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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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 第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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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获得关于银行所从事的资产负债表表外交易的性质和金额的充分信息。
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 


30.银行应揭示以资产负债日至合同到期目的剩余期限为基础,将资产和负债按相关偿
还期分类的分析资料。 
31.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与利率的配比和有控制地错开,对银行的管理当局至关重要。
对银行来说,一直保持完全的配比是少见的,因为所从事的业务往往是条件不确定或类型不
同的。错开状态可能提高获利能力,但也可能增加损失的风险。 
32.在评价银行的变观能力以及受利率和汇率变动的影响程度时,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
以及银行在计息负债到期时以可接受成本进行替换的能力,都是重要的因素。为了提供与评
价变现能力相关的信息,银行至少应揭示将资产和负债按相关的偿还期分类的分析资料。 
33.对个别资产和负债按偿还期分类,在银行之间有所差别,对具体资产和负债的适用
性也有所不同。所采用的期间的例子包括:
(1)一个月以内;
(2)一至三个月;
(3)三个月至一年;

(4)一年至五年;
(4)一年至五年;
这些期间经常可以合并,例如,对于贷款和预付款可以按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划分限期。
如果是在某一时期内分期偿还,每期偿还的金额应分配至合同约定或预期收款或付款的期间。 


34.重要的是,银行对资产和负债所采用的偿还期应当一致。这可以明确偿还期的配比
程度,以及相应产生的银行对其他变现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 
35.偿还期可用下列术语表示:
(1)到还款日为止的剩余期限;
(2)到还款日为止的原定期限;
(3)到利率可能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日期为止的剩余期限。
按到还款日为止的剩余期限分析资产和负债,提供了评价银行变现能力的最佳基础。银
行也可以按到还款日为止的原定期限来揭示偿还期,以提供有关其融资策略和经营策略的信
息。此夕卜银行可以按到利率可能发生变化的下一个日期为止的剩余期限来揭示偿还期的分
类,以说明其面临的利率风险程度。管理当局也可以在财务报表的说明中,提供关于利率风
险及其管理和控制这种风险的方式的资料。 


36.在很多国家,银行的存款可以随时提取,银行提供的预付款可以随时要求收回。但
在实务中,这些存款和预付款往往在长时期内保留,而未提取或偿还。因此,实际还款的日
期迟于合同约定的日期。但是,尽管合同约定的偿还期往往不是实际的偿还期,银行仍应按
合同约定的偿还期来揭示分析资料,因为合同约定的偿还期反映了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所附带
的变现能力的风险。 
37.银行的有些资产没有合同约定的到期的期限,通常就作为资产变现的预计日期。 
38.使用者根据银行揭示的对偿还期分类的资料来评价其变现能力,应当与当地银行的
实务,包括银行获取资金的能力相联系。在有些国家,短期资金在正常情况下可从货币市场
取得,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可从中央银行取得。在其他国家,情况则不是这样。 
39.为了使使用者全面了解偿还期的分类情况,可能需要用关于在剩余期限内还款的可
能性的资料来补充财务报表中应揭示的资料。因此,管理当局可以在财务报表的说明中,提
供有效期限的资料以及关于管理和控制与不同的偿还期和利率相关的风险影响的方法的资
料。
资产、负债和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聚集


40.40.
。 
41.银行应揭示其资产分布和负债来源的重要聚集情况,因为它可用以指明银行资产和
银行可取得的资金在变现中所包含的潜在风险。这些资料是按地理区域、客户或行业类别或
银行具体环境的其他风险的聚集情况来揭示的。关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的类似分析资料和
说明也是重要的。地理区域可以包括单个国家、国家类别或国家内的地区;客户资料可按部
门分类,如政府、公共机构和工商企业。这些资料的揭示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4号“按分部
报告财务信息”所要求揭示的分部信息的补充。 
42揭示受外汇风险影响的重要项目的净额,可以用于指明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的风
险。

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 


43.银行应揭示下列事项:
(1)规定将不可收回的贷扶和预付合确认为使用并予以核销的基础的会计政策;
(2)本月内贷款和预付款损失准备的详细变动增况。应分别列示将不能收回的贷汉和预
付状的损失确认为本或法用的金额,将核销的贸改和预付合计人本期报益的金额,以及将本
期收回的在以前已核销的贷改和预付放作为收入的金额;
(3)在资产负债表日为发新和预付新的损失提取准备的累计金额;
(4)在资产负债表内来计提利息的贷扶和预付款的累计金额,以及用来确定这类贷改和
预付款的帐面金额的基础。 
44.除了可以具体认定的损失和经验表明已存在于贷扶和预付款中的潜在损失以外,为
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计提的损失准备金额,应作为留存收益的分配进行核算、该项金额的减
少所产生的贷项会引起留存收益的增加,在确定本期净损益时则不包括在内。 
45.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由于贷款、预付款和其他信贷项目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银行
不可避免会遭受损失。已具体认定的损失金额应确认为费用,并应作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
准备抵减相应种类的贷款和预付款的帐面金额。未具体认定但经验表明在贷款和预付款中存
在的潜在损失的金额,也应确认为费用,并应作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准备抵减贷款和预付

款的帐面总额。对这些损十的评估取决于管理当局的判断,但重要的是管理当局对损失的评
估方法应前后期一致。 


46.除了具体认定的损失和经验表明在贷款和预付款中存在的潜在损失以外,当地环境
或法律可能要求或允许银行计提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准备。计提的金额代表了对留存收益的
分配,而不是确定本期净损益的费用。与此类似,该金额的减少产生的贷项会引起留存收益
的增加,但在确定本期净损益时却不包括在内。 
47.银行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了解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对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
影响。这将有助于他们判断银行运用其资源的效率。因此,银行应揭示在资产负债表日为贷
款和预付款的损失计提损失准备的累计金额,以及本期内损失准备的变动。损失准备的变动,
包括本期收回的在以前期间核销的金额,均应单独揭示。 
48.银行可能决定不计提贷款或预付款的利息,例如,在借款人拖欠支付利息和本金超
过一定期限的情况下。银行应揭示在资产负债表日本计提利息的贷款和预付款的总额,以及
用以确定这种贷款和预付款帐面金额的基础。同时,还需要揭示是否确认这类贷款和预付款
的利息收入以及不计提利息对损益表的影响。 
49.当贷款和预付款不能收回时,它们应予以核销,并冲减损失准备。在某些情况下,
只有当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均已完成,并且损失的金额可以最终确定时,它们才能予以核销。
在其他情况下,例如,借款人在一个规定期限内未偿付任何利息或到期的本金,它们则核销
得更早一些,由于核销不能收回的贷款和预付款的时间不同,在类似情况下,贷款和预付款
的总额和损失准备的总额可能有很大差别。因此,银行应揭示核销不能收回的贷款和预付款
的政策。
一般银行风险 


50.除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的规定
必须计提的损失准备以外,对包括未来损失和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成或有事项在内的一般银
行风险所计提的损失准备的金额,应作为留存收益的分配单独揭示。减少该项金额产生的贷
项会引起留在收益的增加,在确定本期净损益的则不包括在内。 
51.除了根据第 
45段确定的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费用之外,当地环境或法律可能要求或
允许银行对包括未来损失或其他不可预见风险在内的一般银行风险计提准备。除了国际会计
准则第 
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要求为或有事项计提的损失准备以

外,银行还可能被要求或允许对其他或有事项计提准备。这些准备的提取可能引起高估负债、
低估资产或不公开的预提事项或准备,因而提供了歪曲净收益和权益的机会。 


52.如果本期净损益中包括了对一般银行风险或额外或有事项计提的不公开的损失准备
的影响,或包括了冲转该金额所产生的不公开的贷项的影响,损益表就不能提供关于银行经
营业绩的相关和可靠的信息。与此类似,资产负债表如果包括了高估的负债、低估的资产或
不公开的预提事项和准备,就不能提供关于银行财务状况的相关和可靠的信息。
作为担保品抵押的资产 


53.银行应揭示设有担保的负债的总额以及作为担保品抵押的资产的性质和帐面金额。 
54.在有些国家,法律或本国惯例要求银行将资产作为担保品抵押,以保障某笔存款和
其他负债。抵押涉及的金额往往很大,因此,可能对评价银行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
信托活动 


55.银行通常以信托人或其他受托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因而需要代为个人、信托基金、
退休金计划和其他机构掌管或存放资产。如果信托人或类似关系有法律依据,这些资产就不
是银行的资产,因此,不包括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如果银行从事了大量的信托业务活动,
鉴于银行未履行信托义务可能产生负债,银行在其财务报表中应揭示从事这些活动的事实以
及这些业务活动的范围。出于该目的,信托活动不包括保险箱保管业务。
关联者的交易 


56.国际会计准则第 
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一般性地涉及了报告企业与其关联者之间
的相互关系和交易。在有些国家,法律或管理机构禁止或限制银行与关联者进行交易,而在
其他国家,则允许这种交易。在允许这种交易的国家,国际会计准则第 
24号“对关联者的揭
示”与编制银行的财务报表有特别的关系。 
57.关联者之间的某些交易可能与非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有不同的条件。例如,在相同情
况下,与非关联者相比,银行可能向关联者预付更大金额的款项并接较低的利率计息。与涉

及非关联者的情况相比,预付款或存款在关联者之间的划拨可能会更快一些,手续会更简单
一些。即使是在银行日常业务中发生的与关联者的交易,关于这类交易的资料也是与使用者
的需要相关的,并且国际会计准则第 
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也要求揭示这些资料。 


58.当银行介入了与关联者的交易时,应揭示为了理解银行的财务报表所需的与关联者
关系的性质、交易的类型和交易的要素。为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 
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的
要求,通常应揭示的要素包括银行对关联者的贷款政策,以及下列各项包含的与关联者交易
有关的金额或比例:
(1)各项贷款和预付款、存款和承兑以及本票;揭示的资料可以包括期初和期末未偿付
的总额,以及本期预付款、存款、还款和其他变动;
(2)各项主要类别的收入、利息费用和佣金支出;
(3)本期为贷款和预付款的损失确认的费用的金额,以及在资产负债表日提取损失准备
的金额;
(4)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和或有事项,以及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引起的或有事项。
生效日期 


59.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991年 
1月 
1日成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银行财务报表生
效。 
IAS 31: Financial Reporting of 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 

IAS 31 was approved by the IASC Board in November 1990 and reformatted in 1994。 No 
substantive changes were made to the original text。 

In July 1998; conforming changes were made to render IAS 31 consistent with IAS 36: 
Impairment of Assets。 The revised text (IAS 31 (revised 1998))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uly 1999。 

In December 1998; certain paragraphs were amended to replace refe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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