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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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 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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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四十三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
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
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
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
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四条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
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
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
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
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
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
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
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
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
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
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
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
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
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
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第五十条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
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
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
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
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
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二)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
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
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
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
同确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
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第五十二条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
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
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
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
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
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
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
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
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
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
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
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五十三条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
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
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
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
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
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
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
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
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
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
交易价格计量。
第五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
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一)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二)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
定。

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第五十六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
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
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
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
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
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
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
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
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第三条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财务报表基础上运用本准则外,
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第四条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二)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
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
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
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
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
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
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当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五条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准
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一)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
利息转移等。
(二)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
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三)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企业将一组类似
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第七条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
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
资产。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八条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
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
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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