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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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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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心理学的对象与任务
一、犯罪心理学的对象
1.什么是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1997)的规定,犯罪是指严重危害了社会、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这一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惩罚性。
    由于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法律事实和社会现象,所以,研究犯罪的学科众多。除刑法外,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也研究犯罪,但学者们对犯罪概念的理解有所不同。在犯罪学界,有的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应与刑法中的概念一致,有的学者则认为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这是由犯罪学这一学科本身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储槐值,许章润,1997)。这一概念显然比刑法定义的犯罪概念更为宽泛。国内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对犯罪概念的理解也持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刑法说”和“不局限刑法说” (罗大华,1994)。持“刑法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应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保持一致,这是由犯罪心理学在刑事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所决定的。如果同一领域各分支学科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相同,就会造成刑事法学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混乱。持“不局限刑法说”的学者认为,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并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学意义规定的,不应局限于刑法的规定,犯罪的外延更大,泛指违法犯罪行为,这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是一致的。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人心理活动的规律是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自然与其他学科有区别。本书作者持前一种观点,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概念,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应该与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保持一致,这样不仅有利于对犯罪的揭露和惩罚,也有利于对罪犯的矫正。
    2.犯罪心理学的对象
有关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国内外学者的看法林林总总,莫衷一是,综合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是狭义说,认为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其二是广义说,认为犯罪心理学是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无论是狭义说还是广义说,都包含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即犯罪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动规律,这是犯罪心理学概念的主旨所在。据此,我们认为,犯罪心理学是应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一门学科。
    理解上述定义需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第一,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的应用问题。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为什么要强调心理学基本原理和方法的运用,这与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特殊对象——犯罪人有密切的关系,犯罪人也是人,他们与守法公民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是违反了刑事法律应该受到刑罚惩罚的人。作为人的心理活动发展变化的规律,无论是犯罪人还是守法的人应该有很多一致的地方,心理学是研究心理形式的科学,犯罪人的心理在形式上与守法公民相差无几,例如,人对外界信息进行加工的方式,通过感觉、知觉、记忆、思维和想像对外界信息进行加工,从而反映客观世界,认识事物的本质,发现规律。犯罪人对外界信息进行加工也是以这样的方式进行。又如,一个人人格的形成是在生物遗传因素的基础上,在环境的影响下,尤其是在社会环境和教育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犯罪人的人格形成也遵循这一规律。犯罪人的心理也有年龄、性别的不同,精神正常与异常之分,所以,心理学各分支的研究方法和成果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都有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研究想发现,犯罪人究竟与守法公民有何不同。比如,犯罪人是否有独特的思维模式,犯罪人犯罪动机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犯罪人人格的特征等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必须应用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和原理。
    第二,对犯罪人的理解。国内外对犯罪人的理解大致可归纳为三类:首先,法律意义或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这与各国刑法的规定是一致的,范围明确,分类容易。其次,社会学意义上的犯罪人。这类概念的范围较广,它将一般违反社会规范、具有越轨行为的人都包括在自己的研究范围内。这种研究便于全面研究犯罪的原因,但容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再次,法律意义与社会学意义相结合的犯罪人。如将犯罪人定义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被采取矫治措施的人。”这种分类既包含了刑法上的犯罪人,又不受刑法规定的局限,以研究触犯刑法规定的人为主,同时也研究具有一般违法或越轨行为的人(张绍彦,2001)。
    犯罪心理学中研究的犯罪人,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但是在具体的研究中,也可超越这个界线。例如,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等等。尽管这些人由于年龄太小或者严重的精神错乱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被排除在刑事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人之外,但犯罪心理学不能坐视不理,这些极端的情况也许是发现犯罪心理发展变化规律的有用材料。另外,犯罪心理学要揭示犯罪人犯罪心理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而犯罪心理的发生、发展与变化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尤其是犯罪人格的形成,是在犯罪人先天遗传素质的基础上,通过后天与社会环境的多种因素交互作用逐渐形成的。要揭示这一过程就必须以“犯罪”作为一个“中轴点”向前或向后延伸。例如,一个少年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可能是这样一种模式:双差生(在学校思想品德差学习成绩也差)一工读学校学生(因严重不良行为送工读学校)一少年收容教养机构被教养人员(因违法行为)一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人员(因犯罪行为)。该人的犯罪心理是一个逐渐发展定型化的过程,这一系列变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个渐进的过程中蕴涵着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我们可以通过回溯性研究,对犯罪少年早期的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研究,来揭示该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系列心理演变的规律和特点。又如.犯罪人犯罪后进入服刑机构,由于主观的努力和客观上矫治措施得力,使其犯罪心理逐渐弱化,转变为一个守法公民,进而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也有少数犯罪人,因受主客观各种因素的影响,犯罪心理逐渐恶化,形成稳定的犯罪思维模式、犯罪人格,成为惯犯、累犯。犯罪人心理的弱化、消除以及恶性发展都有规律可循,也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总之,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犯罪人应以犯罪作为中轴点向前后延伸,以便更好地通过研究揭示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以下人员:
1、犯罪人。犯罪人,是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已由公安部门拘留、逮捕,或是经法院定罪判刑的人。否则,便难以作为研究对象。
2.一般违法人。一般违法人,是指虽然违反了刑事法律,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治安部门发现和处理的人。犯罪心理学所以把一般违法人也作为研究对象,原因有两个:一是虽然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有比较明显的界限,但从心理机制上看,二者往往难以区分。例如,盗窃的累计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上者为盗窃罪,不足此数额者属一般违法行为,这是法律的界限,可是在心理机制上二者很难说有什么不同;二是犯罪行为往往由一般违法行为演变而来,为了预测犯罪防止一般违法人演变为犯罪人,犯罪心理学有必要把一般违法人作为研究对象。
3.虞犯。虞犯,是指根据其品性和环境,可以预测其有较大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的人,即有犯罪之虞者。虞犯一般包括:(1)经常与有犯罪习性的人交往者;(2)经常出入不良场所者;(3)经常逃学或离家出走者;(4)参加不良组织者;(5)无正当理由经常携带凶器者;(6)个性有严重缺陷者。犯罪心理学所以把虞犯作为研究对象,是出于防止他们演变成犯罪人的考虑。
4.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据调查,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未真正改造好的人,容易重新犯罪。为了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犯罪心理学有必要把他们作为研究对象。
5.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是公安、司法部门的主要任务。具体担负这项任务人员的心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任务的完成。因此,犯罪心理学有必要把担负揭露与惩治犯罪任务的警察和司法人员的心理作为研究对象,以提高办案质量。在揭露犯罪的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证据的主要来源除犯罪人的供述外,还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为了取得可靠的证据,犯罪心理学不能不研究被害人和证人的心理。
6.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由监狱工作人员实行监管矫治,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罪犯心理矫治的成效。为此,犯罪心理学亦有必要研究监管矫治罪犯人员的心理。
研究哪些课题
1.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2.犯罪的心理机制。
3.犯罪心理结构。
4.犯罪心理发展和变化规律。
    第三,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的关系。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如犯罪动机、犯罪人格、犯罪思维模式、反社会的价值观念系统等等。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有一系列可见的外显动作。有研究发现,有犯罪心理却未发生犯罪行为的人比有犯罪行为的人多出数百倍(高锋,2002)。也就是说,有犯罪心理并不一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还涉及很多其他因素,如犯罪时机等。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行为是在犯罪人犯罪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的,但也有例外,如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所以,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是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出合理的解释。
    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这些心理因素包括认识、情感、意志、性格、兴趣、需要、动机、理想、信念、世界观、价值观及心理状态等。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大类。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二者的关系错综复杂。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有三个: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特征,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特征。犯罪心理是犯罪人大脑的活动,在没有以言语和动作的形式表现出来即没有发生犯罪行为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犯罪行为总是犯罪心理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
    2.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犯罪行为则具有依存性。在犯罪人犯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心理就已独立存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心理也不一定立即结束,它可以继续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之中。通俗地说,有犯罪心理的人,不一定必然是现实的犯罪人,如果没有合适的情境刺激,可能终生都不会犯罪;而另一方面,有犯罪行为的人,则一定会有犯罪心理。
    3.犯罪心理形成在先,犯罪行为发生在后。犯罪心理总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已形成,犯罪行为总是在犯罪心理形成之后才可能发生。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2.要了解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只有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能从行为表现入手,对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作归因分析。没有犯罪心理的外部表现,就无从了解犯罪人的犯罪心理。
    3.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即是如此。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错综复杂。具体地说,二者的一致性表现在:在某种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如在贪利性动机支配下,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在某种犯罪心理支配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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