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常见100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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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常见100问题汇总-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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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对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行为违法取得的收入(如卖淫收入、盗窃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主体违法取得的收入(如未取得从业资格、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等)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十二、在检查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企业少计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此时能否对个人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处罚对象是扣缴义务人还是纳税人? 
如有证据表明,少计的收入,或者虚列的成本费用已经成为股东个人所得,则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62号文件规定,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自行申报纳税。因为此类所得不存在支付人,因此处罚对象应为纳税人。 

九十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能否同时核定征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从税法原理上看可以,对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核定的所得应视为已经分配。 

九十四、欢乐中国行节目到江苏A市演出,A市主办方先将报酬支付给北京一家代理公司,北京代理公司将相关款项支付给演出明星。扣缴义务人是谁?如果是北京的代理公司,那么该代理公司应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扣缴义务人应为北京代理公司。扣缴义务人原则上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九十五、某重庆人(习惯居住地在重庆)在江苏B市,投资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后来,重庆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某成都人(习惯居住地在成都),该重庆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1500万元。成都人扣缴申报地在B市还是在成都?如果成都人未扣缴税款,那么重庆人申报纳税地是B市还是重庆?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可任意选择一地申报纳税。如果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均未申报纳税,那么先掌握征税线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征收税款,其他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九十六、我县联通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由地级市联通公司确定,每月由地级市联通公司汇给县联通公司再支付给员工。请问:应当如何确定县联通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你县联通公司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为对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地级市联通公司。 

九十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从哪些个人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所有应纳税所得额,而不仅指工资薪金所得。 

九十八、企业已将应付个人收入(例如工资、劳务报酬)转入“其他应付款――某人”,但实际尚未支付。企业的扣缴义务是否已经发生? 
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已经确认为对个人的负债(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项目,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九十九、在确定个人年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时,个人取得的免税所得和不征税所得是否应当并入年所得总额中? 
年所得12万元指的是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所得达到12万元。免税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当并入年所得计算。不征税所得应当从年所得中剔除。 

一百、张某2006年度所得超过12万元,平时未进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仍然未办理纳税申报。对张某的同一所得未申报纳税行为是否应当处罚两次? 
《行政处罚法》要求“一事不二罚”,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处以两次以上的罚款。张某平时未申报和年终未申报是两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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