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与伦理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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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伦理原则分析-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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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次,我们一个被认为是右派的朋友,就是茅于轼先生,他就评论说,其实这个社会上如果人人都坚决地只利他,不利己,那也会吵得不可开交。他说你看像李汝珍描写的《镜花缘》那样,所有的人做买卖都只为别人考虑。如果你只为自己考虑,那么卖的人要卖的尽可能贵,买的人要买的尽可能便宜,双方会争吵。但是,如果两边都只为他人考虑,那也会争吵。他说可见,如果大家都利他,这个社会也不见得会太平。他说了这话以后,受到两位左派朋友的反驳。

  第一位朋友说,你这个逻辑有问题。如果贱买贵卖的两个人会产生矛盾,两个自私的人会讨价还价,但并这不妨碍交易的进行。那么,相反的如果贱卖贵买的两个人产生矛盾,为什么就不能通过讨价还价来解决呢?贱买贵卖的双方可以做买卖,可以成交,为什么贱卖贵买的双方就不能做买卖,就不能成交呢?凭什么你就说,利他主义行不通,利己主义才行得通呢?

  其实,我觉得这个反驳倒是反驳的真好。这个反驳说明了什么问题?它说明,不管双方都是自利的或者都是利他的,都会产生矛盾。但是,这不要紧,可以通过讨价还价来解决。换句话讲,不仅人人自私的情况下市场经济可以成立,人人是雷锋,市场经济也可以成立。小人国需要讨价还价,君子国不也需要讨价还价吗。这是一位朋友的反驳,我认为这个反驳是成立的。

  另外一个人的反驳就是很牵强了。他说,只有利己才会吵架嘛,利他怎么会导致吵架呢?比如在公共汽车上,当然,我们这位朋友比较左,他认为文革时代人们的道德都很高尚,现在就人心不古、世风日下了。那么按照他的说法,毛泽东时代人们在公共汽车上都互相让座,很君子嘛。他们并没有吵得不可开交,很快让座就让成了,这不是很和谐吗?现在就不同了,现在道德堕落了,所以,人们会在公共汽车上为争座位吵架。

  这话有没有道理呢?表面上看好像有道理。因为,如果有人让座,一般是不会吵架的,但是,如果大家要争座位,真是有可能吵起来。不过,这里我要讲,我们这位朋友忘记了,让座成功的条件,就是两个人不是同时利他的。让座的是利他,受让的不就是利己吗?不过,这不要紧,只要双方完全是自愿的,那就被认为是好事。讲的简单一点,就是我愿意让给你,你也接受,那么我让给你,我是慈善家,你接受了,当然你不是个慈善家,但是,这件事也是个好事。

  这一点问题也没有。但是,这怎么能够导致否定讨价还价机制呢?如果一个自愿利他,一个自愿受利,那就让座,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两个人都自利或者两个人都利他,那怎么办呢?那就讨价还价,这几种情况其实为什么不可以并行不悖呢,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我们可以假定两个人都是自利的,那么,他们就讨价还价。这种情况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个人利他,一个人愿意受利,那么,这就是公共汽车上我们看到的让座。如果两个人都利他,那就是李汝珍描述的情况。

  这三种情况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大家觉得是什么?

  对了,这三种条件下的一个共同特征,讲的简单一点,就是当事人是自由的,没有人强迫谁。只要这三种情况都是自由的或者是自愿的,那么,这三种情况本身不会发生矛盾。

  但是,我们事实上看到,第一种情况,就是两个自利的人在讨价还价;第二种情况,一个人利他一个人受利。这两种情况都比较多。第三种情况就很少见。李汝珍讲的这种“君子国”只存在于他的小说,现实中就很少见。这说明了什么呢?这就说明了,就对事实的观察而言,的确,在陌生人中,利己现象的概率要比利他的要多。

  当然,我这里讲的是陌生人。如果是亲人中,那当然就不是这样,或者熟人中,也是如此。总而言之,情感是起作用的,但是,情感往往是在有情感联系的人中起作用,在陌生人间就很难考虑这种因素。这只能说明,这三种现象的事实发生的概率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三种现象本身并不构成抵触,完全可以同时并存,前提是,那是自由的。

  但是,假如不是这样,某甲持刀逼迫某乙让座给他,那恐怕就不是争吵的问题了。如果某乙反抗,那就会产生流血事件;如果他不反抗,就被迫利他了。这是个什么社会啊?这不就是强盗社会吗?就像黄宗羲讲的那样,我不准你自利,你必须利我,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这不是强盗社会吗?

  因此,我们说,一般来讲,利他引起的博弈,的确没有利己引起的普遍,《镜花缘》似的讨价还价很难见到,这只能说明,双方自利比双方利他要更常见。但是,尽管更常见,我们提出的经济人预设仍然不是以这个事实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即使那个不太常见的事件真的出现了,那么,按照我们这个预设制定的这套规则,还是能够成功的运作的。这也就是第一位左派朋友提出的那个质问,他是对的。两个人都自利,他们可以讨价还价;两个人都利他,同样也可以讨价还价。讲的简单一点就是,一个人(无论为了利己还是利他)想把价格拉高,另一个人(同样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要把价格压低,在不能把自己意志强加于人的情况下都只能讨价还价,最后总是可以取得一个平衡的。

  经济学预设不能有二元性:关于“豪迈人”的说法

  不管是两个自利的人,还是两个利他的人,逻辑上讲,即使“君子国”这种几乎不可能的事情发生了,经济人预设逻辑上推出的那套原则仍然是可以成立的。这样一来,你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总之,我们先假定每个人都是自利的,然后按照这个预设搞一套制度,规范了你的各种权利,你的“一毛”别人不能去拔,当然你自己可以奉献,你也不能拔别人的“一毛”,但是你们可以自愿交换。那么,假如你不自利,这套制度照样可以运行,而且可以运行的更好。甚至在“君子国”它也同样管用。但是,如果你不是那么高尚,你的确是自私的,这套制度也可以成功运作。这有什么不对?凭什么说这样“预设”就会导致道德堕落?

  其实,真正会导致堕落的恰恰是经济学预设的二元性。有人说,既然事实是世界上有些人自利,有些人利他,我们为什么不能搞两种预设呢?那不是更“符合事实”吗?

  但我前面讲了,预设与这种“事实”无关,它要的就是一视同仁。对一切人只能做同样的预设。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对一些人假定,他是经济人,而对另一些人假定,他是道德人,也就是预先假定他是要奉献的。那么,会出现一个什么情况呢?

  大家知道,前些年国企改革的时候,很多人很有意见。它和农村改革不一样。因为农村改革就是人民公社的土地,每个人一份,分到了各家各户。但是,国企改革,就是管理者成了老板,工人就下岗了,被赶出工厂。于是,那个时候的中央电视台在大概两、三年的时间里,就反反复复播送一条公益广告,是刘欢唱的一首下岗工人之歌。其中有几句歌词是,“看成败,人生豪迈,只不过是从头再来”。

  当时,我们的改革就是以这个为前提的。这是个什么预设呢?显然,这是对这些工人提出来一个非经济人的预设,一个“豪迈人”或者说是道德人的预设。假定这些人是对自己的利害看的很开,很豪迈,给剥夺的一无所有也很坦然,“只不过从头再来”嘛,不觉得有什么需要去争的。可是,这里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假如真的是这样,那么你还搞什么市场经济改革呢?

  而我们设计这套改革方案的人也有个假定。他们说,掌权的人,如果他们的利益不得到满足的话,他们是没有改革的动力的。你要让他们白白放弃权力是不可能的。那么就得赎买。改革只有在承认既得利益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否则就会寸步难行。这句话有没有道理呢?老实说,我觉得,你不能说没有道理。

  因为,从经济人理性的角度来讲,任何人都不愿意白白失去什么东西。可是,我觉得很奇怪的是,这些人讲的承认既得利益,似乎只是承认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对于一部分人,有权有势的那些人,你就假定他是经济人,他的利益是要尊重的,你要改革,一定要给他足够的好处。但是,对于另外一些人,你就不做这种预设,你就假定这些人是很豪迈的,他们被剥夺的一无所有,不过是从头再来而已,不会去跟你计较什么。

  那么,这是一种经济人预设吗?当然不是,可是,这样的一种预设,以及以这样一种预设为前提推出来的改革做法,是一种什么做法呢?大家都知道,那就是,我可以把你抢的一干二净,一脚把你踹出去,我自己做老板。然后,你从头再来,我们就搞所谓的竞争,我把所有的东西都独吞了,把你一脚踢出去后说,我和你要竞争了。你说这样做会导致什么后果?所以我要说,这个经济学预设的一元性是非常重要的,不能搞二元的预设。

  如果你说人是自利的,那么你就应该承认,领导也是自利的,工人也是自利的。领导不豪迈,凭什么我们要豪迈啊?为什么不是他豪迈呢?如果不这样,我们就会制定出一些匪夷所思的规则来,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破坏作用。因此,如果我们要把经济人预设的逻辑一以贯之,我们就应当承认,转轨中的人无分上下,都不甘心为“伟大的市场经济”作牺牲的。

  尽管市场经济可能是个好东西,但是,在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不能好处都归了你,代价都是我承担。我们应该承认,在进入市场的初始交易权利,应当重视转轨中的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机会、代价与回报的对应性,也就是我们应该重视经济转轨中的公正原则。

  相反,如果说过去那种使天下之人不得自私、不得自利的预设,恰恰造成“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的极端不正义的话,那么,今天转轨中的不正义,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搞了“两种预设”的结果。也就是,经济人预设和所谓的道德人或者叫做豪迈人,就是不在乎自己的利害的豪迈人预设,这两者矛盾相冲突的结果。

  高调再高,苟以律己,慎勿律人,高亦无害;

  低调再低,不逾底线,若能持守,低又何妨

  事实上,经济人与豪迈人作为现象都是存在的。但是我们绝不能把它们作为两种“预设”分别用于不同的人。合理的做法只能是:对所有人而言,豪迈人或道德人只能是每个人用于自律的道德修养,而在人际关系上作为制度、规则安排的逻辑预设只能是经济人,这两条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因此,在个人道德理想上,我们用不着忌讳高调。改革以后,有些人就说,过去之所以出了问题,是因为我们在个人道德上过于高调,提倡大公无私之类,于是,我们制造了一个乌托邦。其实,改革以前,中国社会在个人道德要求上真的是很高调的吗?我真是很怀疑的。

  比如,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个事情。1960年前后,中国搞共产风,结果饿死了很多人。现在一般的说法是饿死了三千万人。那么,当时有很多人的确是在那里唱高调,要无私奉献啊,要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啦,等等。我可以假定,假如这些唱高调的人,这些放卫星的人,如果他们自己饿死了,自己累死了,那你的确可以说,那是高调,那是乌托邦,那真正是高尚过度了,那真是过分虔诚了。

  可是,我们知道不是这样。所有这些唱高调的,刮五风的,放卫星的,他们没有一个被饿死。而且是在民众的尸骨之上,“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而被饿死的这三千多万人,有谁问过他们?你愿不愿意为我们的伟大理想而献身,你饿死吧,愿不愿意?如果他们不愿意,这和理想不理想有什么关系呢?如果你讲理想,但是,你事实上又没有献身,这和理想又有什么关系呢?所以我说,那个时代,就是一些草菅人命的人,用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乃至生命,来保住他们的乌纱帽。讲的简单一点就是这样。

  不是在道德上高调吗?这是个乌托邦吗?当然不是。那么,如果你真是道德上高调要求,我这里讲的是要求自己,我觉得,这没有什么不好,再高调都不怕。我们也不需害怕乌托邦,什么叫做乌托邦啊?所谓乌托邦无非就是做不到的事,做不到也不见得就是灾难哪。我们的先贤经常讲一句话叫做“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取法乎中,风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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