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锅炉房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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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锅炉房的设计- 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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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需经常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 
10。1。2条锅炉房化验室化验下列水、汽项目的能力、应根据锅炉房的容量、锅炉参数、供
热介质和用户对蒸汽品质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一、蒸汽锅炉的锅炉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总碱度、PH值、溶解氧、溶解固形物、硫酸根(SO23)、
氯化物( 
CI)等项目的化验能力,采用磷酸盐锅内处理时,尚应能化验亚硫根( 
SO23)的含量,蒸汽
压力大于 
2。47MPa且供汽轮机用汽时,宜能测定二氧化硅及电导率;

二、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 
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处理时,尚应
能化验溶解氧。

第 
10。1。3条总蒸发量大于 
20t/h或总出力大于 
14MW的锅炉房,以煤为燃料时,其化验室宜具
备对燃煤水分、挥发分、固定碳和飞灰、炉渣可燃物含量的分析能力:以煤粉为燃料时,宜能分析燃
油的粘度和闪点。

第 
10。1。4条总蒸发量大于 
60t/h或总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炉房,其化验室宜能测定燃料
的发热值。

第 
10。1。5条锅炉房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10。1。2条至第 
10。1。4条的要求外,尚应能测定烟
气含氧量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燃油、燃气锅炉房尚宜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
量。
第二节检修

第 
10。2。1条锅炉房宜设置检测间、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其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
小修工作。当本单位有为动力站和管网设置的检修站(间)时,锅炉房可不单独设置检修间。

蒸汽锅炉额定蒸量小于 
6t/h或热水锅炉出小于 
4。2MW的锅炉房,可只设置对设备和管道进行维
护保养的检修场地。

第 
10。2。2条锅炉房设备和管道的中、大修工作,不宜由锅炉房检修间承担,可由本单位统一安
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 
10。2。3条锅炉房检修间可设钳工桌、砂轮机、台钴、洗在、电焊机和手动试压泵等基本设备。

总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60t/h、总出力大于或等于 
42MW的锅炉房,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本单位
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

电气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 28 …





第 
10。2。5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或等于 
7MW的锅炉

房,宜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本单位有集中的仪表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
仪表的检修宜由本单位统一安排或本地区协作解决。
第 
10。2。6条双层布置的锅炉房和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

于或等于 
7MW单层布置锅炉,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将物件从底层地坪提升至锅炉顶的吊装设施,当
需穿越楼板时,尚应开设吊装孔。
第 
10。2。7条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 
2。8MW,锅炉的鼓风机、
引风机、给水泵、磨煤机等设备和其电动机上方,宜设置起吊装置或有吊装措施。
热力除氧器、换热器和带有筒体法兰的离子交换器上的方,宜有吊装检修措施。

第十一章汽水管道
第 
11。0。1条汽水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锅炉房工艺布置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便于安装、操作和检修;
二、管道宜沿墙和柱敷设;
三、管道敷设在通道上方时,管道(包括保温层或支架)最低点与通道地面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四、管道不应妨碍门、窗的启闭与影响室内采光;
五、应满足装设仪表的要求。
第 
11。0。2条采用多管供汽(热)的锅炉房宜设置分汽(分水)缸。分汽(分水)缸的设置应根

据用汽(热)需要和管方便的原则确定。
第 
11。0。3条供汽系统中的蒸汽蓄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蓄热器的旁路阀门;
二、并联运行蒸汽蓄热器蒸汽进、出口管上应装设止回阀,串联运行的蒸汽蓄热器进行汽管上宜

装设止回阀;
三、蒸汽蓄热器进水管上应装设止回阀;
四、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蒸汽蓄热器额定工作压力时,蓄热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五、蒸汽蓄热器运行时的充水应采用锅炉给水,利用锅炉给水泵补水;
六、蒸汽蓄热吕运行放水管应接至锅炉给水箱或除氧水箱。
第 
10。0。4条锅炉房内连接相同参数锅炉的蒸汽(热水)管,宜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

(热)的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当锅炉房内设有分汽(分水)缸时,每台锅炉的主蒸汽(供水)管
可分别接至分汽(分水)缸。

第 
11。0。5条每台蒸汽(热水)锅炉与蒸汽(热水母管)或与分汽(分水)缸之间的锅炉主蒸汽
(供水)管上,均应装设 
2个阀门,其中 
1个应紧靠锅炉汽包或过热器(供水集箱)出口,另 
1个应
装在靠近蒸汽(供水)母管处或分汽(分缸)缸上。

第 
11。0。6条蒸汽锅炉房的锅炉给流水母管应采用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汽的锅炉房和给水泵
不能并联运行的锅炉房,锅炉给水母管宜采用双母管或采用单元制锅炉给水系统。
第 
11。0。7条锅炉给水泵进母管或除氧水箱出水母管,应采用不分段的单母管,对常年不间断供

… 29 …





汽、且除氧水箱台数等于或大于 
2台的锅炉房,则宜采用分段的单母管。

第 
11。0。8条锅炉房除氧器的台数等于或在于 
2台时,除氧器加热用蒸汽管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第 
11。0。9条热水锅炉房内与热水锅炉、水加热装置和循环泵相连接的供水和回水母管应采用单
母管,对必须保证连续供热的热水锅炉房宜采用双母管。

第 
11。0。10条每台热水锅炉与热水供、回水母管管连接时,在锅炉的进水管和出水管上均应装设
切断阀,在进水管的切断阀前宜装设止回阀。

第 
11。0。11条热水系统循环水泵进口侧的回水母管上应装设除污器。

第 
11。0。12条每台锅炉宜采用独立的定期排污管道,并分别接至排污膨胀器或排污降温地;当几
台锅炉合用排污母管时,在每台锅炉接至排污母管的干管上必须装设切断阀,在切断阀前尚宜装设止
回阀。

第 
11。0。13条每台蒸汽锅炉的连续排污管道,宜分别接至连续排污膨胀器。在锅炉出口的连续排
污管道上,应装设节流阀。在锅炉出口和连续排污膨胀器进口处,应各设一个切断阀、 


2~4台锅炉宜合设 
1台连续排污膨胀器。连续排污膨胀器上应装设安全阀。

第 
11。0。14条锅炉的排污阀及其管道不应采用螺纹连接。锅炉排污管道应减少弯头,保证排污通
畅。

第 
11。0。15条蒸汽锅炉给水管上的手动给水调节装置及热水锅炉手动控制补水装置,宜设置在便
于司炉操作的地点。

第 
11。0。16条锅炉本体、除氧器和减压温器上的放汽管、安全阀的排汽管应接至室外,两个独立
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相连。

第 
11。0。17条热力管道应考虑膨胀的补偿,并充分利用管道的自然补偿。当不能满足其要求时,
应设置方型或波纹管与伸缩器。

第 
11。0。18条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考虑管道、阀门与附件的重量、管内水重、保,温结
构重量和由于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架上的力。

第 
11。0。19条汽水管道的低点和可能积水处,应装设疏、放水阀。放水阀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DN20。

汽水管道的高点应装设放气阀,放气阀公称直径可取 
DN15~DN20。
第十二章保温和防腐

第一节保温

第 
12。1。1条下列的各种热设备、热管道及其阀门附件均应保温。

一、煤粉仓、换热器、蓄热器、油加热和重油供油管道等外表面温度大于 
50℃时;

二、外表面温度小于或等于 
50℃,需要回收热量时;

三、需要保温的凝结水管道。

第 
12。1。2条保温层厚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设备与管道保温技术通则》、《设备及管道保温设
计导则》中的经济厚度计算方法确定。当散热损失超过规定值时,可根据最大允许散热损失计算方法
复核确定。

… 30 …





第 
12。1。3条不需保温或要求散热,且外面温度大于 
60℃的裸露设备及管道(如排汽管、放空管、
燃油燃气锅炉和烟道防爆门的泄压导向管等),在下列范围内应采取防烫伤的隔热措施;

一、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 
2。10mm时;

二、距操作平台的高度小于或等于 
0。75m时。

第 
12。1。4条保温材料的选择,宜采用成型制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就近的保温材料;

二、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的最高温度;

三、宜选用导热系数小、吸湿性小、密度小、强度大、耐用、价格低,并便于施工的保温材料及
其制品。

第 
12。1。5条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设备和架空热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
层应具有防水性能。

第 
12。1。6条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小的材料做内保温层。
其厚度可按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或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
品的允许最高使用温度。

第 
12。1。7条采用软件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离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
厚度,应为施工压缩后的保温厚度。

第 
12。1。8条阀门及附件和其他需要常维修的设备和管道,宜采用便于拆装的成型保温结构。

第 
12。1。9条立式热设备和热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于 
45℃的热管道),当其高度超过 
3m时,
应按管径大小和保温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撑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第 
12。1。10条室外直埋敷设管道应按管道工作温度和地下水位条件,合理选择保温结构和材料。
当采用柔性保护层时,保温层应采用憎水性硬质、半硬质材料,并应做成连续整体结构。当直埋管道
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用防水性能可靠的刚性保护。
第二节防腐

第 
12。2。1条敷设保温层前,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清除干净,并刷防锈漆或防腐涂料,其耐温性
能应满足介质设计温度的要求。

第 
12。2。2条介质温度低于 
120℃时,设备和管道的表面应刷锈漆。介质温度高于 
120℃时,设备
和管道的表面宜刷高温防锈漆。凝结水箱、给水箱、中间水箱和除盐水箱等设备的内壁应刷防腐涂料。

第 
12。2。3条室外布置的热设备和架空敷设的热管道,采用玻璃布或不耐腐蚀的材料作保护层时,
其表面应刷油漆或防腐涂料。采用薄铝或镀锌薄钢板作保护层时,其表面可不刷油漆或防腐涂料。

第 
12。2。4条锅炉房内的设备及管道,其保护层或保温层的表面宜涂色或色环,并做出箭头标示
内部介质的种类及其流向。
第十三章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第一节土建

第 
13。1。1条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属于丁类生产厂房、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 
4t/h、热水锅炉超定出力大于 
2。8MW时、

… 31 …





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 
4t/h、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小于或
等于 
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二、油箱间、油泵间和油加热间均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上述房间
布置在锅炉房辅助间内时,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三、燃气调压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
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其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地面应采不发火花地坪。

第 
13。1。2条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得应采用能适应沉降的处理措施。

第 
13。1。3条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油或非承重墙结合
考虑。

第 
13。1。4条钢筋混凝土烟囱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 
100℃的部位
应采取隔措施。

第 
13。1。5条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的规定。

第 
13。1。6条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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