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全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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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全程指引- 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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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申请材料中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中介机构的陈述意见。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做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及评估机构结论单独发表意见。
  董事会做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通知并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
  3财务顾问报告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法律意见书。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报告、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披露。
  上述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除“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一项外,其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报告或意见。
  四、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
  2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
  3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
  4决议的有效期。
  5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
  6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审核。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具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核审回复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间提出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做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提供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

第十章 并购重组(11)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做出重大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做出公告。
  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或者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同时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的比例70%以上。
  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3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可能存在严重影响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1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2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六、停牌、复牌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
  上市公司在收到并购重组委关于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表决结果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表决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告应当说明,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做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中国证监会未予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终止或者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告、公告。
  七、重新核准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此后每30日应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该事项导致本次重组发生实质变动的,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八、上市公司收购所必须披露的文件
  1权益变动报告书。
  2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要约收购报告书。
  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5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以上报告及文件制作均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执行。
  并购重组的实质就是对企业资源的重新配置与优化、达到有效控制成本、降低负债、保护所有者权益、规避财务风险等等,这些具体工作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资本运作的手段来进行的。本章要点:
  1重大资产重组的鉴定标准。
  2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做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及评估机构结论单独发表意见。
  3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和信息披露原则。
  1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中应规避哪些风险?
  2如何对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等活动进行信息披露?
  3试举出你所熟悉的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并分析成功的关键点及决策细节。
  

第十一章 上市公司治理(1)
公司治理,就是对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三者关系的确认,比如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上市公司高管、股东及股东大会等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则、制度及运作程序。
  公司治理的原则包含着诚实、正直、信任、开放、取向、责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对组织的承诺等要素。
  上市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是董事与管理阶层如何建立公司治理的实用模式,为其他公司参与者提供可以依据的价值参考,并且能够有效地定期评估它的有效程度及量化指标。尤其是,高级行政人员所表现出的优良品格,即诚实、有道德,在面对利益冲突及透露财务报表的敏感信息时,能够保持自律、规范、言辞严谨等工作习惯。
  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权利、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
  林毅夫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随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义作为佐证,他还指出,人们通常所关注或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
  李维安和张维迎都认为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李维安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张维迎的观点是,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并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
  根据新《公司法》第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两大示范规则将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制定或者修改各自的董监事会议事规则提供导向性意见。
  《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共32条,《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共19条,分别重点规范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召集和主持、出席、提案的提出和审议、表决方式、决策程序、档案管理等事项。
  第十一章上市公司治理其中,《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要求,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是,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独董不得委托非独董代为出席,非独董也不得接受独董委托;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在决议形成方面,规则强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的同意。书包 网 bookbao 想看书来书包网

第十一章 上市公司治理(2)
此外,《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还对利润分配做了特别规定,即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做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董事会做出分配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大多参照《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有关条例编制。
  两大示范规则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在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有益于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节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沪、深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作,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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