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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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选择- 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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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比较复杂的件工生产,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而需要经理人的参与。件价的本身
是工人的收入分配,也直接地指导了资源使用,但这后者不足够,要补充经理人的指导。这
样,件工合约会或明或暗地在收入条款之上加上使用条款,使合约有结构性。不仅生产要素
市场与产品市场有分离,收入的分配与资源的使用也开始分离了。这些分离是因为有交易费
用才产生的。
回头说我们经理人的非件工收入,是市场为了节省交易费用而用以指导经理的工作的。
如果这经理本身是老板,他获得的收入分配同时指导他自己人力资源的使用,一石二鸟,经
理的生产要素本身只有一个市场。市场以无形之手指导经理,经理以有形之手指导工人。这
是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分离的一个要点,虽然在件工安排下,有形之手远不及固定工资
合约那样广泛而明显。
我们的经理人还作了另一项重要的「服务」。他是个价格讯息专家,要制造什么产品是
由他决定的。他或看价接订货单,或见市场物品而仿效,又或创新产品而试之于市。这样,
件工工人要生产什么就由他的有形之手指导了。也是市场的无形之手指导经理,经理以有形
之手指导工人——也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当然,一家生产机构可以有多个经理,多个
老板,而经理与老板不一定是相同的人。我只是以一个经理的简化例子作示范分析。
转到件工合约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 除非是断权成交( outright
transaction),其合约必定是结构性,或明或暗地包括收入条款与使用条款,而法律、伦理、
风俗等协助就更形重要了。白纸黑字或不言而喻的使用条款的存在,是含意著有形之手的存
在。一旦用上有形之手来节省交易费用,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便有了分离,而收入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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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与资源的使用就不能以一个价作一石二鸟。这些分离是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要节省这
些费用而起。
件工之价(工钱)是直接量度产品之量而支付。其他不用件价的生产要素的收入分配,
其量度之量只是间接地与产品有关。依照我提出的履行定律,都要监管,因而增加了有形之
手的指导范围。原则上,如果所有交易费用是零的话,市场可以选择间接的量度而达到直接
量度产品的效果,例如可数工人的动作算价来代替件数算价。但动作算价的交易费用比件数
算价还要高。间接量度的选择是因为要减低直接量度的交易费用。撇开政府的干预不谈,件
工量度因为变化多而使厘订件价有困难,上一章说过了。好些工作,例如女秘书,原则上是
可以件工算工资的。但女秘书的工作千变万化,怎样数,算何价,交易费用十分高昂。
以时间算工资的量度与订价(工资),其费用是相宜的。但除非买美女陪伴,时间之量
只是一个委托(proxy)量,不是产品,其含意著的产品之质与量可高可低,可多可少。要
有形之手监管,也要有形之手指导其使用。奖金、佣金之类的补充,可以减少监管及指导费
用,但有形之手驱之不去。这里要注意的是时间之价与量跟物品之价与量是两回事。因此,
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的分离就比件工的情况更为明确了。
合约理论重于生产要素的合约安排。传统上的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在没有交易费用
的情况下由无形之手处理,一石二鸟,一个价决定了二者。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是同一
回事,分不开来。以瓦拉斯(L。 Walras)为首的一般均衡理论分析就犯了严重的错误,以
致内容空洞。瓦大师假设交易费用是零,但有生产要素市场与产品市场之分,也有不同产品
的数目。上文的分析可见,没有交易费用不仅不可以分开两种市场,就是不同产品的数目也
无从决定。
新制度经济学在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之上加上制度安排。市场合约是私产制度局限下
的合约安排。这些合约安排的引进不仅多加了一大类现象需要解释,而更重要的是,不研究
合约我们不能真的明白收入分配与资源使用的关系。
我认为这一节提出的合约一般理论是成功地把收入分配、资源使用、合约安排这三者
综合在一起,互相连贯,息息相关。是我自己从佃农理论开始一路推出来的,其中件工合约
的研究帮助很大。
(这是我认为重要而自己满意的一节,写于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刚好是佛利民
——MiltonFriedman——的九十大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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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公司的成因
上节的合约理论大致上已解释了公司的成因,但那是个人的发明,不是传统之见。这
里要与传统的或他家的综合一下,看看哪些要保留,哪些要出局。
英语firm 这个字国内译作「企业」;我认为译作「公司」才对。企业可以只由一个人
操作,但奈特(F。H。 Knight)与高斯(R。H。 Coase)等前辈的传统所说的firm,是指一个
生产的组织,永远是指多过一个人的生产机构。中语的「公」字浅白,而「司」字的动词解
「执行」,其名词解「组织」。Firm 译作「公司」是适合不过的了。
一般经济学书本上所说的「公司理论」——theory of the firm——是生产理论,其
要点是生产成本与竞争市场或垄断市场的话题,其「公司」是可以只由一个人独自生产而应
市的。同样一个firm 字,经济学者的理解相当混乱。书本上所说的关于生产与市场的公司
理论,其实是生产或供应理论,弱点甚多,我在卷二——《供应的行为》——作了大幅度的
修改。
卷三是分析制度安排的,「公司」在这里的看法是一组织(organization),其成员一
定多过一个人。这是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奈特的芝加哥大学传统与高斯的伦敦经济学院
传统了。这传统关注的组织问题很重要,曾经静寂过一段时日,但自五十年代的反托拉斯研
究与六十年代的合约研究兴起后,从组织的角度看公司卷土重来,大兴土木,今天参与者甚
众。是的,公司组织是今天新制度经济学的热门话题,文章目不暇给,不能尽述。这里我只
环绕著自己于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司的合约性质》(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
说一下。
英语firm 字的来源不容易考究。今天是「确定」的意思;老一点可解作「签名」。高
斯则认为firm 可能源自法文fermier,后者解中间人或farmer(农民)。英语的farm out
解「判出去」。据说英国早期政府抽税是判出去给中间人代理的,叫作tax farming。这与
雇用农民或租土地给农户有相近之处。可见firm 这个字不是指一个生产者(producer),而
是指一种处理或安排的方法,或一种组织。
谁是第一位经济学者以组织的角度看公司有待考查(高斯说可能是列宁),但我第一次
读到有关的是奈特于一九二一年发表的博士论文。奈特之见,是公司的形成与风险(risks)
有关。生产的收入不能预先肯定,一个企业家(entrepreneur)于是成立公司,把固定的工
资给雇员,自己承担风险,获取产品出售的总收入与总支出之间的剩余收入(residual
earning)。这样,企业家是剩余的权利拥有者(residual claimant)。没有风险(风险包括
讯息费用)就没有不能预知的剩余,而如果剩余预先知道,可看作企业家的固定工资,剩余
不谈算了。
生产的收入不能准确预知是对的。一九七二年,艾智仁(A。A。 Alchian)与德姆萨茨
(H。 Demsetz)联合发表的关于公司组织的大文,也指出凡有公司,剩余收入必定存在,虽
然他们对公司形成的解释是与风险无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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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剩余收入来界定公司有一个严重的失误,无可救药。如果一家公司的收入全部由分
成或分账的安排处理,即采取「佃农」制,剩余是不存在的。如果说固定工资有公司,分成
合约没有公司,说得通吗?我和你签约,合作生产,在政府有关部门注了册,获得牌照,给
你固定工资是公司,公司成立后大家同意改用分成合约,公司的组织就不复存在吗?很明显,
公司的存在不需要有剩余收入,这也是说不需要有风险了。
一九二一年高斯在芝大旁听了奈特两课,又拜读了奈特的博士论文,不同意奈特的公
司阐释,写下了七十年后(1991)获诺贝尔奖的《公司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
当年高斯二十岁,但该文六年后(1937)才发表。
高斯没有正面地从合约的角度阐释公司的性质。他的要点是公司代替市场。市场以市
价指导资源的使用,而公司则以经理人指导资源的使用或员工的操作。高斯之见,有公司的
存在,市场的运作就减少了。他的解释,是价格机制(price mechanism)的运作有交易费
用,公司是为了减低这些费用而产生的。是哪方面的交易费用呢?高斯说主要是「发现有关
价格」的费用,可以理解为厘订价格的费用了。
高斯当时很年青,对「订价」有高费用的原因说得不够清楚,而说从市场运作转到公
司运作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骤眼看来有点套套逻辑(tautology)的味道。高斯的公司文
章很早就有名,但多年少受重视,到了六十年代后期师友之间大都认为该文空泛,没有说什
么。一九六八年在芝大我用了不少时间与高斯研讨他那早期的公司文章,因为觉得该文的内
容与我正在日夕思考的合约理论相近。但当时不大明白高斯的分析,说来说去也觉得不懂。
我当时不懂的是公司代替市场这个理念。
一九六九年夏天回港度假,一天下午,在铜锣湾我坐在路旁一个生果木箱上让一个孩
子擦皮鞋,说好是一元的。这孩子刚开始擦右鞋,另一个孩子走来,一言不发,把我的左脚
放上他的木盒,替我擦左鞋。觉得奇怪,我问:「怎样算钱呀?」其中一个孩子答:「给我们
每人五角。」当我跟著发现他们互不相识,突然如中雷击,心想:「天啊!这就是高斯所说的
市场了。」是的,如果我穿的不是同样的鞋子,而是一鞋一靴,交易一分为二不可能那样顺
利!(按:后来香港政府禁制街上擦鞋,捕小孩如捕小贩!)
这个难得的小经验使我得到启发,以不同的角度重读高斯的旧作。当时我正开始跑工
厂,查询件工合约。这二者的合并及跟著的推理,促成上文提到的自己一九八三年发表的公
司文章,而更重要的是促成上节的合约一般理论。
修改一下,高斯提出的问题重要。在私有产权的局限下,一个生产要素的主人可以选

(一)自己生产而把产品出售于市;
(二)把生产要素断权出售(劳力断权出售是奴隶市场);
(三)经过合约的安排,把生产要素的某些使用权交给一个企业家或经理,换取(金
钱)收入。
公司的形成是第三项选择。很有趣的问题:如果私有产权不存在,因而没有上述的三
项选择,我们不难明白劳力或员工要受管理人或上头的指导;但为什么私产劳力的主人,会
放弃市价的指引,把劳力的使用权交出去而为人所役呢?后者是选取有形之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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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选择市价指导而选择为人所役——参与公司组织——理由当然是因为收入较高。但
较高的收入从何而来呢?一个答案是经理的指导比价格的指导准确。但一般来说,这是不可
能的。经理要看著市场作决策,其判断不可能比市价直接指导来得准确,更何况经理的服务
是要收钱的。因为专业生产有利可图,要分工合作,所以组织公司吗?不对。专业合作生产
有巨利可图是对的,但从我们分析件工时可见,原则上每个专业者的贡献可以有价,而安排
合作的经理服务也有价。增加一点想像,在交易费用不存在的情况下,分工合作是不需要由
多人组合而成公司来处理的。广泛一点看,整个市场永远都是分工合作,原则上每个社会成
员都可以自己单人经营小企业,然后经过市场的价格机制指导专业生产与合作事宜。
艾智仁与德姆萨茨于一九七二年发表的大文(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s;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就直指分工合作的重要,但在合作之际有人卸责(shirk),有人
偷懒,需要监管(mon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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