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全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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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全程指引- 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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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取得先进生产技术和各类人才。
  4转手倒卖。
  5扼杀竞争对手。
  6内部控制人——经理层扩张性冲动或个人私欲驱动等。
  7获取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等。
  反收购的动机一般都比较单纯,首先,他们不愿意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认为收购方入主后对公司经营不利;同时,如果收购方出价过低,他们会认为收购方实力不强有利于反收购等。
  (二)恶意收购
  恶意收购通常有以下手法:

第四章 改制上市中的制度设计(4)
1狗熊式拥抱式。致函目标公司董事会,承诺高价收购该公司股票,要求董事会以股东利益为重接受收购方报价。董事会出于责任要把信件公布于全体股东,而分散的股东往往受优惠价格的诱惑迫使董事会接受报价。
  2狙击式公开购买。即先在市场上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直至达到5%进行要约收购,然后再视目标公司反应进行下一步行动,比如增持股份;若收购不成,便想办法高价售出股票获利。除了收购股票外,还可收购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如果能够获得足够多的投票委托书,使其发言权超过目标公司管理当局,就可以设法改组后者的董事会,最终达到合并的目的。
  二、反收购方式
  常见反收购方式有:增持股份、寻求大股东联盟及收集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找第三方公司充当外援、高报价求购狙击手的股份、制订有针对性的股东权益计划(即“毒丸计划”)等。为阻止收购,也可以从财务上重组。被收购方可以把收购方看中的公司核心资产或者业务卖掉,这种方式对被收购方损害比较大。
  国内公司首次出现“股东权益计划”的反收购案例是北大青鸟…搜狐。当年,“北大青鸟”通过下属“香港青鸟”已吃进672万股搜狐股票,占搜狐189%的股权,一跃成为搜狐的第三大股东,便向搜狐提出收购意向函,要求与搜狐协商此事。而搜狐董事会没有理会或予以配合。因此,此收购基本可以判定为非善意收购。第一大股东张朝阳与MAXTECH公司合计持股比重超过45%,当时搜狐拥有充足的现金,而且股价也低,股权相对集中,张朝阳与MAXTECH公司携手抵抗,宣布“股东权益计划”,正式启动反收购毒丸政策。“青鸟”一时无计可施,最终没有成功收购搜狐。
  在所有反收购案例中,“毒丸计划”长期以来就是理想武器。“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 Lipton)1982年发明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最初的形式很简单,就是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收购方股票。在最常见的形式中,一旦未经认可的一方收购了目标公司一大笔股份(一般是10%~20%的股份)时,毒丸计划就会启动,导致新股充斥市场。一旦毒丸计划被触发,其他所有的股东都有机会以低价买进新股。这样就大大地稀释了收购方的股权,继而使收购变得代价高昂,从而达到抵制收购的目的。美国有超过2 000家公司拥有这种工具。
  毒丸计划一般分为“弹出”计划和“弹入”计划。“弹出”计划通常指履行购股权,购买优先股。譬如,以100元购买的优先股可以转换成目标公司200元的股票。“弹出”计划最初的影响是提高股东在收购中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价为50元,那么股东就不会接受所有低于150元的收购要约。因为150元是股东可以从购股权中得到的溢价,它等于50元的股价加上200元的股票减去100元的购股成本。这时,股东可以获得的最低股票溢价是200%。
  在“弹入”计划中,目标公司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通常溢价高达100%,就是说,100元的优先股以200元的价格被购回。而敌意收购者或触发这一事件的大股东则不在回购之列。这样就稀释了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权益。“弹入”计划经常被包括在一个有效的“弹出”计划中。“毒丸计划”在美国是经过1985年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Chancery)法院的判决才被合法化的,由于它不需要股东的直接批准就可以实施,故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被广泛采用。bookbao 书包网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四章 改制上市中的制度设计(5)
三、反收购制度设计
  企业可以运用多种手段增持或减持股票;保护自己的控股地位,在反收购制度设计时可以考虑定向增发、转增股本、公司章程修正、自然人持股上调、员工持股计划和回购等,在面临敌意收购时可以采取一些反收购措施来防范或者抵御,使那些没有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收购企图不可能实现或不具可行性。
  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仍然以协议收购为主。协议收购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善意收购”。但是,如果遇到被收购公司将协议收购视为“敌意收购”的情况,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自行独立地采取抵制收购,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执行。我国反收购的主要法规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等。
  通过对大股东进行定向增发,以收购其手中持有的资产,这是在股票全流通之后开始流行的整体上市途径。由于不存在再融资行为,较容易被中小股东所接受,对大股东而言也可以提高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比例。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整体上市的有鞍钢新轧、太钢不锈、本钢板材等公司。
  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发布公告,宣布董事会通过《关于收购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9月16日中信证券向广发证券现有全体股东发出了股权收购的要约邀请书,股权转让的初步价格确定为125元,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了价格调整机制,10月14日,中信证券不得不宣布,公司要约收购广发股权未达到51%的预期目标,要约收购因此解除。
  为什么在不到两个月短短的时间内,广发证券反收购取得了成功?其显著的特点是广发证券特殊的股权结构发挥了巨大的反收购效应。主要表现是:
  第一,职工收购。广发证券得悉中信证券收购的消息后,职工自发成立吉富公司迅速收购了广发证券1223%的股份,成为其第四大股东,这种股权结构能产生一定的反收购效应。
  第二,相互持股和把股份放在朋友手中,股东的关联关系是反收购成功的决定因素。根据公开资料,广发证券第一大股东辽宁成大和第三大股东吉林敖东合计持股3933%,与广发证券存在相互持股。广发证券工会(广发证券内职工组成的持股机构)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股1691%,仅比第一大股东成大集团少16%的股份。辽宁成大副董事长出任广发证券总裁。广发证券持有吉林敖东346%的股份,是吉林敖东最大的流通股股东。因此,吉林敖东与辽宁成大、广发证券结成不会拆散的“金三角”。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使中信证券无法再继续完成收购计划,不得不宣布解除要约收购。
  四、反收购措施
  国际上常见的反收购策略主要有三类:
  1股票交易策略。如股份回购、白衣骑士法等以防止被收购。
  2管理上的策略。如发行有限制表决权的股票、通过密切公司相互持股、毒丸计划、在公司章程中置入“驱鲨剂”反收购条款等,以防止被收购。
  3运用法律保护的策略。即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对收购行为的规定,求助法院确认某项收购不合法。由于反收购措施是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部分措施只注重其反收购的效果,尤其是管理上的部分措施如“毒丸计划”、“焦土战术”等,难免会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影响上市公司自身的持续经营,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第四章 改制上市中的制度设计(6)
具体反收购措施有:
  (一)股份回购与死亡换股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与死亡换股股份回购是指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回购股份在实战中往往是作为辅助战术来实施的。如果单纯通过股份回购来达到反收购的效果,往往会使目标公司库存股票过多,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筹资,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是制约这一手段的最大因素。死亡换股即目标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特别股或其组合以回收其股票。这同样起到减少在外流通股份和提升股票价格的作用。但死亡换股对目标公司的风险很大,因负债比例过高,财务风险增加,即使公司价值不变,但权益比重降低,股价不见得会随在外流通股份的减少而升高。更有甚者,即便股价等比例上涨,但买方收购所需要的股数也相应地减少,最后收购总价款变化不大,目标公司可能只是白忙一场。
  (二)寻找“白衣骑士”
  指目标企业为免遭敌意收购而自己寻找善意收购者。公司在遭到收购威胁时,为不使本企业落入恶意收购者手中,可选择与其关系密切的有实力的公司,以更优惠的条件达成善意收购。通常,如果敌意收购者的收购出价不是很高,目标公司被“白衣骑士”拯救的可能性就大;如果敌意收购者提出的收购出价很高,那么“白衣骑士”的成本也会相应提高,目标公司获得拯救的可能性就会减少。
  在美国1978~1984年间的78起成功的反收购案例中,有36起是被“白衣骑士”拯救的。
  (三)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或相互持股也是反收购的一个重要策略,也就是关联公司或关系友好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股权。韩国家族企业,时常通过在关系企业中交叉持股的复杂网络来控制子公司。具体做法是,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10%的股份,另一个公司反过来也购买这个公司10%的股份,一旦其中一个公司被作为收购的目标,另一个公司就会伸出援助之手,避免关联或者友好公司被收购。
  (四)管理层防卫措施
  管理层防卫措施主要是指所谓的“降落伞策略”。
  公司收购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被解职,普通员工也可能被解雇。为了解除管理人员及员工的这种后顾之忧,美国有许多公司采用“金降落伞”、“银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的做法。
  (五)运用法律保护措施
  根据反垄断、信息披露不充分、犯罪等理由,被收购公司也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提起诉讼,使收购方提高收购价。
  目标公司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有三条:第一,反垄断,部分收购可能使收购方获得某一行业的垄断或接近垄断地位,目标公司可以此作为诉讼理由;第二,披露不充分,目标公司认定收购方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向公众及时、充分或准确地披露信息等;第三,犯罪,除非有十分确凿的证据,否则目标公司难以以此为由提起诉讼。
  法律诉讼有两个目的:第一,它可以拖延收购,从而鼓励其他竞争者参与收购;第二,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迫使收购者提高其收购价格,或迫使目标公司为了避免法律诉讼而放弃收购。
  第三节上市前的建章立制
  一、建章立制,保障公司规范高效运行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伊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制定《公司章程》,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调整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企业从实际出发,制定公司的《治理手册》并不断完善,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募集资金使用制度、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担保内控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质量控制制度、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制度、资产减值制度,将本《公司章程》的精神和原则具体化,初步形成了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社会公众股东分类表决等更充分保护股东权益的制度。bookbao 书包网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四章 改制上市中的制度设计(7)
二、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及企业中长期战略目标
  1企业发展阶段的具体任务,制定各项指标所要达到的标准。
  2战略实施阶段的具体任务,制定各项指标所要达到的标准。
  3发展阶段的具体任务,制定各项指标所要达到的标准。
  4以股东利益为根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按照《上市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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