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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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第1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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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每季度账单中,从应付给H公司的分保费中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扣存分保保证金,扣存期为12个月,次年同期归还,归还同时支付利息,保证金年利率为4%。假定甲公司20×7年4月15日发出的当年第一季度账单中,”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项目金额为360万元。甲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借: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360
   贷:存入保证金                                         360
  甲公司应自20×7年4月至20×8年3月每月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每月分保保证金利息=360×4%÷12=1。2(万元),每月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借:利息支出                                            1。2
   贷: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1。2
  甲公司于20×8年4月发出的本年度第一季度对H公司的分保业务账单中,”转回上年同期扣存分保保证金”项目金额为360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入保证金                                       360
   贷: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360
  
第三节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分保费收入及分保费用
  (一)分保费收入及分保手续费的处理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一般自签订日起成立,但自合同规定的起期日起才开始承担保险赍任。因此,再保险合同的签订日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对于再保险接受人而言,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分保费。如果再保险接受人能够确定分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分保费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则表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一般情况下,如果再保险分出人信用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发送分保业务账单,并能够按约定及时进行分保往来款项的结算,则意味着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再保险接受人。
  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再保险合同一般只是规定某一时期再保险所承保的业务范围和地区范围、自留额和分保额的计算基础、分保费及手续费的计算方法等,并不直接明确分保费的具体金额,分保费的具体金额往往要根据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来计算确定,因此,再保险接受人在判断“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时就产生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在每一会计期间对该期间的分保费收入金额做出合理估计。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具有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大量数据资料,能够采用先进的估算方法,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对再保险合同项下每一会计期间再保险分出人相关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进行估计,进而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出相关分保费收入金额,且该估计金额与收到的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分保费金额比较接近,则表明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在每一会计期间对该期间内的分保费收人金额进行可靠计量。这种情况下,如果分保费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满足,再保险接受人应在每一会计期间按照估计金额确认当期分保费收入,并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认当期分保费用,待后期收到该期间的分保业务账单时,再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进行调整,将调整金额计入调整当期的损益。按账单金额调整估计金额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处理。
  二是再保险接受人只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才能对分保费收入进行可靠计量。如果再保险接受人由于缺乏丰富的经验数据资料和先进的技术方法、手段,而无法对再保险合同项下每一会计期间分保费收入金额进行估计,或估计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则表明再保险接受人只能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才能对分保费收入进行可靠计量。这种情况下,再保险接受人应当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根据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的分保费用。
  【例27-7】20×6年12月22日,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与l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接受I公司分出的原保险业务。合同约定的分保比例为40%,分保手续费率为35%。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丙公司经验、技术等方面比较成熟,采用预估方法确认每期的分保费收入。假定丙公司预估20×7年第一季度各月份与1公司再保险合同项下的分保费收入金额为:1月份680万元,2月份730万元,3月份600万元。丙公司于5月20日收到公司发来的第一季度的分保业务账单,账单标明的分保费为2100万元,分保手续费为735万元。丙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1)20×7年1月: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680    
   贷:保费收入                                              680
  借:分保费用                                             238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238       
  (2)20×7年2月: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730
   贷:保费收入                                             730  
  借:分保费用                                            255。5
   贷:应付分保账款                                         255。5
  (3)20X7年3月: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600
   贷:保费收入                                             600                    
  借:分保费用                                            210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210
  (4)20×7年4月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的会计分录略。
  (5)20×7年5月20日,收到账单时调整第一季度确认的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
     分保费收入调整金额=2100-(680+730+600)=90(万元)
  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735-(238+255。5+210)=31。5(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90
     贷:保费收入                                        90
    借:分保费用                                        31。5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31。5     
    此例中,若丙公司不具备对分保费收入进行预估确认的条件,则丙公司应在20×7
  年5月20日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直接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2 100
   贷:保费收入                                             2 100                 
  借:分保费用                                             735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735 
  (二)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因纯益手续费计算的特殊性,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入账的纯益手续费支出金额应为经双方确认一致后的金额。
  【例27-8】沿用【例27-4】的资料,F公司确认纯益手续费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借:分保费用           140。4
   贷:应付分保账款——甲公司    140。4
  二、分保赔付成本
  再保险接受人确认分保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与保险人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会计处理相类似,即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例27-9】沿用【例27-7】的资料,丙公司干20×7年5月20日收到I公司发来的第一季度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分保赔款金额为900万元,丙公司已提取的相应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为800万元。丙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借:分保赔付支出          900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900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800
   贷: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800
  三、预付赔款和存出分保保证金
  (一)预付赔款的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向再保险分出人预付的现金赔款,应当在支付预付赔款时,借记“预付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上转销的赔款,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预付赔付款”科目。
  (二)存出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依据账单标明的相关金额进行存出分保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对存出的分保保证金,应当按期计提利息。

第四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再保险合同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相关内容(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要求分出业务准备金应当确认为资产并不得与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相抵销
  原制度未明确保险人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情况下如何确认和列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及分出业务准备金(即应收分保准备金),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将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后的准备金净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新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将分出业务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将分出业务准备金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资产负债表上各项准备金应按不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的金额列示。
  (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确认方法
  原制度要求采用账单法核算分出和分入业务,新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处理。
  (三)规定了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原制度要求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新准则规定了分保费收人的确认条件,要求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分保费收入。
  (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处理方法
  原制度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保费和各项摊回款项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费收入和分保费用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再保险分出人摊回赔付成本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确认;再保险接受人分保费收入应当在满足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保费用。考虑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及摊回赔付款业务的特殊性,新准则还对其会计处理单独做了规定。
  (三)明确了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
  原制度未明确再保险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新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比照原保险合同准则提取相应的分保准备金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应按期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分别记入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
  二、新旧衔接
  保险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应按照本准则规定计算确定分出业务各项准备金金额,确认为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同时调整增加各项准备金的账面余额。除上述项目外,其他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项目不作追溯调整。
  【例27-10】某保险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面余额为6000万元、未决赔款准备金账面余额为8000万元,按照各个再保险合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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