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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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0版-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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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五)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百二十七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第六百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第六百二十九条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条 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四章 排 土
 第六百三十一条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广场、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六百三十二条 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当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必须在排土之前用盲沟等方法将水疏出。排土场应保持平整,不应有积水。
 高台阶、多台阶排土场应在最下层排弃中硬以上岩石,必要时应清理基底。
 第六百三十三条 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必须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列车在排土线上运行和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后,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四)翻车时必须2人操作,操作人员应位于车箱内侧。
 (五)清扫自翻车应采用机械化作业,人工清扫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六)卸车完毕,必须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第六百三十五条 推土犁排土时,推土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接近路端时,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六百三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排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台阶高度10m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为8m;
 3。台阶高度16~20m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七条 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三)排土机长距离走行时,受料臂、排料臂应与走行方向成一直线,并将其吊起、固定;配重小车在前靠近回转中心一端,到位后用销子固定;严禁上坡转弯。
 第六百三十八条 排土场卸载区应有通信设施或联络信号,夜间应有照明。
 第六百三十九条 汽车运输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应有连续的安全墙,其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2/5,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3%~5%的反坡。
 (三)应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推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土时,汽车应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墙。
 (五)推土时,严禁推土机沿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
 第六百四十条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条 露天煤矿应做好工程、水文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和边坡稳定性评价并制定边坡稳定措施。
 露天煤矿应建立岩移永久性观测线(网),定期观测。
 第六百四十二条 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条 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修改设计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条 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修改采矿设计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条 采场最终边坡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不得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钻并采取减震措施,严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头煤的到界台阶,应采取防止露头煤风化、自燃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条 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着排土场边坡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如有不稳定因素应修改排土参数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实施内排土场前,必须测绘地形,查明基底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三)内部排土场最下1个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工作面之间必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内部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第六百四十七条 应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条 露天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制定当年的防排水计划和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条 对低于当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条 露天煤矿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在滑坡区周围设截水沟。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采取防渗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条 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时,其排水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数少于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时,不得大于15天。
 (二)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总数的1/3~1/2时,不得大于7天。
 (三)因储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过1/2时,不得大于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条 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应设通风装置。
 第六百五十三条 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条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节 防灭火
 第六百五十五条 露天煤矿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破器材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六百五十六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必须建立防灭火系统。
 第七章 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 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和安全防护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百五十八条 有淹没危险的主排水泵站的电源线路必须设两回路,当一回路停电时,另一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第六百五十九条 采场和排土场的低压配电电压不得超过1kV,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应采用220V,带漏电保护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得超过380V。
 第六百六十条 供电系统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专供电力机车变流设备用的变压器除外)。向移动式高压电力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线不得引出;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必须将变压器接地和移动设备外壳用架空地线或电缆接地线连接起来。向固定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一般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设备外壳必须直接重复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条 在带电导线、电气设备及油开关附近,不得有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六十二条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
 (二)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三)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不应设在塌陷区。
 (五)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
 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围悬挂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条 设人值班的固定变电所(站)必须悬挂一次、二次架空线和电缆的配电系统图以及有关操作、维护等的规程、规则。
 第六百六十四条 采场变电亭应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亭的门应向外开,门口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箱体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
 无人值班的变电亭(移动变电站)的门应加锁。亭(站)内设备应编号,并注明用途;应有停、送电标志和送电开关的锁紧装置。
 采场变电亭、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严酷条件下户外场所电气设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条 移动变电站配电装置的操作按钮(可远控)和手柄应设在带门锁的箱体内。隔离开关与主开关之间应有可靠的机械或电气闭锁。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六十六条 采场内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条 采场的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采用橡套电缆。
 第六百六十八条 架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高低压输(配)电线路不得多于两回;上下横担的距离直线杆不得小于800mm,转角杆不得小于500mm(10kV线路及以下),同一电杆上的高压线路,应由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垂直向采场供电的配电线路,同一杆上只能架设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条 架空线下不应堆置岩石、矿石、枕木、钢轨或其他材料;特殊情况下,堆放的物料最高点至架空线距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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