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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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__犯罪心理学- 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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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喽爬赋觯骸叭死喙セ餍形木蟛糠郑怯烧庑┬形脑て诘幕峁俣摹T谡庵智榭鱿拢セ餍形挠辗⒁蛩兀嵌栽て诶娴南蛲皇嵌酝纯嘣庥龅呐懦!保˙andura,1983)在谋财害命、拦路抢劫、强奸妇女等犯罪案件中,正是犯罪人对其行为结果的积极预期促使他们铤而走险,进行犯罪活动。
3)示范性鼓动者。榜样的示范作用是激发个体攻击行为的又一重要因素。与那些没有看到过攻击行为的人相比,那些观看过别人攻击行为的人表现出更多的攻击行为。这种示范作用诱发攻击行为的机制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示范作用的暗示。它向观察者暗示,攻击行为有利于对问题的解决,从而引导个人在类似情境中也采用攻击行为解决问题。第二,抑制解除。榜样的示范作用会减轻或解除观察者心理上的恐惧感和罪恶感,从而表现出攻击行为。第三,情绪唤醒。别人的攻击行为能够唤起观察者的情绪,从而增加他们的攻击性反应。第四,刺激增强效应。别人的攻击行为企图通过刺激增强效应,增加观察者攻击的可能性。
4)训导性唆使者。这与服从性侵犯有关。在社会化过程中,权威性社会主体通过奖励顺从者、惩罚背逆者的办法来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人们逐渐地被训练得服从命令。在命令的强迫下,人们因服从而实旋攻击行为。米尔格拉姆的研究发现,个体严格执行权威性社会主体的侵犯命令的主要心理因素之一就是“个体的观念意识形态”,如果个人的观念意识形态与权威的命令一致,那么不管被命令的攻击行为多么残忍,个体都会服从并严格执行。德国战犯埃克曼大批杀戮集中营里的犹太籍难民,就与其接受了纳粹党的政治信仰有关。
5)妄想性唆使者。有的攻击行为是在个体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实施的。精神病人稀奇古怪的信念、被害妄想往往是诱发攻击行为的重要因素。威斯和泰勒对美国历史上的总统暗杀事件的分析也发现,所有杀手几乎毫无例外地都是在某种妄想的驱使下暗杀总统的。
(3)攻击行为的保持和自我调节机制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为攻击行为得以保持是由于行为所产生的外部强化的直接结果,社会学习理论修正了这一看法,提出个体攻击行为得以保持,是由外部强化、替代性强化和自我强化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个人通过自我强化,实现对攻击行为的自我调节。
1)外部强化。这是指攻击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有利的结果,强化了个体的攻击行为使其保存下来。如果攻击别人总是导致消极的后果,这种行为就可能逐渐消失;如果攻击别人的行为经常导致有利的后果,这种行为就可能保持下来。下列因素可作为攻击行为的外部强化物:第一,实物报酬。如犯罪人通过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获得了财物。第二,社会赞许。攻击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获得了更高的社会地位或同伴的赞扬,尤其在少年犯罪团伙与有组织犯罪中表现明显。第三,排除痛苦。实物报酬和社会赞许都是对攻击行为的积极强化。排除痛苦则与此相反,个体采用反抗行为是为了摆脱侮辱和虐待等痛苦遭遇。如果反抗成功,这种行为就会保持下来,并用于其他类似情境。第四,被害人的痛苦表现。对出于报复心理而实施攻击行为的人来说,被害人的痛苦也会强化其行为。心理扭曲和变态的人亦如此。
2)替代强化。他人实施攻击行为受到奖励或惩罚的后果对观察者有影响。班杜拉指出:“一般说来,看到别人的攻击性行为得到报酬或惩罚,将增加或减少观察者进行同样尝试的倾向。这种后果越稳定,对观察者的促进或抑制的作用就越大。”(Bandura,1976)但是,这种替代性强化有时也会产生负面效应。例如,法律通过严惩重犯达到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作用,但有的案犯却通过娴熟的作案技巧成功地逃脱了法律的惩治,并从中获益。对此类案犯作案手段及其结果的观察,从反面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13andelra,1983;.Packer,1968),尤其在法治不健全的社会,观察学习的这种负面效应更显突出。
3)自我强化。攻击行为的保持不仅与来自主体之外的环境因素的强化有关,而且也受自我强化的影响。个体根据自己设立的行为标准,以自我奖惩的方式对自己的行动进行调节。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通过各种教育接受了一系列道德行为规范,以此为标准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自我奖惩,从而达到对自己行为的自我调节。这种内在的行为评价标准,不仅与文化有关,也与个人有关。在一个崇尚武艺的攻击性文化中,社会成员将从攻击行为的胜利中感到骄傲和自豪,从失败中感到耻辱。在这种文化中,尚武精神成了人们保持攻击行为的内在源泉。对个体而言,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很少表现攻击行为,其重要的约束机制之一就是对攻击行为的预期的自我谴责,良心的不安;缺乏道德自律的人往往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表现出更多的攻击行为,行为之后也不会体验到自责的痛苦。
综上所述,攻击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就是通过上述。一系列心理机制获得、启动和保持下来的,个体的自我调节在攻击行为的学习过程和诱发过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三、其他学者的研究
在犯罪学界,有一批学者持犯罪行为是后天通过学习而来的观点,他们应用行为主义心理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犯罪行为。
1939年,著名的犯罪学家萨瑟兰(E.H.Sutherland)提出了“犯罪行为是后天习得的”观点。他根据巴甫洛夫经典条件反射的原理提出了分化性联想理论。他认为,犯罪行为的学习是一种个体对某种刺激建立特定反应的过程,犯罪行为的学习仅仅依赖于刺激和反应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接近性。
伯吉斯和艾克斯(R.LAkess)在萨瑟兰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斯金纳的操作条件反射原理提出了分化性联想——强化理论。他们提出了下列主张:第一,犯罪行为是根据操作性条件反射原理习得的;第二,犯罪行为是在强化的或辨别性的非社会状态中习得的;第三,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发生于对行为的观察者来说含有强化源的那些集团中;第四,犯罪行为的学习,包括学习专门技术、态度和回避过程,是有效的、可得到的强化物和现存强化结果之间的函数;第五,学习到的犯罪行为及其发生频率,是有效的、可得到的强化物与运用这些强化物的规则、规范的函数;第六,犯罪行为是对其具有辨别性标准规范的函数;当犯罪行为受到比非犯罪行为更高的强化时,对犯罪行为的学习就会发生;第七,犯罪行为的强度直接是该行为的强化量、强化频率和强化概率的函数(沈政,1986)。
从伯吉斯等人的理论阐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新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的操作条件作用、强化说等重要理论观点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运用。杰弗利也提出,犯罪行为是一种操作条件反射行为,犯罪行为受直接的环境性强化刺激的控制,财产犯罪通过获得偷来的赃物而得到强化,伤害犯罪通过除掉对手而得到强化。制约行为的核心是强化作用。
此外,威廉斯(M.Willl‘alTIS,1987)、费尔德曼(M.P.Feldman,1977)、布朗克曼等人(C.J.BraLd~lann et.,1980)也应用行为主义心理学的理论观点对犯罪行为的习得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
四、对行为主义犯罪理论的简评
行为主义心理学自产生之日起,就以其鲜明的个性引人注目。班杜拉等人对攻击行为的系统研究、犯罪学者对犯罪行为习得过程的分析,对近期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影响很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主义心理学的研究为犯罪学者研究犯罪行为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行为主义直接研究人和动物的行为,社会学习理论家直接研究人类的社会行为,犯罪行为是人类若干社会行为之一,因此行为主义者发现的行为规律(包括行为的习得、启动、保持、调节机制)等等可直接或间接用于对人类犯罪行为的解释。美国犯罪学家西格尔(I。.J.Siegel,1989)认为,社会学习理论家发现了四种易于导致暴力行为的因素:①增强情绪唤醒的事件,如人身攻击和言语侮辱;②攻击技能,即通过观察别人学会的习得性攻击反应;③预期的结果,即认为攻击行为会受到奖赏的信念,这种奖赏包括减轻紧张或愤怒,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建立起自尊,获得别人的赞许等等;④行为与价值观念的一致性,即认为攻击行为在当时的情境中是正当的、合适的信念。这些知识为我们系统研究犯罪行为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的对策,建立有价值的理论体系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行为主义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班杜拉等人设计的关于人类攻击行为的一系列实验研究,为我们对犯罪心理的实验研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由于犯罪心理的复杂性、隐蔽性、伦理道德上的限制等因素,用实验研究探求犯罪心理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班杜拉精心设计的“宝宝玩偶”等实验是一种很好的示范,为我们用实验方法研究犯罪心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直接经验。
当然,运用行为主义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犯罪心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理论深度不够。无论是用斯金纳的操作条件作用理论还是用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都难以全面解释纷繁复杂的犯罪行为。犯罪人通过观察学习的确能学到一些攻击行为,包括犯罪行为技能。但是,面对同样的违法犯罪、攻击行为的范例,有的人会去学习,有的人却拒绝学习,行为主义心理学和社会学习理论难以对此做出满意的回答。晚期,班拉杜也逐渐注重个人因素(如期望、信念、认知等)对行为的影响,尤其是他近期提出的三元交互作用论是对前期行为主义的一个重大突破,使行为主义与认知心理学相融合,实现对行为的综合性解释。
第二,研究方法的局限性。班杜拉的理论观点主要来自实验室实验。但其实验的深入性不够,尤其是用于解释真正的犯罪问题时显得过于简单,因为在实验室中很难模拟犯罪人在犯罪时必须面对的社会的和法律的全部压力,正如尼尔茨(M.T.Nietzel,1979)所说的,他们对犯罪行为的分析,主要是将几个简单原则应用于复杂的现象。他们既没有解释犯罪行为的普遍性,也没有解释年龄和性别差异。总之,该理论还有许多待深入挖掘的地方。

第三节  道德认知发展与犯罪行为

道德品质是一个人依据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在行动中表现出来的稳定特征,是个体社会化的核心。个人道德品质的优劣与其是否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有密切的关系。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道德品质可分为三个部分:道德认识、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三者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在心理学历史上,心理学家对个体道德认知发展的研究尤为引人注目,以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J.Piaget)和美国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其中柯尔伯格的研究直接涉及犯罪人的道德认知。
一、皮亚杰的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皮亚杰是世界知名的心理学家,他的突出贡献是对儿童思维发展的研究和其后的发生认识论思想。他对儿童道德判断的研究也是很有特色的,并对后来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认为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与儿童认知发展的阶段相平行,儿童道德发展的进程可以在他们的认知发展中找到根据。他采用独特的间接故事法进行大量研究之后,提出儿童道德认知的发展遵循着从他律到自律的路线发展。并据此提出了儿童道德发展的年龄阶段:
第一阶段——前道德阶段。5岁以前的幼儿常常以自我为中心考虑问题,他们的行为直接受行为的结果所支配,没有恰当的道德观念。
第二阶段——他律道德阶段。6至8、9岁的儿童绝对地服从权威。在他们心目中,父母、教师或其他权威者制定的规则是固定的、不可改变的,必须绝对服从,否则,就要受到惩罚。此阶段儿童对行为的道德判断主要考虑行为的后果,很少涉及行为的动机,所以,这个阶段也称作道德实在论阶段。
第三阶段——自律道德阶段。儿童在9岁至11岁期间进入自律道德阶段。此时的儿童不再盲目服从权威。他们开始认识到道德规范的相对性,判断行为的对与错,除了看行为的结果之外,也要考虑行为人的动机,并逐步开始用平等和不平等、公道和不公道等新的标准来判断是非,此时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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