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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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第9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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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这项条件,目的在于通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消除会计上可能存在的不配比现象。例如,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有些金融资产可以被指定或划分为可供出售类,从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从而导致“会计不配比”。但是,如果将以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那么这种会计不配比就能够消除。又如,企业运用某项衍生工具对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套期保值,但由于套期有效性未能达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的要求而无法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被套期项目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便可以达到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相同的效果,更好地反映套期业务的会计信息。企业拥有某金融资产且承担某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例如利率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消。但是,其中只有部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上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套期保值有效性难以达到套期保值准则要求时,也会出现类似问题。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将所有这些资产和负债均进行公允价值指定,也可以消除“会计不配比”现象。
  企业拥有某金融资产且承担某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消。但是,因为这些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中没有一项是衍生工具,使企业不具备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由于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从而出现在相关利得或损失的确认方面存在重大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则可以消除“会计不配比”现象。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情况,实务中企业可能难以做到将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间进行公允价值指定,且能预测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情况,实务中企业可能难以做到将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间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如果企业能够做到将每项相关交易在初始确认时予以公允价值指定,且能预期剩下的交易将会发生,那么合理的延迟是可以的。此外,对于实务中是否可以只就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一部分进行指定,要视指定后是否能够消除或重大减少“会计不配比”现象。如果能够消除或重大减少,则可以指定;否则,不能指定。
  (2)。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此项条件着重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业绩的方式,而不是关注金融工具组合中各组成部分的性质。例如,风险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会计主体,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投资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获取回报,它们在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对此也有清楚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该组合进行指定。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1)在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例如,投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再者,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例23一1】20×5年7月,某银行支付1990万美元从市场上以折价方式购入一批美国甲汽车金融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4。5%,债券面值为2000万美元。该银行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20×7年初,美国汽车行业受燃油价格上涨、劳资纠纷、成本攀升等诸多因素影响,盈利能力明显减弱,甲汽车金融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二级市场价格严重下滑。为此,国际公认的评级公司将甲汽车金融公司的长期信贷等级从BAA2下调至BAA3,认为甲汽车金融公司的清偿能力较弱,风险相对越来越大,对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该银行认为,尽管所持有的甲汽车金融公司债券剩余期限较短,但由于其未来业绩表现存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继续持有这些债券会有较大的信用风险。为此,该银行于20×7年8月将该持有至到期债券按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
  本例中,该银行出售所持有的甲汽车金融公司债券主要是由于其本身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因而不会影响到对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
  【例23一2】甲银行和乙银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银行。20×6年11月,甲银行采用控股合并方式合并了乙银行,甲银行的管理层也因此作了调整。甲银行的新管理层认为,乙银行的某些持有至到期债券时间趋长,合并完成后再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合理。为此,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内,甲银行决定将这部分持有至到期债券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甲银行在合并日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这种重分类没有违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所要求的“有明确意图和能力”。
  值得说明的是,甲银行如果因为要合并乙银行而将其自身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较大部分予以出售,则违背了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所要求的“有明确意图和能力”。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这类非衍生金融资产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例如,企业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的基金等。(取消分段)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如果某债务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则企业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五、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通常,企业购买商品形成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商业银行吸收的客户存款等,应划分为此类。
  企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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