,是一
个无尺度之物,但它在自己那里正是自为之有的质;于是,特殊存在物彼此
的交替及其与仍然只是量的比率的交替,便建立起来,如此以至无限。在这
过渡中呈现的东西既是特殊比率的否定,也是量的进展本身的否定,即自为
之有的无限物。质的无限性,像在实有中那样,曾经是从有限中迸发出来的
无限,是此岸在其彼岸中的直接过渡和消失。反之,量的无限性,就其规定
性说,已经是定量的连续性,是定量超出自己的一种连续性。质的有限物变
成无限物;量的有限物则是在自身那里的彼岸,并且超出于自身。但是,尺
度特殊化的无限,把质的东西与量的东西部建立为相互扬弃,叫而把它们最
初的、直接的统一(这统一是一般的尺度)建立为到自身的回复,于是这个
无限自身也就建立了。质的东西是一种特殊的存在物,它之所以过渡为另一
存在物,只是因为比率的大小规定性发生了变化;因而质到质本身的变化被
当作是外在的、漠不相关的变化,被当作是与自身的消融;此外,量的东西
又自己扬弃了自在自为的规定的有,转化为质的东西。在尺度的交替中,这
样连续自身的统一,就是真正常住的、独立的物质或事情。

这样呈现的东西便是:(甲)同一的事情,被建立为区别中的基础和常
住的东西。有与其规定性的这种分离,在一般定量中已经开始;某物具有对
其“有的”规定性漠不相关的大小。在尺度中,事情自身已经是质与量的自
在的统一;质与量这两个环节,在“有”的一般范围内造成区别,从而使一
个东西在另一个东西之外;常住的某质首先以这种方式在自身那里具有“有
的”无限性的规定。(乙)基质的这种同一性,是在这样的情况中建立起来
的,即尺度规定的统一破裂为质的独立性,这种质的独立性只是由量的区别
构成,因此基质在这一区别中连续自己;(丙)在交错系列的无限进展中,
质的事物在量的进程中之连续,即在漠不相关的变化中之连续,被建立起来;
但是其中所包含的质的事物的否定,因而单纯的量的外在性的否定,也都同
样建立起来了。量超出自身,到一个他物,作为别一量的事物,在一个尺度
比率或质出现时,这种超越便消失了,并且,质的过渡也在其中扬弃了自己,
因为新质自身仅仅是一个量的比率。质与最的这种彼此过渡,是在它们的统
一的基础上发生的,而这个过程的意义就是实有、表现或建立,即以质与量
的统一这样的基质为基础。

在独立的尺度比率的系列中,这些系列的片面的项是直接的质的某物(如
比重,螓|、酸等化学物质);其次,这些项的中和(在这里,也须把
这些中和理解为具有不同比重的物质之化合)是独立的,甚至是排他的尺度
比率,即自为之有的实有彼此漠不相关的总体。现在,这些比率只被规定为
同一基质的交错点。于是,尺度与从尺度建立起来的独立性却降低为状况了。
变化只是一种状况的改变,而过渡的东西却被当作在其中仍然是同一的。

要考察尺度所经历的规定的进展,便须将进展的环节这样综合起来:首
先,尺度本身就是质与量的直接统一,它既是一种通常定量,但又是特殊的。
尺度既然不是与他物相关而是与自己相关的一个量的规定性,于是,从本质
上看,尺度就是比李。其次,尺度自身所包含的环节,因此是被扬弃了的、
不可分的;在尺度中的区别像在概念中的区别那样,它的每个环节本身,总
是质与量的统一。由此而来的实在的尺度,产生了一些尺度的比率,它们作
为形式的总体,自身是独立的。形成这些比率的各方面的系列,对于每个属
于一方面而与整个对立的系列相比的个别项来说,乃是一个固定的序列。这
个统一,作为单纯的序列,还是完全外在的;它作为一个自为之有的尺度的
内在的特殊化的统一,当然表现与尺度的各个特殊化有区别;但特殊化的原
则还不是自由概念,唯有自由的概念才对尺度的区别给予内在规定;而这个
特殊化原则却首先仅仅是基质或一种物质;为了使其区别成为总体,即具有
不变的基质之本性,那么,现存的便只是外在的量的规定,这种规定同时又
表现为质的差异。在基质与自身的这种统一中,尺度规定是一个扬弃了的规
定,它的质是一个由定量所规定的、外在的状况。——这个过程既是尺度的
实在化的、进一步的规定,而且这个规定也正是尺度的被降低为一个环节。



14…13 
逻辑学(上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第三部分 尺度 第三章 本质之变




第三章 本质之变

甲、绝对的无区别

有是抽象的漠不相关,在那里还不应该有任何规定性,其所以用了无区
别这一名词,是因为它自身被认为是有;纯量是无区别,对一切规定都可以,
但其所以如此,是因为一切规定对纯量都是外在的,它自己与这些规定并无
联系;无区别而可以称为绝对的无区别,则是:它通过有、质、量及其直接
统一(尺度)的一切规定的否定,成了单纯的统一,以自身为中介。在它那
里,规定性只不过是状况,即以无区别为基质的一种质的外在的东西。
但是,这样被规定为质的外在的东西,只是正在消失的东西;质的东西,
由于外任于有,作为它自己的对立面,只是自身扬弃的东西。以这种方式,
规定性在基质那里只个过是被建立为一种空洞的区别物。但这空洞的区别物
却是作为结果的无区别自身。所以这种无区别当然是具体的东西,是通过有
的一切规定的否定而自身中介的东西。无区别作为这种中介,包含着否定与
比率;所谓状况那种东西就是它的内在的、自身相关的区别;正是外在性及
其消失使“有”的统一成了无区别,因此,它们是在无区别之中,所以这种
无区别已不再只是基质,而在它自己那里也不再只是抽象的了。

乙、无区别作为它的因素的反比率

现在,必须看看无区别的这种规定如何在自身那里建立起来,以及它如
何因而被建立为自为之有的。

1。尺度比率首先被当作是独立的,它们的还原是以一个基质为基础的;
这个基质是它们的相互连续,因而是完全在其各种区别中呈现的、不可分的、
独立的东西。基质中所包含的质与最的规定是为这些区别而出现的,这些规
定在基质中如何建立起来乃是问题的全部关键所在。但这是由下列情况决定
的:基质首先是结果,并且自在地是中介,但中介本身还没有在基质那里建
立起来;所以这首先是基质,而从规定性方面看来则是无区别。
因此,区别在无区别那里,本质上首先只是量的、外在的区别;同一的
基质有两种不同定量,基质以此方式便是它们的总和,因而好像把自己也规
定为定量了。但无区别只有在与那些区别有了关系时,才是这样固定的尺度,
才是自在之有的绝对界限,因此,无区别本身又好像不是定量,而且无论如
何不能作为总和或指数,来与别的总和或无区别对立。无区别仅仅包含着抽
象的规定性,两种定量,为了它们可以被建立为在无区别那里的环节而彼此
相对,是可变的、漠不相关的、较大或较小的。但是,由于受到它们的总和
的固定界限的限制,它们的相比,同时又不是彼此外在的,而是彼此否定的:
——这就是它们共处其中的质的规定那样的东西。据此,它们彼此同是在反
比率中。这种反比率与先前的形式的反比率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整体在这里
是一个实在的基质,而两方面的每一方面都被建立为应当目在地是这种整
体。

依照上述质的规定性,区别又呈现着两种质的区别,一种质被另一种质
扬弃,但彼此又不可分,因为两者都留在统一之中,并且构成统一。基质本
身,作为无区别,同样也自在地是两种质的统一;比率的每一方面因此都在
自身中包含着这两种质,只是由于一种质较多而另一种质较少及其相反的情
况而有区别;一种质只是由于它的定量才在一方面占优势,另一种质在另一
方面也是如此。

因此,每一方面本身都是一个反比率:这个比率作为形式的比率,又转
回到有区别的方面那里。这些方面于是也按照它们的质的规定而各自在另一
方中连续,每一种质都庄另一种质中与自身相比,都只是以一个不同的定量
而在双方的一方之中。它们的量的区别就是那种无区别,按照这种无区别,
它们各自在另一方中连续,这种连续作为质的同一,是在两种统一体的每个
之中的。——然而,每一方面都作为规定的整体,从而包含着无区别自身,
所以两个方面同时被建立为彼此对比的独立的东西。

2。有,现在作为这种无区别,是尺度的被规定的有,不再在直接性之中,
而是以方才说过的、发展了的方式,和无区别一样了,因为它自在地是“有”
的规定的整体,那些规定消解于统一体之中;实有也是如此,因为它是被建
立起来的实在化的总体,在这种实在化中的环节,自身也是无区别的自在之
有的总体,无区别作为环节的统一体而负荷这些环节。但因为这一统一体被
固定下来,只是作为无区别,因而只是作为自在的,并且环节还没有被规定
为自为之有,即还没有在它们自身中和它们相互间自行扬弃而达到统一;因
此,便呈现着环节自身对自身的漠不相关作为发展了的规定性。

这种如此不可分离的独立物,现在须进一步加以考察。这个独立物在它
的一切规定中是内在的;在规定中,它仍然与自身统一,不受规定干扰;但
是,

(甲)因为它是自在的总体,所以其中已经扬弃的规定性仍然留存,不
过在它那里只是无根据地出现而已。

无区别的自在及其实有并不是联系着的;规定性直接表现在无区别那
里;在每个规定性中,无区别都是整个的;所以规定性的区别首先被建立为
扬弃了的区别,即量的区别;但正因为这样,规定性不是对自身的排斥,不
是自身规定,而只是作为外在地规定了的有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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