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往奴役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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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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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做一个希望也当做实际政治中的一个目标的人来说,现代社会主义特有的方法与
目标本身同样重要。

    另一方面,许多和社会主义者一样重视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的人们,由于看到
社会主义者所倡导的方法对其它价值的危害,而拒绝支持社会主义。因此,有关社
会主义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正成为有关手段而不是有关目标的争论——尽管社会主
义的不同目标能否同时实现这个问题也被提到。

    这已足以造成混乱了。而这种混乱,又由于通常的习惯否定那些反对其手段的
人会重视其目标而进一步增大。但这还不是全部。使这种情况更加复杂的是这个事
实,即作为社会主义改造首要工具的同一种手段“经济计划”,也可以用于许多其
它目的。我们如果想使收入的分配符合流行的社会正义观念,就必须对经济活动进
行集中管理。因而,所有要求以“为使用而生产”代替为利润而生产的那些人,都
需要“计划”。但是,如果收入的分配以一种在我们看来违背正义的方式进行调节
的话,这样的计划就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了。世界上的好东西大部分应归于某个高贵
的种族,如北欧日耳曼人,还是应归于某一党派的成员或一个贵族阶级,对此我们
必须采取的方法,是和那些能确保一种平均分配的方法相同的。

    用社会主义一词说明其方法而不是其目标,把一个对许多人来说代表一个终极
理想的名词用于一种特定的方法,或许是不公平的。也许更好的是,把那些能应用
于多种多样的目标的方法称为集体主义,并把社会主义视为这个类属中的一个种类。
尽管对大多数社会主义者来说,只有一种集体主义能代表社会主义,然而,必须时
常牢记的是,社会主义是集体主义的一种,因而符合集体主义本身的一切东西也必
定适用于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者和自由主义之间争论的各点,几乎涉及一切形式的集体主义所共有
的方法,而没涉及社会主义者运用这些方法想要达到的特定目标;我们在本书中将
要提到的一切后果,都源于集体主义的方法,而与这些方法所运用于的目标没有关
系。同样绝不可忘记的是,社会主义不仅是集体主义或”计划”中最最重要的一种,
而且正是社会主义劝说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们再一次屈从对经济生活的管辖,而
这种管辖他们曾推翻过,因为照亚当·斯密的说法,这使政府处于“为了维持自身,
他们有责任实行压迫和专制”

    的地位。

    ※                ※                  ※

    即使我们同意用集体主义一词总括所有类型的“计划经济”,而不管计划的目
标是什么,那么由共同政治术语的模糊性所引起的困难,仍然没有解决。如果我们
澄清我们指的是实现任何既定的分配理想必不可少的那种计划的话,这个词的意义
就会稍加明确些。但是,集中的计划之所以能打动人心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这个
词含义的模糊性,因此,在我们讨论它的后果之前,应该必须就其精确意义达成一
致。

    “计划”受欢迎的原因很大程度应归于这个事实,即每个人当然都希望我们应
当尽可能合理地处理问题,并在这样做时,应该尽量运用我们所能获得的预见。在
此意义上,每一个人只要不是彻底的宿命论者,就是一个计划者,每一个政治行为
都是( 或应当是) 有计划的行为,而只有好的和坏的、聪明而有远见和愚蠢而短视
的计划之分。一个以研究人们实际怎样做和人们如何计划他们的事务为全部己任的
经济学家,是最不可能反对这种一般意义上的计划的人。但是,我们当中热衷于一
个有计划社会的人们,现在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也不仅仅在这个意义——即如
果我们想要收入或财富的分配合乎某种特定的标准的话,我们就必须得计划——上
使用这个词。在现代计划者看来,出于他们的动机,仅仅设计一个永久的合理框架,
在其中个人根据他们个人计划指导他们的各种活动,这是不够的。在他们看来,这
种自由主义计划就是毫无计划——而且实际上它也不是一个为满足关于谁应该有什
么个别观点而设计的计划。我们的计划者所要求的是根据一个单一的计划对一切经
济活动加以集中管理,规定社会资源应该“有意识地加以管理”,以便按照一种明
确的方式为个别的目标服务。

    因此,现代的计划者和他们的反对者之间的争论,不是关于我们是否应当在各
种可能的社会组织之间明智地选择的争论,也不是关于我们是否应当运用预见和系
统思考来计划我们共同事务的争论。它是有关这么做的最好方法是什么的争论。问
题在于,出于这个目的,强制力量的控制者是否应该将自己限制于笼统地创造条件,
以便最充分地发挥每个人的知识和创造力,使他们能成功地做出计划,或者为了合
理地利用资源,我们是否必须根据某些有意识构造的“蓝图”对我们的一切活动加
以集中的管理和组织。各派社会主义者都把计划一词用于后一种类型的计划,而现
在这个词通常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人接受。虽然这意味着说,这是处理我们事务
的唯一合理的方法,但却未证实这一点。它仍然是计划者和自由主义者的分歧所在。

    ※                ※                  ※

    重要的是不要把对这种计划的反对意见与教条的自由放任态度混淆起来。自由
主义的论点,是赞成尽可能地运用竞争力量作为协调人类各种努力的工具,而不是
主张让事态放任自流。它是以这种信念为基础的:只要能创造出有效的竞争,这就
是再好不过的指导个人努力的方法。它并不否认,甚至还强调,为了竞争能有益地
运行,需要一种精心想出的法律框架,而现存的和以往的法律无不具有严重的缺陷。
它也不否认,在不可能创造出使竞争有效的必要条件的地方,我们就必须采用其它
指导经济活动的方法。然而,经济自由主义反对以协调个人努力的低级方法去代替
竞争。它将竞争视作优越的,这不仅因为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人们所知的最有效
的办法,而更因为它是使我们的活动在没有当局的强制和武断的干预时能相互协调
的唯一方法。确实,赞成竞争的主要论点之一,就是它免除了对“有意识的社会控
制”的需要,而且,它给予每个人一个机会,去决定某种职业是否足以补偿与其相
关的不利和风险。

    成功地将竞争用作社会组织的原则,就排除了对经济生活的某种形式的强制性
干预,但它承认有时会有助于其运作的其它形式的强制性干预,甚至还必需某种形
式的政府行为。但是,为什么特别强调这些消极的要求,强调强制不能行使的地方,
还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市场上各方必须应该自由地按照他们能找到交易伙伴的
价格进行买卖,任何人必须应该自由地生产、出售和买迸任何有可能生产和出售的
东西。进入各种贸易的通道也必须在平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法律必须不能容
忍任何个人或集团通过公开或隐秘的力量限制这些通道。任何控制某些商品的价格
或数量的企图,都会使竞争失去它有效地协调个人努力的力量,因为这时价格的变
化不再显示客观条件的全部有关变化,也不再对个人的行动提供一个可靠的指南。

    但是,对于那些仅仅限制已获允许的生产方法的措施,只要这些限制对所有潜
在的生产者同样发生影响,而且不被用作一种间接地控制价格和数量的方法,这个
原则就不一定适用了。尽管所有这些对方法或产品的控制都造成极大的代价,即使
生产一定的产品需要更多的资源,但这么做还是很值得的。禁止使用有毒的物质或
对其使用加以预防,限制工作时间或规定某种卫生设施,这些与维持竞争完全相容。
这里唯一的问题就是,在某种情况下,所得利益是否大于所造成的代价。维持竞争
也并非与广泛的社会服务制度不相容——只要这种服务的组织所采取的方法不至于
在很大范围内使竞争失效。

    遗憾的是,尽管不难解释,过去对于使竞争制度成功运行的积极条件,较之那
些消极条件受到的注意少得多。要使竞争发挥作用,不仅需要适当地组织某些编制,
如货币、市场和信息渠道——它们之中有些是私人企业从来不能充分提供的——而
且它尤其依赖于一种适当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既维护竞争,
又使竞争尽可能有利地发挥作用。法律仅仅承认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是根本不够的,
它更有赖于对适用于不同事物的财产权的明确限定。对使竞争制度有效运行的种种
形态法律制度的系统研究,已经令人痛心地遭到忽视;人们可以提出强有力的论点,
说明这方面的严重缺陷,尤其是在公司法和专利法方面,不仅使竞争远较可能运行
的糟糕,而且甚至已经到在许多领域摧毁竞争的地步。

    最后,无疑在有些领域中,没有什么法律措施足以创造行使竞争和私有财产的
制度所依赖的主要条件,也就是,所有者从其财产所提供的一切有益的服务得到好
处,而负担使用其财产对别人造成的一切损害。例如,在不可能依靠偿付代价的情
况下享用某些服务的地方,竞争就不可能产生这些服务;而当使用财产对别人造成
的损害,不能有效地使财产所有人担负责任时,价格制度也同样变得没有效用了。
在所有这些情况中,在个人考虑的项目和影响社会福利的项目之间,都存在一种分
歧;当这个分歧重要但来时,就必须在竞争之外寻求某种方法来提供这种服务。因
此,有关在道路上设路标的费用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道路本身的费用,都不可
能由每一个单独的使用者来支付。砍伐森林、某种耕作方法、或工厂的烟尘和噪音
等某些有害的后果,也不能仅限于财产所有者,或者仅限于因取得议定的补偿而甘
受损害的那些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寻求不用价格机制来进行调节的办法。
但是,在不可能创造有利竞争适当运行的条件的地方,我们不能不采用当局直接管
理的办法取而代之,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在可以使竞争发挥作用的地方,我们应压
制竞争。

    创造条件使竞争尽可能有效,在不能行之有效的地方给竞争提供补充,提供那
些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虽则能够在最高的程序上有利于一个伟大的社会,但却
具有这一性质,即对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来说,利润不足以补偿耗费”的服务,这些
任务实际都为国家提供了广阔的和无可置疑的活动领域。在没有那种能被合理地加
以维护的制度时,国家绝不会袖手旁观。一个有效的竞争制度和其它制度一样,需
要一种明智规划的并不断加以调节的法律框架。甚至它适当发挥作用所必须的最根
本的前提,即防止欺诈和诡骗( 包括利用无知) ,都给立法活动提供一个伟大的但
远未充分实现的目标。

    ※                ※                  ※

    然而当创造一个合适的框架使竞争得以有利地运行这个任务尚未进行得很彻底
时,各国政府却已放弃了这个任务而改用另一种不可调和的原则来代替竞争。问题
不再是使竞争得以运行和加以补充,而是完全取而代之。重要的是弄清这一点:现
代的计划运动是一种反对竞争本身的运动,是一面将竞争的一切宿敌都集结其下的
新旗帜。虽然各种利害关系现在都试图在这面旗帜之下重建自由主义时代扫除的种
种特权,但正是社会主义的计划宣传,才在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们当中重振反对
竞争的声势,才能有效地平息了任何消灭竞争的企图时常引起的健全的怀疑。实际
上使左、右翼社会主义联合起来的东西,就是对竞争的共同敌视,以及用一种管理
经济来代替它的共同希望。虽然一般仍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这两个名词
来说明过去和将来的社会形态,但这些名词隐蔽了而不是阐明了我们正经历着的过
渡的性质。

    不过,虽然我们正在观察的所有这些变化,趋向于对经济活动进行广泛的集中
管理,但普遍的反对竞争的斗争,势必将首先产生某种从各方面看来甚至是更坏的
东西,一种既不能满足计划者也不能满足自由主义者的状况:即一种工团主义的或
“法团的”产业组织,其中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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