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方法论 [英]马克·布劳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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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方法论 [英]马克·布劳格-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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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社会科学的规律或假说就是正确的。但是这两者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都要排除理论中专门解决的问题之外的所有可变因素。
    因此,可以说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的几乎所有的理论命题都是趋向律。但是,在物理学和化学中的大多数趋向论证,以及所有经济学和社会学中的趋向论证,在它们之间的确有完全不同的世界。举例说,加俐略的落体质量定律当然带有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这一暗含的假设,因为在所有自由降落的情况中,物体在降落过程中都遇到空气阻力。
    加俐略事实上采用了“绝对真空”这个理想来排除他所谓的“意外事件”的影响,但是他对诸如摩擦力等因素造成的干扰作用的大小进行了估计,而这一点在抽象的定律中是忽略了的。正象我们刚刚看到的那样,穆勒完全意识到古典力学中这种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的特点:“就象力学中的摩擦力那样……干扰因素也象那些受到它们所干扰的因素一样有自己的规律”(见穆勒,1976年,第330页)。然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经济学中,遇到不是以专设的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做趋向论证是很平常的——用一堆杂乱的东西来对任何未知的东西做假设——或者如果是专设的,也仅仅是在质量上专设而不是在数量上专设。因此,马克思的利润率下降趋势“规律”据说是受到特定的“相反作用因素”支配的,虽然对此已经做了清楚的说明,人们还是坚持认为和这些因素起相反作用的利润率的下降使这些因素发挥了作用(见布劳格,1978年,第294—6页)。于是,我们就有了一个藏在基本规律中的负变化率和几个正的相反作用的变化率;很清楚,所有这些作用力联合作用的结果既可以是负的也可以是正的。①
    总之,除非我们做些努力把一个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的含义严格化,对“干扰的”或“相反作用的因素”的作用做确定的界限,否则整个争论甚至在总的变化方向方面也难以产生一个可以反驳的预言,而在变化的大小方面做出这样预言的可能性就更小。
    穆勒从比索普·沃特利从两种意义对趋向论证所做的有用的区别中得到好处。沃特利是在1831年做了这种区别的,这两种意义是,(1)“如果一个因素不受阻碍地起作用,这个因素将产生一个结果,”和(2)不必管这个因素的确没有受到干扰因素阻碍这个事实,“这样一种状况的事情的存在就使得人们可以期望那种结果发生”(索厄尔,在1974年,第132—3页中引用)。就象穆勒自己所说的:我们经常说一个结果,但实际上我们的意思只不过是指“向着这种结果的趋势——这是向着这种结果的方向以一定的强度活动的力量。要考虑到例外;在任何还算是先进的科学中也许是没有象例外这种东西的”(见穆勒,1976年,第333页)。沃特利的区别可以说是提出了不可非议的趋向律必须满足的最小条件:说出任何合适的趋向论证,不管这种论证是和沃特利两个定义中的第一个相一致还是和第二个相一致,这必定是可能的;否则我们将不能产生一个甚至能从原理上证伪的结果。很明显的是,不管是马克思的利润率下降“规律”还是马尔萨斯的人口“定律”,都没有满足这个要求,它们都由于认为对基本趋向“干扰的”或“相反作用的”因素本身是由这种趋向产生的而使事情变得更糟,于是在任何可信的情况下沃特利的第一个意义的趋向论证在事实上永远不会有人去观察。
    这样,一个经济学中的趋向论证可以被视为是一个约定的观点,只有在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被清楚地解释并被纳入考虑之后这种观点才能得以实施,最可取的是从量的方面实施。①当穆勒的方法论论文中所揭露的这些问题被澄清之后,我们忍不住要问,穆勒在他对经济问题的真正的分析中是否也显示出了同样的清晰。熊彼特曾经说(见熊彼特,1954年,第537页注):“方法论的职业信念的严格的含义,除了对于哲学家之外没有多大意义……任何引起反对的方法论都是不重要的,只要这种方法论是可以丢弃的并且不会由此而迫使我们丢弃与之相联系的任何分析结果,”对于任何可称赞的方法论也同样如此。但是在我们转到穆勒的经济学来看其是否成为他的方法论前景的榜样之前,我们必须略为考察他的《逻辑》,这是使他引起社会广泛注意的第一部著作。我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当我们接触他的经济学时,很重要的是要记住他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科学哲学家,而且是一个训练有素的逻辑学家(更不用说他是一个心理学家,一个政治科学家和一个社会哲学家)。
四、穆勒的《逻辑》
    对于现代读者来说,穆勒的《逻辑体系》并不是一本容易读懂的书。我们已经看到,这本书把对演绎逻辑(称之为推理)的精心贬低,具体化为一部有智力的香肠机器,把对归纳逻辑的颂扬具体化为通往新知识的唯一道路。在很多的这种主张中暗含着要消灭对康德所称的综合的演绎主题的所有信仰这一企图,这就是,直觉主义首先是在道德信仰方面、而后是在逻辑和数学方面变得越来越明显——穆勒认为数学确实是一种准经验式科学的观点是明显的老式的。最后,在几乎把整本书都用于为科学和数学中的归纳方法进行辩护之后,在该书的结尾部分中穆勒转到他所谓的“道德科学。(意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足以令人吃惊的是,在那一部分中他的确承认了归纳方法一般地是不能用的,因为经常存在来自各种作用力的混合因素。把该书的这三个特征放到一起,人们就很难弄清楚该书思想的来龙去脉或者把它同他先前对经济学方法论的分析联系起来。①
    穆勒不得不说的正规逻辑大部分被他的不歧视方式搞糟了,他出尔反尔,用有双重含义的归纳这个术语,有时候把它当做因果证明的逻辑论证形式,有时候又把它当做把因果关系一般化进行巩固和证实的非论证方法——用我们的话引用——后一种做法结果和发现新的因果关系规律问题混了起来。
    ②但是,虽然穆勒常常把思想的渊源和它们的逻辑保障问题缠在一起,在他那里,逻辑的理论还是基本上变成同估价证据相连的科学方法分析,对于他的书最好是理解成论模式或方法的著作,而不是研究在20世纪意义上的符号逻辑。有两件事使科学哲学家们很好地记得穆勒,第一是他对归纳准则的做法,他解释之为一套非论证的证实规则——这就是一致、差异、剩余和伴随变化四种方法;第二是他对因果关系的分析,在每一个因果解释中他都用自然一致性原理做为大前提,企图解决休谟的“归纳问题”。至今穆勒的四种方法有时还被人们当做对经验研究逻辑设计的粗糙的草图提起;但是,现在只有当人们要表明对休谟关于不可能有归纳的必然性证明吹毛求疵是多么困难时,人们才讨论穆勒的因果关系分析方法。① 
    穆勒在把他的四种方法发展为帮助发现因果规律的方法和人们普遍认可的证明的方法之后,在《逻辑》中的最后一部分他就转到了社会科学,在这里他坦率地承认了四种方法不适用。它们不适用是因为有众多的因素在起作用,各不相关的结果互相混在一起,以及不可能进行有控制的实验。因此,他对社会科学提出了替代的方法,(1)“几何学的或抽象的方法”,(2)“物理的或具体的推理方法”和(3)“历史的或倒推的方法。”据说第一种方法应该限制使用,只有在由一个原因引出所有结果的情况下才能运用。第三种是追随奥古斯特·孔德的方法,它所关心的是建立历史变化的真正规律,其基础是人的某种本质的普遍原理。据说可以被政治经济学当做样板的是第二种即物理的或具体的推理方法。我们还被告知,这还是天文学中使用的方法,通过使用这种方法和借助于上述四种方法,第一次得出了分离因素添加作用规律,在这之后,从那些规律中做出的推理对于经验观察就是得到证实的依据(见穆勒,1973年,第895—6页)。论述到这里,穆勒插入了从他1836年论文中摘下的论经济人的一页,这一页我们前面已经摘录,然后就继续讨论政治特性学。这门学科尚未诞生,但是已对形成有民族特征的推理科学做出预告,他天真地相信这门科学将成为所有社会科学的基础。
    在穆勒的《逻辑》中的最后部分还有:勇敢地为方法论的一元论辩护;坚定地坚持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原理;坚持实证的而不是规范的分析是科学甚至是社会科学的钥匙。但是穆勒在用了成百页去赞美归纳方法之后又突然支持演绎的方法,更不用说事实上最后一部分的讨论绝大部分都是关于当时还年幼的社会学,而当时只是在已经成熟的经济学中才偶然接触到这种科学,这就成心使读者对穆勒关于社会科学哲学的最终观点完全混乱。
    在完成《逻辑体系》5年之后,穆勒出版了他的可称为权威的《政治经济学原理》,这本著作既不包含对方法论的明白的讨论,也没有回顾《逻辑》以表明《原理》是运用坚实的方法论的榜样。最令人惊奇不过的是,那些攻击穆勒的逻辑观点的人竟没有企图去看看穆勒在经济学中是否实践了他从总体上为科学所宣扬的东西。威廉·韦威尔和斯坦利·杰文斯都支持科学解释的假说——推理模式,直接反对穆勒:韦威尔对穆勒的《逻辑》写了一篇很长的回答,企图通过科学史探讨科学发现的哲学,他是从康德而不是从休谟那里得到鼓舞(见洛西,1972年,第120—8页);杰文斯在他自己的主要是贡献给科学哲学的《科学的原理:一篇关于逻辑和科学方法的论文》(1873)中不断地批评“穆勒在逻辑科学中的革新、特别是他的论证教条是从众多的特别到一个特别”,还说归纳并不是一种逻辑推理,而只不过是“假说和经验的结合”(见哈雷,1967年,第289—90页,米达沃,1967年,第149页脚注;洛西,1972年,第158页;和麦克莱南,1972年)。但是他们俩都没有把他们反对穆勒的《逻辑》的争论同穆勒的《原理》联系起来,尽管在事实上韦威尔是把李嘉图经济学数学化的先驱,而杰文斯当然是边际主义的三个创始人之一,并且象反对穆勒在逻辑中的影响一样坚定地反对穆勒在经济学中的影响。
    人们对待穆勒的两部著作就象它们的作者是两个不同的人一样,对于这种奇怪现象的一种解释是,无论是批评家还是穆勒自己都没有看到《逻辑》和《原理》之间有任何联系; 对于任何实用的目的来说,他们正象是由两位不同的作者写的一样。就象加科普·威纳尔(威纳尔,1958年,第329页)曾经说过的:“《原理》没有单一的方法论特点。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也是这样,有的部分是抽象的和演绎的东西占统治地位;在其他部分中基本是采用事实资料和从历史中推理的措施。” 
五、事实上的穆勒的经济学
    现在让我们花一点时间来看看穆勒通过检验他的抽象的、假定的李嘉图前提在事实上做了些什么。李嘉图遗赠给他的追随者们(在1815、1817和1819年)的教条产生了许多可检验的命题——谷物价格的上涨、国民收入中租金部分的增加、一个不变的实际工资水平和资本利润率的下降—— 
    这些命题又依赖于其他因素,特别是人口以至少和食物增长一样快的速度增长。更甚者,假如当时的英国没有自由地进口谷物,那么这些命题都是肯定的而不是假定的预告,因为李嘉图大胆地否定了相反作用的力量能够消除这些预言,除非“暂时”出现这种现象(见布劳格,1973年第31—3页)。
    谷物法直到1846年才废除,并且,19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的可用的统计证据都证明了李嘉图的每一个预言都是错的。
    举例说,英国农业收入的递减被技术进步所抵销,其证据是麦子价格从1818年的高水平稳步下降;从李嘉图去世的1823年到穆勒的《原理》问世的1848年的25年间,不管是每英亩的租金还是租金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大概都没有上升;在那段时期里实际工资当然是增长了;在英国从1815年至1848年人口的增长比从1793年至1815年的人口增长慢得多。除了关于租金这一点可能有例外之外,所有这些事实在穆勒的《原理》中都认识到了,然而《原理》还是无条件地保留了李嘉图体系。穆勒做为李嘉图经济学的忠实维护者,最主要地不是由于他忽视了李嘉图的理论和事实之间的差距,而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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