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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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第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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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用待摊方法的,发生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摊销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2)采用预提方法的,预提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支付费用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应将“其他费用”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
  (例11—12)20×7年1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为3。5亿元,该日发生信息披露费3000。假设按日估值。
  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费用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第六节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及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 
  一、企业年金待遇给付及其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待遇,是指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符合退休年龄等法定条件时,应当享受的企业年金养老待遇。企业年金计划受益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职工及其继承人。企业年金养老待遇支付水平受到缴费金额、缴费时间、投资运营收益情况等因素影响。企业年金待遇给付方式,由企业年金计划约定,分次或一次支付。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一般流程如下:
  (1)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或转移的通知。
  (2)受托人通知账户管理人计算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3)账户管理人将计算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结果反馈受托人,并与受托人核对。
  (4)受托人核对后通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份额赎回。
  (5)受托人根据账户管理人提供的待遇支付表,通知托管人支付或转移金额,托管人将相应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专用账户,并向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报告。
  (6)受托人指令账户管理人进行待遇支付的账户处理;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提供的支付结果核对;扣减个人账户资产;并向受益人提供年金基金的最终账户数据或向新年金计划移交账户资料。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运作流程如图11一3所示。
  
  
  
  
  
  
  
  
  
  
  
  
  
  
  
  
  
  
  
  
  
  
  
  
  
  
  
  
  
  
  
  
  
  
  
  
  
图11一3 企业年金待遇给付流程图

  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企业年金基金——支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益人待遇”等科目,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账务处理。给付企业年金待遇时,按应付金额,借记“企业年金基金——支付受益人待遇”科目,贷记“应付受益人待遇”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应付受益人待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11—13)20×7年11月5日,某企业年金基金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和委托人指令,支付退休人员企业年金待遇,金额共计70000元。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确认给付企业年金待遇时 
  借:企业年金基金——支付受益人待遇 70000
  贷:应付受益人待遇 70000
  (2)支付受益人待遇时
借:应付受益人待遇 7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
  此外,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的规定,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相应减少基金净资产。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相应增加基金净资产。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转入”、“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转出”等科目,按受益人设置明细账进行账务处理。
  二、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净收益及其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又称年金基金净值,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等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余额。
  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本期净收益+收取企业缴费十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已实现的经营成果,其金额等于本期收入减本期费用的余额。其中,本期收人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人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本期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其他费用等。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直接影响基金净值的变动。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不仅包括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还包括未委托给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现金资产。
  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增长率,是当期基金净值与前期基金净值的差额除以前期基金财产净值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按日或按周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在收益记入日,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提供的、经受托人复核的企业年金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并根据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前期余额,计算本期各账户应记入的投资运营收益。
  其计算公式如下: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企业年金基金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并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企业和职工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本期收益”等科目。“本期收益”科目核算本期实现的基金净收益(或净亏损)。期末,结转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时,将“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期收益”科目贷方;将“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其他费用”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期收益”科目借方。“本期收益”科目余额,即为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或净亏损)。净收益转入企业年金基金时,借记“本期收益”科目,贷记“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将净收益按企业年金计划约定的比例转入个人和企业账户时,借记“企业年金基金——净收益”,贷记“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结余”、“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结余”科目。
第七节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一、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编报主体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负责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这就是说,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应当按照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的规定,负责编制和对外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现行相关法规规定,受托人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向委托人和监管机构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金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此外,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真实和完整,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还要定期向受托人提供相关信息。现行相关法规规定,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并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投资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二、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构成 
  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对外提供的反映基金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净资产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1)货币资金;(2)应收证券清算款;(3)应收利息;(4)买入返售证券;(5)其他应收款;(6)债券投资;(7)基金投资;(8)股票投资;(9)其他投资;(10)其他资产。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1)应付证券清算款;(2)应付受益人待遇;(3)应付受托人管理费;(4)应付托管人管理费;(5)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6)应交税金;(7)卖出回购证券款;(8)应付利息;(9)应付佣金;(10)其他应付款。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二)净资产变动表 
  净资产变动表,是指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净资产变动表应当列示下列信息:(1)期初净资产;(2)本期净资产增加数;(3)本期净资产减少数;(4)期末净资产。其中,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本期收入由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其他收入构成。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其中,本期费用由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用、托管人管理费用、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其他费用构成。
  (三)附注 
  附注是指对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报表中列示其他业务和事项进行的说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的格式、列示内容参见企业年金基金准则。 
  三、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编制
  (一)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说明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期末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应根据“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应收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各项利息,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买入返售证券”项目,反映期末已经买入但尚未到期返售证券的实际成本,应根据“买入返售证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除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应收红利、应收股利以外的,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各种应收款、暂付款项等,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6)“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基金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基金投资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8)“股票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其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9)“其他投资”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除上述投资以外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10)“其他资产”项目,反映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应收红利”、“应收股利”科目期末余额也填列在此项目。
  (11)“应付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应根据“证券清算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2)“应付受益人待遇”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受益人待遇的款项,应根据“应付受益人待遇”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3)“应付受托人管理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受托人的管理费用,应根据“应付受托人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4)“应付托管人管理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托管人的管理费用,应根据“应付托管人管理费”科目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5)“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支付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应根据“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期末余额计算填列。
  (16)“应交税金”项目,反映期末应交未交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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