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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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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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百一十三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 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一十四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3.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4.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5.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6.吊桶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7.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不小于10;
 8.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不小于8;
 9.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13,运物时不小于10。
 (二)各种环链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以下2项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常温(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温(-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五条 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六条 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导向轮(包括天轮),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无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
 (二)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六)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滚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绞车滚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绞车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条 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三)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条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第四百一十九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可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二十二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二十三条 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mm,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第四百二十四条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1/2;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m/s。
 第四百二十五条 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用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2/3;无罐道时,不得超过2m/s。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
 (二)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第四百二十七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七)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二十八条 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1套闸瓦制动时,操纵和控制机构必须分开。双滚筒提升绞车的2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对具有2套闸瓦只有1套传动装置的双滚筒绞车,应改为每个滚筒各自有其控制机构的弹簧闸。
 提升绞车除设有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
 严禁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整制动闸。
 第四百二十九条 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或弹簧式的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抱闸,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
 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对现用的使用手动式常用闸的绞车,如设有可靠的保险闸时,可继续使用。
 用于辅助物料运输的滚筒直径在0。8m及其以下的绞车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凿井用稳车,可用手动闸。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四百三十一条 保险闸或保险闸第一级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接触到闸轮上的空动时间: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6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s。对斜井提升,为保证上提紧急制动不发生松绳而必须延时制动时,上提空动时间不受此限。盘式制动闸的闸瓦与制动盘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mm。保险闸施闸时,杠杆和闸瓦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第四百三十二条 提升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绞车K值不得小于2。
 在调整双滚筒绞车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第四百三十三条 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
 表9  全部机械的减速度规定值
 减速度规定值/(m/s2)   倾角
 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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