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国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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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国富论- 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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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之,如果由于某种意外事故,供给的增加,在好多年内,在比例上都大于需求的
增加,那末这金属就会逐渐低廉。换言之,尽管有了一切改良,谷物的平均货币价格却
逐渐增高。
    另一方面,假若这金属的供给和其需求几乎按同一比例增加,那末这金属就能继续
购买或交换几乎相同数量的谷物。尽管有了一切改良,谷物却继续保持着几乎相同的平
均货币价格。
    这三者似乎包括了在改良进程中所能发生的事情的一切可能的组合。如果我们以法
国和英国发生的事实来作判断,那末在过去四世纪中,这三种不同的组合似乎都在欧洲
市场上发生过,而发生的顺序和我这里所说的大约相同。
    顺便谈谈前四世纪银价的变动
    第一期
    在1350年及前此数年间,英格兰小麦一夸特的平均价格,大约都被估计为不低于陶
衡银四盎斯,陶衡银四盎斯约合现令英币二十先令。以后,似乎逐渐低落到二盎斯,约
合现今英币十先令。我们觉得,这一夸特十先令的价格,是十六世纪初叶估定的小麦价
格,直到1570年,还为这么多。
    1305年,即爱德华三世第二十五年,制定了所谓劳动法规。这法规在前言中大大非
难佣工的横霸,说他们不应要求雇主增加工资。所以,这法规规定:一切佣工及劳动者,
此后应满足于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年及前此四年通常领得的工资及配给(配给一词,当时
含有衣服及食料这二者),因此他们所得的配给小麦,无论何地,只以每蒲式耳十便士
计算,而且,这配给,以小麦或货币交付,又须听雇主选择。每蒲式耳十便士,是爱德
华三世第二十五年极普通的小麦价格,因为它需要由特殊法会来迫使佣工接受,以代替
通常的配给口粮,而这价格,也被认为是前此十年即法令所指的爱德华三世第十六年的
低廉价格。但爱德华三世第十六年,十便士含有大约陶衡银半盎斯,大约等于现令英币
半克郎。所以,与当时货币六先令八便士相当、又与今日货币二十光令相当的陶衡银四
盎斯,必定在当时被认为是小麦一夸特即八蒲式耳的普通价格。
    关于被认为是当时谷物的普通价格,这法令所提供的证明,无疑地比历史家及其他
著述家记录的某些年度的谷价好得多,因为他们所记,侧重异常高昂或异常低廉的价格,
所以想依此判断当时的普通价格,实不容易。加之,我们还有别种理由可相信,十四世
纪初及以前数年小麦的普通价格,不下于每夸特四盎斯,而其他各种谷物价格,也依此
为准。
    13O9年,坎特布里的圣奥古斯丁修道院副院长拉弗·得·波恩就任时,曾大摆筵席。
关于这次筵席,威廉·桑恩记录了食单及许多食物价格。计当时消费的,第一为小麦五
十三夸特,价十九镑,即每夸特六先令二便士,约合今币二十一先令二便士;第二为麦
芽五十六夸特,价十七镑十先令,即每夸特六先令,约合今币十八先令;第三为麦二十
夸特,价四镑,即每夸特四先令,约合今币十二先令。在这场合,麦芽和燕麦价格,似
乎高于它们和小麦的通常比价。
    此等价格的记载,不是因为其异常高昂,也不是因为其异常低廉,而只是对这次大
规模飨宴所消费大量谷物实际价格的偶然记载。
    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即1262年,恢复了所谓“面包麦酒法定价格”这个古代法令。
亨利三世在前言上说,此法令系其祖先即往时英格兰国王所制定。由此推断,此法令,
至少是亨利二世订的或竟是诺尔曼征服时代订的。此法令按照当时每夸特由一先令至二
十先令的小麦价格,规定面包价格。但是,可假定此种法令,谅必同样仔细考虑到超过
普通价格或不及普通价格的价格,所以在这假设下,含有陶衡银六盎斯而相当于今币三
十先令的当时十先令,在此法令制定之初,必被视为一夸特小麦的普通价格,而且,直
到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还被认为是普通价格。因此,我们假定,那普通价格不少于法
定最高面包价格的三分之一,换言之,不少于含有陶衡银四盎斯的当时货币六先令八便
士,总不会大错。
    因此,根据这些事实,我们有相当理由作出这个结论:即在十四世纪中叶及以前一
个相当长的时期中,一夸特小麦的平均价格或普通价格,大概不会在陶衡银四盎斯以下。
    由大约十四世纪中叶至十六世纪初,被认为是小麦的不高不低价格,换言之,小麦
的普通或平均价格,似已逐渐减到这价格的一半,最后降到大约等于陶衡银二盎斯,约
合今币十先令。一直到1570年,还被估定为这么多。
    在1512年诺萨伯兰第五世伯爵亨利的家务记录中,对于小麦价格,有二种不同的计
算:其一,一夸特以六先令八便士计算;其二,一夸特仅只五先令八便士计算。在1512
年,六先令八便士仅含有陶衡银二盎斯,约合今币十先令。
    从许多法令看来,由爱德华三世第二十五年以至伊丽莎白在位初期这二百余年的时
间中,六先令八便士一直被认为是小麦的普通价格或平均价格,亦即所谓不高不低的价
格,然而,在这时期内,由于银币有一些变革,此名义金额中所含的银量,却在不断减
少。不过,银价的增加,很足以补偿含银量的减少。所以,在立法当局看来,名义金额
合银量减少这种情况不值得注意。
    1436年,立法当局规定,小麦价格如低落至每夸特六先令八便士,那就不经特许,
亦可输出。1463年又规定,小麦每夸特价格若未超过六先令八便士,那就禁止其输入。
立法当局认为,当麦价十分低的时候,任其输出,亦无不便,但若麦价增高,则允许输
入是精明的措施。因此,当时含有今币十三先令四便士那么多银的六先令入便士(其含
银量,比爱德华三世时代同一名义金额所含的银量,已减少三分之一),就是当时所谓
不高不低的小麦价格。
    1554年,腓力普王及玛利女王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法令,以及1558年,伊丽莎白女王
第一年的法令,同样规定,在小麦一亨特价格超过六先令八便士时,禁止其输出。当时
六先令八便士所含银量,并不比现令同一名称的金额多二便士。但不久就发觉,要到价
格如此低落时才不限制谷物输出,这实是等于永远禁止小麦输出。于是,在伊丽莎白第
五年,即1562年,又规定小麦价格若不超过每亨特十先令,就可随时在指定的港口输出。
当时十先令和现今同一名称的金额几乎含有相等的银量。所以,这六先令八便士的价格,
当时被认为是所谓不高不低的小麦价格,这和上述亨利伯爵家务记录所估计的价格,大
抵相符。
    法国的情形,亦与此相似,该国谷物平均价格,在十五世纪末叶及十六世纪初,比
过去二世纪低廉得多。杜普雷·得·圣莫尔以及论谷物政策这篇论文的文雅作家都这样
说。在同一时期,欧洲大部分国家的谷价也许同样下降了。
    白银和谷物相对价值的增高,也许全是因为供给继续不变而需求则随改良及耕作的
进步而增加;也许全是因为,需求继续不变而供给逐渐减少,当时世界上已发现的大部
分银矿,都已采掘将尽,因而费用大大增加;也许部分由于前一原因,部分由于后一原
因。十五世纪末叶及十六世纪初,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政局,比过去数世纪安定。这安定
性的增加,自然使产业发展和改良程度增高,而贵金属及其他一切装饰品和奢侈品的需
求,也自然随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年产物加多,那末为流通这年产物,便需要有更多的
铸币。富者人数增多,就需要有更多银制器皿及其他银制装饰品。此外,认为当时以银
供给欧洲市场的大部分银矿,可能采掘将尽,因而采掘起来费用更大,那也是很自然的,
因为其中多数银矿是从古罗马时代起就开采的。
    论述往时商品价格的作家,大部分都认为,自诺尔曼征服时代起,甚或从朱利阿·
恺撒侵略时代起,直到美洲各矿山发现的时候止,银的价值都在不断减少。我想,这种
见解的发生,一部分起因于他们对谷物及其他土地原生产物所作的观察,另一部分则起
因于一种通俗说法,说一切国家的银量,自然而然地随财富的增加而增加,其价值则自
然而然地随银量的增加而跌落。
    在观察谷物价格时,以下三种情况似乎常使他们走入迷途:
    第一,在古时,几乎所有地租都是以实物支付,即以一定数量的谷物、家禽、牲畜
等支付的。然而有时候地主却规定,关于年地租,他可随心所欲地要求佃户以实物支付,
或以代替实物的一定数额货币支付。象这样以一定数额货币代替实物缴纳的价格,在苏
格兰称为换算价格。因为在这场合,要实物和要代价的选择权,总操在地主手中,所以,
为佃户的安全计,其换算价格,需要订得比平均市价低,而不把它订得比平均市价高。
因此,许多地方的换算价格,都比平均市价的一半稍稍多些。苏格兰大部分地方,直到
今日,对家禽还沿用这种换算办法,有些地方,对牲畜还沿用这种换算办法。要不是由
于实施公定谷价制度而废除换算办法,那末,对谷物恐怕至今还会沿用这种办法。所谓
公定谷价,就是根据谷价公定委员会作出的判断,每年依照各州实际市场价格,对各种
类各不同品质谷物的平均价格所评定的价格。这一制度,在换算谷物地租时,都照当年
的公定价格而不依据任何定价;所只,佃户都得到充分保障,而地主亦觉得方便得多。
但搜集往年谷价的作家们,往往把苏格兰所谓换算价格,误认为实际市场价格。弗利伍
德有个时候,曾自认犯了此种错误。可是,由于他是为着某一特殊目的而从事著述,他
把这种换算价格用了十五回以后,才敢承认此种错误。那时换算价格系小麦每夸特八先
令。在他所研究的第一年即1423年,这金额所含的银量与今币十六先令所含的相同,但
在他所研究的最后一年即1562年,这金额所含的银量,则与现今同一名称金额所含的银
量相同。
    第二,某些关于法定价格的古代法令,有时由怠惰录事潦草地抄写,有时由立法当
局潦草地订定,这样就使上述作家受到迷惑。
    以前关于法定价格的法令,首先总是规定,在小麦和大麦价格最低时,面包和麦酒
应有的价格,接着规定,在这两种谷物超过这最低价格时,面包和麦酒应有的价格。然
而,那些法令的抄写者往往以为,抄所规定的头三四个最低价格,就够了,他们想借此
节省自己的劳动,我想他们认为,这已足以表明,较高的价格应按什么比例增加。
    例如,在亨利三世第五十一年面包、麦酒公定价格法令中,面包的价格就是按照一
夸特小麦以当时的货币一先令到二十先令的不同的价格规定的。然而在拉弗赫刻印法令
汇编以前,一切法会集所根据的抄本,都没有抄到十二先令以上的价格。因此,为这不
完全抄本所贻误的一些作家,就很自然地认为,每夸特六先令即大约等于今币十八先令
的普通价格,乃是当时小麦的一般价格或平均价格。
    又如,约在同时制定的惩罚椅和颈手枷法令规定,麦酒的价格按大麦一夸特以二先
令到四先令不等的价格每上升六便士调整一次。但是,这四先令的价格,并不被认为是
大麦当时常达到的最高价格,而这些价格只是作为例子,来说明较高或较低价格应按这
比例增减。这可以这法会最后的词句:“Et sic deinceps crescetur veldiminuetur
per sex denarios.”看得出来。这词句,虽欠精确,但意义却够明了。就是说:“这
样,麦酒价格,应随大麦价格每六便士的升降而增减。”立法当局在制定这法令时,似
乎象抄写上述那条法令的人同样疏忽。
    苏格兰古律书的古抄本,载有公定价格的法合,其中面包价格是根据小麦的所有不
同价格调整的,这些价格从每波尔十便士到三先令不等,苏格兰…波尔约合英格兰半夸
特。在被认为是这法令制定的时候,苏格兰三便士约合现今英币九先令。鲁迭曼氏似乎
依此断定,三先令为当时小麦最高价格,十便士、一先令,至多二先令,则为其普通价
格。但是,一参阅抄本,就很明白,那些价格,只是作为例子用来说明小麦和面包所应
有的比价的。这法令最后说:“reliqua judicabis secundum prascripta
habendores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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