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李敖:为中国思想趋向答桉》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03-李敖:为中国思想趋向答桉- 第14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烈女凡未经适人,遇暴身殉者,例得具请。 
  烈妇凡夫故哀毁,或因亲属强逼改嫁,及遇强暴、遭寇难而自尽者,不论年岁,均得具请。 
  这种可叹的条例,在中国历史里,只不过是沧海一粟、大千一尘而已。它的流风余韵,直到民国初年还未停止。民国初年有所谓“褒扬条例”,规定妇女“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者,其子孙亲族邻里均可具请地方行政官报请上级长官转报内务部转报内务总长转报国务总理转报大总统,再由大总统亲自题字匾额之上,并颁金银褒章。只是建坊立碑等事,因为民国“进步”了,所以只好由家族自行料理。这种“进步”,也许正是促成“世风日下”、“女教式微”的主要原因吧? 
  但是,不管皇帝立坊建碑也好、大总统不立坊建碑也罢。 
  中国的“贞节烈女”到底还是“贞节烈女”,她们照样要代代相传——要“拒奸殒命’、要“拒奸自尽”,要为一个莫可名状的意识形态玉殒香消! 
  这种“羞忿自尽”的遗风,自民国成立以来,名腑多,试举五个如下: 
  一、民国八年八月十五号的晚上,安徽军阀倪嗣冲的安武军第八路第一营的士兵二十多人,在一个军官的率领下,冲进安庆的女子蚕业学校,强奸了校长张女士。张校长为了顾全面子,吃了哑巴亏,并且拜托他们对外不要声张。这么一来,他们的胆子更大了,半个月后(九月一日),第二次破门而入,又增加了八十多人,把所有的女教员和女学生都轮奸了,许多女教员和女学生受不了这种侮辱,纷纷自杀了! 
  二、民国十一年陈炯明军队进广州。广州一个女校的教员张女士,在结婚后三个月就死了丈夫,她守寡到第七年,正碰到叛军进城,竟被强奸,她乃上吊自杀。李睡仙《陈炯明叛国史》中收有她给儿子的遗书,提到:“汝母清操横遭污玷,当时虽于无可抵抗的场合,皇天后土,汝祖若父谅亦鉴原;唯含羞忍辱,有何面目见人……但望汝……投身军界,免受人欺,时时追念汝母今日之死,为强徒而死也。” 
  三、民国二十六年,日本鬼子侵入南京,由军阀谷寿夫率领的第六师团,演出了“南京大屠杀案”。据外侨所组织的国际委员会的统计,光在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十六两天,中国妇女被日本兵强奸、轮奸的,就已超过一千人以上。在这我们永不该忘记的民族血仇中,曾有不少中国妇女因之自杀。(如《南京大屠杀案主犯谷寿夫判词全文》中,就有“在中华门外土城头,有少女三人,因遭日军强奸,羞忿投江自尽”的纪录。这种血债,竟被我们这“宽宏大量”的民族“健忘”了!) 
  四、一九五七年,台北一个以前北平名女人的养女李幼冬,才二十二岁,被仆人持刀逼奸,结果这个混账仆人居然在法庭上说是和奸,混账的法官居然把这种案件公然审理,而混账的新闻记者居然也就在报章杂志上绘影绘声。李幼冬冤郁难伸,最后服毒自杀。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台北《新生报》上说她“清白被污,令名受损”,“自感无颜见人,顿萌短见。” 
  上面随手举出的例子,都是所谓“羞忿自尽”的遗风。尤其最后一个例子,在李幼冬自杀后,我正在大学里读书,一连好几天睡不好,我深深觉得:传统的观念真是害死人!这完完全全是被观念害死的!在她死后,我遍读报纸杂志中的评论文字,竟找不到一篇观念清楚的文字来大声疾呼:李幼冬丝毫没有自杀的必要!大家都相信那件暴行可以使她“蒙受不洁”,使她“清白被污”,使她值得“羞”、值得“无颜见人”。传统观念如此,无怪乎李幼冬也要“以手遮脸或是低头疾走”了,最后只好“以一死来剖白她的清白与无邪”了! 
  从那时候起,我就发愤要写一篇大文字,痛斥传统下“羞忿自尽”的荒谬观念,同时痛斥一切坐视、纵容或鼓励这种荒谬观念的混账人物(不管他是专栏作家还是新闻记者)。我深深感到,澄清观念和移风易俗的事,我们实在不能靠某些大官的谈话、名流的高论和记者的浮议了!他们都不是真正能挺身出来说些明白话的人!他们分析呵题的训练根本不够,难得从关节处一刀扎下,涌出真知和灼见。他们只是带着小百姓在错误的观念里做迷宫游戏而已。我们若真要加速现代化,绝对不能靠他们。 
  李幼冬自杀的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对性观念、贞操观念、处女观念等的一片含混无知,探讨这些含混无知的形成,却又不能不回归到国粹。 
  在国粹里,一个女人被强奸,摆在她面前的路,有这样七条: 
  一、她要先拼命拒绝,最好“舍命全贞”、“拒好殒命”。因为“‘生命’事小,失节事大”,拒奸而死,才是烈女。 
  二、不得已而求其次,她应该在“清白被污”之后,“羞忿” 
  一番,然后自动“自尽”。 
  三、如果她不肯自动魂归离恨天,她的父母等便该出面,责备她真不要脸,还活着干嘛?所以“逼令自尽”。 
  四、再不得已的办法是,这女的应该“就好而嫁”——就干脆嫁给那强奸犯,因为这样,总算符合可“不事二夫”的大规范,总算没有跟第二个男人打过炮,总算生殖器只让一个男人“专利”,虽然在“专利”之前,歉未“申请”〔注五〕。 
  五、再不然,就要讨价还价了,反正父母觉得女儿总归是女人耳,早晚还不是在聘金和红饼下嫁出去?所以既然这强奸犯不能和自己女儿白头偕老,干脆就要“遮羞费”。因为被强奸是“羞”,这个“羞”,只有可爱的钞票才能“遮”得住。 
  六、另一个办法是,一个被强奸的女人最好聪明点,干脆就别声张,死心塌地吃哑巴亏算了,因为这是“丑事”,以“一切都遮盖”为上策。所以,一切强奸的累犯便因此一再横行了。 
  七、最后一招是“不甘受辱”,诉诸法律。结果呢,最占便宜的是“舆论喉舌”的报纸,而这女的本身此后若想嫁人,因“已非完壁”,所以受了很大的影响;若已经结婚,那就要看她丈夫大脑的构造了。 
  上面七种,都是从国粹思想层层蜕变出来的众生相,都是会使瑞典人、法国人、美国人感到跟他们“不太一样”的众生相,所以,这是一个值得再深入研究的题目。 论真处女 
  我的答案是,这些众生相,统统都是“泛处女主义”泛滥的结果,“泛处女主义”之所以能够泛滥,它的源头活水又是“处女膜主义”。中国人对“处女膜主义”的信仰,已经到了石破天惊的地步,我说这话,有例为证: 
  第一个例子是:清朝慵纳居士《咫闻录》中一则“贞烈妇” 
  里,记河北一个姓郑的女孩子,许配给一个姓刘的不良少年,还没过门,未婚夫就淹死了。她说她“已受刘聘,即刘门女也! 
  从一而已!岂可复有二心!”于是开始守望门寡,到了四十九岁才死。临死前,“满室馨香,殓时,易其下衣,犹然处子!”请看这是何等泛滥的处女癖!临死还要检查! 
  另一个例子是:一九五0年的一月,台北发生陈素卿殉情事件。当时认为她“守贞而殉情”,太伟大了,人人都同情。台大校长兼山东好汉傅斯年,合同沈刚伯等、一行四人,联名写公开信给《中央日报》,认为应该捐钱把她葬起来,甚至葬到台大校园来。信里说陈素卿之死: 
  同人相逢皆谈此事,不胜伤情,何感人之深也! 
  有陈女士之死,则世间精灵若有不混者焉! 
  陈女士则殉赤子之灵心耳!犹若有胜焉! 
  可是后来听说陈素卿在死前有过性关系,于是傅斯年又大呼上当了!再也不提“葬陈女士于山水清幽之所、尘嚣不染之间”了!其实,依我李大炮看来,傅大炮们大可不必如此,他们做对了,并未上当。因为陈素卿的“感人之深”,绝不以是否“处女”为要件。一个人能力情死,不管有无必要,就“伟大”言之,已经够了。换句话说:“处女”而死,固然“殉赤子之灵心”,但是“非处女”而死,又何尝不是“殉赤子之灵心”?并且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可能还“犹若有胜焉”呢!傅大炮们之所以一念不开,大呼上当,毛病出在他们的知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他们只知道歌颂情死,却不知道情死之伟大与否根本与处女与否是两码事。结果他们自找烦恼——被“处女膜”绊了一‘跤!由此可见,他们当时的为德不卒,实在和中国传统中泛滥的处女癖有密切关系。 
  就理论而言,处女是好的,可是不是处女也没有什么不好,这是不必大惊小怪的事。糟糕的是,中国传统中,总觉得处女比非处女(包括已婚妇人)好,我实在看不出这有什么理论根据。《不可录》中有一条小故事: 
  〔明宣宗〕宣德中,曹文忠公鼐,以岁贡授学正,改泰和典史。因捕盗,获一女子驿亭。甚美。意欲就公。公奋然曰:“处子可犯乎!”取片纸,书“曹鼐不可”四字焚之。 
  天明,召其母家领回。后大廷对策,忽飘一纸堕几前,有“曹鼐不可”四字,于是文思沛然,以状元及第。 
  这个故事说明了处女的重要性和“犯”处女的严重性。哪怕是她送上门来,甘心情愿,也不行。所以可推知柳下惠“坐怀不乱”,大概不外有两个原因:一是他阳痿,二是他怕“文思”不“沛然”。 
  处女既然如此重要,故泛滥出很多不近情理的贞节思想和事实: 
  一、胡天游《女李三传》中记李三替父亲报仇,使仇人死在监狱里。可是仇人家里恨她,造她谣言,说她曾被人强奸。有一个公子,知道这是谣言,想娶她,她不肯。最后以“名为人垢”,乃自己把自己绞死了。这是“泛处女主义”的中毒。 
  二、薛福成《庸盦笔记》里曾记:“有一人便旋(小便)于路,偶为妇人所见,其人对之微笑,且以手自指其阳物,妇人归而自缢。”按这个男人的行径,本是一种“狠亵暴露”(indecent exposure),这个女人以为这样是被羞辱,因而自杀,完全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三、王韬《凇滨琐语》里也记了一件事:一个女孩子,被一流氓强奸未遂,这流氓怀恨在心,在外乱说她曾跟别人私通。 
  害得她的未婚夫都想“索聘绝婚”了。女孩子气得不得了,跟她妈说:“此冤唯儿身后得白耳!”于是剖腹自杀。这也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四、《旌表事实姓氏录》中载:“张氏贞,丰里志远女。一日女独在家,邻有恶少,乘间欲调奸,女正色拒之,不去,〔女〕大声疾呼,邻里纷至,乃遁。〔女〕父归,呜官,官以奸未成,枷责放恶少归,驾言好成以诬女,女闻羞之,投缳死。”这又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五、《神州女子新史》续续编中记爱国女学学生吴其德,跟上海公学的学生饶辅庭订了婚。后来人家说吴其德曾经跟人有性行为,饶辅庭开始多疑,吴其德就自杀了。饶这时才大后悔,乃舍身革命,做了黄花冈中的一位烈士。这同样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六、袁孟纯《书袁芝瑛事》(重庆《国民公报》国民文苑第四0二期)记袁芝漠“年二十有几,丧母,犹未嫁也。父娶后母,年少于芝瑛,芝瑛事之失礼。一日,后母言其不贞,芝瑛面赪,口呐呐不能自辩。退而告其祖母曰:‘儿无复以面目见人矣!’其夕遂自尽死。乌虖,芝瑛可谓知耻矣……一言之辱,以死白其志……芝瑛固知节之重于身也!乌虖烈矣!”这更是大中特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流毒了! 
  上面六个例子,无一不证明了“泛处女主义”已经在中国泛滥成什么样子,其不近情理的程度,甚至对非处女的已婚妇人,也完全波及。在己婚妇女中,有的为一言之“辱”而自杀(如秋胡妻);有的为被劝改嫁而割鼻子(如梁高行);有的割手指(如廖伯妻),有的朝脸上涂大便(如崔绘妻);有的为证明不怀二心而割耳朵(如刘长卿妻);有的被人偷看洗澡而上吊(如王凝妻);有的被人拉了一下手腕就大喊:“吾腕为人所污矣!” 
  而把自己的手砍下来(如杨炯妻);有的耳闻别人说她闲话,她就割下一只耳朵来(如林国奎妻);有的在大水来时,为了不愿自己的手被救灾的人拉住,宁肯淹死(如王京娥)……这一切不近情理的“节烈”举动,哪一件不是受了观念的害、中了观念的毒? 
  所以我说,这些统统都是“泛处女主义”的泛滥结果,这种“主义”的过度泛滥,自然就会把任何抽象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