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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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第45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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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礼》记载,“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时征其赋。”即宅地不树桑麻者要课以里布,有地不耕者要征收屋粟,不耕不织、游手好闲的人要按夫、家征税。“夫征”应指丁夫之税,“家征”应指出士徒车辇,给徭役。这里的“夫、家之征”则无疑属于“人头税”范畴。

    据《周礼·地官·司徒》“均人”载,城郭地区20岁、身高须达7尺,至60岁,鄙野地区年15岁、身高须达6尺,至65岁的夫男,均属征调对象。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及疾者免役。至于每年出徭役的时间,据说:“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则无力政。”这里“公旬”应理解为“平均一年”,就是说一年均征役,丰年3日,中年2日,“无年”(没有貯备的年份)1日,凶札之年不征役。

    由此观之,“役”字的出现,当在殷商时期,但那时的“役”是否具有完全意义的“人头税”,还难以断定,或许既有“帮助”之义,也有“徭役”之意。无论如何,中国古代的人头税(包括税与役),至迟应该出现在西周时期,或可追溯到殷商时期。

    到了春秋时期,关于人头税的记载便史不绝书了,这就是方才何知浅说“千年之役”的意思。如管子说:“以正人籍,谓之离情也。”晋于是乎作州兵,这里所说的“兵”就是指兵役。《国语》载:“无夺民时,则百姓富。”“诸侯之士来归义者,今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秦四境之内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此处的“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就是指免除三年的兵役。“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这里的赋则是指人头税,同时实行了口赋制度,史载:孝公十四年“初为赋”,即口赋。孟子更提出了著名的“三征”理论:“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等等。这里所说的“无夺民时”是指不要在农忙季节征发百姓的徭役,等等不胜枚举。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的措施之一就是即按成年人征税,就会使(人口统计)脱离实际情况。又载:齐王问“吾欲籍于人,何如?”管子对曰:“此隐情也”。意思是对人征税就会使人隐瞒人口数量。

    殷、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的人头税内容尚属简约,只有成年男子的丁夫之税和徭役,且比较轻简。秦汉之际,人头税的内容逐渐繁杂且日益加重。秦承袭了商鞅变法时的“口赋”制度,汉代的人头税既有对儿童征收的口赋、献费,又有对成人征收的算赋、户赋等货币税,还有包括正卒、戍卒、更卒在内的徭役和徭役的代徭金——更赋(亦属货币税)。三国曹操实行租调制以后,这种直接对人的人头货币税被废除了,但是徭役仍然存在,而且增加了“调”。

    “调”是以户为单位,按人头分摊,以实物(或帛、或布、或绵、或绢等)缴纳的一种军事征发,这种“调”实际上是一种新的实物人头税。“调”与徭役并行的制度,经两晋、南北朝、隋、唐中前期一直循而未改,只是征收单位进行了一些调整,如曹操规定户调平均每户每年交纳绢二匹、绵二斤;西晋规定丁男作户主的,每年交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妇女和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边远郡县交丁男户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一的户调;北魏规定一夫一妇(每户)每年出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租调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北齐规定一床(一夫一妇)调绢一匹,绵八两;北周、隋的规定与此大体相同;唐中前期规定绸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贵族官僚享有免纳租调和不服徭役的特权。

    而方才王宗范提到两税法,的确是问题的关键之一。

    至唐中后期实行两税法之后,随着赋役制度的变革,人头税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人头税并入地亩,但丁额不废,人头税照征不误,只是与田赋并征,而且以银代纳,变成了货币人头税。

    在原先的历史上,五代十国期间,杂税丛集,税及白骨。其中便有人头税,如后晋的赵在礼令宋州,贪暴逾制,百姓苦之。后移镇永兴,百姓欣贺曰:“拔却眼中钉矣!”在礼闻之,仍求复任宋州,每岁户口,不论主客,俱征钱一千,名曰“拔钉钱”。南唐张崇帅庐州,所为不法,尝入觐,庐人曰:“渠伊杨不复来矣!”崇归,计日索“渠伊钱”。明年又入觐,盛有罢府之议,人不敢实指,道路相视,皆捋须相庆。崇归,又征“捋须钱”,此等苛杂皆属人头税之类。两宋时代,承袭了五代十国的恶税,并有发展。但类似“拔钉钱”、“渠伊钱”、“捋须钱”的苛杂已不多见,只有“免夫钱”(即宋与金合兵灭辽时,对应出力役的人所征之税)可属于这种苛杂,但两宋时期的徭役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唐安史之乱以后,府兵制遭到破坏,到两宋时就全面改行募兵制;一般的力役多由廂军承担,很少征之于百姓。所以徭役中不再包括兵役和一般力役,而仅指职役。两宋时的职役包括:“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由于职役的差役法(按户等派差)对百姓的扰害太大,所以有识之士曾多方呼吁改革,直至王安石变法始由差役改为募役(即雇役),以后司马光又改为差役,此后,时募时差;里正、户长、乡书手之役,主要是督收赋税;耆长、弓手、壮丁之役则属维持地方治安;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之役则是传送官府敕令、文书;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之役均属州、县之杂役。这些职役在王安石变法时,亦改为募役。募役法规定,“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以备水旱欠阁,虽增毋得过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原来的应役户依据户等出“免役钱”,原来没有出役的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也要出“助役钱”,然后再在满足雇资的基础上另加二分(即多取20%)以备水旱灾荒,称为“免役宽剩钱”。于是徭役就成为了不折不扣的货币人头税。

    再到元朝,人头税则包括科差与徭役两大类。科差包括丝料、包银和俸钞、户钞。其中丝料包括纳官正丝和五户丝两部分。纳官正丝是国家取之于民,纳入国库的那部分丝料;五户丝是国家取之于民,转送给食邑诸王的那部分丝线、颜色等。包银原只征于汉民,后来才对散居郡县的回回户征课包银,户科二两。俸钞实际是包银的附加。户钞是行之于江南的税目,它与中原户丝一样,不入国家财政,而入封君私囊。元朝的徭役包括兵役、职役杂泛差役三大类。兵役制度主要实行军户制,即签发有丁之家,立为军籍,世代为兵,称为军户,以军户之丁出兵役,即为军户制。只有当军卒不足,而又急需用兵时,才实行募兵制。募兵是一种权宜之计。职役是为保证国家需要而向民户征发的专业性徭役。元朝的职役是对宋代职役的承继,又与宋代有很大不同。其种类较宋代为繁,制度也有很大差异。站役是专为国家邮传驿递服务的特种徭役,匠役是专为国家制造军器及各种手工业制品的徭役等等。主首、里正、社长、库子、祗候、曳刺、牢子,这些都是为政府役使的差徭。杂泛差役是临时征调的夫役或银、钞、车、马等钱、物。由此可见,元朝的人头税既有货币税,也有实物税。

    明朝初中期的徭役包括里甲之役、均徭之役和杂泛之役。里甲之役以户计,每年由里长一人和甲长一人应役,十年之中里长、甲首皆轮流一次;值役称当年,按次轮流称排年,十年清查一次,重新按丁口、资产增减情况编排里甲顺序。里甲之役主要负责一里税粮的督催,传达官府命令、编排各种差役等等。充里甲之役的人,必须有丁、有产,无丁、无产者只作带管而列于册后,为畸零,所以里甲之役虽以户计,实以丁、产为基础。均徭之役以丁为主,验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由里甲编造等第,均输徭役,故叫均役。均徭之役是供官府役使的差役,主要有祗侯、禁子、弓兵、厨役、解户、库子、包脚夫等等。亲身服役的,称力差,由民户分别供给或以货币代输的如岁贡、马匹、车船、草料、盘费、柴薪等公用之物,称银差。以后力役常以银代输,于是银差范围日广。派役时一般以丁粮资产的厚薄即户等的高低为依据。户等高的充重役,户等低的充轻役。均徭的编审,一般与里甲编审的时间相同,即十年编审一次,也有五年、三年或二年编审一次者。杂泛之役,或称杂差,即无一定名目,临时编签的徭役。一般包括三类内容:兴修水利,如治水、修渠、筑坝等;为中央政府充工役,如修城、建筑宫室、运粮、修边防工事等;为地方政府充杂役,如斫薪、抬柴、喂马等等。

    明中后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人头税又一次发生重大变革,即将各类差徭全部按土地摊入地亩,合并征收,但丁银和田赋并没有完全合并,只是丁银不再以丁计课,而是以田计课。直到清实行摊丁入亩制度,丁银才彻底并入地亩,至此人头税在理论上被废除。但在实践中,拉夫派差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北洋政府时期兵差就是对劳动力征收的力役、实物或货币。

    由此可见人头税的改革是经过很长时间发展变化才最终废除的,而李曜现在却要“秒废”,时间跨度约莫八百年,能不能做到?有没有这种社会基础?

    实际上人头税自产生伊始就陷入了一个遭人唾骂的怪圈,四千多年来,几乎骂不绝耳。但自封建社会建立以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又无一不运用人头税作为财政的挹注。

    无论别人怎么看怎么做,至少李曜觉得,从本质上说,人头税是对人民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一种掠夺或剥削,是贫苦百姓的一种沉重的财政负担。不过这种说法过于笼统,也过于简单,作为曾经的“党员干部”,他觉得还是应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其进行社会价值的评估,才好就事论事,“简政放权”。

    对于国家而言,人丁税主要具备两个积极意义:一是财政意义,二是起到调节控制人口的作用。

    人丁税的财政意义即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在贫富分化不甚严重的封建社会前期,税收适宜以人丁税为主。其原因在前文中已作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而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导致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自唐代后期起,人丁税的优势逐渐丧失,越发成为官府的额外敛财手段和对广大下层民众的苛扰,必然结果是走向没落直至消亡。

    人丁税的另一个作用是调节控制人口,这乃是其他税种所无法匹及的。其中首先体现在控制人口数量上。增加人丁税的税额,就是加重纳税人与其家属的负担;向一个尚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征课人丁税,则意味着其家长将增添一份负担。对于封建时代多数经济本不宽裕的农户而言,因而不得不在准备增添丁口时考虑这一因素。(下文南宋生子不举的事例是一个极端的例证。)在当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生产能力和科技水平制约了人们开垦荒地的规模和粮食布帛的产量,物质条件的有限和人口增长的无序间往往构成尖锐的矛盾。如若这样的矛盾光靠自然力来予以调节,则必然显现出滞后性和残酷性,因而需要人类自身加以充分预见并着手协调。而人丁税恰恰在客观上起到了限制人口激增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与延缓了人口与物质条件间矛盾的激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反过来,减免人丁税就意味着鼓励人口增长。

    自清圣祖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后,二百多年里,全国人口从不足一亿激增至突破四亿大关,人口普查的阻力大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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