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理论 [英]阿瑟·刘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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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增长理论 [英]阿瑟·刘易斯- 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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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劳动成果由他们自己或由他们亲密的同道来享有,人们会比之让劳动成果不得不同更广泛的人分享能更加努力,这样说并不是要否认人们也应当在自己的劳动中得到创造性的愉快,并不否认人们乐于为他们的伙伴服务,也不否认由于得到荣誉而受赞赏会给劳动增添乐趣,这些都是可取的。如果人们的工作是创造性的,如果他们的工作能为他们所珍视的社会目标服务,如果他们的工作得到人们的承认,那么,人们将会格外努力工作,不过,如果没有物质报酬,他们也会不那么努力工作。现在这一点在哪里都没有比在苏俄得到更明确的承认。苏联建国之初,它的领导者们认为,如果把收入拉平,用勋章和奖章来取代工资上的差别,人们的努力不会下降。经验粉碎了他们的预想,当谋求经济迅速增长成为政策的重要目标时,苏联的统治者们又反回来依靠扩大收入差别的作法,而认为那种不管工作做得好坏都应付给同等报酬的见解是有害的。
    在农村地区开展“社会发展”运动以来,近几年,具有现代背景理想的社会自治式的权力机构在兴起。在这些机构里,计划鼓励村民无偿地参加有利于本村的公益工程劳动,如筑路、修建学校、打井、建社区中心或其他公共设施。要使这些计划项目付诸实施,需要作一些组织工作:必须有政府官员制订规划,激发人们的积极性,还必须筹措公积金以支付材料费或聘请本村无法找到的技术人员。有了这样的组织工作,经验表明,村民乐意出来无偿地参加本地的公共工程劳动。说村民乐意这样做,在城里人看来,特别是在我们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里,似乎是不可思议的,不过,在一个小村庄里,谁都认识谁,为共同的目的而从事共同劳动的观念也许是改善社会状况的一种十分有效的鼓励。同样,以这种方式所能取得的成就也有一定限度。首先,这项工程必须是当地受益。村民愿意修筑把本村和大路连结起来的小路,而不愿无代价地修筑为所有人使用的大路;他们也许可以无偿地挖本村的下水道,但是,如果其他地区广为受益,他们就不会干了。第二,这项工程必须使全村人都受益,而不得让一些人明显地比别人得到的好处大得多。
    “社会发展”的这些局限性非常明显地体现出以集团义气为动力的局限性。这种忠诚义气在经济稳定的情况下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因为在经济稳定的情况下只要求按步就班,不需要个人的首创精神,每个人成长起来,都知道他应该付出什么,能够得到什么,经济系统可以运转自如,甚至可以自动去适应变革,只要这种变革使每个人几乎受益均等。不过,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增长不会使每个人同等受益,有些人会比其他人得到的利益多,如果主要是为了别人受益,就很难让人们做比过去所做的更多或做不同于过去所做的工作。经济增长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们应当心甘情愿地去循规蹈矩,不计辛苦和报酬。经济增长涉及不同的人的工种和数量的变化;即使上面下令进行革新,增长还涉及这个小集体中个体成员是否愿意自觉地去适应不断变化的机会,寻求和利用新机会。当然,有些社会看来已经达到在他们生活的那种艰难地理条件和用他们掌握的技术所能达到的极限。例如,爱斯基摩人可能正在尽其可能做他们所能做的事情;个性较强就可能发现不了生活中的技术进步;而服从与尽责的约束一旦放松,也就可能反而难以生存。要是经济没有增长的可能,个人缺少积极性也就无所谓了。但是,大部分社会的经济是能够增长的,这种增长不是靠从内部来改进它们的技术,至少也可以靠从外部吸收新的技术或者通过利用对外贸易所创造的新机会来达到。那么,我们一旦从稳定状态进入不断变化的环境,人对集体的责任感在个人努力和报酬之间没有紧密关系的情况下,能否足以产生必要的适应力,是令人怀疑的。
    这种责任感能否为个人利益留下什么机会,同样是值得怀疑的。在致力于加速经济变化的一切社会里,以个性为主体似乎在突飞猛进,而且似乎是不可避免的。
(二) 资产的经营管理 
    资本的形成是经济增长的条件之一,而资产法的存在则是资本形成的条件之一。所谓资产权,我们指的是排除他人使用某种特定资源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赋予某个私人,某个团体或某个公众机构,享有权利者可多可少,但是,不管是谁行使这一权利,权利的排他性是最基本的。强调这一点是因为资产一词往往被用来仅仅指私人财产。政府的一艘战列舰就像农民的一亩地那样,同样是资产,因为尽管战列舰在某种理论意义上是属于“全民”的,但在法律上和在实践上,公众中的个别成员是不得同战列舰发生关系的,除非得到严格的授权。
    一切经济学,无论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封建主义的还是其他的,都把资产的法律概念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
    因为,如果一种资源及其成果不能得到保护而任人使用,就肯定会被滥用,而且谁都很难发现它是否值得投资加以改进。
    因此,一旦资源匮乏,对资产的法律保护立即会扩大到一切资源方面。有一些国家,它的人口同资源相比相对稀少,有些资源就可能许多世纪都无人管。个人可以任意砍伐森林,任意捕鱼,随意用水或者随便在公共土地上放牧。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这一切活动都会受到控制;所谈到的这些资源将成为私人资产,或者被承认为公共资产,这些资源的使用将由国家或其他管理机构仔细地加以规定。
    如果说保护公共资产免为私人滥用是必要的,那么保护私人资产免为公众滥用同样是必要的。维护法律与秩序是经济增长的首要条件之一,许多社会衰落下去,就是因为国家不愿意或者过于软弱而无法保护资产的所有者免遭土匪和暴徒的劫夺。投资的天性的确可以引发相当大的民众动乱甚至革命,但是如果动乱长时间地拖下去,入不敷出将取代资本的形成。政府也会被当作土匪和暴徒一样失去人们的信任。如果投资者事先知道赋税的性质和用项所在,他们也许会承受高额赋税,但是任意征税——如一个统治者因为兴之所至看上某乡间住房,便将其据为己有,或者随便抓住一些人,强迫他们拿钱出来——便会鼓励人们隐瞒财富(通常是以非生产形式),把资产转移到国外或者消费掉(在第七章还要进一步讨论税收问题)。
    资产权是举世公认的制度;因为没有这一条,没有改善人们生活环境的动力,人类就不会有任何进步。但是除了基本的排他权外,在同资产有关的法律和税收方面是非常复杂的各个社会大不相同。
    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基本的要求是,潜在的投资者必须相信,他能够“把钱拿回来”,由于投资额外可得到一些补偿而不是消费掉他的资产。这一要求既适用于私人投资者,也适用于政府机构,因为,即使是政府也期望它的钱能全部保值,否则是不会投资的。投资者也许会估计错误,承担的风险也许比他预计的要大,他也许事实上拿不回钱来,但是,在决定投资时,他必定是抱有希望的。另一方面,“把钱拿回来”也要求有较为充分的筹划。有人也许投资于其产品一时不能销售的某种行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会得到收益——以私人为例,投资于房屋或其他耐用消费品;以政府为例,投资于学校、公路或机关办公处所;私人也许出于兴之所至投放贷款;政府则出于政治考虑投放贷款,明知这些钱是得不到偿还的。从投资者满足于他将有所收益来讲,这些都属于“把钱拿回来”的范围,不管从物质上,兴之所至还是政治上,投放这笔钱是值得的。从广义上使用这句话,我们就可以说,投资者必须相信他能够把钱拿回来,额外加上对投资的一定补偿,而不是立即把钱用于消费,这是投资的一个条件。
    现在,如果投资者是在自己的公司投资,没有伙伴或雇员,这问题相对说来是简单了。但如果他有合伙人,或把他的资产租让出去,或雇人经营,或别人对其有所影响,由于这些关系会出现种种复杂问题。因为他的资产和别人的资产的共同产品到时候必须分享,如果分享产品的人发生利害冲突,而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要使各方都感到满意,就必须遵守十分严格的规章。
    首先看一看伙伴关系。如果共有资产是伙伴之间平均分摊的,那么每个合伙人要求投入所得的利益不能多于其他伙伴投入所得的利益——不管投入的是钱、是劳动还是出谋划策。家庭事业也说明了这一点:如果家庭成员众多或相互不合,由于一些成员急于从共同资产中拿出能拿到的一切而不是去维护它,这事业往往因而破败。先前有一些农民试图合伙拥有农业机器,这是另一种例证;人们看到,有些农民并不像这些机器为他们所有那样,细心地去使用机器,因此必须雇佣受过训练的技工去操作和维修,而不能让哪个农民自己去操作机器。现代企业也有不同阶层的股东之间存在利害差异的问题。在控制资产的人和其受益人之间可能存在着债权人的或有利益;因为,如果确定存在着资产有可能转入债权人之手的前途,那么,业主可能不愿去改善经营,甚至会蓄意使其无所起色。经济的增长要求能够决定使资产得以维持还是加以改善的人,应热心作出正确的决策。
    如果使用资产的人不是业主,同样也要产生棘手的问题。
    因此,如果要使佃户热心保持土壤的肥力和精心改良土壤,对地主和佃户之间的关系就必须细心地作出规定——我们将在这一章的后面一节里再详细讨论这一问题。在一切雇佣的合同中都存在类似的问题。
    其次,拿薪水的经理或代理人都是为人所知的不能令人满意的。这不仅是他们总是想把业主合法所得中的一部分收益归为己有,由于减少了资本形成所需要的补偿,这的确可能使增长减弱,而且还会牵涉到收入分配上的改变。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也许更重要的是,代理人的收入如果不同他们照管资产所耗的精力直接随之变化,他们就不会精心照料;而另一方面,代理人为了延长自己的受雇期,把业主的部分利润再投资于自己经管的资产,从而不适当地延长这部分资产的寿命,而业主的这部分利润本来是可以投资到其他能获取更多利润的地方的。这类问题在遥领制的情况下特别严重;但是,业主要是不愿在他的资产上花费心血,哪怕他住在现场,这类问题同样会有;当然,有些代理人经营资产要比业主强得多,因为他们知识丰富得多,对这类工作的鉴别力也强得多。业主遥领制现在已成惯例,现代工业社会中无一例外。我们的大部分资产要么属于股东,他们把经营权委托给了董事会,要么属于国家或其他公益机构,它们也是依靠雇员来经营。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严格的但并不完全成功的法律,这些法律力求保护业主的利益,不保护那些受他们雇佣的人们的利益。有些赞成私营产业而反对公营产业的人所持的论据是:私人资产的业主可能比国家给薪水的雇员对资产的照管要好,不过许多持这种论点的人已经坚持不下去,因为大规模组织和联合股份公司的增多,已使很多私人产业的经营从业主手中过渡到了拿薪水的雇员手中。
    最后,我们社会中一些最困难的问题是来自劳资双方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可由任何一方持极端态度的支持者的说法弄得形象而生动。一方面,总是有些奴隶制的鼓吹者,他们认为,工人只应得到能维持生存的费用,而超过这一需要的全部剩余产品属于资产所有者。另一方面,有些人则断言,只有劳动才创造产品,因此,工人理所当然地应给予“他的劳动的全部产品”——是不是要允许扣除一些来抵偿资本减损,始终没弄清楚。在这些极端主张之间,出现了许多对产品分配的不同意见。
    这个问题同我们在本节已探讨的问题不是同一类问题。
    到目前为止,我们讨论的是谁拥有资产,究竟是业主、佃户还是经理,他们中哪一类人对维护和改善资产状况应当热心。
    然而,工人在产品中的份额不一定牵涉控制资产问题,所以我们将另作探讨。
(三) 劳动报酬 
    我们说过,除非人们的努力成果确属于他们自己或属于他们承认有权占有的人,否则人们是不会尽最大努力去工作的。例如人们在一个联合企业中一起劳动,或为属于另外的某个人的资产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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