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 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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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 网络版- 第27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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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计算的收入决定的。但是,假定现实资本的增殖不变,或者假定象国债那样,资本已不存在,年收益已经由法律规定,并且又有充分保证,那末,这种证券的价格的涨落就和利息率成反比。如果利息率由5%涨到10%,保证可得5镑收益的有价证券,就只代表50镑的资本。如果利息率降到2 1/2%,这同一张有价证券就代表200镑的资本。它的价值始终只是资本化的收益,也就是一个幻想资本按现有利息率计算可得的收益。因此,在货币市场紧迫的时候,这种有价证券的价格会双重跌落;第一,是因为利息率提高,第二,是因为这种有价证券大量投入市场,以便实现为货币。不管这种证券保证它的所有者取得的收益,象国家证券那样是不变的,也不管这种证券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增殖象在产业企业中那样会因再生产过程的扰乱而受到影响,在这两种场合,这种价格跌落的现象都是会发生的。只是在后一种场合,除了上述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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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以外,还会进一步贬值。一旦风暴过去,这种证券就会回升到它们以前的水平,除非它们代表的是一个破产的或欺诈性质的企业。它们在危机中的贬值,会作为货币财产集中的一个有力的手段来发生作用。【{二月革命以后不久,当商品和有价证券在巴黎大跌特跌并且完全卖不出去时,利物浦有个瑞士商人兹维尔亨巴尔特先生(他是亲自对我父亲讲这件事的),把他一切能换的东西都换成货币,带着现金来到巴黎去找路特希尔德,向他提议合伙做一笔生意。路特希尔德凝视着他,走到他身边,抓住他的两个肩膀问:“你身边有钱吗?”——“有,男爵先生!”——“好吧,让我们合伙吧。”于是他们两个做了一笔漂亮的生意。——弗·恩·}】
  只要这种证券的贬值或增值同它们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变动无关,一国的财富在这种贬值或增值以后,和在此以前是一样的。
  “到1847年10月23日,公债以及运河和铁路股票已贬值114752225镑。”(《商业危机》1847—1848年'第3800号',英格兰银行总裁莫利斯的证词。)
  只要这种贬值不表示生产以及铁路和运河运输的实际停滞,不表示已开始经营的企业的停闭,不表示资本在毫无价值的企业上的白白浪费,一个国家就决不会因为名义货币资本这种肥皂泡的破裂而减少分文。
  所有这些证券实际上都只是代表已积累的对于未来生产的索取权或权利证书,它们的货币价值或资本价值,或者象国债那样不代表任何资本,或者完全不决定于它们所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
  在一切进行资本主义生产的国家,巨额的所谓生息资本或货币资本(moneyed capital)都采取这种形式。货币资本的积累,大部分不外是对生产的索取权的积累,是这种索取权的市场价格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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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想资本价值的积累。
  银行家资本的一部分,就是投在这种所谓有息证券上。这本身是准备资本即不在实际银行业务上执行职能的资本的一部分。这些证券的最大部分,是汇票,即产业资本家或商人的支付凭据。对贷款人来说,这种汇票是有息证券;就是说,在他购买汇票时,会扣除汇票到期以前的利息。这就是所谓的贴现。因此,从汇票所代表的金额中扣除多少,这要看当时的利息率而定。
  银行家资本的最后一部分,是由金或银行券构成的货币准备。存款,如果没有立据规定较长的期限,随时可由存款人支取。这种存款处在不断的流动中。不过,在有人支取时,又有人会存入,所以,在营业正常进行时,存款的一般平均总额很少变动。
  在资本主义生产发达的国家,银行的准备金,总是表示贮藏货币的平均量,而这种贮藏货币的一部分本身又是自身没有任何价值的证券,只是对金的支取凭证。因此,银行家资本的最大部分纯粹是虚拟的,是由债权(汇票),国家证券(它代表过去的资本)和股票(对未来收益的支取凭证)构成的。在这里,不要忘记,银行家保险箱内的这些证券,即使是对收益的可靠支取凭证(例如国家证券),或者是现实资本的所有权证书(例如股票),它们所代表的资本的货币价值也完全是虚拟的,是不以它们至少部分地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为转移的;既然它们只是代表取得收益的权利,并不是代表资本,那末,取得同一收益的权利就会表现在不断变动的虚拟货币资本上。此外,还要加上这种情况:这种虚拟的银行家资本,大部分并不是代表他自己的资本,而是代表公众在他那里存入的资本(不论有利息,或者没有利息)。
  存款总是存入货币——金或银行券,或者存入对它们的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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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除了根据实际流通的需要时而收缩时而扩大的准备金外,事实上,这种存款一方面总是在产业资本家和商人手里,他们的汇票靠存款来贴现,他们也是靠存款来取得贷款;另一方面,这种存款是在有价证券的交易人(交易所经纪人)手里,或者在已经出售有价证券的私人手里,或者在政府手里(例如在发行国库券和举借新债的场合)。存款本身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正如前面已经讲过的,它们会作为生息资本贷放出去,因而不会留在银行的保险柜里,而只是作为存款人提供的贷款记在银行的账簿上。另一方面,在存款人相互间提供的贷款由他们的存款支票互相平衡和互相抵销时,它们只是作为账面项目起作用;在这里,无论存款存在同一银行家那里,由他在各账户之间进行抵销,或者存款存入不同的银行,由各该银行互相交换支票,而只是支付差额,情况都完全是一样的。
  随着生息资本和信用制度的发展,一切资本好象都会增加一倍,有时甚至增加两倍,因为有各种方式使同一资本,甚至同一债权在不同的人手里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最近几年,资本这种增加一倍和两倍的现象,例如,已由金融信托公司大大发展了。这种金融信托公司,在伦敦的交易所报告内已占有特殊一栏。这种公司是为了购买某种有息证券,例如外国的国家证券、英国的市政债券、美国的公债券、铁路股票等等而成立的。资本,比如说200万镑,是通过认股的方法筹集的。董事会买进了相应的有价证券,或在这上面多少主动地作一些投机,并且在扣去各项开支以后,把年利息收入作为股息分配给各个股东。——其次,还有些股份公司习惯于把通常的股票分为两类: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的利息率是确定的,比如5%,当然,这以总利润许可这样付息为前提。付息后如有剩余,就由普通股获得。这样,优先股的“可靠”的投资,就或多或少和普通股的真正的投机分开了。因为有些大企业不愿采用这个新办法,所以就出现了这样的公司,它们把一百万镑或几百万镑投在这些企业的股票上,然后按这种股票的名义价值发行新的股票,其中一半为优先股,一半为普通股。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股票增加了一倍,因为它们是发行新股票的基础。——弗·恩·}】这种“货币资本”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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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纯粹是虚拟的。全部存款,除了准备金外,只不过是对银行家的贷款,但它们从来不是作为保管的现金存在的。如果存款用在汇划业务上,它们就会在银行家把它们贷出以后,对银行家执行资本的职能。银行家彼此之间通过销账办法,来互相偿付他们对这种已经不存在的存款的支取凭证。
  关于资本在货币借贷上所起的作用,亚·斯密曾说:
  “即使在货币借贷上,货币也似乎只是一种凭证,依靠这种凭证,使某个所有者不使用的资本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这种资本,同作为资本转移工具的货币额相比,不知可以大多少倍;同一货币可以连续用来进行许多次的借贷,正象可以用来进行许多次的购买一样。例如,A借给W1000镑,W立即用来向B购买价值1000镑的商品。B因为不需要用钱,所以又把这1000镑借给X,X又立即用来向C购买价值1000镑的商品。C又用同一方法,由于同一理由,把这1000镑借给Y,Y再用来向D购买商品。因此,同一些金币或纸币,在数日之内,就可以用来借贷三次和购买三次,而每一次在价值上都和这个货币总额相等。A、B、C是三个有钱的人,W、X、Y是三个借钱的人,前者转给后者的是进行这种购买的权力。这些借贷的价值和效用都是由这种权力构成的。这三个有钱的人所贷出的资本,等于用这个资本所能够购买的商品的价值,所以等于购买时所使用的货币的价值的三倍。但是,只要这些债务人购买的商品使用适当,能及时收回同等价值的金币或纸币,并取得利润,那末,这些借贷仍然可以具有十分可靠的保证。就象同一些货币能够用来进行等于其价值三倍以至三十倍的借贷一样,它们也能够用来依次进行偿还。”(第2篇第4章)
  既然同一货币额根据它的流通速度可以完成许多次购买,它也可以完成许多次借贷,因为购买使货币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而借贷只是货币不通过购买而从一个人手里到另一个人手里的转移。对任何一个卖者来说,货币都代表他的商品的转化形式;而在每一个价值都表现为资本价值的今天,说货币在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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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中先后代表各个资本,其实只不过是以前那种认为货币能先后实现各个商品价值的说法的另一种表现。同时,货币还充当流通手段,使那些物质资本从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在借贷中,它并不是作为流通手段从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只要货币在贷出者手里,那货币在他手里就不是流通手段,而是他的资本的价值存在。在借贷中,贷出者就是在这个形式上把货币转给另一个人。如果A把货币借给B,B又把货币借给C,而没有以购买作为媒介,那末同一个货币就不是代表三个资本,而只是代表一个资本,一个资本价值。它实际代表多少个资本,就取决于它有多少次作为不同商品资本的价值形式执行职能。
  亚·斯密关于一般借贷所说的话,也适用于存款;因为存款只是公众给予银行家的贷款的特别名称。同一些货币可以充当不知多少次存款的工具。
  “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今天你在A那里存入的1000镑,明天又会付出,在B那里存入。后天又由B付出,在C那里存入,依此类推,以至无穷。这样,同一个1000镑货币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转手,成倍地增长为一个绝对无法确定的存款总额。因此,联合王国全部存款的9/10,除了记在银行家的账簿上,由他们进行结算外,很可能根本不存在。……例如苏格兰的情形就是这样,在那里,货币流通额从来不超过300万镑,但存款却有2700万镑。如果不发生向银行提取存款的风潮,只要同一个1000镑反复流回,就能够同样容易地抵销一个同样无法确定的金额。因为同一个1000镑今天由某人用来抵销他对某个零售商人的债务,明天由这个零售商人用来抵销他对某批发商人的债务,后天由这个批发商人用来抵销他对银行的债务,依此类推,以至无穷;所以,同一个1000镑可以从一个人手里转到另一个人手里,从一家银行转到另一家银行,抵销任何一个可以想象的存款额。”(《通货论》第62、63页)
  正如在这种信用制度下一切东西都会增加一倍和两倍,以至变为纯粹幻想的怪物一样,人们以为终究可以从里面抓到一点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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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西的“准备金”也是如此。
  让我们再一次听听英格兰银行总裁莫利斯先生是怎么说的:
  “私人银行的准备金,以存款形式存放在英格兰银行手里。金流出的影响首先好象只涉及英格兰银行;但它会同样对其他银行的准备金发生影响,因为这也是它们存放在我们银行里的准备金的一部分的流出。它还会对一切地方银行的准备金发生同样的影响。”(《商业危机》1847—1848年'第3639、3642号')
  可见,这些准备金最后实际上会并入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此后,这种情况发展到什么程度,我们可以用1892年11月伦敦十五家最大银行的银行准备金公报(引自1892年12月15日《每日新闻》)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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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名称      │ 负债(镑)  │现金准备(镑)│现金准备对负│
│             │       │      │债的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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